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回應《公約》締約方大會 1995 年 11 月 17 日第 II/5 號决定要求訂立一項生物安全議定書,其具體側重點應爲憑藉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能對生物多 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産生不利影響的任何改造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問題,特別是著手擬定適宜的提前告知同意程序,以供審議,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x議定書締約方,
作爲《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締約方,
回應《公約》第 19 條第 3 和第 4 款、第 8(g)條和第 17 條,
又回應《公約》締約方大會 1995 年 11 月 17 日第 II/5 號决定要求訂立一項生物安全議定書,其具體側重點應爲憑藉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産生不利影響的任何改造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問題,特別是著手擬定適宜的提前告知同意程序,以供審議,
重申《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原則 15 中所規定的預先防範辦法,
意識到現代生物技術擴展迅速,公衆亦日益關切此種技術可能會對生物多樣性産生不利影響,同時還需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
認識到如能在開發和利用現代生物技術的同時亦採取旨在確保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妥善安全措施,則此種技術可使人類受益無窮,
亦認識到起源中心和遺傳多樣性中心對於人類極爲重要,
考慮到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此方面能力有限,難以應付改造活生物體所涉及的已知和潜在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認識到貿易協定與環境協定應相輔相成,以期實現可持續發展,
强調不得將本議定書解釋爲締約方根據任何現行國際協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有任何改變,
認爲上述xx無意使本議定書附屬於其他國際協定,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標 | x議定書的目標是依循《關於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原則 15 所訂立的預先防範辦法,協助確保在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憑藉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産生不利影響的改造活生物體領域內採取充分的保護措施,同時顧及對人類 健康所構成的風險並特別側重越境轉移問題。 |
第二條 一般規定 | 1. 每一締約方應爲履行本議定書爲之規定的各項義務採取必要和適當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 2. 各締約方應確保在從事任何改造活生物體的研製、處理、運輸、使用、轉移和釋放時,防止或减少其對生物多樣性構成的風險,同時亦應顧及對人類健康所構成的風險。 3. 本議定書的任何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依照國際法所確立的各國對其領海所擁有的主權以及國際法所規定的各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及其大陸架所擁有的主權和管轄權,亦不得妨礙所有國家的船隻和航空器依照國際法和有關國際文書所享有的航行權和航行自 由。 |
4. 不得將本議定書中的任何條款解釋爲限制締約方爲確保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採取比本議定書所規定的更爲有力的保護行動的權利,但條件是此種行動須符合本議定書的各項目標和條款,並符合國際法爲締約方規定的各項其他義務。 5. 鼓勵各締約方酌情考慮到具有在人類健康風險領域內開展活動權限的各國際機構所掌握的現有專門知識、所訂立的文書和所開展 的工作。 | |
