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I Holdings (Group) Co. Ltd.旭輝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之
附註:本組織章程文件為中譯本。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開曼群島
公司法(2012 年修訂版)
股份有限公司
CIFI Holdings (Group) Co. Ltd.旭輝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之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經修訂及重列)
(經 2012 年 10 月 9 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有條件採納,並於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當日生效)
開曼群島
公司法(2012 年修訂版)
股份有限公司
CIFI Holdings (Group) Co. Ltd.旭輝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之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經修訂及重列)
(經 2012 年 10 月 9 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有條件採納,並於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當日生效)
開曼群島
公司法(2012 年修訂版)
股份有限公司
CIFI Holdings (Group) Co. Ltd.旭輝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之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經修訂及重列)
(經 2012 年 10 月 9 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有條件採納,並於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當日生效)
1. 本公司定名為 CIFI Holdings (Group) Co. Ltd.旭輝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 本公司註冊辦事處位於 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或董事會不時決定所在於開曼群島的其他地方。
3 本公司的成立宗旨幷無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a) 作為投資公司和投資控股公司經營業務;收購和持有由任何公司、法團或企業(無論其性質、成立或經營業務地點)發行或擔保的任何類別股份、股票、債權股證、債券、按揭、債務及證券,以及由任何政府、主權國家、長官、信托、地方當局或其他公衆團體發行或擔保的股份、股票、債權股證、債券、債務及其他證券;以及在適當情况下不時更改、調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當時的任何投資;
(b) 有條件或無條件地認購、包銷、以委託或其他方式發行、接納、持有、買賣及轉換各類股票、股份及證券;與任何人士或公司建立合夥關係或訂立利潤攤分、互惠或合作安排;以及發起及協助發起、組建、成立或組織任何類型的公司、合資公司、銀團或合夥公司,藉以購買及承擔本公司的任何物業及負債、直接或間接履行本公司宗旨或實現本公司認爲適宜的任何其他目的;
(c) 行使及執行任何股份、股票、債務或其他證券擁有權所賦予或附帶的所有權利及權力,包括(在不損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則下)由于本公司持有特定比例的已發行或面額股份而獲授的所有否决或控制權;按適當條款向或就本公司于其中所有權益的任何公司提供管理及其他行政、監督及諮詢服務;
(d) 為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無論是否以任何方式與本公司相關或關聯)履行其全部或任何債務提供保證、擔保、賠償、支持或抵押,無論透過個人承諾或本公司當時及未來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物業及資産(包括其未繳款股本)的按揭、押記或留置權或任何上述方法,且不論本公司是否就此收取可觀代價;
(e) 經營發起人及企業家的業務,作爲金融商、資本家、特許經營商、商戶、經紀商、交易商、買賣商、代理、進口商及出口商經營業務,幷從事、經營及進行各類投資、金融、商業、交易、貿易及其他業務;
(f) 從事(無論作爲委托人、代理或其他身份)各種類型物業的房地産經紀人、開發商、顧問、地産代理或管理人、建造商、承包商、工程師、製造商、交易商或賣方業務,包括提供任何服務;
(g) 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購入、出售、交換、移交、租賃、按揭、押記、轉換、利用、處置及買賣各類房産和個人物業以及權利,尤其是各類按揭、債權證、産品、特許權、期權、合約、專利、年金、許可證、股票、股份、債券、保單、賬面債務、商業業務、承擔、申索、特權及據法權産;及
(h) 從事或經營本公司董事會隨時認爲可與上述業務或活動兼容進行或本公司董事會認爲可爲本公司獲利的任何其他合法貿易、業務或企業。
在本組織章程大綱的一般詮釋及第 3 條的具體詮釋中,當中指明或提及的宗旨、業務或權力概不會由于有關任何其他宗旨、業務、權力或本公司名稱的提述方式或推論,或將兩項或多項宗旨、業務或權力相提幷論而受限或被限制,而倘本條款或本組織章程大綱的其他章節存在任何歧義,將根據有關詮釋及注解闡釋,該等詮釋及解釋將擴大及增强且不會限制本公司的宗旨、業務及可予行使的權力。
4. 除公司法(2012 年修訂版)所禁止或限制者外,根據公司法(2012 年修訂版)第 7(4)條規定本公司擁有全部權力及權限實施不受任何法例禁止的目標,並擁有且可以不時及隨時行使自然人或法團(無論任何法團利益問題)隨時或不時可行使的任何及全部權力,以于全球各地作爲委托人、代理、承包商或其他身份進行其認爲就達致其宗旨必要的事項,以及其認爲就此有關或有利或附帶的其他事項,包括(但不限于)透過限制上述各項一般性的任何方式;按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所列方式對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作出必要或適宜修改或修訂的權利;以及進行下列任何行動或事宜的權利,即:支付發起、組建及注册成立本公司所引致的所有開支及相關費用;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登記注册,以便本公司于該地區經營業務;出售、租賃或處置本公司任何物業;開出、作出、接納、背書、貼現、執行及發行承兌匯票、債權證、債權股證、貸款、貸款證、貸款票據、債券、可轉讓債券、匯票、提單、認股權證及其他可流轉或可轉讓票據;借出款項或其他資産幷作爲擔保人;以本公司業務或全部或任何資産(包括未繳股本)爲抵押或無需抵押進行貸款或籌資;將本公司資金進行投資,投資方式由董事會決定;成立其他公司;出售本公司業務以換取現金或任何其他代價;以實物方
式向本公司股東分派資産;就爲本公司提供建議、資産管理及托管、本公司股份的上市及其管理,與有關人士訂立合約;慈善捐款;向前任或現任董事、高級職員、雇員及其親屬支付退休金或退職金或提供其他現金或實物利益;為董事及高級職員投保責任險;經營及進行任何貿易、業務及所有行動及事宜,而本公司或董事會認爲本公司收購及買賣、經營、從事或進行上述各項對上述業務實屬適宜、有利或有助益,惟本公司根據開曼群島法例條款登記注册後,本公司僅可經營根據有關法律須獲發經營牌照的業務。
5. 各股東所承擔的責任僅以該股東所持股份不時未繳付的款額為限。
6. 本公司股本為 1,000,000,000 港元,拆分為 10,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1 港元的股份,且本公司在法律允許的情况下有權贖回或購入其任何股份、增設或削减上述股本(須受公司法(2012 年修訂本)及組織章程細則的條文規限),以及發行其股本的任何部分(無論是具有或不具任何優先權、特權或特別權利的原始、贖回或增設股本,或是否受任何權利須予延後或任何條件或限制規限),因此每次發行的股份(無論宣布爲優先股或其他股份)均享有上文所載的權力,發行條款另行明確宣布者除外。
7. 倘本公司注册爲獲豁免公司,其營運將受公司法(2012 年修訂本)第 174 條的條文規限,且在公司法(2012 年修訂本)及組織章程細則之條文的規限下,本公司有權根據開曼群島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例以存續方式注册爲股份有限公司,幷撤銷于開曼群島的注册。
開曼群島
公司法(2012 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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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2012 年 10 月 9 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有條件採納,並於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當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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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法例第 22 章公司法(2012 年修訂版)
股份有限公司
CIFI Holdings (Group) Co. Ltd.旭輝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之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經修訂及重列)
(經 2012 年 10 月 9 日通過的特別決議有條件採納,並於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當日生效)
公司法第一附表 A 表載有的規定不適用于本公司。
2.1 本細則的邊註不能影響本細則的解釋。
2.2 在解釋本細則時,除非其主旨或上下文義另有規定:
「本細則」 | 指本組織章程細則及于當時有效之任何補充、修訂條文 或重新制定之條文。 |
「聯繫人」 | 聯繫人:對於任何董事而言,指 (i) 他的配偶和任何他或他的配偶的 18 歲以下親生或領養的孩子或繼子女(統稱「家庭利益」); (ii) (他或他的家庭利益爲受益人的任何信托的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行事)或若是全權信托,(據他所知)全權信托的對象; (iii) 他、他的家庭利益及 /或以上第(ii)段提及的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行事)共同直接或間接占有權 |
益股本(幷非通過他們各自在公司的股本)的任 何公司,以便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或香港收購及合幷規則不時指定的其他百分比),作爲觸發强制性公開要約之標準)或更多的投票權或控制董事會的大多數或其附屬機構的任何其他公司;及 (iv) 上市規則規定視為「聯繫人」的任何其他人士。 | |
「核數師」 | 指本公司不時委任履行本公司核數師職務的任何人士。 |
「董事會」 | 指有法定人數出席幷投票的董事會會議中出席的大多數董事。 |
「營業日」 | 指在香港聯交所一般開門營業處理證券業務的日子。為免存疑,因為懸掛 8 號或以上颱風信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之原因,聯交所在香港停止營業、處理證券業務之日在本細則中亦計入營業日。 |
「資本」 | 指公司不時設立的股本。 |
「主席」 | 指主持任何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主席。 |
「公司法」或「法律」 | 指開曼群島法例第 22 章公司法(2012 年修訂本)及當時有效之任何修訂條文或重新制定之條文,幷包括就此而綜合或被替代之每項其他法例。 |
「公司條例」 | 指不時生效之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條例。 |
「公司」 | 指 CIFI Holdings (Group) Co. Ltd.旭輝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公司網頁」 | 指已通知其股東本公司的網頁、網址或域名。 |
「董事」 | 指不時任職的本公司董事。 |
「股息」 | 包括法律准許分類爲股息的花紅股息及分配。 |
「港元」 | 指香港的法定貨幣。 |
「電子」 | 指電子交易法界定該詞的意義。 |
「電子方式」 | 包括用電子發給或接收收件人的通訊之方式。 |
「電子簽名」 | 指為了簽署電子通訊,任何人士在電子通訊上用電子代 號簽署或採用有邏輯聯繫處理。 |
「電子交易法」 | 指開曼群島法例電子交易法(二零零三年修訂版)于當時有效之任何修訂條文或重新制定之條文,幷包括就此而綜合或被替代之每項其他法例。 |
「聯交所」 |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公司收購及合幷守則」 |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佈的公司收購及合幷守則及于當時有效之修訂。 |
「控股公司」 | 具有公司條例所界定該詞的意義。 |
「上市規則」 | 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
「股東」 | 指不時在股東名冊上正式登記為公司股本的持有人包括聯名持有人。 |
「月份」 | 指每個曆月。 |
「普通決議」 | 指根據本細則召開的股東大會上由公司的股東親身或如果允許投票代表投票代表或(如果是法團)他們正式授權的代表投票幷以簡單大多數通過的一項决議,包括按細則第 13.10 條通過的普通決議。 |
「主要股東名冊」 | 指在開曼群島之內或之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地方備存的公司股東名冊。 |
「通過報紙公佈」 | 指按上市規則規定在香港流通的日報其中至少一份英文報紙和至少一份中文報紙上登刊的付費廣告公佈。 |
「在聯交所網頁公佈」 | 指按上市規則在聯交所網頁用英文及中文公佈。 |
