Buy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Inc
公 司 法
獲 豁 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uy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Inc
步陽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的
經 修 訂 及 重 述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根據本公司唯一股東於2022年11月18日通過的書面決議案有條件採納
並自本公司股份於2022年12月15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1. 本公司的名稱為Buy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Inc步陽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2. 本公司註冊辦事處位於Conyers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的辦事處,地址為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3. 在本大綱以下條文的規限下,本公司的成立宗旨並無限制,並應包括但不限於:
(a) 在其所有分支中承擔及履行控股公司的所有職能,以及協調任何附屬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成立或進行業務)或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為當中成員公司或本公司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集團公司的政策及管理;
(b) 作為一家投資公司,並就此而言,按任何條款(不論為有條件或無條件),透過原有認購、競標、購買、交換、包銷、加入財團或任何其他方式,認購、收購、持有、處置、出售、買賣或交易由任何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成立)或任何最高、市級、地方或其他政府、主權、統治者、專員、公共機構或部門所發行或擔保的股份、股票、債權證、債權股證、年金、票據、按揭、債券、責任及證券、外匯、外幣存款及商品(不論是否繳足),並遵守催繳要求。
4. 在本大綱以下條文的規限下,根據《公司法》(經修訂)第27(2)條的規定,本公司擁有並能夠行使作為一個具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的一切職能(與是否符合任何公司利益無關)。
5. 除非已正式取得執照,否則本大綱不許本公司經營根據開曼群島法例須在取得執照下方可經營的業務。
6. 本公司不會在開曼群島與任何人士、商行或法團進行交易,惟為促進本公司在開曼群島以外地區進行業務則除外; 但本條不應被詮釋為妨礙本公司在開曼群島執行及訂立合約及在開曼群島行使一切在開曼群島以外地區經營業務所需的權力。
7. 各股東的責任以該股東所持股份不時未繳股款為限。
8. 本公司的股本為2,000,000美元,分為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或票面值0.001美元的股份,只要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贖回或購買其任何股份、增加或減少上述股本(惟須受《公司法》(經修訂)及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條文所規限),以及有權發行其股本(不論為初始、經贖回或經增加股本)的任何部分(無論是否附帶或不附帶任何優先權、特權或特別權利,或受任何延後權或任何條件或限制所規限),因此,每次發行股份(無論聲明為優先股或其他股份)均享有上文所載的權力,惟發行條件另有明確指明者除外。
9. 本公司可行使載於《公司法》的權力以撤銷在開曼群島的註冊,並在另一個司法權區以延續方式註冊。
《 公 司 法 》( 經 修 訂)獲 豁 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uy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Inc
步陽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的
經 修 訂 及 重 述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根據唯一股東於2022年11月18日通過的書面決議案有條件採納並自本公司股份於2022年12月15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目錄 | ||
標題 | 細則編號 | |
表A | 4 | |
詮釋 | 4 | |
股本 | 9 | |
股本變更 | 10 | |
股份權利 | 11 | |
變更權利 | 11 | |
股份 | 12 | |
股票 | 13 | |
留置權 | 14 | |
催繳股款 | 15 | |
沒收股份 | 16 | |
股東名冊 | 18 | |
記錄日期 | 18 | |
股份轉讓 | 19 | |
股份傳轉 | 21 | |
無法聯絡的股東 | 21 | |
股東大會 | 22 | |
股東大會通告 | 23 | |
股東大會程序 | 24 | |
投票 | 29 | |
受委代表 | 31 | |
透過代表行事的法團 | 33 | |
股東書面決議案 | 34 | |
董事會 | 34 | |
董事退任 | 35 | |
喪失董事資格 | 36 | |
執行董事 | 36 | |
替任董事 | 37 | |
董事袍金及開支 | 38 | |
董事權益 | 38 | |
董事的一般權力 | 41 | |
借貸權力 | 43 | |
董事的議事程序 | 44 | |
經理 | 46 | |
高級人員 | 46 | |
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 | 47 | |
會議記錄 | 47 | |
印章 | 47 | |
文件認證 | 48 | |
銷毀文件 | 48 | |
股息及其他付款 | 49 | |
儲備 | 54 | |
資本化 | 54 |
標題 | 細則編號 |
認購權儲備 | 55 |
會計記錄 | 57 |
審計 | 58 |
通告 | 59 |
簽署 | 62 |
清盤 | 62 |
彌償保證 | 63 |
財政年度 | 63 |
修改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公司名稱 | 63 |
資料 | 64 |
《 公 司 法 》( 經 修 訂)獲 豁 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uya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Inc
步陽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的
經 修 訂 及 重 述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根據唯一股東於2022年11月18日通過的書面決議案有條件採納並自本公司股份於2022年12月15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表A
1. 《公司法》(經修訂)附表的表A所載條例不適用於本公司。
詮釋
2. (1) 在此等細則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表第一欄所列詞彙具有各自對應的第二欄所載涵義。
詞彙 | 涵義 | |
「《公司法》」 | 指 | 開曼群島法例第22章《公司法》(2022年修訂版)及其當時生效的任何修訂或再頒佈條文,並包括當中納入或替代的各項其他法律。 |
「公告」 | 指 | x公司正式刊發的通知或文件,包括於上市規則允許的範圍內以電子通訊或以於報章刊登的廣告或以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規定及允許的方法或手段進行的刊發。 |
「細則」 | 指 | 現有形式的細則或經不時補充或修訂或替代的細則。 |
「核數師」 | 指 | x公司當時的核數師,可能包括任何個人或合夥。 |
「董事會」或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會或出席符合法定人數的本公司董事會會議的董事。 |
「股本」 | 指 | x公司不時的股本。 |
「完整日」 | 指 | 就通告期間而言,該期間不包括發出或視作發出通告當日及通告刊發當日或生效當日。 |
「結算所」 | 指 | x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的證券交易所所處司法權區法律所認可的結算所。 |
「緊密聯繫人」 | 指 | 就任何董事而言,其涵義與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所界定者相同,惟就細則第100條而言,有關交易或安排須由董事會批准,屬《上市規則》所指的關連交易,故其涵義與上市規則中「聯繫人」的涵義相同。 |
「本公司」 | 指 | 步陽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
「主管監管機構」 | 指 | x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區主管監管機構。 |
「債權證」及 「債權證持有人」 | 指 | 分別包括債權股證及債權股證持有人。 |
「指定證券交易所」 | 指 | x公司股份進行上市或報價的證券交易所,且該證券交易所視該上市或報價為本公司股份的主要上市或報價。 |
「電子通訊」 | 指 | 通過任何媒介以任何形式通過有線、無線電、光學設備或類似手段發送、傳輸、傳送和接收的通訊。 |
「電子會議」 | 指 | 完全和專門由股東及╱或受委代表通過電子設備虛擬出席和參與而召開和進行的股東大會。 |
「總辦事處」 | 指 | 董事不時釐定為本公司總辦事處的本公司辦事處。 |
「混合會議」 | 指 | 為(i)股東及╱或受委代表在主要大會地點及(如適用)一個或多個大會地點實際出席及(ii)股東及╱或受委代表通過電子設備虛擬出席和參與而召開的股東大會。 |
「上市規則」 | 指 | 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 |
「大會地點」 | 指 | 具有細則第64A條賦予的涵義。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本中股份不時的正式登記持有人。 |
「月」 | 指 | 曆月。 |
「通告」 | 指 | 書面通告,除另有特別聲明及此等細則進一步界定者外。 |
「辦事處」 | 指 | x公司當時的註冊辦事處。 |
「普通決議案」 | 指 | 普通決議案為由有權投票的股東親身或(若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倘受委代表獲准)受委代表於股東大會上以簡單多數票數通過的決議案,且大會通告須根據細則第59條已妥為發出。 |
「繳足」 | 指 | 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 |
「現場會議」 | 指 | 股東及╱或受委代表現場出席及參與在主要大會地點及╱ 或(如適用)一個或多個大會地點舉行和召開的股東大會。 |
「主要大會地點」 | 指 | 具有細則第59(2)條賦予的涵義。 |
「股東名冊」 | 指 | 存置於開曼群島或開曼群島以外地方(由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股東主要名冊及(如適用)任何股東名冊分冊。 |
「過戶登記處」 | 指 | 就任何類別股本而言,由董事會不時釐定以存置該類別股本的股東名冊分冊及(除非董事會另有指示)遞交該類別股本的過戶或其他所有權文件以作登記及將予登記的地點。 |
「印章」 | 指 | 在開曼群島或開曼群島以外任何地方使用的本公司公章或任何一個或多個複製印章(包括證券印章)。 |
「秘書」 | 指 | 獲董事會委任履行任何本公司秘書職責的任何個人、 |
公司或法團,包括任何助理、副手、暫委或署理秘 | ||
書。 | ||
「特別決議案」 | 指 | 有權投票的股東親身或(倘股東為法團)由其各自正 |
式授權代表或(倘允許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於股東大 | ||
會(其通告須根據細則第59條正式發出)上以不少於 | ||
四分之三的多數票投票通過的決議案即特別決議案。 | ||
就此等細則或法規的任何條文明確要求以普通決議 | ||
案通過的任何目的而言,特別決議案應屬有效。 | ||
「法規」 | 指 | 《公司法》及開曼群島立法機構制訂而正在生效且適用於或可影響本公司、其組織章程大綱及╱或此等 |
細則的任何其他法例。 | ||
「主要股東」 | 指 | 於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 |
以上(或上市規則不時規定的其他百分比)投票權的 | ||
人士。 | ||
「年」 | 指 | 曆年。 |
(2) 於此等細則內,除非主題或文義與解釋不一致,否則:
(a) 單數的詞彙包括眾數,反之亦然;
(b) 帶性別的詞彙包括兩性及中性的含義;
(c) 關於人士的詞彙包括公司、協會及團體(無論屬法團與否);
(d) 詞語:
(i) 「可」須理解為許可;
(ii) 「須」或「將」須理解為強制性;
(e)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書面」的意思應詮釋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圖片及以其他清晰及非暫時性方式表現或複製文字或數字的方式,或在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允許的情況下並根據該等規定,任何可見的書面替代品(包括電子通訊),或部份以一種可見形式及部份以另一種可視形式表現或複製文字之方式,及包括採用電子顯示方式的表述,惟有關文件或通告的送達方式及股東選擇等事宜均須符合所有適用法規、規則及規例的規定;
(f) 凡對任何法律、條例、法規或法定條文的提述須解釋為當時生效的法律、條例、法規或法定條文的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立法;
(g) 除上述者外,法規中所界定用詞及表述如非與文內主題不一致,須具有與此等細則相同的涵義;
(h) 對「簽署或簽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決議案)」的提述包括提述親筆或蓋章或電子簽署或以電子通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簽署或簽立的文件,而對
「通告或文件」的提述包括提述以任何數碼、電子、電動、磁力或其他可檢索方式或媒體及視象資料(無論有否實體)記錄或儲存的通告或文件;
(i) 倘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法(經不時修訂)第8條及第19條施加此等細則所載以外的義務或規定,則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法(經不時修訂)第8條及第19條不適用於此等細則;
(j) 對「股東於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上發言的權利」的提述,應包括透過電子設施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會議主席提出問題或作出xx的權利。倘出席大會的全部或僅部份人士(或僅由大會主席)可聽到或觀看該等問題或xx,而在此情況下,大會主席須將會上提出的問題或作出的xx,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透過電子設施一字不差地傳達予所有出席人士,則有關權利將被視為已正式行使;
(k) 對「會議」的提述:(a)應指以此等細則允許的任何方式召開及舉行的會議,且就法規及此等細則而言,任何通過電子設施出席及參加會議的股東或董事應被視為出席該會議,且「出席」及「參加」應相應按此解釋,及(b)應包括董事會根據細則第64E條延後舉行的會議(倘適用);
(l) 對「某人士對股東大會事務之參與」的提述,包括但不限於及(如相關)(如為法團,包括透過正式授權代表)發言或溝通、投票、由受委代表代表以紙本或電子形式獲得法規或此等細則要求在會議上提供的所有文件的權利,「參與股東大會事務」應相應按此解釋;
(m) 對「電子設施」的提述,包括但不限於網址、網絡研討會、網絡廣播、視頻或任何形式的電話會議系統(電話、視頻、網絡或其他); 及
(n) 如「股東」為法團,此等細則中對股東之提述,如上下文要求,應指該股東之正式授權代表。
股本
3. (1) 於此等細則生效之日,本公司須將股本分為每股面值0.001美元的股份。
(2) 在《公司法》、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及(倘適用)上市規則及╱ 或任何主管監管機構的規則規限下,本公司應有權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其本身股份,而有關權力應由董事會根據及遵照其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條件,按其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方式行使,而就《公司法》而言,董事會決定的購買方式應被視為已獲此等細則授權。本公司據此獲授權從資本或根據《公司法》可就此授權作此用途的任何其他賬目或基金中撥付款項購買其股份。
(3) 在遵守上市規則與任何其他主管監管機構規則及規例的情況下,本公司可為或就任何人士所購買或將購買的本公司任何股份提供財政資助。
(4) 董事會可接受無償交回的任何已繳足股款的股份。
(5) 本公司不會發行不記名股份。
股本變更
4. 本公司根據《公司法》可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修訂其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以:
(a) 增加其股本,所增加的數額及可分拆股份的面額概由決議案指定;
(b) 將其全部或任何部份股本合併及分拆為面額高於其現有股份的股份;
(c) 將其股份分為數個類別,並在不損害先前已賦予現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分別附帶任何優先、遞延、合資格或特別權利、優權、條件或董事可決定的限制(倘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並無作出有關決定); 惟凡本公司發行不附帶投票權的股份,則有關股份的稱謂須加上「無投票權」一詞; 及倘權益股本包括具不同投票權的股份,則各類別股份(具最優先投票權的股份除外)的稱謂須加上「有限制投票權」一詞或「受局限投票權」一詞;
(d) 將其股份或任何部份股份拆細為面額低於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所指定面額的股份(惟須符合《公司法》),而有關拆細股份的決議案可決定分拆產生的股份持有人之間,一股或多股股份可較其他股份附有任何優先、遞延或其他權利或受任何限制規限,而該等優先、遞延或其他權利或限制為本公司有權附加於未發行或新股份者;
