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青岛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基于完全知悉、理解并接受本《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条款及《青岛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个人敏感信息(含征信)授权书》的前提,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青岛银行信用卡。甲方已就各项文件中针对某一方增加责任、限制权利或免除权利的所有条款以及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乙方做出了相应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对上述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乙方在申请表上的签名或通过电子渠道勾选并提交申请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青岛银行信用卡章程》、《个人敏感信息(含征信)授权书》和本合约的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申领及信息披露
第一条 本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注销后,所有附属卡同时注销。
第二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准确、真实、完整、有效、合法,无论甲方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均不退还。乙方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青岛银行的关联企业、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电信运营商等)查询、核实、使用、提供及保存乙方的身份、财产、个人信用信息、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乙方联系方式、乙方工作单位等信息)以及乙方在业务办理中主动提供的信息;用于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交易授权服务、分期付款服务、权益服务、客户服务、贷后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一项或多项目的。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甲方因上述授权而可以收集、储存、加工、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并确认甲方已应乙方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条 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联系地址、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后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因乙方不及时通知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依法对其账户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中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乙方应当事先征得联系人的同意并在联系人知晓需要承担的义务(若乙方出现违约或账户安全等风险时,甲方有权联系乙方所预留的联系人、担保人或其他有代偿意愿的人,请求向乙方转达违约事宜、获取乙方的必要信息或其他事项)后,将联系人信息填写在申请表中。乙方向甲方预留本人真实、有效、准确的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信息,其中手机号码为双方联系、核实交易、验证身份、维护乙方资金安全等的重要方式,乙方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且有效掌握的手机号码,并做好手机安全防护工作。乙方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相关业务办理。乙方无合理理由与他人在甲方预留相同手机号码的,甲方有权依据监管要求,拒绝向乙方核发信用卡或停用乙方已有账户等。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形下以及本合约约定的其他情形授权甲方或必要的第三方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等信息,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用于甲方开展相关业务的需求:1.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及增值权益或优惠的目的,甲方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及与客户信用卡业务中涉及的相关业务合作机构等;2.基于风险管控目的,甲方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监管机构、卡组织、同业组织、相关资信机构等;3.在乙方未能按照领用合约等相关合同,履行相应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将乙方信息披露给催收机构或债权受让机构,但甲方仍应按照最小限度原则,不得过度披露乙方信息,保障乙方信息安全;4.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定流程需要对外披露的除外。
第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并核定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该额度。甲方有权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用卡情况及风险信息等决定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甲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的信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甲方调升授信额度前,需要事先取得乙方同意,无论乙方是否接收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通知,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同一信用卡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该账户。如乙方名下有一个或多个信用卡账户,则其名下某一信用卡账户的账户信用额度是该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
第七条 为让乙方持续享受更好的服务及用卡权益,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使用必要的乙方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信用卡相关产品、服务及权益活动。乙方可通过甲方全国客服热线电话400-66-96588取消上述服务。
第二部分 使用
第八条 乙方领取信用卡时应及时了解卡函所列示的信息,认真阅读甲方官网公示的信用卡业务规则和有关说明资料,并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名,并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购买信用卡或其账户,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于5年内暂停乙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为乙方新开立账户;乙方应承担因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青岛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第三人信用卡造成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须对非安全环境下其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全国客服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等)、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刷卡和移动设备闪付交易等),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使用设置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除司法机关另有认定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经确认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无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非接触式卡片交易、网购、网上交易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的信息确认信用卡交易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因密码、卡片验证码、动态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妥善保管此密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身份资料变更、信用卡交易均视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变更、交易后果。
第十二条 甲方对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自动失效。甲方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乙方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务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更换或销户等消灭。卡片提前失效或乙方有违反本合约、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导致甲方中止、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等情况的,乙方已缴纳的年费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乙方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甲方,或按甲方的规定销毁卡片。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于卡片到期前为其换发新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于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额度、确定新卡片的卡种和有效期。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乙方有权申请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需要在卡片到期前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 400-66-96588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申请),否则,甲方将为乙方更换新卡(在有效期内未激活的卡片除外)。
第十四条 乙方如要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办理电话:400-66-96588)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乙方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乙方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甲方可注销乙方用卡:
(一)乙方卡片当前不存在未偿还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乙方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
(二)乙方卡片连续18个月以上无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甲方可主动注销卡片;
(三)乙方卡片连续6个月以上挂失未补卡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甲方可主动注销卡片;
(四)甲方因乙方用卡出现风险而对卡片进行管制并确认不符合解管要求的,停卡连续6个月以上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甲方可主动注销卡片;