「認可結算所」 |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附表 1 第 1 部界定該詞的意義,包括當時有效之任何修訂條文或重新制定之條文,幷包括就此而綜合或被替代之每項其他法例。 |
「股東名冊」 | 指股東總冊和任何股東分冊。 |
「供股」 | 指通過向公司證券的現有股東提呈供股方式,供他們按現有持股比例認購證券。 |
「印章」 | 指公司的公章、證券章或公司按第 22.2 條採用的副印。 |
「秘書」 | 指董事會不時委任爲公司秘書的人士。 |
「股份」 | 指公司股本中的股份。 |
「特別決議案」 | 具公司法所賦予涵義,須由有權表决之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親身或(若股東爲公司)由其正式獲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若允許委任代表)以不少于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之决議案,而指明擬提呈特別决議案之有關大會通告已按照規定發出,亦包括由有權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表决之全部本公司股東以一份或多份各自經一名或多名股東簽署之文據藉書面方式批准之特別决議。 |
「附屬公司」 | 具有公司條例界定該詞的意義,但按上市規則對「附屬公司」的定義解釋。 |
「過戶辦事處」 | 指當時股東名冊備存的地方。 |
2.3 除以上所述,法律中的詞語在主旨及/或上下文意允許之下,在本細則中具有相同意義。
2.4 任何性別詞包括另一性別及中性性別;表示人士和中性的詞包括公司和法團,反之亦然;單數詞包括複數詞和複數詞包括單數詞。
2.5 「書面」或「印刷」包括書寫、打印、平版印刷、圖片、打字或和用可見及長久形式表現詞語或數字的其他模式。僅在公司發通知給按本細則有權收取通知的股東或其他人士時,亦包括以可見形式可接觸的電子媒介方式保存的記錄,以便作未來查閱之用。
2.6 電子交易法第 8 及 19 條不適用。
股本
發行股份
3.1 3.1 在採用本細則之日公司的法定股本是 1,000,000,000 港元, 分為
10,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1 港元的股份。
3.2 在本細則條文及本公司于股東大會作出之任何指示規限下,幷在不影響任何現有股份持有人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附帶之任何特別權利之情况下,董事會可在其决定之時間及按其决定之對價,向其指定之人士發行附有該等優先權、遞延權、資格或其他特權或限制(無論有關股息、表决權、退還資本或其他方面)之任何股份。在公司法及授予任何股東或附于任何類別股份附帶
之特別權利規限下,經特別决議案批准,任何股份之發行條款可規定由本公司或股份持有人選擇將股份贖回。概無股份應發行予持票人。
發行認股權證
如何更改類別權
公司可購買和資助購回自己股份及認股權證
有權增加股本
贖回
3.3 在符合上市規則規定下,董事會可不時按其决定的條款發行認股權證,認購公司的任何類別股份或其他證券,只要認可結算所(以其身份)是公司的股東,則不能發行不記名認股權證。若發行不記名認股權證,則不能發行新的認股權證代替遺失的認股權證,除非董事會毫無合理疑點證實原件已毀和公司收到董事會認爲合適的彌償,才能發出新的認股權證。
3.4 倘本公司股本在任何時候分爲不同類別股份,則任何類別股份附帶之所有或任何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之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在公司法條文之規限下,由持有該類已發行股份票面值不少于四分之三之人士以書面同意或由該類股份持有人另行召開股東大會通過特別决議案批准予以修改或廢除。本細則內有關股東大會之全部條文在作出必要修訂後將適用于各另行召開之大會,惟該等另行召開之大會及其續會之法定人數須爲有關會議當日合共持有(或由受委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該類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于三分之一之一名或多名人士。
3.5 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獲賦予之任何特別權利,將不會因增設或發行與其享有同等權利之股份而視為有所更改,惟該等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明確規定者除外。
3.6 除法律或其他法律或規定或沒有法律或上市規則禁止或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享有的任何權利外,公司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購回本身之任何股份(該詞意在本細則中包括可贖回股份),(惟董事會須在股東于股東大會决定其方式後方可代表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購買或收購認股權證,以便認購或購買他自己的股份和認購或購買他的控股公司的股份,幷按授權或法律沒有禁止的方式作出付款,包括使用股本或直接或間接給予貸款、擔保、贈送、補償、提供擔保或其他形式,財務資助任何人士購買或協助購買或收購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或認股權證。如果公司購買或收購他自己的股份或認股權證,公司或董事會無需按比率選擇購買或收購的股份或對持有相同類別股份或認股權證的持有人采用不同方式或按任何類別股份授予的股息或股本權利進行,但是上述任何回購或收購或財務資助須根據聯交所或香港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不時實施之任何相關守則、規則或規例行使。
3.7 董事會可無需代價接受交還任何已繳足股份。
3.8 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不論當時所有法定股本是否已發行或當時發行的所有股本是否全部繳足,不時通過普通決議發行新股而增加股本。決議將決定新股本增加的款項和劃分為不同款項的股份。
3.9 在法律及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的條文和任何類別股份賦予持有人的特別權利的規限下,可按公司的選擇發行可贖回股份(或由公司/或持有人决定是否回購),包括使用股本贖回股份。
3.10 公司贖回其可贖回股份時,如不通過市場或投標進行則須限定一個最高價;如果通過投標回購,投標須對同類股東開放。
致其他購
買或贖回
購買或贖回不會導
證書須交還作註銷
董事會處理股份
公司可支付佣金
公司不承任何股份信託
股份登記冊
3.11 購買或贖回任何股份不得視爲導致購買或贖回任何其他股份。
3.12 股份被回購、交還或被贖回股份的股份持有人須交還證書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處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如有)作注銷,公司將支付他有關的回購或贖回款項。
3.13 在公司法及公司組織章程大綱規限下,本公司之未發行股份(不論屬原有股本部分或新增股本)須由董事會處置,董事會可在其認爲適當之時間,按其認爲適當之對價及條款,向其認爲適當之人士發售或配發股份或授予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股份。
3.14 除非法律禁止,公司可在任何時候對認購或同意認購(不論絕對或有條件)公司發行的任何股份或促使或同意促使公司任何股份的認購(不論絕對或有條件)向任何人士支付傭金,但是支付傭金,必須遵守與履行法律的條件及要求,及在各種情况下,傭金不能超過每次發行股份價的 10%。
3.15 除了本細則或法律或法院命令另有明文規定外,公司不承認任何人士持有任何股份作爲信托,此外公司不受限制或毋須以任何方式承認(即使有通知)任何股份任何衡平法、或然、未來或部分權益或任何碎股的權益或任何股份的其他權利,除了注册股東享有的所有絕對權利。
4.1 董事會須在他們認爲合適開曼群島以內或以外的地方備存一份股東的股東名册幷在股東名册內記錄股東的詳情,發行給他們的股份和法律要求的其他詳情。
4.2 如果董事會認爲必要或適當,公司可在董事會認爲合適開曼群島以內或以外的地方備存一份或多份股東分册。股東總冊和股東分冊共同在本細則中視為一份股東名冊。
4.3 董事會可自行酌情決定在任何時候轉讓股東總冊的任何股份到任何股東分冊或任何股東分冊的股份到股東總冊或任何其他的股東分冊。
4.4 即使本細則有任何規定,公司須盡快和定期在股東總册記錄任何股東分册的一切股份轉讓幷在任何時候在股東總册備存當時的股東在任何時候各自持有的股份和公司法規定的一切方面事項。
4.5 只要任何股份在聯交所上市,上市股份的所有權可以按上市規則適用該等上市股份的規定進行證明與轉讓。公司對該等上市股份保存的股東名冊(不論
是股東總冊或股東分冊)須記錄法律第 40 章要求的詳情(如記錄不清,則需能複製),或符合上市規則適用于該等上市股份的規定。
4.6 除股東登記冊停止服務的時候和(如適用)細則第 4.8 條的額外規定外,股東總冊和任何股東分冊須在營業時間內開放給股東免費查閱。
4.7 細則第 4.6 條提及的營業時間可在股東大會加入合理限制,但在每個營業日需至少有 2 個小時開放給股東查閱。
4.8 在聯交所網頁刊登通告,或在上市規則之規限下於本公司按本細則所規定以電子方式送交之方式以電子通訊或在報章刊發 14 日(或在供股情況下 6 個營業日)通知後,股東名册可在董事會不時决定之時間及期限,全面或就任何類別股份暫停查閱,惟在任何年度內,暫停期間不得超過 30 日(或本公司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在任何年度均不得超過 60日)。本公司須向要求查閱股東名册或其中部分的人士出示秘書簽署的證明,證實經何人授權在何時按本細則暫停查閱股東名册。倘若更改暫停期間,公司須按本細則列明的程序,提前最少 5 個工作日發出通知。
4.9 在香港設置之股東名册須在一般辦公時間內(在董事會可施加之合理限制下)免費供本公司任何股東查閱,而其他人士在繳交董事會所决定不超過
2.50 港元(或上市規則不時准許之較高金額)之查閱費後亦可查閱。任何股東在繳付 0.25 港元,或公司可規定的較少金額後,可複製股東名冊每 100 個字或其中部分,公司須安排在公司收到要求日後 10 天內寄送任何人士要求的任何副本給該人士。
4.10 除本細則其他條文對股東名冊暫停規定外,董事會可提前指定一個日子作為登記日,決定股東是否有權接收任何大會或續會通知或有權在會上投票或是否有權接受支付股息或分派或任何其他目的。
股票
股票蓋上印章
4.11 在股東名冊上登記為股東的人士有權在分配股份或提交股份轉讓書後(或發行條款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或聯交所不時決定的時間內,以較短時間為準,及在其繳交根據第 7.8 條應繳費用後,對他的所有每一類別股份收取一份股票或如果該名股東要求,當(配股或轉讓的股份數目超過當時股票聯交所的交易單位之數目),若是轉讓,在支付上市規則不時准許對第一次後每份股票支付的款項或董事會不時决定的較少金額後,取得股票聯交所的交易單位或他要求的交易單位之倍數的股票份數和其剩餘股份
(如有)列入一份股票,但是對于若幹人士共同持有的一份或多份股份,公司毋須對該等每位人士發行一份或多份股票,而發行與交付一份或多份股票給若幹聯名持有人中的一位人士,即爲妥善交付所有該等持有人。所有股票須派人送交或通過郵寄給有權收取的股東在股東名册上的地址。
4.12 就公司股份或債權證或代表任何其他證券發出的每份股票須蓋上公司印章,蓋上公司印章須經董事會授權。
每張股票須指定股份數目及類別
聯名持有人
更換股票
公司的留置權
留置權延伸至股息及花紅
出售股份受留置權約束
出售股份的收入之使用
4.13 發行的每份股票須指明發行股份的數目、類別及已繳款項或說明已繳足(視情況而定)或董事會可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
4.14 公司毋須為 4 個名上人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如果任何股票以兩名或以上人士的名義註冊,股東名冊上排名為首的人士應被視為送達通知的唯一股東,除了本細則規定外,通知與公司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除了股份轉讓。
4.15 如股票遭污損、遺失或銷毀,在支付上市規則不時准許的費用或董事會可不時要求的較少款項(如有)和履行董事會認爲適當的條款及條件發表通知,提供證據及彌償後可予更換。倘若是磨損或刮花,須提交舊股票給公司取消。
5.1 如股份(非全部繳付股款的股份)涉及任何已催繳或於規定時間應繳付的款項(不論是否現時應繳付),公司就該款項對該股份擁有首要留置權。公司就該股東和他的遺產對公司的全部債務及責任,不論該等債務在公司被通知任何人士的衡平法或其他權利之前或之後產生和不論還款或付款的時期是否實際到期,即使該等債務是該等股東或他的遺產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公司股東與否,對以該等股東的名義(不論獨立或與其他人士共同)登記的全部股份(已繳足股本除外)具有首要和全部的留置權並可進行質押。
5.2 公司對股份的留置權(如有)將延伸至該等股份的一切股息及花紅。董事會可議決任何股份在指定時間內全部或部分豁免執行本細則的條文。
5.3 公司可按董事會認爲合適的方式將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售賣;但除非留置權涉及的款項當時到期應付或留置權涉及的責任或承諾當時必須履行或執行,而且下述書面通知發出後已届滿 14 天。該書面通知需述明及要求支付當時應付的款項或指出責任或承諾和要求履行或執行該責任或承諾,擬出售違約股東的有關股份。該書面通知需向該股份當時的登記持有人或已向因該持有人身故、精神錯亂或破産而享有該股份的人士發出,否則不得將有關股份售賣。
5.4 公司出售股份的收入,在支付出售的費用後的淨收入須用于支付有留置權的股份應付之債務、責任或承諾,任何結餘須(除了須支付出售前有留置權的股份尚未到期支付的債務或責任外和在公司要求時交還撤銷的股票出售)支付出售時有權享有該股份的人士。爲了使上述出售生效,董事會可授權一些人士轉讓該等股份給購買人,幷將購買人的姓名作爲股東載入股東名册。購買人毋須瞭解購買款項之運用,亦不會因爲出售程序的違規或無效而影響他對該股份的所有權。
如何催繳股款
催繳股款的通知
通知副本寄給股東
股東須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支付
催繳通知可在報章上公佈或通過電子形式發佈
視為發出催繳股款
聯名持有人的責任
董事會可延長支付催繳股款的時間
欠繳股款的利息
欠繳股款終止特權
追收欠繳股款的證明