(e) 註銷任何於通過決議案當日尚未獲任何人士承購或同意承購的股份,並按註銷股份的面額削減其股本金額,或倘屬無面值的股份,則削減其股本所分拆的股份數目。
5. 董事會可以其認為合宜的方式解決上一條細則項下任何股份合併及分拆產生的任何困難,尤其是在無損上述一般性的情況下,可就零碎股份發出股票或安排出售該等零碎股份,並按適當比例向原有權收取該等零碎股份的股東分派出售所得款項淨額(經扣除有關出售開支),及就此而言,董事會可授權某一人士向買家轉讓零碎股份,或議決將向本公司支付的該等所得款項淨額撥歸本公司所有。買家毋須理會購買款項的運用情況,且其對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不合規或無效而受影響。
6. 本公司可不時通過特別決議案,待獲得《公司法》規定的任何確認或同意下,以法律許可的任何方式削減其股本或任何資本贖回儲備或其他不可分派儲備。
7. 除發行條件或此等細則另有規定外,藉增設新股而籌集的任何股本均須視作構成本公司原股本的一部份,且有關股份須受此等細則中有關催繳股款及分期付款、轉讓及過戶、沒收、留置權、註銷、交回、投票及其他方面的條文所規限。
股份權利
8. 在《公司法》及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條文以及賦予任何股份或類別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的規限下,本公司發行任何股份(不論是否構成現有股本的一部份)可連同或附帶董事會決定的權利或限制(不論有關股息、投票、退還資本或其他方面)。
9. 在《公司法》、上市規則及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條文以及賦予任何股份持有人或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的任何特別權利的規限下,股份的發行條款可能規定或根據本公司或持有人的選擇,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方式(包括以股本撥付)須將股份贖回。
變更權利
10. 在《公司法》規限下且在不影響細則第8條的情況下,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的全部或任何特權,可不時(無論本公司是否正在清盤)經由不少於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四分之三的持有人的書面同意,或經由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在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而作出更改、修訂或廢除,惟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則除外。此等細則中關於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所有規定經作出必要更改後,將適用於每次該等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惟:
(a) 大會(續會除外)所需的法定人數為持有或由受委代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兩名人士(或倘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而任何續會上,兩名親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的持有人(或倘股東為法團,則其正式授權代表)(不論其所持股份數目)即為法定人數;及
(b) 該類別股份的每名持有人每持有該類別股份一股即可投一票。
11. 賦予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的特別權利,將不會因設立或發行與其享有同等權益的額外股份而被視為已作更改、修訂或廢除,惟有關股份所附帶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則除外。
股份
12. (1) 在《公司法》、此等細則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可能發出的任何指示以及(倘適用)上市規則的規限下,且不損害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的任何特權或限制的前提下,本公司未發行股份(無論是否構成原有或任何經增加股本的一部份)須由董事會處置。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按其認為適當的時間、代價、條款及條件向其認為適當的人士提呈發售或配發股份,或就此授出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但不得以其面值的折讓價發行股份。於作出或授出任何配發、提呈發售股份或就股份授出購股權或處置股份時,本公司或董事會亦無責任向其登記地址位於董事會認為若無辦理註冊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而於當地進行配發、提呈發售股份或就股份授出購股權或處置股份乃屬違法或不切實可行的任何特定地區或多個地區的股東或其他人士進行上述行動。就任何方面而言,受前句影響的股東不會作為或被視為另一類別的股東。
(2) 董事會可發行認股權證或可換股證券或類似性質的證券,授權其持有人按不時釐定的條款認購本公司股本中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
13. 本公司可就發行任何股份行使《公司法》所賦予或許可有關一切支付佣金及經紀佣金的權力。在《公司法》規限下,佣金可以支付現金或配發全部或部份實繳股份或部份以現金部份以配發股份方式支付。
14. 除非法律規定,否則本公司不會承認任何人士以任何信託形式持有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亦不以任何方式受約束或被要求承認(即使已發出有關通知)任何股份或任何零碎股份中任何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份權益,或(此等細則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任何股份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惟登記持有人對該等股份全部享有的絕對權利則不受此限。
15. 在《公司法》及此等細則規限下,董事會可於配發股份後但於任何人士在股東名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前任何時間,確認承配人以某一其他人士為受益人放棄獲配股份,並可按董事會認為適當施加的條款及條件並在該等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給予任何股份承配人權利以令該放棄行為生效。
股票
16. 每張股票均須加蓋印章或印章複製本或加蓋印章的摹印本後發行,並須註明有關股份的數目、類別及識別編號(如有)以及就股份繳足的款項,亦可另外以董事不時決定的形式發行。除非董事另有決定,股票如需蓋有或印上本公司的印章,則必須經董事授權或經由具有法定授權的適當職員簽署執行。公司不得發行代表一種以上類別股份的股票。董事會可通過決議案決定(一般情況或任何特定情況下),任何有關股票(或其他證券的證書)上任何簽名毋須為親筆簽名,而可以若干機印方式加蓋或加印於該等證書上。
17. (1) 倘數人聯名持有一股股份,本公司毋須就此發出超過一張股票,且向其中一名聯名持有人交付股票,即代表向所有有關聯名持有人充分交付。
(2) 倘股份以兩名或以上人士名義登記,則於寄發通知及在此等細則的條文規限下處理與本公司有關的所有或任何其他事務(股份轉讓除外)時,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人士將被視為有關股份的單一持有人。
18. 於配發股份後,作為股東記入本公司股東名冊的每名人士須有權免費就所有該等任何一類股份獲發一張股票,或就首張以外每張股票支付董事會不時釐定的合理實際開支後就一股或多股該等類別的股份獲發多張股票。
19. 股票必須於配發股份後或(惟有關轉讓屬本公司當時有權拒絕登記及並不登記的轉讓除外)於向本公司遞交過戶文件後,於《公司法》規定或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釐定的有關期限(以較短者為準)內發出。
20. (1) 於每次轉讓股份後,轉讓人所持股票須予放棄以作註銷並即時作相應註銷,並向該等股份的承讓人發出新股票,其費用規定載於本條細則第(2)段。倘所放棄股票中所載股份的任何部份由轉讓人保留,則會由轉讓人向本公司支付上述費用後,就餘下股份向其發出新股票。
(2) 上文第(1)段所指費用應為不高於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所釐定的有關最高款額的數額,惟董事會可隨時就該費用釐定較低款額。
21. 倘股票遭損壞、塗污或聲稱已遺失、失竊或銷毀,則於提出要求及支付有關費用(指定證券交易所可能釐定的應付最高款額或董事會可能釐定的較低數額)後,並須符合有關證據及彌償保證的條款(如有),以及支付本公司因調查該等證明及準備彌償保證而董事會認為合宜的成本或合理實際開支後,及就損壞或塗污的股票而言向本公司遞交原有股票,本公司可向有關股東發出代表相同原有股份的新股票,惟倘已發出認股權證,除非董事在無合理疑問的情況下信納原有認股權證已遭銷毀,否則不會發出新的認股權證以取代已遺失的認股權證。
留置權
22. 對於有關股份已於指定時間作出催繳或有應付的全部款項(無論是否目前應付者),本公司對每股股份(未繳足股份)擁有第一及首要留置權。對於一位股東或其承繼人目前應向本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項(無論該等款項於向本公司發出有關該股東以外任何人士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權益的通知之前或之後產生,及無論付款或履行付款責任的期間是否已實質到來,且即使該等款項為該股東或其承繼人與任何其他人士
(無論是否股東)的共同債務或責任),本公司對以該股東(無論是否聯同其他股東)名義登記的每股股份(未繳足股份)亦擁有第一及首要留置權。本公司於股份的留置權應延展至就或有關該等股份的全部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董事會可隨時(就一般情況或就任何特定情況而言)放棄已產生的任何留置權或宣佈任何股份全部或部份豁免遵守本條細則的規定。
23. 在此等細則規限下,本公司可以董事會釐定的方式出售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惟除非存在留置權股份的某些款額目前應付或存在留置權股份有關的負債或協定須現時履行或解除,且直至發出書面通知(列明及要求支付現時應付的款項或指明負債或協定及要求履行或解除負債或協定及通知有意出售欠繳股款股份)已送呈當時的股份登記持有人或因其身故或破產而有權收取的人士後十四(14)個完整日已屆滿,否則不得出售。
24. 出售所得款項淨額由本公司收取,並用於支付或解除存在留置權股份目前應付的負債或責任,而任何餘額須(在出售前股份中存在並非目前應付的負債或責任的類似留置權規限下)支付予出售時對股份擁有權利的人士。為令任何有關出售生效,董事會可授權某一人士轉讓所出售股份予買家。買家須登記為獲轉讓股份的持有人,且其毋須理會購買款項的運用情況,其就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不合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
催繳股款
25. 在此等細則及配發條款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彼等所持股份的任何尚未繳付的款項(不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且各股東應(獲發不少於十四(14)個完整日通知,其中指明繳付時間及地點)向本公司支付該通知所要求繳交的催繳股款。董事會可決定全部或部份延後、延遲或撤回催繳,惟股東概無權作出任何的延後、延遲或撤回,除非獲得寬限及優待則另當別論。
26. 催繳股款視為於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的決議案時作出,並可按全數或分期方式繳付。
27. 即使受催繳股款人士其後轉讓受催繳股款的股份,仍然對受催繳股款負有責任。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負責支付所有催繳股款及其到期的分期付款或有關的其他款項。
28. 倘應繳股款的人士未能於指定付款日期或之前繳付催繳股款,則其須按董事會可能釐定的利率(不超過年息二十厘(20%))繳付由指定付款日期起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有關未繳款項的利息,惟董事會可全權酌情豁免繳付全部或部份利息。
29. 於股東(無論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士)付清應向本公司支付的催繳股款或應付分期付款連同利息及開支(如有)前,該股東概無權收取任何股息或紅利或(無論親自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除非作為另一股東的受委代表)或計入法定人數或行使作為股東的任何其他特權。
30. 於有關收回任何催繳到期款項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審訊或聆訊中,根據此等細則,證明被起訴股東名稱已記入股東名冊列作產生該負債股份的持有人或持有人之一,作出催繳的決議案正式記錄於會議記錄,及催繳通知已正式發給被起訴股東,即屬足夠證據; 且毋須證明作出催繳的董事委任,亦毋須證明任何其他事項,惟上述事項的證明應為該負債具決定性的證據。
31. 於配發時或於任何指定日期就股份應付的任何款項(無論按面值或溢價或作為催繳股款的分期付款)視為已正式作出催繳及應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及倘並未支付,則此等細則的條文應適用,猶如該筆款項已因正式作出催繳及通知而成為到期應付。
32. 董事會有權在發行股份時對承配人或持有人訂定不同的催繳股款金額及繳付時限。
33. 倘董事會認為適當,可接受任何希望提前支付上述款項(不論是以貨幣還是貨幣等值物)的股東就其所持有的任何股份所應付的所有或任何部份未催繳及未支付股款或分期股款; 在所有或任何該等提前付款作出後(直至如非因本次提前付款,該等款項本會到期應繳付的時間),可就其支付利息,其利率(如有)可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可向該股東發出不少於一(1)個月的通知,表明有意償還上述提前支付的股款,以隨時付還該股款,除非在該通知到期前,有關該提前付款的股份已被催繳股款。該等墊付款項不會賦予股份或該等股份持有人參與其後就股份宣派股息的權利。
沒收股份
34. (1) 倘催繳股款於其到期應付後仍不獲繳付,則董事會可向應繳股款的人士發出不少於十四(14)個完整日通告:
(a) 要求支付未繳付款額連同任何可能已累計及可能繼續累計至實際付款日期的利息; 及
(b) 聲明倘該通告不獲遵從,則該等受催繳股款的股份須予沒收。
(2) 如不依任何有關通告的要求辦理,則董事會其後隨時可通過決議案,在按該通知的要求繳款及就該筆款項支付應付利息前,沒收該通告所涉及的任何股份,而該項沒收包括於沒收前已就沒收股份宣派而未實際派付的一切股息及分紅。
35. 倘任何股份遭沒收,則須向沒收前該股份的持有人送呈沒收通告。發出通告方面有任何遺漏或疏忽不會令沒收失效。
36. 董事會可接受交回任何根據本條細則須予沒收的股份,及在該情況下,此等細則中有關沒收的提述包括交回股份。
37. 按此方式遭沒收的任何股份須視為本公司的財產,且可按董事會釐定的條款及方式銷售、重新配發或以其他方式出售予有關人士,且在銷售、重新配發或出售前任何時候,該沒收可按董事會釐定的條款由董事會廢止。
38. 股份被沒收人士終止為被沒收股份的股東,惟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股份當日該人士就該等股份應付予本公司的一切款項,連同(在董事酌情要求下)按董事會釐定的利率(不超過年息二十厘(20%)),由沒收股份日期起至付款日期止有關款項的利息。倘董事會認為適當,董事會可於沒收當日強制執行有關支付,而不會扣除或扣減遭沒收股份的價值,惟倘本公司已獲全額支付有關股份全部有關款項,則其責任亦告終止。就本條細則而言,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期後的指定時間應付的任何款項(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即使尚未到期)視為於沒收日期應付,且該款項應於沒收時即成為到期及應付,惟只須就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期間支付其利息。
39. 董事或秘書宣佈股份於特定日期遭沒收即為具決定性的事實證據,藉此,任何人士不得宣稱擁有該股份,且該宣佈須(倘有必要由本公司簽立轉讓文件)構成股份的妥善所有權,且獲出售股份的人士須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而毋須理會代價(如有)的運用情況,其就該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股份沒收、銷售或出售程序有任何不合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倘任何股份已遭沒收,則須向緊接沒收前股份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東發出宣佈通知,及沒收事宜須於該日隨即記錄於股東名冊。發出通知或作出任何記錄方面有任何遺漏或疏忽均不會令沒收以任何方式失效。
40. 即使已如上沒收股份,在任何遭沒收股份銷售、重新配發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前,董事會可隨時准許遭沒收股份按支付所有催繳股款及其應收利息及就該股份已產生開支的條款及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條款(如有)購回。
41. 沒收股份不應損害本公司對該股份已作出的任何催繳或應付分期付款的權利。
42. 此等細則有關沒收的規定應適用於不支付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指定時間已成為應付的任何款項(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猶如該等款項已因正式作出催繳及通知成為應付)的情況。
股東名冊
43. (1) 本公司須存置一份或以上股東名冊,並於其中載入下列資料,即:
(a) 各股東名稱及地址、其所持股份數目及類別及就該等股份已支付或同意視為已支付的股款;
(b) 各人士記入股東名冊的日期; 及
(c) 任何人士終止為股東的日期。
(2) 本公司可存置一份海外或本地或居於任何地方股東的其他股東名冊分冊,而董事會於決定存置任何有關股東名冊及其存置所在的過戶登記處時,可訂立或修訂有關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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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在香港存置的股東名冊及股東名冊分冊(視情況而定)須在辦事處或按照《公司法》App. 3