(五)出现其他符合甲方注销要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甲方有权宣布乙方所有的未结清欠款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知悉甲方作为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能,甲方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若乙方信用卡因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时;乙方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资信状况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乙方身故;乙方违反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甲方有权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终止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对商户交易限额、套现治理等风险管理措施。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相关风险(如提供正规交易发票、消费签账单等)、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
乙方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甲方可单方予以销户。甲方因乙方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必要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同时还应对甲方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等必要措施进行催收;涉嫌恶意透支的,甲方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信用卡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可在中国银联及甲方指定的受理点使用。一般情形下的交易均可以通过审查完成授权成功交易。同时,基于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责,甲方需要对信用卡消费进行风险审查和授权,甲方不承诺或保证乙方的所有交易可以成功,可能存在因乙方出现卡片磁条信息泄漏或其他风险特征,导致没有通过甲方授权、交易失败的情况,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信用卡透支额度及通过甲方预借现金(包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分期等业务)获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乙方的合理个人或家庭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购买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如股市、楼市等)等投资性领域以及其他禁止性领域,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提取现金,或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
2.不得用于房地产领域,如购买房产、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车位、缴纳房地产税费等房地产相关领域;
3.不得用于投资领域,如购买股票、基金、期货、理财产品、投资性贵金属等证券及其它权益性投资等;
4.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
5.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等相关领域;
6.不得用于购买彩票或赌博等;
7.不得用于其他禁止或限制性领域;
乙方应将信用卡用于合法、合规的交易和场所,有义务配合甲方核查信用卡资金用途。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监控、核实、限制乙方的信用卡交易以及对信用卡采取管制、止付等措施。
第十九条 为了保障信用卡的交易安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使用、风险管理、资料维护等过程中,可以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外部合作机构)查询、使用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地理位置、行为、设备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依法对乙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保证要求合作机构对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信用卡激活后即可支持网络交易(如快捷支付、二维码支付等)。乙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账户。乙方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在绑定时,乙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乙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真实性。
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可按照交易平台的支付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在互联网、非柜面支付渠道使用信用卡,基于乙方卡号、有效期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手机动态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手机动态验证码、传真、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的信息确认信用卡交易为乙方本人所为,如因乙方本人泄露以上信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平台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可将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通过录音、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部分 利息和收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计入主卡申领人信用卡账户,乙方应依据本合约第一条及相关约定,就该账户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乙方信用卡通过银联等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人民币结算,境外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中国银联的挂牌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等。港澳台地区及其他中国银联等卡组织覆盖的国家和地区,可由持卡人在刷卡交易时向商户声明选择使用中国银联等卡组织的清算网络。
2.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当期的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当期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甲方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网点公告等方式)的最新规定执行。
3.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支付违约金,支付比例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具体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应根据对账单的提示按不同账户分别进行还款,每个信用卡账户每期最低还款额亦分别计算,乙方应按不同的账户分别偿还最低还款额。
4.乙方账户办理信用卡取现业务(含转账),须承担按相应的取现手续费率计算的手续费,取现本金及其手续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且乙方须按取现本金以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记账之日起至本金全额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信用卡取现次数、金额限制按甲方官网相关要求执行。
5.年费的收取方法为:乙方领取卡片后,应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如甲方无特殊规定,首年年费于乙方领取卡片后激活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于乙方激活日的日期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
6.溢缴款是指乙方存放在信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为超过银行核给额度(固定额度+临时额度)的部分。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如果通过自助设备、转账或银行网点柜台提取溢缴款,将视为取现交易,提取金额在溢缴金额内不支付取现手续费,超过溢缴款金额提取需支付取现手续费。
第四部分 还款
第二十三条 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按照约定通过手机银行、青岛银行信用卡微信小程序和电子邮件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对账单。乙方如发生住址、工作、通讯地址、通讯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等信息变更时,应当于7日内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向乙方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视为甲方对乙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通过手机银行、全国客服热线电话 400-66-96588等渠道主动查询,乙方有权在对账单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出异议,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对账单上所列的全部交易。甲方有权按当期账单金额进行后续处置。
如因乙方原因(如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取消关注青岛银行微信公众号、解绑青岛银行信用卡微信小程序、解约手机银行或解约手机银行信用卡绑定等)导致不能按时或正常获取电子对账服务的,将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前向乙方发送还款通知,请乙方及时查看。无论乙方是否查看,均不影响乙方的还款义务。甲方在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持牌征信机构报送乙方不良信息之前,会通过微信、邮件、短信、信函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欠款。
第二十六条 乙方如签约自动还款服务,视为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提供的借记账户中扣款,扣除的款项用于信用卡账户的还款,甲方于到期还款日做自动扣款处理,乙方应确保所指定的扣款账户在到期还款日前备有足够的存款,如未足额扣款,乙方应及时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否则,由此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与乙方签订的自动还款协议,做自动扣款处理。若乙方未按约还款或有欺诈、套现或其他违法违规的风险时,乙方授权甲方不定时对乙方绑定自动还款的账户进行扣款。乙方未绑定自动还款的,应当按时通过甲方公示还款渠道进行还款。若乙方未按约还款或有欺诈、套现或其他违法违规的风险时,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在本行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若乙方本行借记卡账户有余额,则授权甲方从乙方的本行借记卡账户扣款用于信用卡账户还款,扣款成功后,甲方会以短信方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比例及循环信用利率(透支利率)。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年费+交易服务费+其他服务费+当期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当期取现本金)的 100%+消费本金的 5%+利息(消费循环利息的10%+取现循环利息的10%+额度内分期循环利息的10%+ 额度外分期循环利息的100%),具体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其他服务费包括违约金、挂失费、毁补费等,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根据上述授权调整的除外。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如发生变动,以甲方在官方网站等公布的最新规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前述账户币种与欠款的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折抵欠款当天甲方公布的汇率或通过美元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