6.1 董事會可不時向本公司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當中尚未繳付而配發條件無指定付款期之款項(不論爲股份的面值或溢價或其他方式),催繳的款項可以用一筆過款項或分期付款支付。董事會可決定撤銷或延期催繳。
6.2 任何催繳股款的通知須提前至少 14 天發出幷列明付款時間、地點和收款人。
6.3 第 6.2 條提及的通知副本須按本細則規定的方式由公司寄給股東。
6.4 收到催繳股款通知的股東須在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支付催繳股款給董事會指定的人士。收到催繳股款通知的股東須對催繳股款負責,即使其後催繳股款的股份作出轉讓。
6.5 除了按第 6.3 條發出通知外,可以在聯交所網頁刊登通告,或在上市規則之規限下于本公司按本細則所規定以電子方式送交之方式以電子通訊或在報章刊發廣告,通知收取每次催繳股款的獲委任人士和付款的時間及地點。
6.6 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股款的決議即視為決定催繳股款。
6.7 股份聯名持有人須個別及共同負責支付所有有關該股份之被催繳股款及分期股款或其他有關款項。
6.8 董事會可不時自行酌情決定延長支付任何催繳股款的時間並因股東在香港以外居住或因其他董事會認爲合適的原因作出類似的延期,但是不可因寬限及優惠的原因向任何股東提供延期。
6.9 倘任何股份之催繳股款在指定付款日期或該日前尚未繳付,則欠款人士須支付董事會所釐定不超過年息 15 厘由指定付款日期至實際付款日期期間有關款項之利息,但董事會可豁免全部或部分利息。
6.10 如任何股東欠繳公司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不論單獨或與其他人士共同和欠繳利息和開支(如有),則無權收取任何股息、花紅或親身或派投票代表出席大會或投票(除非作爲另一位股東的投票代表),亦不能計入法定人數或行使股東的其他特權,直至該欠繳款項獲繳足。
6.11 在追收欠繳股款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只要證明被起訴的股東在股東名册中登記爲欠債股份的股東或其中一位股東,在會議記錄中已清楚記載通過催繳股款的決議,及該催繳股款通知已按本細則規定並正式寄給被起訴的股東,即為足夠,不需要證實決定催繳的董事之委任或其他事項,上述事項的證明即為債項的最終證明。
配發應付的款項視為催繳股款
提前支付催繳股款
轉讓表格
簽立
董事會拒絕登記轉讓
拒絕通知轉讓要求
6.12 根據股份配發條款于股份分配時或于訂定日期到期應繳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是作爲股份的面值及 /或溢價,爲施行本細則,均須當作是妥爲作出的催繳股款。到期應繳付時,如不繳付,本細則中所有關於支付利息及開支、聯名持有人責任、沒收或其他方面的有關條文即告適用,猶如該款項是憑藉一項妥爲作出及通知的股款催繳而已到期應繳付的一樣。
6.13 董事會認爲合適時可向願意預付款(不論是金錢或金錢價值的東西)的任何股東收取其持有的股份尚未催繳的股款或分期付款。在收到上述預付款時,公司可支付董事會決定的利息。董事會可在任何時候提前至少 1 個月發出書面通知向該股東歸還預付款,除非在上述通知期滿前,上述預付款成爲預付款的股份到期支付的催繳股款。任何該等預付款不能使股東有權在催繳股款付足之前,對支付預付款的股份或其份數作為股東收取在付款之日前應付的任何股息。
7.1 股份轉讓可藉一般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批准之其他格式(與聯交所之標准形式相符)之轉讓文據進行。一切轉讓文據須放置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董事會可決定的任何其他地方。公司須保留所有轉讓文據。
7.2 轉讓文據須由轉讓人或其代表和被轉讓人或其代表簽署,但是董事會可在自行酌情認爲合適的情况下豁免被轉讓人簽署轉讓文據。任何股份的轉讓文據必須以書面形式,由轉讓人和被轉讓人或他們的代表親身或通過傳真簽署
(可以通過機器打印或其他形式),但是如果轉讓人或被轉讓人或他們的代表通過傳真簽名進行簽署,董事會須預先取得該轉讓人或被轉讓人的授權簽名之簽署樣式並合理滿意該等傳真簽名與上述簽署樣式相符。轉讓人將仍被視為股份持有人,直至被轉讓人的姓名在股東名冊上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
7.3 即使第 7.1 條和第 7.2 條規定,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之轉讓可按上市規則准許和董事會批准的轉讓或處理證券的方式進行。
7.4 董事會可自行酌情而不列舉原因拒絕登記轉讓任何未繳足股份或本公司對其擁有留置權之股份。
7.5 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須在轉讓文件送呈本公司當日後兩個月內,向轉讓人及被轉讓人發出拒絕通知書。
7.6 董事會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除非:
(a) 轉讓文據連同有關股票(在登記轉讓後即予注銷)及董事會合理要求出示證明轉讓人有權進行轉讓之其他文件送交本公司登記;
(b) 轉讓文據只涉及一類股份;
(c) 轉讓文據已妥當蓋上釐印(如需蓋釐印者);
(d) 如將股份轉讓予聯名持有人,承讓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數目不超過 4 名;
轉讓要求
不能轉讓給未成年人等
股份轉讓後,股票須交還
何時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
股份註冊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去世
破產時以遺產代理人及受托人登記
選擇登記
/登記代名人的通知
(e) 有關股份不涉及本公司之任何留置權;及
(f) 已就此向本公司繳付聯交所就有關費用不時厘定應付之最高款額(或董事會不時規定之較低數額)。
7.7 不能轉讓給未成年人或任何管轄法院或當局判爲精神不健全人士或法律上無能力管理他的事務的其他人士。
7.8 股份轉讓後,轉讓人持有的股票須交還及按規定取消,幷在被轉讓人繳付相關費用後(該費用由董事會决定幷將不會超過聯交所訂立之上限)發出新的股票給被轉讓人。如果轉讓人保留任何股份包括交還的股票,應在轉讓人繳付相關費用後(該費用由董事會决定幷將不會超過聯交所訂立之上限)發出新的股票給被轉讓人,公司須保留轉讓文件。
7.9 在聯交所網頁刊登通告,或在上市規則之規限下,於本公司按本細則所規定以電子方式送交之方式以電子通訊或在報章刊發通知的 14 日(或在供股之情況下 6 個營業日)後,可在董事會不時決定之時間及期限,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惟在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之期間不得超過 30 日
(或本公司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決定之較長期間,惟該期間在任何年度均不得超過 60 日)。如果更改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日期,公司須提前至少 5 個營業日發出通知宣布暫停或新的暫停日(以較早者爲準)。如果在特別的情況
(即懸掛 8 號或更高風球和黑色暴雨警告)下,導致不能發布通告,則公司須盡可能執行該等要求。
8.1 如股東去世,唯一獲公司承認為對逝者的股份權益具所有權的人,須是(倘逝者是一名聯名持有人)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聯名持有人及(倘逝者是單獨持有人)逝者的合法遺産代理人;但本條所載的任何規定,並不解除已故持有人(單獨或聯名)的遺產就逝者持有或與其他人聯名持有的任何股份所涉的任何法律責任。
8.2 任何人由于某股東去世或破産而有權享有任何股份,于出示董事會所不時恰當要求其出示的證據時,及在符合下文的規定下,可選擇將自己登記爲該股份的持有人,或選擇將其所提名的人登記爲該股份的受讓人。
8.3 人仕,如選擇將自己登記,須向公司交付或送交一份由他本人簽署幷述明他已作出如此選擇的書面通知;如選擇將其他人登記,則須簽署一份有關股份的轉讓書給予該人,以證實他的選擇。本規例中一切關于股份轉讓權利及股
份轉讓登記的限定、限制及條文,均適用于前述的通知或股份轉讓書,猶如有關股東幷未去世或破産,而有關的通知或股份轉讓書是由該股東簽署的股份轉讓書一樣。
保留股息等直至轉讓或傳讓去世或破產股東的股份
欠繳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將發出通知
通知表格
沒有執行通知將沒收股份
被沒收的股份應視為公司的財產
被沒收股份仍需支付款項
8.4 因爲股東去世或破産或被清盤而享有股份的人士有權享有相同股息及其他利益,猶如他就是該股份的登記股東一樣,但是董事會認爲合適時,可以停付應付該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直至該等人士成爲該股份的登記人士或有效地轉讓該等股份,但如果符合第 14.3 條的要求,該等人士可以在股東會上投票。
9.1 任何股份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項在指定付款日期後仍未支付,則在不影響本細則第 6.10 條的規定下,董事會可于該股款尚未支付之時間內隨時向有關股份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支付未付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應計至實際付款日之累計利息。
9.2 該通知須指明另一應在當日或之前付款之日期(不少于發出該通知後 14日)及付款地點,並列明倘仍未能在指定時間或之前前往指定地點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尚未繳付之股份可遭沒收。董事會可收回按本細則沒收的任何股份,在該種情况下,本細則提及的沒收包括收回。
9.3 倘股東不遵照如上所述之有關通知之要求辦理,則獲發出通知之股份于其後而在未支付通知所規定之所有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及利息前,可隨時由董事會通過决議案沒收。沒收將包括有關被沒收股份之所有已宣派但於沒收前仍未實際支付之股息及紅利。
9.4 被沒收的任何股份將視爲公司的財産,幷可按董事會認爲合適的條款及方式重新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在出售或處理之前,董事會可按其認爲合適的條件撤銷該沒收。
9.5 股份被沒收人士將不再爲被沒收股份之本公司股東,惟儘管已被沒收股份,其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于沒收日應就該等股份支付予本公司之全部款項,連同倘董事會酌情規定由沒收日至付款日期為止期間董事會決定不超過年息 15 厘計算之利息,而董事會可要求付款而毋須考慮所沒收股份于沒收日期之價值。在本細則中按股份發行條款,任何款項,不論是股份的票面值或溢價,原定在沒收日後支付,即使付款時間未到,均應視爲在沒收日到期應付和必須在沒收日立即付款,但是其利息只能按指定付款時間與實際付款時間徵收。
沒收股份的證據
沒收後的通知
贖回被沒收的股份之權利
公司要求
催繳股款或應付分
期付款之
沒收股份不能影響
沒收股份的規定適用於欠款
權利
合併與拆細股本和拆細與取消股份
9.6 任何書面法定聲明,如聲明人是公司的董事或秘書,幷述明公司某股份于聲明書所述的日期已被妥爲沒收,則相對于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而言,即爲該聲明書內所述事實的確證。公司可收取由再分配、售賣或處置該股份所獲給予的代價。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簽立一份股份再分配、股份轉讓書,該轉讓書的受惠人是獲得所再分配或售賣或處置的股份的人,而該人須隨即被登記為股份持有人;該人對如何運用有關股份的買款(如有的話)無須理會,而其對該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有關沒收、再分配、售賣或處置股份的程序有任何不規則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
9.7 當沒收任何股份後,必須在沒收前立即通知該股份的股東並在沒收之日將沒收載入股東名冊,但任何沒收不會因爲未能發出該通知或作出上述登記而失效。
9.8 盡管上述沒收之規定,董事會可以在重新分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沒收股份之前,按催繳付款的條件和該股份産生的利息及開支和董事會認爲合適的其他條件(如有)准許購回或贖回被沒收的股份。
9.9 沒收股份不影響公司對已經作出催繳股款及應付分期付款之權利。
9.10 本細則中關于沒收的條文,均適用于根據股份發行條款而于所定時間到期應繳付而沒有繳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是作爲股份的面值或溢價,猶如該款項已憑藉一項妥爲作出及通知的催繳股款而應繳付一樣。
10.1 公司可不時以普通決議案:
(a) 將所有或部分股本合幷及分爲面值大于現有股份之股份。在合幷繳足股份幷將其分爲面值大于現有股份之股份時,董事會或須以其認爲適當之方式解决任何可能會出現的困難,尤其(在不影響前述之一般性原則下)在合幷股份之持有人之間决定將合幷爲每股合幷股份之股份類別,且倘任何人士因而有權獲得合幷股份之零碎股份,則該零碎股份可由董事會就此委任之人士出售,就此獲委任之人士可將出售之零碎股份轉讓予買方,而轉讓之有效性不應受質疑,幷將扣除有關出售費用後之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分派予原應獲得零碎合幷股份之人士,按其權利或利益比例分派,或支付予本公司而歸本公司所有;
(b) 在公司法條文規限下注銷在有關决議案獲通過當日仍未被任何人士承購或同意承購之股份,幷按所注銷股份之面值相應少其股本數額;及
(c) 股本獲分拆或任何其面值分拆爲少于公司組織章程大綱規定之限額,惟不得違反公司法條文,且有關分拆股份之决議案可决定由此所得分拆股份持有人之間,其中一股或更多股份可較其他股份有優先或其他
特別權利,或有遞延權利或限制,而該優先或其他特別權利、遞延權利或限制爲本公司可附加于未發行或新股份者。
減少股本
借貸權利
借貸條件
轉讓
特權
保存抵押記錄
登記債權證或債權股證
抵押未催繳股本
何時召開股東週年大會
特別大會
10.2 本公司可在符合公司法指定之條件下,以特別决議案按公司法批准之形式削减股本或任何資本贖回儲備。
11.1 董事會可不時酌情行使公司全部權力爲公司籌集或借貸或安排支付任何款項,及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物業及資産(現有及日後)與未催繳股本按揭或抵押。