存置股東名冊的有關其他地點,於營業時間內最少免費開放兩(2)小時供股東查閱,而任何其他人士在繳付最多2.50港元的費用或董事會規定的較少款額後亦可查閱;或(如適用),在過戶登記處於繳付最多1.00港元或董事會規定的較少款額後查閱。於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指定報章或任何其他報章以廣告方式或以指定證券交易所可能接受的任何電子方式發出通知後,股東名冊(包括任何海外或本地或其他股東名冊分冊)整體或就任何類別股份可暫停查閱,其時間或期間可由董事會決定,惟每年合共不得超過三十(30)日。倘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批准,三十(30)日的期限可於任何一年內再延長一個或多個不超過三十(30)日的期限。
記錄日期
45. 在上市規則的規限下,即使此等細則有任何其他規定,本公司或董事可釐定任何日期為:
(a) 釐定有權收取任何股息、分派、配發或發行的股東的記錄日期;
(b) 釐定有權收取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通告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的記錄日期。
股份轉讓
46. (1) 在此等細則規限下,任何股東可以一般或通用格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該等文件可以親筆簽署,或如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則可以親筆或機印方式簽署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方式簽署轉讓文件。
(2) 儘管有上文第(1)分段的規定,只要任何股份於指定證券交易所上市,該等上市股份的擁有權可根據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適用於或應當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規則證明和轉讓。本公司有關其上市股份的股東名冊(不論是股東名冊或股東名冊分冊)可以可閱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記錄《公司法》第40條規定的詳細資料,但前提是該等記錄須符合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法律以及適用於或應當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上市規則。
47. 轉讓文件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在任何其認為適合的情況下有權酌情豁免承讓人簽署轉讓文件)。倘不影響前一條細則,在一般情況或在特殊情況下,董事會亦可應轉讓人或承讓人的要求,議決接受機印方式簽署的轉讓文件。在股份承讓人登記於股東名冊前,轉讓人仍須視為股份的持有人。此等細則並不妨礙董事會確認承配人以某一其他人士為受益人放棄獲配發或暫定配發的任何股份。
48. (1)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且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拒絕登記將任何未繳足股份轉讓予其不認可的人士或根據任何僱員股份獎勵計劃發行而其轉讓仍受限制的任何股份轉讓,此外,董事會亦可(在不損害上述條文的一般性的情況下)拒絕登記將任何股份轉讓予多於四(4)名的聯名持有人或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未繳足股份的轉讓。
(2) 股份概不得轉讓予未成年人士或精神不健全的人士或其他喪失法律能力的人士。
(3) 在任何適用法例允許下,董事會可全權酌情隨時及不時將股東名冊的任何股份轉至任何股東名冊分冊,或將任何股東名冊分冊的任何股份轉至股東名冊或任何其他股東名冊分冊。倘須轉移任何股份,要求作出轉移的股東須承擔轉移成本(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
(4) 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該同意可按董事會不時全權酌情釐定的條款及條件授予,且董事會(毋須給予任何理由)可全權酌情授予或拒絕授予該同意),否則不可將股東名冊的股份轉至任何股東名冊分冊或將任何股東名冊分冊的股份轉至股東名冊或任何其他股東名冊分冊。與股東名冊分冊的股份有關的所有轉讓文件及其他所有權文件,須提交有關過戶登記處登記; 而與股東名冊的股份有關的所有轉讓文件及其他所有權文件,則須提交辦事處或按照《公司法》存置股東名冊的有關其他地點登記。
49. 在不限制上一條細則的一般性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件,除非:
(a) 已就股份轉讓向本公司支付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須支付的最高數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數額的費用;
(b) 轉讓文件僅有關一類股份;
(c) 轉讓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及董事會可合理要求以證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份的憑證(及倘轉讓文件由其他人士代表簽署,則授權該人士如此行事的授權書)一併送交辦事處或依照《公司法》存置股東名冊的有關其他地點或過戶登記處(視情況而定); 及
(d) 轉讓文件已正式及適當地蓋上釐印(如適用)。
50. 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文件,則須於向本公司提交轉讓文件當日起計兩
(2)個月內,分別向轉讓人及承讓人發出拒絕通知。
51. 按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以公告方式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或於任何報章以廣告方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發出通告後,本公司可於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時間及期間(於任何年度內合共不超過三十(30)日)內暫停辦理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過戶登記。倘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批准,三十(30)日的期限可於任何一年內再延長一個或多個不超過三十(30)日的期限。
股份傳轉
52. 倘股東身故,則其一名或以上尚存人(倘死者為聯名持有人)及其法定遺產代理人
(倘其為單一或唯一尚存持有人)將為就擁有其於股份中權益而獲本公司認可的唯一人士; 惟本條細則概無解除已故股東(無論單獨或聯名)的財產就其單獨或聯名持有任何股份的任何責任。
53. 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有權擁有股份的任何人士,於出示董事會可能要求的所有權證據後,可選擇成為股份持有人或提名他人登記為股份的承讓人。倘其選擇成為持有人,則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過戶登記處或辦事處(視情況而定),表明此意。倘其選擇他人登記,則須以該人士為受益人簽署股份轉讓文件。此等細則有關轉讓及登記股份轉讓文件的規定須適用於上述通知或轉讓文件,猶如該股東並無身故或破產且該通知或轉讓文件乃由該股東簽署。
54. 因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有權擁有股份的人士,應有權獲得相同於倘其為股份登記持有人而有權獲得的股息及其他利益。然而,倘董事會認為適當,董事會可扣起有關股份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利益的支付,直至該人士成為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已實質轉讓該等股份,惟倘符合細則第72(2)條規定,該人士可於會上投票。
無法聯絡的股東
55. (1) 在不損害本公司根據本條細則第(2)段的權利情況下,倘有關股息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不獲兌現,則本公司可停止郵寄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然而,本公司有權於股息支票或股息單首次因未能送遞而遭退回後,即時停止郵寄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
(2) 本公司有權以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無法聯絡股東的任何股份,惟有關出售須以下列情況為前提:
(a) 有關股份的股息相關的所有支票或股息單(合共不少於三份,有關任何應以現金支付予該股份持有人款項並於有關期間按本細則許可的方式寄發)仍未兌現;
(b) 於有關期間屆滿時,據本公司所知,本公司於有關期間內任何時間並無接獲任何表明該股東(即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因身故、破產或因法律施行而擁有該等股份的人士)存在的消息; 及
(c) 倘上市規則有此規定,則本公司已通告其有意出售該等股份,並按照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如適用)在日報以及於該股東或根據細則第54條有權獲得股份的任何人士的最後所知地址所屬地區發行的報章刊登廣告,且自刊登廣告之日起計三(3)個月或指定證券交易所可能允許的較短期間已屆滿。
就上文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條細則(c)段所述刊登廣告之日前十二(12)年起至該段所述期間屆滿之日止的期間。
(3) 為令任何有關出售生效,董事會可授權某一人士轉讓上述股份,而由或代表該人士簽署或以其他方式簽立的轉讓文件的效力等同於由登記持有人或因傳轉而擁有股份的人士簽立的轉讓文件,且買方毋須理會購買款項的運用情況,其就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不合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將撥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於收訖該款項淨額後,即欠付該前股東一筆相等於該所得款項淨額的款項。概不會就該債項設立信託,亦不會就此支付利息,而本公司毋須對自所得款項淨額(可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本公司認為適當的用途)賺取的任何款項作出交代。即使持有所出售股份的股東身故、破產或出現其他喪失法律能力或行事能力的情況,根據本條細則作出的任何出售仍須為有效及具效力。
股東大會
56. 除本公司採納此等細則的財政年度外,本公司須於每財政年度舉行一次股東週年大會,有關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6)個月內舉行(除非較長的期間並不違反上市規則(如有 )。
57.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所有股東大會(包括股東週年大會、任何續會或延期會議)可在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下於世界任何地方及按細則第64A條規定的一個或多個地點以現場會議、以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的形式舉行。
58.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任何於遞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於本公司繳足股本(附有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按每股投一票的基準投票的投票權)十分之一的一名或以上股東,於任何時候有權透過向董事會或本公司秘書發出書面要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有關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務或決議;且該大會應於遞呈該要求後兩(2)個月內舉行。倘遞呈後二十一(21)日內,董事會未有召開該大會,則遞呈要求人士可僅自行於一個地點(即主要大會地點)召開現場會議,惟本公司須償還遞呈要求人士因董事會未能召開大會而招致的一切合理費用。
股東大會通告
59. (1) 股東週年大會須以不少於二十一(21)個完整日的通告召開。所有其他股東大會
(包括股東特別大會)須以不少於十四(14)個完整日的通告召開,惟如上市規則允許,倘經下列者同意,則股東大會可在《公司法》規限下以較短時間的通告召開:
(a) 倘召開的大會為股東週年大會,由全體有權出席該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同意; 及
(b) 倘為任何其他大會,由有權出席該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大多數股東(即合共持有不少於所有股東於大會上總投票權百分之九十五(95%))同意。
(2) 通告應註明(a)會議時間及日期;(b)除電子會議外,須說明大會地點,而倘董事會根據細則第64A條決定多於一個大會地點,則須說明主要大會地點(「主要大會地點」);(c)倘股東大會是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則通告須作出相應說明,並提供以電子方式出席及參與大會所用的電子設施的詳情,或說明本公司會以何種渠道在會議舉行之前提供有關詳情; 及(d)於會上考慮的決議案詳情。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應註明為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各股東大會通告須寄發予所有股東(根據此等細則的條文或股東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規定,無權收取本公司該等通告的股東除外),及所有因某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有權擁有股份的人士,以及各董事及核數師。
60. 意外遺漏向有權收取大會通告的任何人士發出通告或(倘連同通告寄發受委代表文據)寄發受委代表文件,或其並無收到通告或受委代表文據,不會令任何已獲通過的決議案或該大會的議程失效。
股東大會程序
61. (1) 在股東特別大會處理的事務及在股東週年大會處理的事務,均被視為特別事務,惟下列事務除外:
(a) 宣派及批准股息;
(b) 考慮並採納賬目及資產負債表及董事會與核數師報告及資產負債表須附加的其他文件;
(c) 選舉董事(不論是輪席退任或替代退任者);
(d) 聘任核數師(適用於毋須就該聘任意向而根據《公司法》提交特別通告的情況)及其他高級人員; 及
(e) 釐定核數師的酬金,以及就董事酬金或額外酬金投票。
(2) 股東大會議程開始時如無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不可處理任何事務,惟仍可委任大會主席。兩(2)名有權投票並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或僅就法定人數而言由結算所委派作為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的兩名人士即構成可處理任何事項的法定人數。
62.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三十(30)分鐘(或大會主席可能決定等候不超過一小時的較長時間)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倘應股東要求而召開)須予散會。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會議須押後至下星期同日同一時間及(如適用)同一地點或會議主席(或倘無,則為董事會)可能全權釐定細則第57條所指的其他時間及(如適用)其他地點及形式及方式舉行。倘於有關續會上,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半小時內出席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須予散會。
63. (1) 本公司主席或如有一名以上主席,則經彼等相互協定,當中任何一名主席須出任股東大會主席,或倘未能協商一致,則由全部出席董事選任當中任何一名出任股東大會主席。如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主席未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十五(15)分鐘內出席,或不願意擔任主席,本公司副主席或如有一名以上副主席,則經彼等相互協定,當中任何一名副主席可出任主席,或倘未能協商一致,則由全部出席董事選任當中任何一名出任主席。倘主席或副主席均未出席或不願意出任大會主席,則出席董事應互相推選一人出任主席,或倘僅有一名董事出席大會,則彼可於自願情況下出任主席。倘並無董事出席或在場董事一概不願擔任主席,或倘獲選主席須退任,則親身出席或受委代表出席且有權投票的股東須推舉彼等之中其中一名擔任大會主席。
(2) 倘股東大會主席使用電子設施參與股東大會,且無法使用有關電子設施參與股東大會,則另一名人士(根據上文細則第63(1)條釐定)須擔任大會主席,除非及直至大會原主席能夠使用電子設施參與股東大會。
64. 在細則第64C條限制下,在有法定人數出席的任何會議上,主席可在取得會議同意後(及倘會議如此指示後)可按大會決定不時(或無限期)押後會議及╱或變更會議舉行地點及╱或由一種形式改為另一種形式(現場會議、混合會議或電子會議),惟於任何續會上,一概不得處理在並無押後舉行會議的情況下可於會上合法處理的事項以外的事項。倘會議押後舉行十四(14)日或以上,則須就續會發出最少七(7)個整日的通告,當中須列明細則第59(2)條所載詳情,惟並無必要於該通告內列明將於續會上處理事項的性質及將予處理事項的大致性質。除上述者外,並無必要就任何續會發出通告。
64A. (1)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安排有權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士在董事會全權酌情釐定的一個或多個地點(「大會地點」)透過電子設施同步出席及參與股東大會。以上述方式出席及參與的任何股東或任何受委代表,或透過電子設施出席及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任何股東或受委代表均被視為出席會議並須計入會議的法定人數。
(2) 所有股東大會均須符合以下規定,及(如適用)本第(2)分段中對「股東」的所有提述應分別包括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