第二十九条 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所欠款项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收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乙方同意并授权银行将客户提供的紧急联系人、近亲属、自愿代偿人、工作单位信息提供给委托第三方机构,乙方知悉并同意银行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向客户提供给银行的紧急联系人、近亲属和其他关联第三人查找、询问乙方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了解、核实乙方个人基本情况以进行欠款催缴,或请前述紧急联系人、近亲属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向乙方转告欠款催缴事宜;乙方同意并授权银行或银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提出代偿意愿的担保人、紧急联系人、近亲属及其他自愿代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乙方需及时告知紧急联系人、近亲属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依法取得其同意,确保其知悉对乙方的联络及转告义务。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后仍未完全履行的,甲方可以采取依法申请将乙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第三十条 乙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乙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法院可依照法律程序,将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上述目的,向司法机关披露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账户信息等。
第五部分 特殊情况及争端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按照《青岛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甲方相关规定,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400-66-96588进行挂失申请。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后,将与乙方进行办妥挂失手续时间的确认。甲乙双方同意,挂失生效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乙方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损失,但仍应配合甲方调查情况。但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除外。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的,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同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真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有疑问,需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的,甲方将予协助,但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要求对异议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卡片不在现场证据、本人不在刷卡现场证据、交易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证据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证据等,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若该交易确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支付调单费。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乙方用卡安全,若乙方卡片出现误存款、误扣款的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对争议款项进行冻结、暂停支付或冲正。
第三十五条 乙方知悉并同意,为便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 IC 信用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再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即可完成支付。乙方可通过青岛银行手机银行或甲方全国客服热线电话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三十六条 为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使用或其他服务;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原因使甲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部分 个人信息的保密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甲方承诺恪守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的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向第三方进行披露时。
第七部分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甲方信用卡网站所公布的《青岛银行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积分累计及回馈规则等相关信息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录所附收费标准与甲方信用卡网站不时公布的标准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章程内容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合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等如有变动,调整后的内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确定的时间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网点公告等方式)后施行。同时甲方将视情况辅以一种或多种方式(如通过青岛银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青岛银行信用卡微信小程序、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相关变动事项,乙方根据通知内容,可至指定地址或方式查看详细公告信息。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乙方不愿接受甲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乙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甲方其他服务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约。
第三十九条 乙方如发生未按时还款或其他违反本合约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信用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上述因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条 本合约自乙方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或通过电子渠道勾选并提交申请时生效。乙方领用信用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合约的,必须清偿信用卡账户债务,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后,方可解除本合约。
第四十一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机关的规定,在合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四十二条 乙方指定并确认在甲方认可的渠道申请“青岛银行信用卡”时填写的乙方地址均作为本合约项下各种文书及发生争议时所涉诉讼、调解、执行、仲裁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同意接受电子方式送达。
因乙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甲方和法院/仲裁机构、乙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无人签收等原因,导致本合约项下各种文书以及法律文书等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的,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营业网点张贴公告、官网公告、公众媒体刊登公告等方式)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通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各类文书的,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
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乙方必须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按上述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未及时通知变更情况的一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条款属于独立存在的有效送达地址及信息确认的条款,不因本合约效力影响乙方依照本条款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双方同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机关规定,双方同意就双方特定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特定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下的简单金融类案件),其中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第四十三条 乙方授权甲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业务涉及的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甲方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如身份、财产和其它有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为确保乙方信息的安全,甲方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合约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合约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约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约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四条 乙方知晓且同意,甲方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将乙方所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无需就此与乙方另行签署协议。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在实际发生债权转让时,甲方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短信、邮寄送达等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
第四十五条 甲方设立有信用卡营销短信通道客户主动屏蔽机制,每条营销短信最后均有“拒收请回复R”等类似描述,如乙方需屏蔽营销短信,则回复“R”或按照营销短信中约定的方式取消即可,回复后将无法收到该类营销短信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六条 青岛银行信用卡投诉电话为 0532-55796588(工作日 09:00-17:00),24 小时服务热线为 400-66-96588。
第四十七条 信用卡收费标准
青岛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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