11.2 董事會可按其認爲合適的方式、條款及條件,通過發行公司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之形式,集資、擔保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債務、責任或義務的付款或還款(不論單一或共同擔保)。
11.3 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和其他證券可以轉讓並不受公司與獲發行人士之間的衡平法權利影響。
11.4 任何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可以以折扣、溢價或其他形式發行幷可帶有贖回、交還、提取、分配股份、出席股東大會及投票、委任董事及其他特權。
11.5 董事會須按法律規定對影響公司的物業之一切按揭及抵押妥善備存一份記錄幷妥善遵守法律對注册按揭及抵押物業的要求。
11.6 如果公司發行不可轉讓交收的 (系列或個別票據的 )債權證或債權股證,董事會須對該等債權證持有人作妥善登記記錄。
11.7 倘若將公司未催繳股本進行抵押,其後任何人士進行抵押須受制于上述先前的抵押和無權因通知股東或以其他方式而取得超過上述先前抵押之優先權。
12.1 除每年度之任何其他股東會議外,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在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中指明其為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與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不得相隔超過 15 個月(或聯交所批准之較長時間 )。只要公司成立之日起 18 個月內召開第一次股東週年大會,它無需在其成立之年內或下年召開股東週年大會。董事會將決定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時間及地點。
12.2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一切其他大會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會議通知附錄
遺漏發出通知
12.3 董事會可在他們認爲合適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大會亦可由任何兩位或以上股東向公司在香港的總辦事處,如果公司沒有總辦事處,則向注册辦事處提交他們簽署的書面要求,列明會議的議程後召開,但是在提交上述要求之日,該等簽署人士持有不少于 1/10 公司的已繳足股本並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股東大會亦可由任何一名屬認可結算所的股東向公司在香港的總辦事處,如果公司沒有總辦事處,則向注册辦事處提交他們簽署的書面要求,列明會議的議程後召開,但是在提交上述要求之日,該等簽署人士持有不少于 1/10 公司的已繳足股本並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如果在提交要求日起 21 日內董事會沒有召開於隨後的 21 日內舉行會議,要求人士或他們中持有一半總投票權以上的人士可按相同方式召開股東大會,猶如董事會召開大會一樣。但是須在提交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召開上述會議。因為董事會之原因未能開會造成上述要求而令要求人士産生的一切合理開支須由公司付還他們。
12.4 召開股東xx大會及任何爲通過特別决議而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須發出不少于 21 日之書面通知,而召開任何其他股東特別大會則須發出不少于 14 日之書面通知。除非上市規則有另行規定,通知期包括遞交當日或視爲遞交之日及發出當日,而通告須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及議程以及將於會議上討論之決議案詳細內容,如為特別事項(按第 13.1 條界定),則須列明事項之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須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會議以通過特別決議案之通告須指明 .提呈特別決議案。各股東大會通告須交予核數師及本公司全體股東(惟按照本細則或所持有股份之發行條款規定無權獲得本公司發出該等通告者除外)。
12.5 儘管本公司會議之開會通知期少于第 12.4 條規定的時間,在下列情況獲得同意時,有關會議仍視作已正式召開:
(a) 倘爲股東xx大會,獲全體有權出席及表决之本公司股東或其委任代表同意;
(b) 如爲任何其他會議,則獲全體有權出席及表决之大多數股東(合共持有之股份以面值計不少于具有該項權利股份之 95%)同意。
12.6 公司的每次股東大會通知須在合理顯眼處注明有權出席會議和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投票代表出席和代他投票,投票代表不需要是公司的股東。
12.7 偶爾遺漏發出上述通知或任何有權收取通知的人士沒有收到通知,任何會議或會議上通過的任何决議或議程不能因此無效。
遺漏發出 | ||
投票代表委託書 | xxx收取通知的人士沒有收到通知,任何會議或會議通過的决議或任何議 程不能因此無效。 | |
大會的議事程序 |
12.8 倘若投票代表委托書與通知一起寄出,偶爾遺漏發出該投票代表委托書或任
特別事務
法定人數
如果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取消會議和續會
大會主席
有權延期大會/續會事務
13.1 在股東特別大會上處理之事項及股東週年大會上處理之事項均被視為特別事項,惟下列事項須視為普通事項:
(a) 宣布或批准派息;
(b) 省覽及采納賬目及資産負債表以及董事會與核數師報告及其他規定須隨附于資産負債表之文件;
(c) 選舉董事以替代退任董事;
(d) 委任核數師;
(e) 厘定董事和核數師酬金或决定厘定酬金之方式;
(f) 授予董事會任何授權或權力以提呈、配發、授予有關期權或以其方式處置不超過本公司當時現有已發行股本面值 20%(或上市規則不時指定之其他有關百分比)及根據細則第 13.1(g)條規定購回任何數目的證券之本公司未發股份;及
(g) 授予董事會任何授權或權力以購回本公司的證券。
13.2 兩名親身出席之本公司股東或(或倘若是法團,其正式授權的代表 )其委任代表即爲會議之法定人數,惟倘本公司之記錄上只有一名股東,則法定人數爲親身出席之股東或其委任代表。任何大會開始進行議事,必須達到法定人數,才能處理會議事項(委任主席除外)。
13.3 如在指定的會議時間之後 15 分鐘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而該會議是應股東的請求書而召開的,該會議即須解散;如屬其他情況,該會議須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時間地點舉行,或延期至董事所決定的其他日期,及於董事所決定的其他時間及地點舉行;如在指定的續會時間之後 15 分鐘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則出席的股東或其委任代表(或倘若是法團,它正式授權的代表)即構成法定人數幷可處理會議通知列明的事項。
13.4 董事會主席主持每次大會或如果沒有主席或在任何大會上指定開會時間過後 15 分鐘內主席沒有出席,則出席會議幷有權投票的股東須選出一位董事擔任主席,如果沒有董事出席或出席會議的董事拒絕主持會議,或如果選出的主席拒絕主持會議,則出席會議幷有權投票的股東(不論股東本人或投票代表或正式授權代表)可在他們之間選出一位股東擔任主席。
13.5 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士出席會議的同意下,可(如會議上有所指示,則須)將會議延期,在不同的時間及地點舉行。如果會議延期 14 日或以上,必須提前至少足 7 日發出通知,列明續會召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續會須按原來會議的相同方式召開,但在會議通知中沒有必要指明在續會上討論的事務
性質。除以上所述外,股東無權接收續會通知或處理續會事務,在續會上只能處理在原來會議上尚未處理的事項。
必須投票決定
投票
不能推延投票情況
主席有決定票
書面決議
股東投票
投票計算
去世及破產股東的投票
聯名持有人的投票
13.6 于任何股東大會,任何提呈大會表决之决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决。
13.7 如果要求上述投票方式表决,(除細則第 13.8 條規定外)須按主席指示的方式(包括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票證)和時間及地點(不超過要求投票的會議或續會日起 30 天)進行。不須就沒有立即進行的投票進行通知。投票的結果應視為要求投票的會議之決議。
13.8 凡就選舉大會主席或就應否續會的問題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須于要求提出後隨即進行,不能推延。
13.9 倘若表决票數相等,不論是投票表决或是舉手錶决,會議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13.10 由當時有權收取通知,出席會議和投票的全體股東(如果是法團,其正式委任的代表)簽署的書面决議 (包括特別决議)(一份或多份文件)有效,猶如是在正式召開的股東大會通過的一樣。全體股東簽署確認決議視為於簽署日召開大會通過的決議。
14.1 在任何類別當時附有任何有關表决之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下,于任何股東大會上按股數投票方式表决,則本公司每名親身出席股東(或倘股東爲法團,其正式獲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應按在本公司股東登記册中以其名義登記之股份投票,一股一票。在投票時,享有超過一票的股東毋須使用他的全部票或以相同方式使用全部票。爲免存疑,如果一間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多于一位投票代表,每位投票代表在舉手錶决時持有一票表决權,沒有責任以相同方式使用全部票。
14.2 凡任何股東須根據上市規則就任何特定决議案放弃表决或被限制僅可就任何特定决議案表决贊成或反對,任何股東或其代表違反有關之規定或限制之表决,均不予計算。
14.3 按細則第 8.2 條註冊為股東的人士可在任何大會上按相同方式投票,猶如他就是該股份的登記股東一樣。但是他必須在擬投票的會議召開或續會(視情況而定)召開前至少 48 小時向董事會證明他有權持有該股份或董事會在此之前已接受他有權憑該股份在會議投票。
14.4 如爲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均可親身或委任代表就該等股份在任何大會上表决,猶如其爲唯一有權表决者,惟倘超過一名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任代表在任何大會上表决,則只有該等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
或較先者(視適用情况而定)方有權就有關聯名股份表决。就此,排名先後應參照名册內有關聯名股份之股東排名次序厘定。以逝者名義登記爲股東的數位遺囑執行人或管理人在本條款中應視為聯名持有人。
神志失常的股東之投票
投票資格
拒絕投票
投票代表
書面形式委任投票
提交委任投票代表文書
投票代表的表格
14.5 被有管轄權法院或政府官員頒令指其現時或可能神志失常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處理本身事務之本公司股東,當須進行表决時可由任何在此情况下授權任何人士代其表决,而該人士可委任代表表决。
14.6 除本細則明文規定或董事會另有決定外, (除已正式登記及已支付其當時就名下股份應付本公司之所有款項之本公司股東外 ),任何人士一概不得在該股東大會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或表决(擔任本公司另一股東之代表除外)或估算入法定人數內。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表决者的表决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異議是在表决者作出有關表决的會議或續會上提出的,則不在此限;凡在此等會議中未被拒絕的表决,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在恰當時候提出的任何此等異議,均須交由會議主席處理,而主席的决定即爲最終及具决定性的决定;
14.8 任何有權出席本公司會議幷于會上表决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指派另一人須爲個人)爲其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而該名受委任之代表在會議上享有與該名股東相同之發言權。表决可由股東親自或由其代表作出。受委任代表毋須爲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托任何數目的投票代表出席同一會議 (或同一類別會議)。
14.9 委任代表文據須以書面方式由委任人或其書面授權之受權人簽署,如委任人爲公司,則須加蓋公司印鑒或經由高級職員或其他獲授權之人士簽署。
14.10 委任代表之文據及(如董事會要求)已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不遲于有關委任文據所列人士可表决之會議或續會指定舉行時間 48 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或召開會議或續會通告或隨附任何文件內所指明其他地點)。如在該會議或續會日期後舉行表决,則須不遲于按股數投票表决指定時間 48 小時前送達,否則委任文據會被視作無效。在一般情况下,正在傳送給公司途中的已簽署委任代表之文據是無效的,除非公司獲得委任方經電傳、電送或傳真的確認書確認此事,幷且主席運用其酌情權認爲公司已收到委任代表之文據,相關文據才有效。委任文據在簽署日期起計 12 個月後失效。送交委任代表文據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有關會議或投票安排幷表决,在此情况下,有關委任代表文據被視作撤回論。
14.11 委任代表文據 (無論為指定會議或其他所用 )須爲通用格式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符合上市規則之其他格式,惟須讓股東能指示其受委代表表决贊成或反對
(倘無作出指示或指示有所衝突,則可自行酌情表决)將于會上提呈與代表委任表格有關之各項决議案。委任代表文據應被視爲授權受委代表在其認爲合適時對提呈會議决議案之任何修改進行表决。