(a) 倘股東於一個大會地點出席及╱或屬混合會議的情況,如果大會已在主要大會地點開始,則該大會被視為已經開始;
(b) 於大會地點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及參與的股東及╱或透過電子設施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須計入有關大會的法定人數並有權於會上投票,而該大會屬正式構成及其議事程序為有效,惟大會主席須信納大會全程有足夠電子設施供使用,確保於所有大會地點的股東及透過電子設施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股東能夠參與為此而召開大會的事項;
(c) 倘股東親身於其中一個大會地點出席大會及╱或倘股東透過電子設施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電子設施或通訊器材因任何原因失靈,或安排出現任何其他問題,致使身處主要大會地點以外的大會地點的股東無法參與為此而召開大會的事項,或倘為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一名或多名股東或受委代表無法連接或持續連接電子設施(儘管本公司已提供足夠的電子設施),亦不會影響大會或所通過的決議案或會上所處理的任何事項或據該事項所採取的任何行動的有效性,惟前提是大會全程有符合法定人數出席; 及
(d) 倘任何大會地點與主要大會地點並非在同一個司法權區及╱或在屬混合會議的情況下,此等細則中有關送達及發出會議通告及提交受委代表委任表格的時間之條文應參照主要大會地點的情況予以應用; 及倘屬電子會議,提交受委代表委任表格的時間應在會議通告中註明。
64B. 董事會及(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大會主席可在其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管理主要大會地點、任何大會地點的出席及╱或參與及╱或投票及╱或透過電子設施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不論是否涉及分發入場券或若干其他身份識別方法、密碼、留座、電子投票或其他事宜)不時作出安排,並可不時更改任何有關安排,惟根據有關安排無權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任何大會地點的股東,將因此而有權在其他大會地點之一出席大會; 而任何股東因此而於一個或多個有關大會地點出席大會、續會或延會的權利須受該大會或續會或延會的通告訂明適用於該大會且當時可能生效的任何有關安排所規限。
64C. 倘股東大會主席認為:
(a) 於主要大會地點或股東可能出席會議的其他大會地點的電子設施已變得不足以應付細則第64A(1)條所述目的,或在其他方面不足以令大會可大致上按照大會通告所載條文進行; 或
(b) 倘屬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本公司提供的電子設施已變得不足; 或
(c) 無法確定出席大會人士的意見,或無法給予全部有權出席人士合理的機會於大會上溝通及╱或投票; 或
(d) 大會中發生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事件、不守規矩的行為或其他干擾,或無法確保大會適當有秩序地進行;
則在不影響大會主席根據此等細則或在普通法下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力的情況下,大會主席可在毋須大會同意的情況下,於大會開始之前或之後且不論是否符合法定人數,全權酌情中斷大會或休會(包括無限期休會),惟在暫停會議前已處理的所有事項均為有效。
64D. 董事會及(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大會主席可在董事會或大會主席(視情況而定)認為適當的情況下作出任何安排及施加任何規定或限制,以確保大會安全及有秩序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規定出席大會人士須出示身份證明、搜查其個人財物及限制可帶進大會地點的物品,以及決定可於大會上提出問題的數目、次數及時限)。股東亦須遵守大會舉行場地擁有人所施加的所有規定或限制。根據xxxx作出的任何決定將為最終及具決定性,任何人士如拒絕遵守任何有關安排、規定或限制,可被拒絕進入大會或被逐出(親身或以電子方式)大會。
64E. 倘於發出股東大會通告之後但於大會舉行之前,或於大會休會之後但於續會舉行之前(不論是否須發出續會通告),董事會全權酌情認為於召開大會通告所指明的日期或時間或地點或透過電子設施舉行股東大會出於任何原因屬不恰當、不可行、不合理或不可取,其可以毋須股東批准而更改或押後大會至另一個日期、時間及╱或地點及╱或變更電子設施及╱或變更會議形式(現場會議、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在不影響前述條文的一般原則下,董事有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每一份通告中規定相關
股東大會可毋須另行通知而自動延期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大會當日任何時間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或出現其他類似事件。本條細則須受下列各項規限:
(a) 倘大會延期舉行,本公司應盡可能於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在本公司網站刊發有關延期的通告(惟未能刊發該通告不會影響大會的自動延期);
(b) 倘僅為更改通告中指明的會議形式或電子設施,董事會應按其可能釐定的方式將該等更改詳情通告股東;
(c) 倘會議根據本條細則延期或更改時,在不影響細則第64條的情況下,除非原會議通告中已指明,否則董事會須確定延期或更改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如適用)及電子設施(如適用),並按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方式向股東通告有關詳情; 此外,所有代表委任表格如在會議延期時間不少於48小時前按此等細則規定收到,則須為有效(除非已撤銷或由新代表委任表格取代); 及
(d) 若在押後或更改的大會上所處理的事項與已向股東傳閱的原有股東大會通告所載者相同,則毋須就於押後或更改的大會上處理的事項發出通告,亦毋須重新傳閱任何隨附文件。
64F. 所有尋求出席及參與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的人士有責任維持足夠設施讓其可出席及參與會議。在細則第64C條的規限下,任何人士無法以電子設施出席或參與股東大會,均不會導致該大會的議事程序及╱或該大會所通過的決議案無效。
64G. 在不影響細則第64條的其他條文下,現場會議亦可透過容許所有參與大會人士在會上同步即時與對方溝通的方式(如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舉行,而參與有關大會即構成親身出席該大會。
65. 倘建議對考慮中的任何決議案作出修訂,惟遭大會主席真誠裁定為不合程序,則該實質決議案的議程不應因該裁定有任何錯誤而失效。倘屬以特別決議案形式正式提呈的決議案,則在任何情況下,一概不予考慮對其作出的修訂(僅為更正明顯錯誤而作出的文書修訂除外),亦不會就此投票。
投票
66. (1) 在任何股份按照或根據此等細則的規定而於當時所附有任何有關投票的特別權利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進行投票表決時,每名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每持有一股已繳足股份可投一票,惟在催繳股款前或分期股款到期前實繳或入賬列為實繳股款就上文而言不會被視為已繳足股份。提呈大會表決的決議案將以投票表決方式投票,但(倘為現場會議)會議主席可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准許就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投票,在該情況下,每名親身出席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惟倘股東(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者)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則每名受委代表於以舉手方式投票時均可投一票。就本條細則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i)並無列入股東大會議程或本公司可能向其股東刊發的任何補充通函; 及(ii)涉及主席維持會議有序進行及╱或讓會議事務更妥善有效地處理的職責,同時讓全體股東均有合理機會表達意見的事宜。投票(無論是舉手表決還是投票表決)可按董事或會議主席可能釐定的電子或其他方式進行。
(2) 倘為現場會議,倘准許以舉手方式投票,在宣佈以舉手方式投票結果之前或之時,下述人士可要求以投票表決方式投票:
(a) 最少三名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並於當時有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 或
(b) 任何一名或多名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並代表不少於有權於會上投票的所有股東所持有的總投票權的十分之一; 或
(c) 任何一名或多名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並持有賦予於會上投票的權利的本公司股份(其已繳足股款總額相等於賦予有關權利的全部股份已繳足總額不少於十分之一)的股東。
任何人士作為股東受委代表提出的要求,應被視為與由股東提出的要求相同。
67. 倘一項決議案以舉手方式投票,主席宣佈某項決議案獲得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並無以特定大多數通過,或不獲通過,並就此記入本公司會議記錄冊,即為事實的不可推翻證據,而毋須證明所錄得贊成或反對決議案的票數或比例。投票表決結果將被視作會議的決議結果。本公司僅於上市規則規定的情況下,方會披露投票表決的投票數字。投票表決結果將被視作會議的決議結果。本公司僅於上市規則規定的情況下,方會披露投票表決的投票數字。
68. 於投票表決時,投票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
69. 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一票以上的人士毋須盡投其票,亦毋須以相同方式盡投其票。
70. 所有提呈大會之事項須以過半數票決定,此等細則或《公司法》規定以更多數票決定者除外。倘票數相同,則會議主席除可投的任何其他票數外,有權投下第二票或決定票。
71. 倘屬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其中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均有權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就此等股份而言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會議,則將接納排名較先持有人親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的投票,其他聯名持有人作出的投票一概不予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次序以有關聯名持股於股東名冊中的排名先後釐定。就本條細則而言,已故股東(倘任何股份以其名義登記)的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應被視作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72. (1) 倘股東就任何目的而言為有關精神健康的病人或已由任何為保障或管理無能力管理其本身事務人士的事務而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頒令,則可由其接管人、委員會、監護人或獲有關法院委任具接管人、委員會或監護人性質的其他人士投票,而有關接管人、委員會、監護人或其他人士可委派受委代表投票,亦可以其他方式行事,並就股東大會而言被視作猶如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惟倘董事會有所要求,彼等須於會議或續會或延期會議(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不少於四十八(48)個小時前,將要求投票人士的授權憑證遞交辦事處、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視情況而定)。
(2) 任何人士如根據細則第53條有權登記為任何股份的持有人,其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以猶如已為該等股份登記持有人的相同方式就該等股份投票,惟於該名人士擬投票的會議或續會或延期會議(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最少四十八(48)個小時前,該名人士應令董事會信納彼擁有該等股份的權利,或董事會已事先承認彼有權於有關會議上就該等股份投票。
73. (1) 除非股東已妥為登記,並已繳付其就本公司股份現時應付的所有催繳股款或其他款項,否則該股東無權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於股東大會投票及獲計入股東大會法定人數之內,但如董事會另有決定則除外。
(2) 所有股東有權(a)於股東大會上發言; 及(b)於股東大會上投票,惟上市規則規定股東須就批准審議事項而放棄投票則除外。
(3) 如本公司得悉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必須就本公司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被限制僅可就本公司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如有關股東或其代表所作投票違反上述規定或限制,則不會被計算。
74. 倘:
(a) 就任何投票者的資格提出任何反對; 或
(b) 原應不予計算或原應拒絕受理的任何票數被計算; 或
(c) 原應計算的任何票數未被計算;
則除非已於被反對的投票作出或投下或出現失誤的會議或(視情況而定)續會或延期會議上提出有關反對或指出有關失誤,否則有關反對或失誤不會令會議或續會或延期會議有關任何決議案的決定無效。任何反對或失誤應交由會議主席處理,且僅於主席裁定有關反對或失誤可能已影響會議的決定時,方會令會議有關任何決議案的決定無效。主席對有關事項的決定將為最後及決定性。
受委代表
75.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其他人士為其受委代表,以代其出席並投票。倘股東為兩股或以上股份的持有人,則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為其代表,並於本公司股東大會或任何類別會議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股東。此外,代表個人股東或法團股東的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有權代表該名股東行使其可行使的同等權力。
76.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據須由委任人或獲其以書面正式授權的受權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團)蓋上公司印章或由高級人員、受權人或其他獲授權簽署的人士親筆簽署。就看來是由法團高級人員代表法團簽署的受委代表文據而言,該名高級人員將被假定(除非出現反證)為已獲正式授權代表該法團簽署該受委代表文據,而毋須提供進一步的事實證據。
77. (1) 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提供電子地址以接收與股東大會的受委代表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包括任何受委代表文據或委任受委代表的邀請、顯示委任受委代表的有效性或在其他方面與委任受委代表相關的任何必要文件(不論此等細則有否規定)及終止授權受委代表的通知)。倘獲提供電子地址,則本公司被視為已同意可通過電子方式將任何有關文件或資料(與上述受委代表有關)發送至該電子地址,惟須遵守下文規定及本公司在提供地址時訂明的任何其他限制或條件。不限於此,本公司可不時決定任何有關電子地址一般可用於有關事項,或專供特定會議或目的使用,如屬上述情況,則本公司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電子地址。本公司亦可對有關電子通訊的傳輸及其接收施加任何條件,為免生疑問,其中包括施加本公司可能指定的任何保安或加密安排。倘根據本條細則須向本公司發送的任何文件或資料為通過電子方式向本公司發送,在本公司並無透過其根據本條細則所指定的電子地址接收到該文件或資料,或本公司未有就接收該文件或資料指定電子地址,則該文件或資料將不被視為有效送交或送達本公司。
(2)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據及(倘董事會要求)已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應於名列有關文據的人士擬投票的會議或其續會或延期會議指定舉行時間不少於四十八(48)個小時前,送達召開會議的通告或其附註或其任何隨附文件內就此目的可能列明的地點或其中一個有關地點(如有)(或倘並無列明地點,則於送達過戶登記處或辦事處
(如適用 ),或如本公司已根據前段規定提供電子地址,則須發送至指明的電子地址。委任受委代表文據於其內指定的簽立日期起計滿十二(12)個月後即告失效,惟原訂於由該日期起計十二(12)個月內舉行會議的續會或延期會議則除外。交回委任受委代表文據後,股東仍可出席所召開的會議並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委任受委代表文據將被視作已遭撤銷。
78. 受委代表文據應以任何常見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惟此規定並不禁止使用雙向表格),而倘董事會認為合適,可隨任何會議通告寄出會議適用的受委代表文據。受委代表文據將被視作授權受委代表酌情就於會議上提呈的決議案的任何修訂投票(受委代表文據乃就此發出)。受委代表文據將(除非當中註明不適用)對與其有關的會議的任何續會或延期會議同樣有效。即使未有按照此等細則規定收
到委任或此等細則規定的任何資料,董事會仍可決定(在一般情況或任何特定情況下)視受委代表委任為有效。在前述條文的規限下,倘未有按照此等細則所載方式收到受委代表委任及此等細則規定的任何資料,則受委代表無權就有關股份作出投票。