委任投票代表的授權
由委任代表/代表於撤回授權時投票仍然有效的情況
法團/結算所由代表出席會議
註冊辦 事處
董事會 組成
董事會
填補空缺 /委任新增董事
股東大會有權增加或減少董事人數
14.12 委任投票代表在大會上投票的文書須(a)視爲授權投票代表在進行投票時按投票代表認爲合適對會議的議案修訂進行投票;及( b)除非另有相反規定,在有關會議的續會上有效,惟該會議原定在該日起 12 個月內召開。
14.13 即使表决前委任人身故、神智失常、撤回委任代表文件或據此執行委任代表文件或股東决議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撤回有關决議或轉讓委任代表文件所涉及的股份,惟本公司于該委任代表文件適用的大會或其續會開始前最少 2 小時,並無在註冊辦事處或細則第 14.10 條提述的任何其他地點接獲有關上述身故、神智失常、撤回或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則根據委任代表文件的條款或股東决議所作出的投票仍然有效。
14.14 凡屬本公司股東的任何法團均可透過董事或其他管理機構的决議或授權書,授權其認爲適當的人士作爲其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會議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會議,且以前述方式獲授權的人士有權代表其所代表之法團行使該法團的權力,猶如其爲本公司個人股東,倘該人士代表法團出席任何會議,則須視爲其親身出席。
14.15 倘一間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爲本公司股東,可授權其認爲適當之人士
(或其代名人)作爲委任代表或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惟倘超過一名人士獲授權,則授權文件須列明每位獲授權人士所代表股份及數目及類別。獲授權人士應視為正式授權,無需提交任何所有權文件、公證授權書及 /或其他證據證實該授權。根據本規定獲授權之人士有權代表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之權利及權力,與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倘身爲持有該授權注明數目及類別股份之本公司個人股東所能行使之權利及權力,即使本細則有相反規定。
公司的注册辦事處設在董事會不時决定在開曼群島的地址。
16.1 董事會須有至少 2 名董事。
16.2 董事會有權隨時及不時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之臨時空缺或作爲新增董事職位。按上述方式獲董事會委任之任何董事,其任期將於本公司下次週年股東大會舉行時屆滿,並有資格於該大會上重選。
16.3 股東大會可不時通過普通決議,增加或減少董事人數,但是董事人數不能少於 2 位。除本細則和法律規定外,公司可通過普通决議選出任何人士擔任董
事,不論是填補空缺或增加現有董事,上述獲委任的任何董事只能任職至下次公司股東xx大會,但有資格參加重選。
擬參選時須發出通知
董事名冊和向註冊處處長發出變更通
有權通過普通決議罷免董事職務
替任董 事
16.4 除非獲董事會建議推選,否則任何人士均不符合資格于任何股東大會獲選爲董事,除非本公司一名有關出席大會通告所述大會幷于會上投票的股東(並非擬獲推選之人士)於有關期間(不少於七日且不早於寄發指定推選之股東大會通告日期第二日至該大會日期之前不多于七日)向秘書發出表明其有意推選有關人士參選的書面通知連同獲提名人士願意參選的書面通知。
16.5 公司須在其辦事處備存一位董事及高級職員名册,記載他們的姓名、地址、職業及法律要求的其他詳情幷寄一份名册副本給開曼群島公司注册處處長和不時按法律規定通知開曼群島公司注册處處長上述董事的任何變更。
16.6 本公司可通過普通決議案將任何任期未屆滿之董事罷免(包括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儘管任何本細則或任何公司與董事之間的協議,及可通過普通決議案委任另一名人士填補其職位。以此方式委任之任何董事之年期僅與其填補之董事倘未被罷免之委任年期相同。本細則的條文並未剝奪被解除職務的董事就終止對他的董事委任或因此造成對他的其他職務之終止而取得本細則規定以外的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權利。
16.7 董事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公司的注册辦事處、公司在香港的總辦事處或于董事會會議,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其他董事)在他未能出席會議時,作爲他的替任董事,和在任何時候以同樣方式確定委任。除非預先經董事會批准,上述委任須董事會批准才生效,但董事會不能拒絕對委任董事作替任董事作出批准。
16.8 如該替任董事發生任何將導致董事職務被終止的情況,則該替任董事的委任將因止終止。
16.9 替任董事(除非不在香港)有權收取與放棄收取(代替他的委任人)董事會發出的會議通知幷作爲董事出席他的委任人沒有親身出席的會議幷投票和出席會議時履行他的委任人作爲董事的一切職責和進行會議的其他事項幷計入法定人數,本細則其他有關董事會會議的規定照常適用,猶如他(代替他的委任人)就是董事一樣。如果他本人也是董事或爲超過一位董事擔任替任董事出席會議,他的投票權將累增,他無需以相同方式投全部票。如果他的委任人當時不在香港或未能或無行為能力處理事情(如果其他董事沒有收到相反的事實通知,替任董事的證明為決定性),他對任何董事會書面决議的簽名將猶如他的委託人的簽名一樣有效。董事會可不時決定董事會的任何委員會,上述規定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他的委任人是委員的任何委員會會議,除了以上所述,任何替任董事無權擔任董事亦不能視為本細則中的董事。
16.10 替任董事有權對他有權益或利益的安排或交易訂立合同幷獲支付或賠償款項,猶如他就是董事一樣,但是他無權向公司收取替任董事的酬金,除了他的委任人不時通知公司應付給委托人的酬金部分(如有)。
16.11 除了細則第 16.7 條至 16.10 條規定,董事可委派投票代表出席任何董事會會議(或任何董事會的委員會會議),在該種情况下,投票代表出席會議或投票應視爲該董事所爲。投票代表無需是董事。細則第 14.8 至 14.13 條經必要的變更後,適用于董事委任的投票代表(但委任投票代表的文書從簽訂之日起 12 個月期滿後失效該條並不適用),但在文書規定的時間內有效,或如果沒有文書規定,則有效至以書面撤銷。此外,董事可委任數位投票代表,但只有一位投票代表可代替他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委員會會議)。
董事資格
董事酬金
董事開支
特別酬金
董事總經理酬金
當董事職務離職
16.12 董事無需持有任何資格股份。任何董事無須因為達到任何特定年齡而離任或因此失去資格參加再選或被再委任為董事。
16.13 董事可就其服務收取由董事會或本公司于股東大會(視適用情况而定)不時厘定之酬金。除非厘定酬金决議案另有規定,否則酬金按董事間同意之比例及方式攤分,或如未能達成協議,則由各董事均分,惟任職時間少于整段有關酬金期間之董事僅可按其任職時間比例收取酬金。該等酬金爲董事擔任本公司受薪職位職務而獲得任何其他酬金以外之酬金。
16.14 向任何董事或前任董事支付款項作爲離職補償或其退任對代價或有關付款
(幷非合約規定須付予董事者)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于股東大會上批准。
16.15 董事可報銷在執行董事職責時産生之所有合理支出,包括出席董事會會議、委員會會議或股東大會之往返交通費,或處理本公司業務或執行董事職務之其他費用。
16.16 倘任何董事應本公司要求提供任何特殊或額外服務,則董事會可支付特別酬金。有關特別酬金可以薪金、傭金或分享利潤或雙方同意之其他方式支付予該董事,作爲其擔任董事所得一般酬金外之額外報酬或代替一般酬金。
16.17 董事會可不時釐定執行董事 (按細則第 17.1 條委任)或獲委任執行本公司其他管理職務董事之酬金,以薪金、傭金或分享利潤或其他方式或以上述全部或任何方式支付,幷可包括由董事會不時决定之其他福利(包括購股權及 ╱或退休金及╱或約滿酬金及 ╱或其他退休福利)及津貼。上述酬金爲收款人作爲董事原應收取酬金以外之報酬。
16.18 在下列情況下董事須離職:
(a) 如董事致函本公司之注册辦事處或其香港總辦事處以書面通知辭職;
(b) 如任何具管轄權之法院或官員因董事現時或可能神志失常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處理其事務而頒令該董事辭職及董事會議决將該董事撤職;
(c) 如未告假而連續 12 個月缺席董事會會議(除非已委派替任董事代其出席)且董事會議决將其撤職;
(d) 如董事破産或接獲接管令或暫停還債或與所有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
(e) 如法律或細則規定其不再或被禁止出任董事;
(f) 如在任董事(包括其本身)不少於四分之三(倘非整數,則以最接近較低整數爲準)之董事簽署書面通知將其撤職;或
(g) 如根據細則第 16.6 條以普通決議案將該董事撤職。
輪值退任
董事可與公司訂合同
於本公司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三分之一 (或倘董事人數並非三或三之倍,則最接近而不少於三分之一 )在任董事須輪值退任,惟每位董事(包括以指定年期獲委任之董事)須至少每三年輪值退任一次。按細則第 16.2 條或細則第
16.3 條委任的董事不列入考慮輪值退任。退任董事之任期僅至其須輪值退任之股東xx大會結束止,届時將符合資格于會上重選連任。本公司可於董事退任之任何股東週年大會選舉相同數目人士為董事以填補任何董事退任空缺。
16.19 任何董事或候任董事不應因其職位而失去以賣方、買方或任何其他身份與本公司訂立合約之資格;任何該等合約或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與任何董事爲其股東或在其中享有權益之任何人士、公司或合夥組織簽訂之任何合約或作出之安排亦不得因此而撤銷,而任何參與訂約或作爲股東或享有權益之董事亦毋須僅因出任董事職務或由此建立受托關係而向本公司交代其因任何該合約或安排獲得之利潤,惟倘該董事在該合約或安排擁有重大權益,此類董事必須于實際可行情况下盡早于董事會會議上申報利益,幷以個別通告或一般通告,聲明其因通告所列事實而應被視爲隨後于本公司可能訂立之任何特定類別合約中擁有權益。
16.20 任何董事可繼續擔任公司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其他高級職員或股東。(除非公司與該董事另有協議),董事毋須向公司或股東解釋他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其他高級職員或股東所收取的任何薪酬或其他實益。董事可行使公司持有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授予的投票權或作爲其他公司的董事按他們認爲合適的方式行使
(包括行使該權利委任他們或他們中的任何人士爲該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公司的任何董事可按上述方式在行使其投票權時投贊成票,即使他可能被委任爲該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或即使他可能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有權益。
16.21 董事可在擔任董事的同時按董事會决定的條件及時期擔任公司任何其他職務或有收益的工作(核數師除外)幷可獲得董事會可决定的額外酬金(不論以
薪酬、傭金、參與分配利潤或其他形式),額外酬金是其他條款規定的酬金以外的酬金。
董事不得對他有重大利益的事宜投票
董事可對委任投票 (除了他的委任)
誰決定董事是否有
16.22 董事不得就其本身或其聯繫人擁有任何重大權益之合約、安排或任何其他方案等之相關董事會决議案表决(亦不得計入會議之法定人數內),即使其作出表决,其表决亦不得計入結果內(該董事亦不可計入决議案之法定人數內),惟此項限制不適用于下列情况:
(a) 提供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
(i) 就董事或其聯繫人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要求或爲其利益借出款項或産生或承擔責任而向董事或其任何一方提供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
(ii) 就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自行根據擔保或彌償或以提供抵押形式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不論單獨或共同)之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責任或債務而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擔保或彌償保證;
(b) 有關發售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可能發起或擁有權益之其他公司之股份、債券或其他證券(或由本公司或該等公司發售)以供認購或購買,而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因有參與售股建議之包銷或分包銷而享有權益之任何方案;
(c) 有關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僱員利益之任何建議或安排,包括:
(i) 采納、修訂或執行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可能享有利益之任何雇員股份計劃或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購股權計劃;或
(ii) 采納、修訂或執行有關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董事、其聯繫人及雇員之退休金或公積金或退休、身故或傷殘撫恤計劃,而該等建議或安排幷無給予任何董事一般不會給予與該計劃或基金有關類別人士之特別權利或利益;及
(d) 董事或其任何聯繫人僅因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債券或其他證券權益而與其他本公司股份或債券或其他證券持有人以相同方式擁有權益之合約或安排。
16.23 如果考慮安排委任兩位或以上董事擔任公司或公司有權益的其他公司的職務
(包括安排、更改、終止任期),應對每位董事通過一項獨立的决議,在該種情况下有關的每位董事(如未被細則第 16.22(a)段禁止)有權對每項議案投票(並列入法定人數),除了有關他的委任的議案。
16.24 如果在任何會議上提出董事或他的聯繫人對合同安排、交易或擬訂合同、安排、交易是否有重大權益或上述交易是否重大或任何董事有否投票權或是否
構成法定人數,該等問題若未能由他自願放棄投票或不計入法定人數解決,則該等問題應提交給會議主席(或如果涉及主席的權益,則會議的其他董 事),而主席對其他董事的裁決(或如適用,其他董事對主席的裁决)是最終的决定,除非有關董事(或如適用,主席)及 /或他的聯繫人的權益沒有如實地披露給董事會。
有權委任董事總經理等
罷免董事總經理等
終止委任
有權轉委
17.1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任何一位或多位董事擔任下列職務: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及/或公司的其他管理職務,董事會可不時按細則第 16.17條决定他們的任期及薪酬條件。
17.2 本細則第 17.1 條獲委任職務的董事,,可由董事會罷免其職務(不影響他與公司之間有關該任命的任何合同規定他可向公司提出的索償或公司可向他提出的索償)。
17.3 按本細則第 17.1 條獲任職務的董事須受制于其他董事一樣的輪值、辭職及解除條件,如果他因任何理由不再擔任董事,則須立即終止其董事總經理職務
(不影響他與公司之間有關該任命的任何合同規定他可向公司提出的索償或公司可向他提出的索償)。
17.4 董事會可不時授予他們認爲合適的任何董事會權力給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執行董事,但上述董事行使所有權力須受制予董事會不時制訂與施加的規則及限制,該等權力可在任何時候收回、撤銷或修改,但不能影響信實及沒有收到收回、撤銷或修改通知的人士。
18.1 在董事會行使細則第 19.1 至 19.3 條賦予的權力的限制下,本公司業務由董事會管理。除本細則指明董事會所獲得之權力及授權外,董事會可行使或進行
董事會享有公司的一般權利
x公司可行使或進行或批准之一切權力及一切行動及事項,而該等權力及事項幷非本細則或公司法指明或規定須由本公司于股東大會上行使或進行者,惟必須遵守公司法及本細則之規定及本公司不時于股東大會上制訂任何與有關規定不致産生矛盾之規例(惟所制訂之規例不會令董事己通過在有關規例不存在之情况下屬有效之過往事項失效)。
18.2 在不影響本細則賦予的一般權力下,特此明文聲明,董事會具有下列權力:
(a) 授予任何人士權利或期權,令其可要求在未來的日期按協議的面值或溢價分配給他任何股份;及
(b) 提任何個別業務或易或參與分配該利潤或在公司一般利潤中的利益給公司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雇員,不論是增加或代替薪金或其他酬金。
18.3 如困公司香港注册成立,除了在本細則通過之日實施的公司條例第 157H 條的准許或除了公司法的准許以外,公司不能直接或間接:
(a) 提供貸款給董事或他的聯繫人或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
(b) 就任何人給董事或有關董事的貸款訂立任何擔保協議或提供擔保;或
(c) 如果任何一位或多位董事(共同或單獨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間公司的控股權益,貸款給該公司或與任何人士訂立貸款給該公司的任何擔保協議或提供任何擔保。
經理的委任及薪酬
任期及權力
委任的條款及條件
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等
召開董事會會議
19.1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公司的總經理、一位或多位經理幷通過薪金、傭金或授權參與公司利潤分配或組合以上方式厘定他們的酬金幷支付總經理、經理聘請的任何為進行公司業務而聘請的員工的工作開支。
19.2 總經理,經理任期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可授予他們董事會認為適當的任何權力。
19.3 董事會可按他們認爲合適的條款及條件與總經理、經理訂立合同,包括授予總經理、經理權力為進行公司業務而委任副經理或其他僱員。
20.1 倘董事會認爲適當,可在全球任何地方舉行會議以處理業務,將會議延期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及議事程序,和决定處理會務必要的法定人數。除非另有規定, 2 位董事出席會議構成法定人數。本細則中,替任董事應計入法定人數,如替任董事代表一個以上的董事,在計算法定人數時應分開計算他 (如果他是董事 )和他代表的每位董事 (但只得一位人士出席會議則不視為達到法定人數 )。董事可通過電話或電話會議或類似的通訊設備(所有參加會議的人士均可互相以聲音溝通)參加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的委員會會議,以此等方式參與會議的董事亦被視為親身出席會議。
20.2 任何一位董事也可在任何時候召開或要求秘書在任何時候召開董事會會議。若董事會沒有決定,公司將提前 48 小時按董事不時通知公司的電話、傳真、電報、地址或董事會不時决定的其他方式發出通知給各位董事。
如何決定議案
主席
會議權力
有權成立委員會及授權
委員會的行為猶如董事會作出一樣
委員會會議程序
大會及董事會會議程序記錄
即使有缺陷,董事會或委員會的行為有效
有空缺時董事會的權力
20.3 在細則第 16.19 至 16.24 條的規限下,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上提出之議題,須以大多數票决定。倘票數均等,則會議主席可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20.4 董事會可選出他們的會議主席幷决定其任期;但如果沒有選出主席或如果在任何會議開始後 15 分鐘內主席沒有出席,出席的董事可在他們之間選出一位董事擔任主席
20.5 董事會會議只要有法定人數出席,就可以行使本細則當時授予董事會行使的任何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20.6 董事會可授予任何權力給由董事會認爲合適的成員或董事(包括他們的被委任人沒有出席時的替任董事)所組成的委員會。董事會可以隨時取消全部或部分授權或撤換該委員會的人士或目的。上述委員會在行使上述權利時必須遵從董事會不時訂下的任何規定。
20.7 委員會按規定作出和履行委任的職責的一切行爲均爲有效,猶如董事會作出該行為一樣。董事會有權經公司在大會上同意發薪給任何委員會和將該等酬金列入公司的現行開支。
20.8 任何委員會(由 2 個或以上董事會董事組成)的會議及程序須受本細則有關董事會會議及程序和沒有被細則第 20.6 條施加的規定取代的的條文規管。
20.9 董事會須對下列事項作會議記錄:
(a) 董事會委任的一切高級員工;
(b) 出席每次董事會會議和按細則第 20.6 條委任的委員會會議的董事姓名;
(c) 董事對他在任何合同或擬訂合同有任何利益和與他的職務有任何衝突作出的一切聲明或通知;及
(d) 在所有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上通過的一切決議及議程。
20.10 上述會議記錄經會議主席或下次會議的主席簽署後成爲該議程的最終證據。
20.11 董事會或董事會的委員會會議或擔任董事的人士作出一切真誠的行爲(即使在其後發現上述董事或人士的委任有任何缺陷或他不合資格)應視爲有效,猶如該等人士是正式委任的和是合資格的董事或委員會委員( 視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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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即使董事會有任何空缺,餘下的董事可行事,但是若他們的人數少于本細則規定的最少人數,剩下的董事可增加董事達到該人數或召開公司的大會,但不得行使任何其他權力。
董事會的決議
委任秘書
同一個人不能同時擔任董事及秘書
保存與使用印章
備用印章
支票及銀行安排
20.13 除非上市規則另有規定,由每位董事(或按細則第 16.9 條委任他們各自的替任董事)簽署的書面决議完全有效,猶如是在正式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的一樣,幷可由數份同樣格式的文件,每份文件由一位或多位董事或候補董事簽署組成。儘管上文所述,倘若書面决議關乎的任何事宜或事務牽涉本公司主要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或董事利益幷與本公司的利益衝突,而董事會斷定該利益衝突屬重大的,則該决議不具效力且不得生效。
21.1 董事會可按他們認爲合適的條款、薪酬及條件委任秘書幷可終止上述委任。按法律或本細則要求或授權秘書作的一切事情,如果沒有秘書或因任何原因秘書不能行事,則由董事會委任的任何助理秘書或副秘書處理;或如果沒有任何助理或副秘書可以行事,則由董事會一般授權或因上述事宜特別授權任何高級職員行事。
21.2 如法律或本細則的條文要求或授權董事及秘書同時行事,則不能由身兼董事及秘書的人士處理。
22.1 董事會須妥善保存印章,該印章只能由董事會授權或董事會授權的委員會代表董事會使用,蓋章的每份文件必須由董事簽署幷由秘書或任何一位董事或董事會爲該目的委任的其他人士加簽。證券印章須是傳真印幷印有“證券"一詞的公章,專門蓋於公司發行的證券和證明發行的證券。但是董事會可以議决在一般情况或特別情况下(受董事可决定的方式限制)上述證券印章、簽名或印在股票、認股權證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用傳真或其他機械形式作證明時毋須任何人士人手簽名證明。按本細則規定的方式簽署的每份文書可視為董事會已授權蓋章及或簽署(只適用于真誠人士)。
22.2 公司可存有備用印章,在董事會決定時在開曼群島以外使用。公司可通過書面及蓋章委任任何海外代理人、委員會作爲公司的正式授權代表,旨在使用備用公章及蓋印,他們可對上述使用施加他們認爲合適的限制,在本細則中對印章的提述如果適用應視爲包括上述任何備用公章。
22.3 必須按董事會不時通過决議决定的方式簽署、提取、接受、背簽或以其他
形式(視情況而定 )使用任何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流通票據和對支付給公司的款項發出收據,公司須在董事會不時决定的銀行開立公司賬戶。
有權委任受權人
授權人簽署契約
地區或當地董事會
有權設立退休金和僱員股份期權計劃
資本化權力
22.4 董事會可不時和在任何時候通過授權書並蓋上公章,委任任何公司、商社或人士或其他臨時人士(不論是董事會直接或間接提名)為公司的受權人,並享有董事會授予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不能超過本細則規定董事的權力)和在董事會認爲合適的期限及條件限制下行事。任何該等權力或授權可按董事會認爲合適的條件保護上述受權人幷授予再授權權力,包括授權及酌情權給上述任何受權人。
22.5 公司可以蓋上公章的書面通知,授權任何人士作爲他的受權人處理一般事宜或特別事宜,幷可代表他在世界各地簽署契諾及文件或簽訂合同,上述授權人代表公司簽署幷蓋章的任何契約須約束公司幷有效,猶如蓋上公司公章一樣。
22.6 董事會可以在開曼群島、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地方成立任何委員會、地區或當地董事會或代理人管理公司的事務幷可委任任何人士爲該等委員會委員、地區或當地董事會或代理人和厘定他們的酬金幷可授予該等委員會、地區或當地董事會或代理人董事會擁有的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除了沒有催繳股款及沒收股份之權力)幷有再授權之權利,可授權任何當地董事會委員填補任何空缺和在即使有任何空缺情况下行事,上述委任或授權可基于董事會認爲合適的條款及條件,董事會可辭退上述委任的任何人士並可撤銷或更改任何授權權,但是真誠人士在沒有收到撤銷或更改通知情况下不受影響。
22.7 董事會可設立與保持或促使他人設立與保持任何非供款或供款性質的退休金與離職金基金或 (經普通決議同意 )雇員或高級職員股份期權計劃,提供捐款、恩恤金、退休金、津貼或報酬給目前或過去任何時候受雇于或服務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本公司的聯營公司的人士或目前或過去任何時候擔任本公司或公司上的其他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或在本公司或該等其他公司受雇或擔任受薪職務的人士及該等人士的妻子、寡婦、家庭、受養人。董事會還可設立與資助或贊助任何社團、協會、會所或基金,以促進或實現公司或上述任何其他公司或任何人士的利益及福利,並為上述該等人士支付保險費,認購或擔保慈善項目展覽或任何公眾、普通或有用項目。公司單獨或與上述其他公司共同作出以上任何事情。受雇或任職的董事有權分享上述任何捐款、恩恤金、退休金、津貼或報酬及保留他自己的實益。
23.1 公司在大會上可應董事的建議,議决公司宜將當其時記在公司任何儲備帳上的貸項或損益表上的貸項的款額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將當其時因其他理由而可供分發(幷無需用以支付優先股息)的款額的任何部分,化爲資本,據此該款項須撥出作分發給若以股息分發即會有權分得該部分款項的成員,且須按與作爲股息分發時相同的比例分發,但作出該分發的條件是該款項不能以現金支付,而只能用于繳付該等成員各別所持有的任何股份當其時未繳的股款、或用于繳付公司的未發行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全部款額,該等未發行的股份或債權證是會入帳列爲全部繳足股款而按前述比例分配或分
發給該等成員的,又或部分用此一方式而部分用另一方式處理;董事須使上述的决議得以生效︰但爲施行本條的規定,股份溢價帳及資本贖回儲備基金及任何代表未變現溢利的儲備只可運用于繳付作爲全部繳付股款的股份而分配給公司成員的未發行股份的股款或繳付催繳股款,惟以上所述皆受公司法所限。
資本化決議的效力
有權派發股息
23.2 當細則第 23.1 條提及的决議通過後,董事會須對决議資本化的未分配利潤作出適當安排與使用。所有配股和繳足股份、債權證、其他證券(如有)的發行和其他一般事項須作出相應的行爲及事情,使其有效。董事會具有充分權力:
(a) 在股份或債權證、其他證券爲可分配的零碎份額下,以他們認爲合適的方式發行零碎股證書或支付現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包括規定全部或部分碎股所有權合幷出售,淨收入分配給有權人士或不處理或取最大或最少整數或碎股所有權的實益歸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
(b) 在沒有注册聲明或其他特別或繁瑣的手續而向股東要約將會或可能會違法,或當董事會認爲决定有關法律及其他要求的存在及範圍的費用、收費或所造成的延遲超出公司的實益的情况下,董事會可排除註冊地址在任何地區的任何股東的參與權或資格;及