79. 倘當事人於早前身故或精神失常或撤銷受委代表文據或撤銷簽署文據的授權文據,除非本公司於受委代表文據適用的會議或續會或延期會議開始前至少兩(2)個小時,於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或召開會議的通告或隨同寄發的其他文件可能列明的其他遞交受委代表文據地點)並無接獲有關身故、精神失常或撤銷的書面通知,則根據受委代表文據的條款作出的投票將屬有效。
80. 根據此等細則,股東可透過受委代表進行的任何事情,均可由獲其妥為委任的受權人進行,而此等細則有關受委代表及委任受委代表文據的條文(經必要修訂後)將適用於任何有關受權人及委任該名受權人的文據。
透過代表行事的法團
81. (1) 身為股東的任何法團可以其董事或其他管治機構的決議案,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擔任其於本公司任何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之任何會議的代表。按此獲授權的人士有權代表該法團行使倘該法團作為個人股東可行使的同等權力,且就此等細則而言,倘按此獲授權的人士出席任何有關會議,則該法團應被視作親身出席。
(2) 倘身為法團的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為股東,則其可授權其認為合適的人士作為其於本公司任何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之任何會議的代表,惟倘若多於一人獲此授權,該授權須列明按此獲授權的每名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數目及類別。根據本條細則的條文獲授權的所有人士應被視作已獲妥為授權,而毋須提供進一步的事實證據,並有權代表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同等權利及權力,猶如該名人士為該結算所(或其代名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登記持有人,包括發言及投票的權利及(若允許舉手投票)個別舉手投票的權利。
(3) 此等細則有關法團股東的正式授權代表的任何提述乃指根據本條細則條文獲授權的代表。
股東書面決議案
82. 就此等細則而言,由當時有權收取本公司股東大會通告以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所有人士或其代表簽署的書面決議案(以此等方式明示或暗示無條件批准)應被視為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獲正式通過的決議案及(如適用)以此方式通過的特別決議案。任何有關決議案應被視作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決議案當日舉行的大會上獲通過,且倘決議案述明某一日期為任何股東的簽署日期,則有關xx即為該名股東於當日簽署決議案的表面證據。該決議案可由數份相近格式的文件(各經一名或以上有關股東簽署)組成。
董事會
83. (1) 除非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另有決定,否則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2)名。除非股東不時於股東大會上另有決定,否則董事人數不設上限。董事應首先由組織章程大綱的認購人或彼等的大多數獲推選或獲委任,其後根據細則第84條就此目的獲推選或獲委任,而董事任期可由股東釐定,或倘無作出有關決定,則董事任期須按照細則第84條,或至其繼任人獲推選或獲委任或董事在其他情況下離職為止。
(2) 在細則及《公司法》規限下,本公司可透過普通決議案選出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臨時空缺或增補現有董事會成員。
(3) 董事有權不時及於任何時候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臨時空缺或增補現有董事會成員。任何如此獲委任的董事的任期則至其獲委任後的本公司首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並於此時有資格膺選連任。
(4) 董事或替任董事毋須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以符合資格,而並非股東的董事或替任董事(視情況而定)有權收取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及本公司所有類別股份的任何股東大會的通告,以及出席該等大會並於會上發言。
(5) 股東可於根據此等細則召開及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在任何董事(包括常務董事或其他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隨時以普通決議案將其罷免,即使此等細則有相反規定或本公司與有關董事訂立的任何協議有任何相反規定(惟並不損及根據任何有關協議提出損害賠償申索的權利)。
(6) 根據上文第(5)分段的規定將董事撤職而產生的董事會空缺,可於董事撤職的大會上由獲普通決議案推選或委任的股東填補。
(7) 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增加或削減董事人數,惟不得令董事人數少於兩(2)名。
董事退任
84. (1) 即使本細則有任何其他規定,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三分之一在任董事(或如董事數目並非三(3)的倍數,則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數目)須輪值告退,而每名董事須最少每三年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告退一次。
(2) 退任董事合資格膺選連任,並應於其退任的大會上繼續擔任董事職務。輪值退任的董事包括(就確定輪值退任董事人數而言屬必需)願意退任且不再膺選連任的任何董事。如此退任的另外其他董事應為自上次連任或委任起計任期最長而須輪值退任的其他董事,惟倘有數名人士於同日出任或連任董事,則將行告退的董事(除非彼等另有協議)須由抽籤決定。根據細則第83(3)條獲董事會委任的任何董事在釐定輪值退任的特定董事或董事人數時將不計算在內。
85. 除非獲董事推薦參選,否則除會上退任董事外,概無任何人士有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膺選董事,除非由正式合資格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擬膺選人士除外)簽署通告,其內表明建議提名該人士膺選的意向,另外,由獲提名人士簽署通告,表明願意膺選。該等通告應呈交總辦事處或登記辦事處,惟該等通告須於進行有關選舉的股東大會日期前至少十四(14)日呈交本公司,但不早於有關膺選之股東大會舉行之通告寄發後之日期。
86.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應離職:
喪失董事資格
(1) 倘以書面通告送呈本公司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提交辭任通告辭職;
(2) 倘神智失常或身故;
(3) 倘未經董事會特別批准而在連續六個月內擅自缺席董事會會議,且其替任董事
(如有)於該期間並無代其出席會議,而董事會議決將其撤職;
(4) 倘破產或接獲接管令或暫停還債或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安排協議;
(5) 倘法律禁止其出任董事; 或
(6) 倘因規程條文須停止出任董事或根據此等細則遭撤職。
執行董事
87.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當中一名或以上成員為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或副董事總經理或出任本公司任何其他職位或行政人員職位,任期(受限於其出任董事的持續期間)及條款由董事會決定,且董事會可撤回或終止該等委任。上述的任何撤回或終止委任應不影響該董事可能向本公司提出或本公司可能向該董事提出的任何損害索償。根據xxxx獲委任職位的董事須受與本公司其他董事相同的撤職條文規限,及倘其因任何原因不再擔任董事職位,則應(受其與本公司所訂立任何合約的條文規限)依照事實及即時終止其職位。
88. 不論細則第93條、第94條、第95條及第96條,根據細則第87條獲委職位的執行董事應收取由董事會可能不時釐定的酬金(無論透過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或透過全部或任何該等方式)及其他福利(包括退休金及╱或恩恤金及╱或其他退休福利)及津貼,作為其董事酬金以外的收入或取代其董事酬金。
替任董事
89. 任何董事均可隨時通過向辦事處或總辦事處遞交通告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另一名董事)作為其替任董事。如上所述委任的任何人士均享有其獲委替任的該名或該等董事的所有權利及權力,惟該人士在決定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時不得被計算多於一次。替任董事可由作出委任的團體於任何時間罷免,在此項規定規限下,替任董事的任期將持續,直至發生(如彼為董事)導致彼停任董事的任何事件為止或其委任人因任何理由而不再為董事為止。替任董事的委任或罷免應經由委任人簽署通告並遞交辦事處或總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呈交,方始生效。替任董事本身亦可以是一名董事,並可擔任一名以上董事的替任人。如其委任人要求,替任董事有權在與作出委任的董事相同的範圍內代替該董事接收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的通告,並有權在作為董事的範圍內出席作出委任的董事未有親身出席的任何上述會議及在會議上表決,以及一般地在上述會議上行使及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所有職能、權力及職責,而就上述會議的議事程序而言,此等細則的條文將猶如其為董事般適用,惟在其替任一名以上董事的情況下其表決權可累積除外。
90. 替任董事就《公司法》而言僅為一名董事,在履行其獲委替任的董事的職能時,僅受
《公司法》與董事職責及責任有關的條文所規限,並單獨就其作為及過失向本公司負責,而不被視為作出委任的董事的代理。替任董事有權在猶如其為董事的相同範圍內(作出適當的修訂後)訂立合約以及在合約或安排或交易中享有權益及從中獲取利益,並獲本公司付還開支及作出彌償,但其以替任董事的身份無權從本公司收取任何董事袍金,惟只有按委任人向本公司發出通告不時指示的原應付予委任人的該部份酬金(如有)除外。
91. 擔任替任董事的每名人士可就其替任的每名董事擁有一票表決權(如其亦為董事,則為其本身的表決權外的一票)。如其委任人當時不在香港或因其他原因未可或未能行事,則替任董事簽署的任何董事會或其委任人為成員的董事委員會書面決議案應與其委任人簽署同樣有效,除非其委任通告中有相反規定則除外。
92. 如替任董事的委任人因故不再為董事,其將因此事實不再為替任董事。然而,該替任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可由各董事再委任為替任董事,惟如任何董事在任何會議上退任但在同一會議上獲重選,則緊接該董事退任前有效的根據此等細則作出的該項替任董事委任將繼續有效,猶如該董事並無退任。
董事袍金及開支
93. 董事的一般酬金應由本公司不時於股東大會上釐定,並須(除非通過就此投票的決議案另行指示)按董事會可能協定的比例及方式分配予各董事,如未能達成協議則由各董事平分; 惟倘董事任職期間短於有關支付酬金的整段期間者,則其僅可按其在任時間的比例收取酬金。該酬金應視為按日累計。
94. 每名董事可獲償還或預付其因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委員會會議或股東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債權證的獨立會議或因執行董事職務所合理支出或預期支出的所有旅費、酒店費及其他雜費。
95. 倘任何董事應要求為本公司前往或駐居海外或提供任何董事會認為超逾董事一般職責的服務,則董事會可決定向該董事支付額外酬金(無論透過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作為任何其他細則所規定或根據任何其他細則的一般酬金以外或代替該一般酬金的額外酬勞。
96. 董事會在向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前董事作出付款以作為離職補償或退任代價或有關退任付款(並非董事按合約可享有者)前,應於股東大會上取得本公司批准。
董事權益
97. 董事可:
(a) 於在任董事期間兼任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有酬勞的職位或職務(擔任核數師除外),任期及條款由董事會決定。董事可就任何其他有酬勞的職位或職務而獲支付的任何酬金(不論透過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應為任何其他細則所規定或根據其他細則以外的酬金;
(b) 由本身或其商號以專業身份(核數師除外)為本公司行事,其或其商號並可就專業服務獲取酬金,猶如其並非董事;
(c) 繼續擔任或出任由本公司創辦的或本公司作為供應商、股東或其他身份而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股東,且(除非另行協定)毋須交代其因出
任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其他高級人員或股東或在該等其他公司擁有權益而收取的任何酬金、溢利或其他利益。除非此等細則另有規定,否則董事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就各方面行使或促使行使本公司持有或擁有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所賦予的或其作為該其他公司的董事可行使的投票權(包括投票贊成任命董事或其中任何一名為該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的決議案),或投票贊成或規定向該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支付酬金。儘管任何董事可能或即將被委任為該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及現時或可能就此在以上述方式行使投票權時擁有權益,其仍可以上述方式行使投票權投贊成票。
98. 在《公司法》及此等細則的規限下,任何董事或建議委任或建議候任董事不應因其職位而失去與本公司訂立有關其兼任任何有酬勞職位或職務任期的合約的資格,或以賣方、買方或任何其他身份與本公司訂立合約的資格; 該等合約或董事於其中有利益關係的其他合約或安排亦毋須被廢止; 參與訂約或有此權益的董事毋須因其董事職務或由此而建立的受信關係而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其從任何此等合約或安排所獲得的酬金、溢利或其他利益,惟董事應按照細則第99條披露其擁有權益的合約或安排中的利益性質。
99. 倘董事(就其所知)於以任何方式與本公司訂立的合約或安排或建議訂立的合約或安排中直接或間接擁有權益,則應於首次(倘其當時已知悉其於當時擁有權益)考慮訂立合約或安排的董事會會議中聲明其權益性質; 倘董事當時並不知悉其於當時擁有權益,則須於其知悉其當時擁有或已經擁有權益後的首次董事會會議中聲明該權益性質。就本條細則而言,董事向董事會提交一般通知以表明:
(a) 彼為一特定公司或商號的股東或高級人員,並被視為於通知日期後與該公司或商號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擁有權益; 或
(b) 彼被視為於通知日期後與彼之關連人士訂立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擁有權益;
就任何上述合約或安排而言,應被視為本條細則下的充份權益聲明,除非通知在董事會會議上發出或董事採取合理步驟確保通知在發出後的下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提出及宣讀,否則通知無效。
100. (1) 董事不得就批准其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士擁有重大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議的董事會決議案投票(或計入法定人數),但此項禁制不適用於任何下列事宜:
(i) 就以下情形提供任何擔保或彌償保證:
(a) 就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因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要求或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利益而借出的款項或承擔的責任,向該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提供任何擔保或彌償保證; 或
(b) 因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債項或責任而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擔保或彌償保證,當中董事本身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單獨或聯同他人因提供該項擔保、彌償保證或抵押而承擔全部或部份責任;
(ii) 有關作出供認購或購買本公司或本公司可促使或於當中擁有權益之任何其他公司之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之要約或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可促使或於當中擁有權益之任何其他公司之作出供認購或購買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之要約,而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因參與要約之包銷或分銷而擁有或將擁有權益之任何建議;
(iii) 任何涉及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僱員利益之建議或安排,包括:
(a) 採納、修訂或推行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可獲益之任何僱員股份計劃或任何股份獎勵或購股權計劃; 或
(b) 採納、修訂或推行與董事、其緊密聯繫人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僱員相關之養老金或退休、身故或殘疾福利計劃,而該等計劃並未授予任何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任何與該計劃或基金有關之該類別人士一般地未獲賦予之特權或優惠;
(iv) 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因彼╱彼等在本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所享有之權益,而與其他本公司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持有人以相同之方式享有權益之任何合約或安排。
(2) 如於任何董事會會議上有任何有關某名董事(會議主席除外)權益的重大程度或有關任何董事(主席除外)的投票資格的問題,且該問題不能透過自願同意放棄投票而獲解決,則該問題應提呈會議主席,而彼對該名其他董事所作決定將為最終及不可推翻(惟倘據該名董事所知其權益性質或程度並未向董事會公平
披露除外)。倘上述任何問題乃關乎會議主席,則該問題應以董事會決議案決定(就此該主席不得投票),該決議案將為最終及不可推翻(惟倘據該主席所知該主席的權益性質或程度並未向董事會公平披露除外)。
董事的一般權力
101. (1) 本公司業務由董事會管理及經營,董事會可支付本公司成立及註冊所招致的所有開支,並可行使根據規程或此等細則並無規定須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行使的本公司所有權力(不論關於本公司業務管理或其他方面),惟須受規程及此等細則的條文以及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制定而並無與上述規定抵觸的規例所規限,但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制定的規例不得使如無該等規例原屬有效的任何董事會過往作為成為無效。本條細則給予的一般權力不受任何其他細則給予董事會的任何特別授權或權力所限制或限定。
(2) 任何在一般業務過程中與本公司訂立合約或與本公司交易的人士均有權倚賴由任何兩名董事共同代表本公司訂立或簽立(視情況而定)的任何書面或口頭合約、協議、契據、文件或文據,而且上述各項應視為由本公司有效訂立或簽立(視情況而定),並在任何法律規定的規限下對本公司具約束力。
(3) 在不損及此等細則所賦予董事會的一般權力的原則下,謹此明確聲明董事會擁有以下權力:
(a) 給予任何人士權利或期權以於某一未來日期要求按面值或協定溢價獲配發任何股份;
(b) 給予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在本公司任何特定業務或交易中的權益,或是與其分享當中的溢利或本公司的一般溢利,以上所述可以是額外於或是代替薪金或其他報酬; 及
(c) 在《公司法》的條文規限下,議決本公司不再在開曼群島存續及在開曼群島以外的指名司法權區存續。
(4) 倘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禁止,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向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提供任何貸款,猶如本公司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
只要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細則第101(4)條將繼續生效。
102. 董事會可在任何地方就管理本公司任何事務而成立任何地區性或地方性的董事會或代理處,並可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該等地方性董事會的成員或任何經理或代理,並可釐定其酬金(無論透過薪金或佣金或賦予其分享本公司溢利的權利或透過結合上述兩種或以上方式)以及支付該等人士因本公司業務而僱用任何員工的工作開支。董事會可向任何地區性或地方性董事會、經理或代理轉授董事會獲賦予或可行使的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其催繳股款及沒收股份的權力除外)連同再作轉授的權力,並可授權任何該等董事會的成員填補當中任何空缺及在儘管有空缺的情況下行事。上述任何委任或權力轉授均可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規限而作出,董事會並可罷免如上所述委任的任何人士以及可撤回或修改該等權力轉授,惟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行事及並無被通知有關撤回或修改的人士則不受此影響。
103. 董事會可就其認為合適的目的通過加蓋印章的授權書委任任何公司、商號或人士或一組不固定的人士(不論由董事會直接或間接提名)在其認為合適的期間內及在其認為合適的條件規限下作為本公司的一名或多名受權人,具備其認為合適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不超過董事會根據此等細則獲賦予或可行使者)。任何上述授權書可載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文以保障及方便與任何上述受權人有事務往來的人士,並可授權任何上述受權人再轉授其獲賦予的所有或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如經本公司加蓋印章授權,則該名或該等受權人可以其個人印章簽立任何契據或文據而與加蓋本公司的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104.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以及限制,以及在附加於或摒除董事會本身權力下,向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或任何董事託付及賦予董事會可行使的任何權力,並可不時撤回或修改所有或任何該等權力,惟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行事及並無被通知有關撤回或修改的人士則不受此影響。
105. 所有支票、承兌票據、匯款單、匯票及其他文據(不論是否流通或可轉讓)以及就本公司所收款項發出的所有收據均應按董事會不時藉決議案決定的方式被簽署、開發、承兌、背書或簽立(視情況而定)。本公司應在董事會不時決定的一家或以上銀行存置本公司的銀行戶口。
106. (1) 董事會可成立或同意或聯同其他公司(須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在業務上有聯繫的公司)成立及自本公司的資金中撥款至任何為本公司僱員(此詞語在此段及下一段使用時包括任何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任或曾擔任行政職位或有酬勞職位的董事或前董事)及前僱員及其家屬或任何一個或以上類別的該等人士提供退休金、疾病或恩恤津貼、人壽保險或其他福利的計劃或基金。
(2) 董事會可在可撤回或不可撤回的情況下以及在受或不受任何條款或條件所規限下,支付、訂立協議支付或授出退休金或其他福利予僱員及前僱員及其家屬或任何該等人士,包括該等僱員或前僱員或其家屬根據前段所述的任何計劃或基金享有或可能享有者(如有)以外另加的退休金或福利。任何該等退休金或福利可在董事會認為適宜的情況下,於僱員實際退休之前及預期的期間內或之時或之後任何時間授予僱員。
借貸權力
107. 董事會可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籌集或借入款項及將本公司的全部或部份業務、現時及日後的物業及資產及未催繳股本按揭或抵押,並在《公司法》規限下,發行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換取借貸或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債務、負債或責任的附屬抵押。
108. 本公司及可獲發行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之人士可相互轉讓該等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而不附帶任何股本權益。
109. 任何債權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均可按折讓價(股份除外)、溢價或其他價格發行,並可附帶任何有關贖回、退回、支取款項、股份配發、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及表決、委任董事及其他方面的特權。
110. (1) 如以本公司任何未催繳股本作抵押,接受任何其後相關抵押的所有人士須於受之前抵押規限下接受該抵押,且無權透過向股東發出通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較之前抵押優先的地位。
(2) 董事會應依照《公司法》條文促使保存一份適當的登記冊,登記尤其影響本公司財產的所有抵押及本公司所發行的任何系列債權證,並須妥為遵守《公司法》當中所訂明有關登記抵押及債權證及其他方面的規定。
董事的議事程序
111. 董事會可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休會或延會及按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處理會議。於任何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須以大多數票通過。倘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會議主席可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12. 董事會會議可應董事要求由秘書召開或由任何董事召開。每當任何董事要求秘書召開董事會會議,則秘書應召開董事會會議。如以書面或口頭(包括親身或透過電話)或以電子方式發送至該董事不時通知本公司的電子地址,或(如收件人同意在網站上提供)通過網站或電話或以董事會可能不時釐定的其他方式向董事發出董事會會議通告,則有關通告應被視作已正式向該董事發出。
113. (1) 董事會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可由董事會決定,而除非由董事會決定為任何其他人數,否則該法定人數為兩(2)人。替任董事於其替任的董事缺席時應計入法定人數之內,惟就決定是否已達法定人數而言,其不得被計算多於一次。
(2) 董事可藉電話會議、電子方式或所有參與會議人士能夠同時及即時彼此互通訊息的其他通訊設備參與任何董事會會議,而就計算法定人數而言,以上述方式參與應構成出席會議,猶如該等參與人親身出席。
(3) 於董事會會議上停止擔任董事的任何董事,如無其他董事反對,且如不予計算則出席董事未達法定人數,可繼續出席及作為董事行事並計入法定人數之內,直至該董事會會議終止為止。
114. 即使董事會有任何空缺,繼續留任的各董事或唯一繼續留任的董事仍可行事,惟倘及只要董事人數減至少於根據或按照此等細則釐定的最少人數,則儘管董事人數少於根據或按照此等細則釐定的法定人數或只有一名董事繼續留任,繼續留任的各董事或唯一繼續留任的董事可就填補董事會空缺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的目的行事,惟不得就任何其他目的行事。
115. 董事會可於其會議上選任一名或以上主席及一名或以上副主席,並釐定彼等各自的任期。倘無選任主席或副主席,或倘於任何會議上概無主席或副主席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五(5)分鐘內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在其中選擇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116. 出席人數達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即合資格行使當其時董事會獲賦予或可行使的所有權力、授權及酌情權。
117. (1) 董事會可轉授其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予由其認為合適的一名或以上董事及其他人士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就任何人士或任何目的全部或部份撤回該權力轉授或撤回委任及解散任何該等委員會。如上所述組成的委員會在行使如上所述轉授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時,須符合董事會可能對其施加的任何規例。
(2) 任何有關委員會在符合該等規例下就履行其獲委任的目的(但非其他目的)而作出的所有行為,應猶如董事會所作出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而董事會經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同意下有權向任何有關委員會的成員支付酬金,並將該酬金列為本公司的經常開支。
118. 由兩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的任何委員會的會議及議事程序,應受此等細則所載有關監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的條文(只要有關條文適用)所規管,且不得被董事會根據前一條細則施加的任何規例所取代。
119. 由所有董事(因健康欠佳或身體殘障而暫時未能行事者除外)及所有替任董事(如適用,其委任人如上所述暫時未能行事)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將(前提為有關人數須足以構成法定人數,且另一個前提是該決議案的副本須已發給或其內容須已傳達至當其時有權按與此等細則所規定發出會議通告相同的方式接收董事會會議通告的所有董事)為有效力及有作用,猶如在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案一般。就本條細則而言,董事以任何方式(包括電子通訊方式)向董事會發出同意該決議案的書面通知應視為其對該決議案的書面簽署。該決議案可載於一份文件或形式相同的多份文件,每份經由一名或以上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而就此目的而言,董事或替任董事的傳真簽署應被視為有效。儘管有前文規定,就考慮本公司主要股東或董事於當中存在利益衝突且董事會認定該利益衝突屬重大的任何事宜或事項而言,不得以通過書面決議案代替舉行董事會會議。
120. 由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或以董事或委員會成員身份行事的人士以誠實信用原則作出的所有作為,即使其後發現董事會或該委員會任何成員或以上述身份行事的人士的委任有若干欠妥之處,或該等人士或任何該等人士不符合資格或已停任,有關作為應屬有效,猶如每名該等人士獲正式委任且符合資格及繼續擔任董事或該委員會成員。
經理
121.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本公司的總經理及一名或以上經理,並可釐定其酬金(方式可以為薪金或佣金或賦予參與本公司溢利的權利或兩個或以上此等模式的組合)以及支付總經理及一名或以上經理因本公司業務而可能僱用的任何職員的工作開支。
122. 該總經理及一名或以上經理的委任期由董事會決定,而董事會可向彼或彼等賦予董事會可能認為合適的所有或任何權力。
123. 董事會可按其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對於各方面條款及條件與任何有關總經理及一名或以上經理訂立一份或以上協議,包括該總經理及一名或以上經理有為進行本公司業務而委任其屬下的一名或以上助理經理或其他僱員的權力。
高級人員
124. (1) 本公司的高級人員應包括至少一名主席、董事及秘書以及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的額外高級人員(可以是或不是董事),以上所有人士就《公司法》而言及在此等細則的規限下被視作高級人員。
(2) 董事須於每次委任或選舉董事後盡快在董事中選出一名主席,及倘多過一(1)名董事獲提名出任該職位,董事可以其可能釐定的方式選出一名以上的主席。
(3) 高級人員收取的薪酬由董事不時釐定。
125. (1) 秘書及額外高級人員(如有)應由董事會委任,而其任職條款及任期由董事會決定。倘董事會認為合適,可委任兩(2)名或以上人士擔任聯席秘書。董事會亦可不時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委任一位或以上助理或副秘書。
(2) 秘書須出席所有股東會議及置存該等會議的正確會議記錄,並於就此目的提供的適當簿冊中登錄該等會議記錄。秘書須履行《公司法》或此等細則指定或董事會可能指定的其他職責。
126. 本公司高級人員在本公司的管理、業務及事務上擁有董事可能不時向彼等轉授的權力及須履行按上述者獲轉授的職責。
127.《公司法》或此等細則中規定或授權須由或須對董事及秘書作出某項事情的條文,不得由或對同時擔任董事及擔任或代替秘書的同一人士作出該項事情而達成。
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
128. 本公司須安排在其辦事處的一本或以上簿冊中保存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當中須載入董事及高級人員的全名及地址以及《公司法》規定或董事可能決定的其他資料。本公司須將該名冊的副本送交開曼群島公司註冊處處長,並須按《公司法》規定將該等董事及高級人員的任何資料變更不時通知上述註冊處處長。
會議記錄
129. (1) 董事會須促使於所提供的簿冊中就以下各項妥為記入會議記錄:
(a) 高級人員所有選任及委任;
(b) 每次董事會議及董事委員會會議的出席董事姓名;
(c) 每次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董事委員會會議的所有決議案及議事程序,如有經理,則經理會議的所有議事程序。
(2) 會議記錄須由秘書在總辦事處存置。
印章
130. (1) 本公司應按董事會決定設有一個或多個印章。就本公司增設或證明所發行證券文件的蓋章而言,本公司可設有公司印章的複製本作為證券印章,並在其正面加上「證券」字樣或按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形式設置。董事會應妥善保管每一個印章,只有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授權代表董事會的董事會委員會授權才有權使用印章。在此等細則其他規定的規限下,在一般情況或任何特定情況下,凡加蓋印章的文據須經一名董事及秘書或兩名董事或董事會可能委任的其他一名
或多名人士(包括董事)親筆簽署,惟就本公司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任何證書而言,董事會可通過決議案決定免除有關簽署或以機械簽署的方法或系統簽署。凡按本條細則所規定形式簽立的文據應被視為事先經董事會授權蓋章及簽立。
(2) 倘本公司設有專供海外使用的印章,則董事會可藉加蓋印章的書面文件,就加蓋及使用該印章的目的委任海外任何代理或委員會作為本公司的正式獲授權代理,而董事會可就其使用施加認為合適的限制。每當此等細則內對印章作出提述,在及只要是適用情況下,均視為包括上述的任何其他印章。
文件認證
131. 任何董事或秘書或董事會就認證目的委任的人士均可認證任何影響本公司章程的文件及任何由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案以及與本公司業務有關的任何簿冊、紀錄、文件及賬目,並核證其副本或摘要為真實的副本或摘要,而倘任何簿冊、紀錄、文件或賬目位於辦事處或總辦事處以外的地方,則本公司在當地保管以上各項的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應被視為如上所述獲董事會委任的人士。宣稱為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決議案副本或會議記錄摘要的文件,凡按上文所述經核證,即為使所有與本公司有事務往來的人士受益的不可推翻證據,基於對該證據的信賴,該決議案已獲正式通過或(視情況而定)該等會議記錄或摘要為正式構成的會議上議事程序的真實準確紀錄。