(c) 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有資格股東與公司訂立協議,規定將他們有權的任何其他股份、債權證或債權股證在資本化時進行配股,貸記爲繳足股份或(視情况需要)由公司代表他們以決議用於資本化的利潤中他們各自的部分,支付他們現有股份中尚未支付的款項或其中部分。按上述授權制訂的任何協議爲有效和對所有該等股東有約束力。
23.3 董事會可以指明(就有關他們按本細則第 23.2 條酌情同意的資本化)(在根據上述資本化有權享有配股和分配公司未發行股份或債權證的繳足款項股東之要求)將已繳足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配發予股東書面通知公司他提名的人士,該通知須在召開股東大會批准資本化之前送到董事會。
24.1 按照法律及細則,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宣布以任何貨幣派發股息,惟此等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之款額。
24.2 公司投資收取的股息、利息、花紅和其他實益及優惠和公司當時收到的傭金、受托費、代理費、轉讓費及其他費用及收據費用在扣除管理費和借款利息及董事會認爲屬于經營性質的費用後,構成公司利潤的一部分,可用作分配。
董事會有權支付中期股息
董事會有權宣派特別股息
不能用股本支付股息
以股代息
24.3 董事會認爲本公司利潤合理時,可不時向本公司股東支付中期股息,特別是
(在不影響上述一般適用範圍下),如果公司的股份爲不同類別,董事會可對公司不同類別股東派發中期股息,給予延遲或非優先股及給予優先股股東股息,而只要董事會公平行事,便不會對持有優先股權的股東有任何責任。
24.4 董事會認爲可分派利潤合理時,亦可按任何應支付股息之固定比例每半年或在其他由其選定時段支付股息。
24.5 董事會有權在他們認爲合適的日期對任何類別股份宣派特別股息。細則第
24.3 條的條文對董事會派發中期股息的權利及豁免責任經適當變通後適用於宣派與支付特別股息。
24.6 股息只能用公司可合法分配的利潤及儲備包括股份溢價支付,公司對任何股息不付利息。
24.7 當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進一步議決:
(a) 配發入賬列為繳足股份作為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且有權獲派股息之本公司股東可選擇收取現金作為全部股息或部分股息以代替有關配 發。在此情況下,下列條文須適用:
(i) 任何上述配發的基準須由董事會釐定;
(ii) 于决定配發基準後,董事會須至少提前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知會彼等所獲得的選擇權,幷隨附選擇表格,注明其須遵循的程序及爲使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而必須送達的地點及最後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並未正式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非現金選擇權股份」)不得以現金派付股息(或以上述配發股份的方式支付的部分股息),而須按上述厘定的配發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爲繳足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爲此,董事須撥付及運用本公司未分配利潤的任何部分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項、股份溢價賬及股本贖回儲備金(如有任何該儲備金或損益賬的任何部分),或董事厘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從中計提相當于按該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總面值的款項,幷用于繳付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的全部股款;或
(b) 有權獲派股息之本公司股東可選擇收取入賬列為繳足之股份配發以代替董事會認爲適合之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情況下,下列條文須適用:
(i) 任何上述配發基準須由董事釐定;
(ii) 于决定配發基準後,董事須至少提前兩個星期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知會彼等所獲得的選擇權,幷隨附選擇表格,注明其須遵循的程序及爲使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而必須送達的地點及最後日期與時間;
(iii) 股東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
(iv) 正式行使選擇權的全部或部分股份(「選擇股份」)概不獲派付股息,而須按上述厘定的配發基準向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入賬列爲繳足的股份來以股代息,爲此,董事須撥付及運用本公司未分利潤的任何部分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別賬項、股份溢價賬及股本贖回儲備金)或損益賬或董事厘定可供分派的其他款項,從中計提相當于按該基準將予配發的股份總面值的款項,幷用于繳付按該基準配發及分派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適當數目股份的全部股款。
24.8 根據本細則第 24.7 的條文所配發的股份,將與各獲配發人當時所持股份屬相同類別,幷在各方面與有關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惟僅不能享有:
(a) 有關股息(或上文所述的以股代息或收取現金股息選擇權);或
(b) 就派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支付、作出、宣派或宣布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在董事宣布計劃就有關股息應用本細則第 24.7(a)條或 24.7(b)條的條文或宣佈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的同時,董事指明根據本細則第 24.7 條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分享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24.9 董事會可進行其認為必需或權宜的所有行動或事宜,以便根據本細則第 24.8條的條文進行任何資本化處理,倘可予分派的股份不足一股,董事會可全權制定其認爲適宜的相關條文(包括規定合幷及出售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額且所得款項淨額分派予有權享有的股東,或可不理會或調高或調低全部或部分零碎配額,或零碎配額須累算歸予本公司而非相關股東利益)。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體受益股東就有關資本化及附帶事宜與本公司訂立一份協議,根據該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須對所有相關人士有效幷具有約束力。
24.10 儘管本細則第 24.7 條的條款規定,在董事會推薦建議下,本公司可就任何特定股息以普通決議案方式議決及指定配發入賬列為繳足之股份作為派發全部股息,而不給予本公司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以代替有關配發之權利。
24.11 倘在任何股東的登記地址所屬地區如無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而傳閱任何有關股息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要約文件屬或可能屬不合法,或董事認爲成本、開支或確定適用于該等要約或接納該等要約的法律及其他規定是否存在或其涵蓋範圍時可能造成的延誤與本公司所得利益不成比例,則董事會可于任何情况下决定不向該等股東提供或作出本細則第 24.7 條下的股息選擇權及股份配發,且在任何該等情況下,上述條文須與有關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詮釋。
股份溢價和儲備金
按繳足股本比例支付股息
保留股息
扣減債務
股息及催
24.12 董事會須設立一個賬戶,戶名稱為股份溢價賬戶並將不時從發行公司股份支付的溢價款項或價值撥入該賬戶。公司可按公司法允許的任何方式使用該股份溢價賬戶。公司須在任何時候遵守公司法對股份溢價賬戶的規定。
24.13 董事在建議分派任何股息之前,可從本公司利潤中劃撥其認為適當的金額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金,董事會可酌情動用該等儲備金,以清償針對本公司的索償或債務或或然負債或支付任何貸款股本或補足股息或用作任何其他本公司利潤可適當運用的用途。而倘有關儲備金無需立即用作上述用途,董事會可同樣酌情將有關款項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投資於董事會可能不時認為適當的投資(包括本公司股份、認股權證及其他證券),從而無需獨立於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撥留任何儲備金。董事會亦可將其認為不宜作為股息分派的任何利潤結轉,而非將其劃撥作儲備金。
24.14 除任何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股息 (就派發股息期間之未繳足股份而言 )須按派發股息之任何期間之實繳股款比例分配及支付。就細則而言,x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付之股款將不會視為股份之實繳股款。
24.15 董事會可保留就對本公司有留置權之股份所應支付之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幷可用作抵償有關該留置權之債務、負債或承擔。
24.16 倘就股份而言,任何人士根據本文所載有關轉讓股份的條文有權成為一名股東,或根據該等條文有權被轉讓股份,則董事會可保留就該等股份所應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直至有關人士成為該等股份的股東或被轉讓該等股份。
24.17 董事會亦可自任何本公司股東應獲派之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中,扣除其當時應付本公司之催繳股款、分期股款或其他應付款項(如有)。
24.18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可向股東催繳大會議决的股款,但向各位股東催繳的股款不得超過向其支付的股息,以便催繳股款可在派發股息的同時支付,股息可與催繳股款相抵銷(倘本公司與股東作出如此安排)。
24.19 在本公司股東于股東大會批准下,董事會可規定以分派任何特定資産(尤其是任何其他公司之實繳股份、債券或用以認購證券之認股權證)之方式代替全部或部分任何股息,而當有關分派出現困難時,董事會可以其認爲適當之
方式解决,尤其可略去零碎配額、將零碎配額以四捨五入凑成整數或規定零碎股份須撥歸本公司所有,亦可厘定任何該等指定資産之價值以作分派,且可决定按所厘定之價值向本公司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權利,幷可在董事會認爲權宜情况下將該等指定資産交予信托人,還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必需的轉讓文據及其他文件,有關委任應屬有效。倘有必要,須根據法律條文提呈合約備案,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收取股息的人士簽署有關合約,有關委任應屬有效。
轉讓的影響
發行認股權證
股份聯名持有人收取股息的收據
郵寄款項
無人領取的股息
24.20 在股份轉讓登記前,轉讓股份並不同時轉移其享有任何就有關股份已宣派的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24.21 宣布或議决派付任何類別股份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任何决議(無論是本公司于股東大會作出的决議或董事會决議),可訂明于指定日期的營業時間結束時須向登記爲有關股份持有人的人士支付或作出該等股息或分派,即使指定日期爲通過决議之日前的日期;及須按照上述人士各自登記的持股量支付或作出股息或其他分派,但不會影響任何該等股份的轉讓人與承讓人之間就有關股息享有的權利。
24.22 兩名或以上聯名持有人的其中任何一人可就應付有關該等聯名持有人所持股份之股息、中期股息或特別股息或花紅及其他應付款項或可分派權利或財産發出有效收據。
24.23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定,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股份持有人之現金可以支票或股息單方式寄往有權收取之本公司股東之登記地址,或如爲聯名持有人則寄往本公司股東名册有關聯名股份排名首位股東之登記地址,或股東或聯名持有人以書面指示之地址。各支票或股息單應以只付予抬頭人之方式付予有關股東或有關股份聯名持有人在本公司股東名册排名首位者,郵誤風險概由有關人士自行承擔,而當付款銀行兌現該等支票或股息單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該等支票或股息單代表之股息及 ╱或紅利充分履行責任,不論其後該等支票或股息單被盜或其中之加簽似為偽冒。
24.24 倘有關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未被兌現,本公司可終止寄發股息權益支票享有的任何或股息單。然而,本公司可于有關支票或股息單首次無法投遞而被退回後,行使權力終止郵寄有關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
24.25 倘所有股息或紅利在宣派後一年仍未獲認領,則董事會可在相關股息或紅利獲認領前將其投資或作其他用途,收益歸本公司獨有,而本公司不會因此成為有關股息或紅利的受託人,或須就藉此賺取的任何盈利款項報賬。所有於宣派股息六年後仍未領取之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撥歸本公司所有。而沒收後概無股東或其他人士對有關股息或紅利擁有任何權利或xxx。
出售失去聯絡的股份
銷毀登記文件等
25.1 倘出現下列情况,本公司可出售任何一位股東的股份或因身故、破産或法例實施而轉移于他人的股份:
(a) 應以現金支付該等股份持有人的所有支票或付款單(3 張或以上)在 12 年內全部仍未兌現;
(b) 本公司在下文細則第 25.1(d)段所述的 3 個月限期屆滿前,並無接獲有關該股東或根據死亡、破產或法例實施有權享有該等股份的人士的所在地點或存在的任何消息;
(c) 在 12 年期間,至少應已就有關股份派發三次股息,而股東於有關期間內並無領取股息;及
(d) 於 12 年期滿時,本公司以廣告方式在報章刊登通告或按上市規則規定以電子通訊方式發出通知,表示有意出售該等股份,且自刊登廣告日期計 3 個月經已届滿,幷已知會聯交所本公司欲出售該等股份。
任何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將撥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于收訖該款項淨額後,即欠負該位前股東一筆相等于該項淨額的款項。
25.2 為進行細則第 25.1 條擬進行的任何出售,本公司可委任任何人士以轉讓人身份簽署上述股份的轉讓文據,而該等文據將猶如由登記持有人或有權透過轉讓獲得有關股份的人士簽署般有效,且承讓人的所有權將不會因有關程序中的任何違規事項或無效而受到影響。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將撥歸本公所有,本公司即欠負該位前股東或上述原應有權收取股份的其他人士一筆相等于該項淨額的款項,幷須將該位前股東或其他人士作爲該等款項的債權人列入本公司賬目。有關債務概不受託於信託安排,本公司不會就此支付任何利息,亦毋須支付就其業務動用該款項淨額或將該款項淨額投資於董事會可能不時認為適宜的投資所得利益(本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證券(如有)除外)。
x公司有權隨時銷毀由登記日期起計届滿六年且與本公司證券的所有權有關或對其有影響的所有已登記的轉讓文據、遺囑、遺産管理書、停止通知書、授權書、結婚證書或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文件 (「可登記文件」),及由記錄日期起計届滿兩年的所有股息授權及更改地址通知,及由注銷日期起計届滿一年的所有已注銷股票,幷在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决定性假設每項以上述方式銷毀的聲稱于股東名册上根據轉讓文據或可登記文件作出的記錄乃正式及妥當地作出,每份以上述方式銷毀的轉讓文據或可登記文件均爲正式及妥當地登記的合法及有效文據或文件,每張以上述方式銷毀的股票均爲正式及妥當地注銷的合法及有效股票,以及每份以上述方式銷毀的上述其他文件均爲按本公司賬册或記錄所列的詳情而言合法及有效的文件,惟先决條件必須爲:
(a) 上述條文只適用于以誠信態度及在本公司幷無接獲任何明確通知指出該文件可能與任何申索(無論涉及xx)有關的情况下銷毀的文件;
(b) 本細則的內容不得被解釋為倘本公司在上述日期之前銷毀上述任何文件對公司構成任何責任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沒有履行本細則;及
(c) 本條款對銷毀任何文件的提述包括以任何方式銷毀文件。
即使本細則有任何規定,如果適用法律允許,董事會可授權銷毀本條款提及的任何文件或有關股份注册文件,若該等文件已拍攝在縮微膠捲上或用電子存檔或由股份注册處代辦,但是本條款只適用于真誠地銷毀文件和公司沒有收到任何明文提示保留該等文件會涉及任何索償。
董事會須按法律提交必要的xx申報表及任何其他填表要求。
妥善記賬賬簿備存
股東查閱
年度損益賬與資產負債表
董事會的年度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派送股東等
28.1 根據公司法,董事會須安排保存足以正確及公平反映本公司業務狀況以及顯示及解釋其交易及其他事項所需之會計賬冊。
28.2 賬簿須備存在公司于香港的主要營業處或法律允許董事會認爲合適的其他地方幷公開給董事查閱。
28.3 董事會可不時決定是否及在何種xx及時間、地點且在何種情況或規例下公開本公司任何賬目及賬冊,供本公司股東(本公司高級職員除外)查閱。除公司法或任何其他適用法例或規定賦予權利或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授權外,任何股東無權查閱本公司任何賬目、賬冊或文件。
28.4 董事會須自首届股東xx大會起不時安排編制收益表賬與資産負債表 (倘為首份賬目則自本公司註冊成立日期起計之期間,否則自上一份賬目起計之期間 )連同截至收益表結算日期之資産負債表及董事會就本公司收益表涵蓋期間之收益及本公司截至該時期止之業務狀况所作報告,核數師按細則第 29.1條編制之報告及法例可能規定之其他賬目及報告。
28.5 將于股東xx大會向本公司股東呈報之文件副本須于該大會日期不少于 21日前,按本公司根據本細則規定發出通告之方式,送交本公司各股東及本公司各債券持有人,惟本公司毋須將該等文件交予本公司不獲通知地址之任何人士或超過一位聯名股份或債券持有人。
28.6 在本細則、法律和一切適用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于聯交所規則允許和履行其要求和取得其要求的一切同意(如有)下,只要在股東xx大會前至少 21
天按本細則和法律允許的任何方式寄出公司年度賬目內的財務報表摘要連同根據本細則、法律和一切適用法律及法規規定的格式及資料擬備的賬目而製作的董事會報告和核數師報告給任何股東或公司債權證的持有人,即視爲履行細則第 28.5 條要求。但是有權取得公司年度報告連同董事會報告和核數師報告的任何人士可(若他有如此要求)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公司提供除財務報表摘要外、一整套印製的公司年度報告連同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
核數師
核數師的委任、罷免及酬金
確認賬目
29.1 核數師須審計每年的公司損益表和資産負債表幷對其編制與附上一份報告,該報告須在每年的股東大會上宣讀幷公開給任何股東查閱。核數師須在他們委任後的下一次股東xx大會和在他們任期的任何時候應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要求,編制公司賬目的報告幷提交給股東大會審議。
29.2 本公司須在任何股東xx大會上委任公司之核數師,任職至下届股東xx大會。核數師酬金須于其獲委任之股東xx大會上由本公司厘定,惟本公司可在任何年度之股東大會上授權董事會厘定核數師酬金。在核數師任期届滿前,如想罷免核數師,需股東于大會上通過有關普通决議。公司只能委任公司以外獨立人士擔任核數師。董事會可以在第一次股東xx大會之前委任公司的核數師,該核數師須任職至第一次股東xx大會,除非事前被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决議辭退,在該種情况下,股東須在該次會議上委任核數師。董事會可填補核數師的臨時空缺,但是如果任何空缺持續,餘下的核數師(如有)可行事。董事會按本細則委任的核數師之酬金由董事會厘定。
29.3 董事會提交給股東周年大會審議由核數師審計的每份賬目經股東周年大會批准後即屬確認,除非在批准後 3 個月內發現錯誤,若在該期間發現錯誤,需立即糾正,經修訂的賬是决定性的。
30.1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公司發出任何通知或文件和董事會發出任何通知,只要派人送交或通過預付郵資的郵件寄給收件股東在股東名册上他的登記地址
送達通知
或按上市規則、一切適用法律及法規規定,通過電子形式傳送給公司股東提供的任何電子號碼或網址或網頁或在公司網頁公布,如 (a)公司收到股東書面確認或 (b)股東同意按上市規則指定的方式接收公司通過電子方式或(倘若是通告)按上市守則規定通過發佈廣告的方式收取公司的通知或文件,即爲妥善送達。倘若是一份股份的聯名持有人,發給在該等股東名冊上排名為首的股東,即視為已送達所有聯名持有人。
30.2 每次大會通知須按上述方式發送給以下人士:
(a) 會議記錄及在股東名冊上註冊為股東的每位人士(在大會當日),如果是聯名持有人,該通知發送給聯名持有人中排名為首的股東,即為妥善送達;
(b) 因爲記錄上的股東去世、破産而以法定個人代表或破産受托人持有股份所有權的每位人士;
(c) 核數師;
(d) 每位董事和替任董事;
(e) 聯交所;及
(f) 按聯交所的規則規定需要發送的其他人士。
30.3 其他人士無權收取股東大會的通知。
股東離港
30.4 任何股東有權在他位于香港的地址收取通知,其注册地址在香港以外的任何股東若沒有明確書面同意公司用上市守則指定的方式或用電子方式收取公司發送給他的通知及文件,可書面通知公司他在香港接收通知的地址。對于在香港沒有注册地址的任何股東,只要公司在過戶辦事處張貼通知並保留 24小時,即視為通知該等人士,該等人士應視為在第一次張貼後的下一天收到通知。但是在不影響本細則的其他規定下,本條款不能解釋爲禁止公司或授權公司不要寄出通知或其他公司文件給在香港以外地址的任何股東。
30.5 以郵件寄送任何通知或文件,在投入香港郵局的信箱後一日視爲送達。在證明上述送達時只要證明裝載通知或文件的信封或包裹已經付足郵費,寫上地
何時通知
視為送達
址及投入信箱和由秘書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人士簽署證明,證明裝載通知或文件的信箱或包裹已寫上地址和投入信箱,即是該事實的最終證明。
30.6 郵遞外,派人送交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在送交其注册地址當日,即視爲已妥善送達。
30.7 任何在官方刊物及 /或在報紙上以廣告形式公佈的通知,則在發表日視爲送達(或如果刊物及 /或報紙在不同日期公佈,則在公佈最後一日)。
通知送達因為股東去世、精神錯亂或破產而享有該股份人士
30.8 通過電子方式傳送任何通知,即被視爲在成功傳送之日或按上市規則或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規定的較遲日期傳送妥善送達。
30.9 因股東身故、精神錯亂或破産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本公司可藉預付郵資的信函幷注明其爲收件人而把通知郵寄給該人士,以身故者代表或破産者受托人的稱謂或類似稱謂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本公司可把通知寄交聲稱如上所述享有權利的人士就此目的所提供的地址(如有),或(直至獲提供地址前)藉如無發生該身故、精神錯亂或破産時原來的方式發出通知。
被轉讓人受預先通告約束
股 東 去世, 通知仍有效
如何簽署通知
股東無權了解資料
董事會有權披露資料
清盤後以實物形式分配財產的權力
在清盤時分配資產
傳票送達
30.10 任何人士因為法律授權、轉讓或其他方式有權享有股份須受有關該股份已發出的通知約束。
30.11 按本細則郵寄或投放任何股東注册地址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即使該股東當時去世,和不論公司有否知道他去世,應視爲妥寄送達獨立或聯名持有人直至其他人士取代他注册爲股東或聯名持有人。在本細則中上述方法通知或文件寄給該等股份的私人代表或聯名持有人(如有),即爲妥善送達。
30.12 公司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可以用書面、印刷或電子形式簽署。
31.1 若公司業務的詳細資料或其他事情屬商業秘密、保密程序或涉及公司進行業務的做法和董事會認爲向公衆溝通會不利于公司或股東,則任何股東無權要求了解有關資料或事情。
31.2 董事會有權發放或披露他們管有、保管或控制有關公司或其事務的資料給任何股東,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名册、公司轉讓賬簿的資料。
32.1 倘本公司進行清盤(不論自願清盤還是法院判令清盤),清盤人可在獲得本公司特別决議案批准及公司法規定之任何其他批准下,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産以實物或現物分派予本公司股東,而不論該等資産是否屬同類財産。就此,清盤人可為前述將予分派之任何資產釐訂其認為公平之價值,並決定本公司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間之分派方式。清盤人可在獲得同樣批准之情况下,以本公司股東爲受益人之信托方式,將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産交予清盤人在獲得同樣批准及受公司法限制之情况下認爲適合之信托人,惟不得强迫本公司股東接受任何負有債務之資産、股份或其他證券。
32.2 倘本公司進行清盤,而可供分派予本公司股東之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實繳股本,則資產之分派方式為盡可能由股東按開始清盤時所持股份之實繳或應繳股本比例分擔虧損。如清盤中,可向本公司股東分派之資産超逾償還開始清盤時全部實繳股本,則餘數可按本公司股東就其各自所持股份之實繳股本比例向股東分派。上述條文無損根據特別條款及條件授予股份持有人之權利。
32.3 倘公司在香港進行清盤,當時不在香港的公司每位股東均受約束。在通過自動清盤的有效决議或法院要求公司清盤的命令後 14 天內,須書面通知公司委任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幷列明該人士的全名、地址、職務,以便將公司清盤的一切訴狀、通告、傳票、命令和判决送達。如果沒有作出上述提名,公司的清盤官可自行代表股東委任某人士。送達該被委託人(不論股東或清盤官委任)應視在任何意義上對股東而言均是有效的親身送達。當清盤官作出上
述委任,他須在報紙上刊登廣告,通知股東或通過挂號信寄給股東在股東名册上的地址,該通知應視爲在廣告刊登或信件寄出後的一天妥善送達。
x償董事和高級人員
財政年度
x大綱及細則的修訂
33.1 每位董事、核數師和其他高級人員如因履行董事、核數師和其他高級人員職務或職責而招致任何法律程序(不論是民事或刑事)如其在該法律程序中被判勝訴或無罪,則辯護中產生的任何損失和責任須用公司的資產賠償他們。
33.2 除公司法規定外,如果任何董事或其他人士欠下私人債務主要因公司造成,董事會可行使或促使他人行使公司的任何資産作按揭、抵押或提供擔保,使該董事或其他人士豁除上述責任造成之損失。
董事會可不時決定與更改公司的財政年度。
在法律規限下,本公司可不時通過特別决議修訂或修改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全部或部分條文。
在符合公司法的條文和特別决議批准下,本公司有權根據開曼群島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例以存續方式注册爲法人團體,幷撤銷于開曼群島的注册。
經特別决議批准,公司有權按董事會决定的條款與一間或多間成份公司按公司法界定)結合或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