銷毀文件
132. (1) 本公司有權在以下時間銷毀以下文件:
(a) 任何已被註銷的股票,可在註銷日期起計一(1)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b) 任何股息授權書或其更改或撤銷文件或任何變更名稱或地址的通告,可於本公司記錄該授權書、更改、撤銷或通告之日起計兩(2)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c) 任何已登記的股份轉讓文據,可於登記之日起計七(7)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d) 任何配發函件,可於發出日期起計七(7)年屆滿後銷毀; 及
(e) 授權書、遺囑認證書及遺產管理書的副本,可於有關授權書、遺囑認證書及遺產管理書的相關戶口結束滿七(7)年後的任何時間銷毀;
並以對本公司有利的方式作出最終推定,登記冊中宣稱根據任何該等已銷毀的文件作出的每項記載均屬妥善及適當地作出,每份已銷毀股票均為妥善及適當註銷的有效股票,每份已銷毀的轉讓文據均為妥善及適當登記的有效文據,而每份根據本條銷毀的其他文件均為本公司簿冊或記錄中記錄詳情的有效及具效力文件,惟(1)此等細則的上述規定僅適用於基於真誠及在本公司未接獲明確通知表示該文件的保存乃與xx有關的情況下銷毀文件;(2)本條細則的內容不得詮釋為對本公司施加任何責任,使本公司須就早於上述時間銷毀的任何有關文件或在未能符合上述第(1)項所述條件的情況下負責; 及(3)本條細則對銷毀任何文件的提述包括以任何方式處置文件。
(2) 不論此等細則條文載有任何規定,如適用法律許可,在本公司或股份過戶登記處已代本公司將有關文件拍攝成縮微膠片或以電子方式儲存後,董事可授權銷毀本條細則第(1)段(a)至(e)分段載列的文件及與股份登記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惟本條細則僅適用於基於真誠及在本公司及其股份過戶登記處未接獲明確通知表示該文件的保存乃與申索有關的情況下銷毀文件。
股息及其他付款
133. 在《公司法》規限下,本公司股東大會可不時宣佈以任何貨幣向股東派發股息,惟宣派股息額不可超過董事會建議的數額。
134. 股息可以本公司的已變現或未變現利潤宣派及派付,或以董事會釐定再無需要的由利潤撥備的任何儲備中撥款派發。倘獲普通決議案批准,股息亦可自股份溢價賬或
《公司法》就此授權應用的任何其他資金或賬目撥款派發。
135. 除非任何股份附有權利或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否則:
(a) 所有股息須按其有關股份的實繳股款比例宣派及派付。惟就本條細則而言,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實繳的股款將不會視為該股份的實繳股款; 及
(b) 所有股息均會根據股份在有關派付股息期間的任何部份時間內的實繳股款按比例分配及派付。
136. 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其鑒於本公司的利潤認為具合理理據支持的中期股息,特別是(但在不損害前文所述一般規定的情況下)如於任何時間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中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或是就賦予其持有人股息方面優先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前提是在董事會真誠行事的情況下,因就任何附有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而令賦予優先權股份的持有人xx的任何損害,董事會毋須負上任何責任。在董事會認為就利潤具合理理據支持派付時,亦可每半年或在任何其他日期就本公司任何股份派付應付的任何定期股息。
137. 董事會可自本公司應派予股東的有關任何股份的股息或其他款項中,扣除該股東現時因催繳或其他原因應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數額(如有)的款項。
138. 本公司毋須就本公司所應付有關任何股份的股息或其他款項承擔任何利息。
139. 應以現金付予股份持有人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可以支票或股息單的方式郵寄往股份持有人的登記地址,或如為聯名持有人,則郵寄往股東名冊有關股份排名最前的股東的登記地址,或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以書面指示的收件人士及地址。除股份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另有指示外,上述所有支票或股息單須支付予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在股東名冊排名最前的有關股份聯名持有人,郵誤風險由彼等承擔,而當付款銀行支付支票或股息單後,即表示本公司已經妥為付款,儘管其後可能發現該支票或股息單被盜或其上的任何加簽屬假冒。兩名或多名聯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人可就有關該等聯名持有人所持股份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款項或可分派資產發出有效收據。
140. 在宣派後一(1)年未獲認領的所有股息或紅利,董事會可在其獲認領前用作投資或作其他用途,收益撥歸本公司所有。在宣派日期後六(6)年未獲認領的任何股息或紅利,可沒收並撥歸本公司所有。董事會將任何就股份應付的未獲認領股息或其他款項存入獨立賬戶,本公司並不因此成為該款項的受託人。
141. 董事會或本公司股東大會議決派付或宣派股息時,董事會可進而議決以分派任何種類的特定資產的方式派發全部或部份股息,尤其是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證券的繳足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證券的認股權證或是上述任何一種或以上的方式,而如在分派上產生任何困難,董事會可藉其認為適宜的方式解決,特別是可就零碎股份發
行股票、不計算零碎股份權益在內或四捨五入該權益至完整數額,並可就特定資產或其任何部份的分派釐定價值,並可決定基於所釐定的價值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且可在董事會視為適宜時把任何該等特定資產歸屬受託人,以及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享有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所需的轉讓文書及其他文件,而該委任對股東有效及具約束力。如果在沒有辦理登記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按董事會的意見,於某一個或多個特定地區進行資產分派將會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切實可行,則董事會可議決不向登記地址位於該或該等地區的股東提供該等資產,而在此情況下,上述股東只可如上所述收取現金。因前一句內容規定而受影響的股東不得就任何目的作為或被視為一個獨立的股東類別。
142. (1) 若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議決就本公司的任何類別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則董事會可進而議決:
(a) 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以支付全部或部份股息,前提是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現金作為股息(或如董事會釐定,作為部份股息)以代替配發股份。在此情況下,以下規定適用:
(i) 上述任何配發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ii) 在釐定配發基準後,董事會須向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發出不少於兩(2)個星期的通告,說明該等持有人獲授予的選擇權利,並須連同該通告送交選擇表格,以及訂明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有效而須遵循的程序及遞交該等表格的地點、最後日期及時間;
(iii) 選擇權利可就獲授予選擇權利的該部份股息的全部或部份行使; 及
(iv) 就未獲妥當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非選擇股份」)而言,有關股息
(或按上文所述藉配發股份支付的該部份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而為了支付該股息,須基於如上所述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的持有人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配發有關類別的股份,而就此而言,董事會應把本公司未攤分利潤中其釐定的任何部份(包括存入任何儲備或其他特別賬目、股份溢價賬、資本贖回儲備作為進賬的利潤,但認購權
儲備(定義見下文)除外)資本化及予以運用,該筆款項按此基準可能須用於就該等向非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有關類別股份的適當股數繳足股款;或
(b) 有權獲派上述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獲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以代替董事會認為適合的全部或部份股息。在此情況下,以下規定適用:
(i) 任何有關配發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ii) 董事會於釐定配發基準後應向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發出不少於兩(2)個星期的通知,知會該等持有人授予彼等選擇權,並應隨有關通知發出選擇表格,及註明為確保選擇表格有效須遵循的程序及交回已填妥選擇表格的地點及最後交回日期及時間;
(iii) 可就獲賦予選擇權的股息部份的全部或部份行使選擇權; 及
(iv) 就獲妥當行使股份選擇權的股份(「選擇股份」)而言,有關股息(或獲賦予選擇權的該部份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取代方法為基於如上所述決定的配發基準,向選擇股份的持有人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配發有關類別股份,為此目的,董事會應把從本公司未攤分利潤中其釐定的任何部份(包括存入任何儲備或其他特別賬目、股份溢價賬、資本贖回儲備作為進賬的利潤,但認購權儲備(定義見下文)除外)資本化及予以運用,該筆款項按此基準可能須用於就該等向選擇股份的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有關類別股份的適當股數繳足股款。
(2) (a) 根據本條細則第(1)段的規定配發的股份與當時已發行的同類別的股份(如有)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權益,惟僅參與於有關股息派付或宣派之前或同一時間派付、作出、宣派或公告的有關股息或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外,除非董事會同一時間公告其擬就有關股息應用本條細則第(1)段(a)或 (b)分段的規定,或董事會同一時間公告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時,董事會應訂明根據本條細則第(1)段規定將予配發的股份應有權參與該分派、紅利或權利。
(b) 董事會可作出一切視為必要或適宜的行為及事宜,以根據本條細則第(1)段的規定實施任何資本化事宜,並可在可分派零碎股份的情況下,全權作出其認為合適的規定(該等規定包括據此彙集全部或部份零碎股份權益及出售並將所得款項淨額分派予享有權益者,或忽略零碎股份權益或四捨五入零碎股份權益至完整數額,或據此零碎股份權益的利益歸於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享有權益的所有股東與本公司訂立協議,訂明該資本化事宜及附帶事宜,而根據此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均具有效力及對所有有關方具約束力。
(3) 本公司可在董事會推薦下透過普通決議案,議決就本公司任何特定股息以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的形式作為派發全部股息(儘管有本條細則第(1)段的規定),而毋須授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以代替該配發股份的權利。
(4) 倘在未有辦理登記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按董事會的意見,於任何地區發出關於本條細則第(1)段下的選擇權利及股份配發的要約將會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切實可行,則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釐定不向登記地址位於該地區的任何股東提供或給予該等選擇權利及股份配發,而在此情況下,上述規定的解讀及詮釋須受限於此決定,因上一句內容規定而受影響的股東不得就任何目的作為或被視為一個獨立類別的股東。
(5) 就任何類別的股份宣派股息的任何決議案,不論是本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案或董事會決議案,均可訂明該股息應付予或分派予於某一日期收市時登記為該等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儘管該日期可能是在通過決議案之日前,就此,股息應按照各自的登記持股量派付或分派,但不得損害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人及受讓人就該股息享有的權利。本條細則的規定在加以適當的修訂後適用於本公司向股東作出的紅利、資本化發行、已實現資本利潤分派或要約或授出。
儲備
143. (1) 董事會須設立一個名為股份溢價賬的賬戶,並須把相等於本公司任何股份發行時所獲付溢價金額或價值的款項不時貸記存入該賬戶。除非此等細則另有規定,否則董事會可按《公司法》准許的任何方式運用股份溢價賬。本公司xxx遵守《公司法》與股份溢價賬有關的規定。
(2) 在建議派付任何股息前,董事會可從本公司利潤中提撥其釐定的款項作為儲備。該款項將按董事會酌情決定,按可適當運用本公司利潤的用途應用,而在作上述用途之前,可按董事會酌情決定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投資於董事會不時認為合適的投資項目,因此毋須將構成儲備的任何投資與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分開或獨立處理。董事會亦可以不將該款項存放於儲備,而將其認為審慎起見不應分派的任何利潤結轉。
資本化
144. (1) 經董事會建議,本公司可隨時及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表明適宜將任何儲備或資金(包括股份溢價賬、資本贖回儲備及損益賬)當時的進賬全部或任何部份款項資本化(不論該款項是否可供分派),就此,該款項將可供分派予如以股息形式分派時可獲分派股息的股東或任何類別股東並按相同比例分派,基礎是該款項並非以現金支付,而是用作繳足該等股東各自持有的本公司任何股份當時未繳金額,或是繳足該等股東將獲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配發及分派的本公司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責任,又或是部份用於一種用途及部份用於另一用途,而董事會應使該決議案生效,前提是就本條細則而言,股份溢價賬及任何資本贖回儲備或屬於未實現利潤的資金,只可用於繳足該等股東將獲以入賬列為繳足方式配發的本公司未發行股份的股款。
(2) 儘管有此等細則所載任何規定,董事會可議決將當時任何儲備或資金(包括股份溢價賬及損益賬)的全部或任何部份進賬款項(不論其是否可供分派)撥充資本,在下列情況下將有關款項用於繳足下列人士將獲配發的未發行股份:(i)於根據已於股東大會上經股東採納或批准的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僱員福利計劃或其他與該等人士有關的安排而授出的任何認股權或獎勵獲行使或權利獲歸屬之時,本公司僱員(包括董事)及╱或其聯屬人士(指直接或透過一家或多家中介公司間接控制本公司或受本公司控制或與本公司受相同控制的任何個人、法
團、合夥、團體、合股公司、信託、非法團團體或其他實體(本公司除外 );或(ii)任何信託的任何受託人(本公司就行使已於股東大會上經股東採納或批准的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僱員福利計劃或其他與該等人士有關安排而將向其配發及發行股份)。
145.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根據前一條細則作出任何分派時產生的任何困難,特別是可就零碎股份發出股票,或是授權任何人士出售及轉讓任何零碎股份,或是議決該分派應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量按最接近正確的比例(並非確切為該比例,或是完全不計算全部零碎股份),並可在董事會視為適當的情況下決定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參與分派的人士簽署任何必要或適當的合約以使其生效,該項委任對股東有效及具約束力。
認購權儲備
146. 在並無遭《公司法》禁止及符合《公司法》情況下,以下規定具有效力:
(1) 如本公司發行以認購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所附有的任何權利尚可行使,本公司作出任何行為或從事任何交易,以致因按照認股權證的條件規定調整認購價,而使認購價降至低於股份面值,則以下規定適用:
(a) 由該行為或交易之日起,本公司按照本條細則的規定設立及於此後(在本條細則的規定規限下)維持一項儲備(「認購權儲備」),其金額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少於當時須進行資本化的款項,且該款項須於所有未行使認購權獲全數行使時,用以繳足根據下文(c)分段規定發行及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額外股份的面額,以及須在該等額外股份配發時運用認購權儲備繳足該等額外股份的股款;
(b) 除非本公司所有其他儲備(股份溢價賬除外)已用罄,否則認購權儲備不得用作上文訂明者以外的任何用途,而屆時亦只可在法例要求時用於彌補本公司的虧損;
(c) 在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所有或任何認購權獲行使時,與獲行使認購權有關的股份面額,應與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認購權(或在部份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有關的部份,視乎情況而定)時所須支付的現金金額相等,此外,行使認購權的認股權證持有人應就該等認購權獲配發面額相等於下列兩項之差的額外入賬列為繳足股份:
(i) 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認購權(或在部份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有關的部份,視乎情況而定)時須支付的上述現金款額; 及
(ii) 在該等認購權有可能作為以低於面值認購股份權利的情況下,在考慮認股權證的條件規定後,與該等原應獲行使的認購權有關的股份面額,而緊隨該行使後,繳足該等額外股份面額所需的認購權儲備進賬金額將資本化,並用於繳足該等立即配發予該行使認購權的認股權證持有人的入賬列為繳足額外股份的面額; 及
(d) 若在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獲行使後,認購權儲備進賬金額不足以繳足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可享有的相當於上述差額的額外股份面值,董事會須運用當時或其後可供此用途的任何利潤或儲備(在法律准許範圍內,包括股份溢價賬),直至該等額外股份面額已繳足及如上所述配發為止,在此情況下,本公司當時已發行繳足股份將不會派付或作出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在付款及配發前,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將獲本公司發出一張證書,證明其享有獲配發該額外面額股份的權利。該證書所代表的權利屬記名形式,可按股份當時的相同轉讓方式,以一股為單位全數或部份轉讓,而本公司須作出安排,就此維持一份登記冊,以及辦理與該等證書有關而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其他事宜。在該證書發出後,每位有關的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應獲提供有關該證書的充足資料。
(2) 根據本條細則規定配發的股份與有關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獲行使時所配發的其他股份,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權益。儘管本條細則第(1)段有任何規定,將不會就認購權的行使配發任何零碎股份。
(3) 未經認股權證持有人或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藉特別決議案批准,本條細則有關成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的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增訂以致將會更改或撤銷或具有效力更改或撤銷本條細則下任何與該等認股權證持有人或該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的利益有關的規定。
(4) 有關是否需要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及如有需要時所須設立及維持的金額、有關認購權儲備所曾使用的用途、有關其曾用作彌補本公司虧損的程度、有關將須向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的入賬列為繳足額外股份的面額,以及有關認購權儲備任何其他事宜的本公司當時由核數師編製的證書或報告,在並無明顯錯誤的情況下,對本公司及所有認股權證持有人及股東而言屬不可推翻及具約束力。
會計記錄
147. 董事會須安排保存關於本公司的收支款項、有關收支事項、本公司的物業、資產、信貸及負債,以及《公司法》規定或為真實及公平反映本公司事務及解釋其交易所需的一切其他事項的真確賬目。
148. 會計記錄必須存置於辦事處,或存置於董事會決定的其他一個或多個地點,並須隨時公開以供董事查閱。除法律准許或由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授權者外,董事以外的股東概無權查閱本公司的會計記錄或賬冊或文件。
149. 在細則第150條的規限下,董事會報告的印刷本連同截至適用財政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賬(包括法律規定須隨附的每份文件),當中須載有以xx標題編製的本公司資產負債概要及收支表,加上核數師報告副本,須於股東大會日期前最少二十一(21)日前及在發出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的同時,送交有權收取的每位人士,並於根據細則第56條規定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上向本公司呈報,惟本條細則規定不得要求把該等文件的副本送交本公司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任何股份或債權證聯名持有人中多於一位的持有人。
150. 在妥為遵循所有適用的規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以及在取得所要求的所有必要同意(如有)的情況下,以法規並無禁止的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士送交摘錄自本公司年度賬目的財務報表概要以及其格式及所載資料符合適用法律及規例要求的董事會報告,即視為已就該人士履行細則第149條的規定,惟倘任何原有
權取得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董事會報告的人士,向本公司送達書面通知提出要求,其可要求本公司除財務報表概要以外另向其送交一份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董事會報告的完整印刷本。
151. 如本公司按照所有適用的規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在本公司電腦網絡或以任何其他獲允許的方式(包括發出任何形式的電子通訊)刊載細則第149條所述的文件副本及(如適用)符合細則第150條規定的財務報告概要,而且該人士同意或視為同意,按上述方式刊載或接收該等文件當作為本公司已履行向其送交該等文件的責任,則關於向細則第149條所述的人士送交該條文所述的文件或依照細則第150條規定的財務報告概要的規定應視為已履行。
審計
152. (1) 在每年股東週年大會上或其後的股東特別大會上,股東須藉普通決議案委任一位核數師對本公司的賬目進行審計,該核數師的任期直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該核數師可以是股東,但董事或本公司高級人員或僱員在其任職期間均無資格擔任本公司核數師。
(2) 股東可在依照此等細則召開及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藉普通決議案於核數師任期屆滿前隨時罷免該核數師,並在該大會上藉普通決議案委任另一核數師代替其履行餘下任期。
153.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本公司賬目須至少每年審計一次。
154. 核數師酬金須於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釐定或按照股東透過普通決議案所決定的方式釐定。
155. 董事可填補因核數師辭任而出現之任何空缺,惟在任何該職位懸空期間,續存或留任之核數師或多名核數師(如有)可暫代相關職務。董事根據本條細則委任之任何核數師之酬金可由董事會釐定。在細則第152(2)條之規限下,根據本條細則獲委任之核數師應任職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其後須根據細則第152(1)條由股東任命,其酬金由股東根據第154條釐定。
156. 核數師在所有合理時間應可查閱本公司保存的所有賬冊以及所有相關賬目及會計憑證,並可請求董事或本公司高級人員提供該等人士所管有的與本公司賬冊或事務有關的任何資料。
157. 此等細則規定的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須由核數師審查,並與相關的賬冊、賬目及會計憑證進行比較,核數師並須就此編製書面報告,說明所制定的報表及資產負債表是否公平地呈述回顧期間內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在請求董事或本公司高級人員提供資料的情況下,須說明是否獲提供資料及資料是否符合需要。本公司的財務報表應由核數師按照一般採納的審計準則審核。核數師須按照一般採納的審計準則作出書面報告,而核數師報告須於股東大會上向各股東呈報。本處所指的一般採納的審計準則可包括開曼群島以外的國家或司法權區的審計準則。在此情況下,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應披露此事實並註明該國家或司法權區的名稱。
通告
158. (1) 任何通告或文件(包括根據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之內的任何「公司通訊」),不論是否由本公司根據此等細則向股東發出或刊發,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或經由電報、電傳或傳真傳輸的信息或以其他電子傳輸或通訊形式,而任何該等通告及文件可透過以下方式提供或發出:
(a) 親自送達有關人士;
(b) 以預付郵資的信封郵寄至該股東在股東名冊上的登記地址或其就此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
(c) 送交或留置在上述地址;
(d) 在適當的報章或其他刊物及(如適用)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刊登廣告;
(e) 在本公司遵守規程及不時生效的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有關取得該人士同意(或視作同意)的任何規定的規限下,以電子通訊方式按該人士根據細則第158(5)條可能提供的電子地址向該人士發送或傳送;
(f) 在本公司遵守規程及不時生效的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中有關取得有關人士同意(或視作同意)及╱ 或向任何有關人士發出通告,說明該通告、文件或刊物可在本公司的電腦網絡網站取得(「可供查閱通告」)的任何規定的前提下,在本公司可供有關人士查閱的網站刊登; 或
(g) 根據規程及其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及在其允許的範圍內,透過其他方式寄發或以其他方式向該人士提供。
(2) 可供查閱通告可透過上述任何方式(在網站刊發除外)向股東發出。
(3) 如屬股份聯名持有人,所有通告須發給在股東名冊排名首位的聯名持有人,而如此發出的通告應視為已向所有聯名持有人充分送達或交付。
(4) 因法律的施行、轉讓、傳轉或其他方式而有權擁有任何股份的每位人士,須受在其名稱及地址(包括電子地址)作為有關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記入股東名冊前就有關股份正式發給向該人士給予有關股份所有權的人士的每份通告所約束。
(5) 每位股東或根據規程或此等細則規定有權收取本公司通告的人士可向本公司登記一個可向其送達通告的電子地址。
(6) 在符合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及條例以及此等細則條款的情況下,任何通告、文件或刊物(包括但不限於此等細則第149、150及158條所述的文件)可僅以英文發出或以中英文發出,或倘任何股東同意或選擇收取該等通告、文件或刊物的中文版本,則只可向該股東發出中文版本。
159. 任何通告或其他文件:
(a) 如以郵遞方式送達或交付,在適當情況下應以空郵寄送,載有通告或文件的信封適當預付郵資及註明地址,並視為於投寄翌日送達或交付。在證明該送達或交付時,證明載有通告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適當註明地址及已投寄,即為充份的證明,而由秘書或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人士簽署的書面證明書,表明載有通告或其他文件的信封或封套已如上所述註明地址及投寄,即為確實的證據;
(b) 如以電子通訊傳送,應視為於通告或文件從本公司或其代理的服務器傳輸當日發出。登載於本公司網頁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網頁的通告,在可供查閱通告視為送達股東翌日即視為已由本公司發給股東;
(c) 如在本公司網站上刊登,則於有關人士可進入的本公司網站首次刊登通告、文件或刊物之日,或可供查閱通告根據此等細則被視為已送達或交付予有關人士之日(以較晚者為準),視為已送達;
(d) 如以此等細則所述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或交付,應將專人送達或交付之時或
(視乎情況而定)有關發送或傳輸之時視為已送達或交付,而在證明該送達或交付時,由秘書或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人士簽署的書面證明書,表明該送達、交付、發送或傳輸的行為及時間,即為確實的證據; 及
(e) 如在報章或此等細則准許的其他刊物上以廣告形式刊登,應視為已於廣告首次刊登之日送達。
160. (1) 根據此等細則交付或郵寄或留置於股東登記地址的任何通告或其他文件,儘管該股東當時已身故或破產或已發生任何其他事件,及不論本公司是否已獲通知有關該身故或破產或其他事件,均被視為已就以該股東作為單獨或聯名持有人名義登記的任何股份妥為送達或交付(除非在送達或交付通告或文件之時其姓名已作為股份持有人從股東名冊刪除),而且該送達或交付就所有目的而言, 均視為已向所有擁有股份權益(不論共同或透過或以其名義提出申索)的人士充份送達或交付該通告或文件。
(2) 因股東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本公司可藉預付郵資的信函、信封或封套註明該名人士的姓名,或該身故股東的遺產代理人或該破產股東的受託人的稱謂或任何類似稱謂,按聲稱如上所述享有權利的人士就此目的提供的地址(如有)發出通告,或(直至獲如此提供地址前)藉如無發生該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時原本發出通告的相同方式發出通告。
(3) 任何藉法律的實施、轉讓或其他方式而享有任何股份權利的人士,須受在其姓名及地址記入股東名冊前原已就有關股份正式發給向該人士給予有關股份所有權的人士的每份通告所約束。
簽署
161. 就此等細則而言,聲稱來自股份持有人或(視乎情況而定)董事或替任董事或身為股份持有人的法團的董事或秘書或獲正式委任受權人或其就此正式獲授權代表發出的傳真或電子傳輸信息,在倚賴該信息的人士於有關時間未有獲得相反的明確證據時,應被視為該持有人或董事或替任董事按收取時的條款簽署的書面文件或文據。本公司就通告或文件所作出的簽署可以書面、印刷或電子方式作出。
清盤
162. (1) 根據第162(2)條,董事會有權以本公司名義代表本公司向法院提交將本公司清盤的呈請。
(2) 除非《公司法》另有規定,有關本公司在法庭頒令下清盤或自動清盤的決議案應屬特別決議案。
163. (1) 按照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分派清盤後所餘資產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i)如本公司清盤而可向股東分派的資產超逾償還開始清盤時的全部已繳股本所需數額,則餘數可按股東就其所持股份的已繳股本金額的比例,分別向各股東(享有同等權益)分派,及(ii)如本公司清盤而可向股東分派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已繳股本,則上述資產的分派方式為盡可能由各股東分別按其在開始清盤時所持股份的已繳及應繳股本比例分擔虧損。
(2) 若本公司清盤(無論為自動清盤或法庭頒令清盤),清盤人可在獲得特別決議案授權的情況下及根據《公司法》規定的任何其他批准,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資產以金錢或實物形式分發予股東,而不論該等資產為一類或為如前述將分派的不同類別的財產,而清盤人就此可如前述分派的任何一類或多類財產釐定其認為公平的價值,並可決定各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之間的分派方式。清盤人可在獲得同樣授權的情況下,將任何部份資產交予清盤人(在獲得同樣授權的情況下)認為適當而為股東利益設立的信託的受託人,本公司的清盤即時結束,本公司予以解散,惟不得強迫出資股東接受任何負有債務的股份或其他財產。
彌償保證
164. (1) 本公司任何時間的董事、秘書及其他高級人員及每名核數師(不論現任或過往)以及就或曾就本公司任何事務行事的清盤人或受託人(如有),以及每名該等人士及其每名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均可從本公司的資產及利潤獲得彌償,該等人士或任何該等人士、該等人士的任何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就各自的職務或信託執行其職責或假定職責時,因所作出、發生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訴訟、費用、收費、損失、損害及開支,可獲確保免就此受任何損害。任何該等人士均毋須就其他人士的行為、認收、疏忽或過失而負責,亦毋須為符合規定以致參與任何認收,或為本公司將或可能向其寄存或存入本公司任何款項或財產作保管用途的任何銀行或其他人士,或為本公司投放或投資任何款項或財產的抵押不充分或不足,或為該等人士執行各自的職務或信託時發生的任何其他損失、不幸事故或損害而負責,惟本彌償保證不延伸至與上述任何人士欺詐或不忠誠有關的任何事宜。
(2) 每名股東同意放棄其因任何董事在履行其職責時或為本公司而採取任何行動或未有採取任何行動而針對該董事提起的申索或起訴權利(不論個別或根據或憑藉本公司的權利),惟該權利的放棄不延伸至與上述董事欺詐或不忠誠有關的任何事宜。
財政年度
165. 除董事另有決定外,本公司之財政年度應於每年的12月31日結束。
修改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公司名稱
166. 撤銷、更改或修訂任何細則及新增任何細則,均須經股東特別決議案批准後,方可作實。凡修改組織章程大綱之條文或更改本公司名稱,均須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 。
資料
167. 有關本公司的交易或任何與本公司經營業務有關,而董事認為就股東權益而言不宜向公眾透露且屬於商業秘密或秘密程序性質的事宜的詳情,股東不得要求作出披露或提供任何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