第三條 用 語 | 爲本議定書的目的: (a) “締約方大會”是指《公約》的締約方大會; (b) “封閉使用”是指在一設施、裝置或其他有形結構中進行的涉及改造活生物體的任何操作,且因對所涉改造活生物體採取了特定控制措施而有效地限制了其與外部環境的接觸及其對外部環境所産生的影響; (c) “出口”是指以從一締約方向另一締約方的意圖越境轉移; (d) “出口者”是指屬於出口締約方管轄範圍之內並安排出口改造活生物體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e) “進口”是指從一締約方進入另一締約方的意圖越境轉移; (f) “進口者”是指屬於進口締約方管轄範圍之內並安排進口改造活生物體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g) “改造活生物體”是指任何具有憑藉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遺傳材料新穎組合的活生物體; (h) “活生物體”是指任何能够轉移或複製遺傳材料的生物實體,其中包括不能繁殖的生物體、病毒和類病毒; (i) “現代生物技術”是指下列技術的應用: a. 試管核酸技術,包括重新組合的脫氧核糖核酸(DNA)和把核酸直接注入細胞或細胞器, 或 b. 超出生物分類學科的細胞融合, 此類技術可克服自然生理繁殖或重新組合障礙,且並非傳統育種和選種中所使用的技術; (j) “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是指由一個特定區域的主權國家所組成的組織,它已獲得其成員國轉讓的處理本議定書所規定事項的權限、且已按照其內部程序獲得正式授權可以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議定書; (k) “越境轉移”是指從一締約方向另一締約方轉移改造活生物體,但就第 17 第條和第 24 條的目的而言,越境轉移所涉範圍當予擴大 到締約方與非締約方之間的轉移。 |
第四條 範 圍 | x議定書應適用於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産生不 利影響的所有改造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過境、處理和使用,同時 |
第五條 | 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 |
第六條 藥 物 | 儘管有第 4 條的規定,在不損害締約方在其就進口問題作出决定之前對所有改造活生物體進行風險評估的權利的情况下,本議定書不應適用於由其他有關國際協定或組織予以處理的、用作供人類使用 的藥物的改造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 |
第七條 過境和封閉使用 | 1. 儘管有第 4 條的規定,在不損害過境締約方對作穿越其領土運輸的改造活生物體實行管制,以及根據第 2 條第 3 款把該締約方針對穿越其領土運輸某種改造活生物體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的任何權利的情况下,本議定書中有關提前告知同意程序的規定不應適用於過境的改造活生物體。 2. 儘管有第 4 條的規定,在不損害締約方在其就進口問題作出决定之前,對所有改造活生物體進行風險評估的任何權利、以及針對屬其管轄範圍之內的封閉使用訂立標準的任何權利的情况下,本議定書中有關提前告知同意程序的規定不應適用於那些擬按照進口締 約方的標準用於封閉使用的改造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 |
第八條 提前告知同意程序的適用 | 1. 在不違反第 5 條和第 6 條的情况下,第 8 至第 10 條和第 12 條中所列提前告知同意程序應在擬有意向進口締約方的環境中引入改造活生物體的首次有意越境轉移之前予以適用。 2. 以上第 1 款中所述“有意向環境中引入”並非指擬直接用作食物或飼料或用於加工的改造活生物體。 3. 第 11 條應在擬直接用作食物或飼料或用於加工的改造活生物體首次越境轉移之前予以適用。 4. 提前告知同意程序不應適用於經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的一項决定認定在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産生不利影響的改 造活生物體的有意越境轉移。 |
第九條 通 知 | 1. 出口締約方應在首次有意越境轉移屬於第7 條第1 款範圍內的改造活生物體之前,通知或要求出口者確保以書面形式通知進口締約方的國家主管部門。通知中至少應列有附件一所列明的資料。 2. 出口締約方應確保訂有法律條文,規定出口者所提供的資料必須 準確無誤。 |
第十條 對收到通知的確認 | 1. 進口締約方應於收到通知後九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發出通知者確認已收到通知。 2. 應在此種確認中表明: (a)收到通知的日期; (b)通知中是否初步看來列有第 8 條所述資料; (c)可否根據進口締約方的國內規章制度或根據第 10 條中列明的程序採取下一步行動。 |
3. 以上第 2(c)款所述國內規章制度應與本議定書相一致。 4. 即使進口締約方未能對通知作出確認,亦不應意味著其對越境轉移表示同意。 | |
第十一條 决定程序 | 1. 進口締約方所作决定應符合第 15 條的規定。 2. 進口締約方應在第 9 條所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通知者可否在下述情况下進行有意越境轉移: (a) 只可在得到進口締約方的書面同意後;或 (b) 於至少九十天後未收到後續書面同意。 3. 進口締約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二百七十天內向發出通知者及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書面通報以上第 2(a)款中所述决定並表明: (a) 有條件或無條件地核准進口,其中包括說明此項决定將如何適用於同一改造活生物體的後續進口; (b) 禁止進口; (c) 根據其國內規章條例或根據附錄一要求提供更多的有關資 料;在計算進口締約方作出答復所需時間時,不應計入進口締約方用於等候獲得更多的有關資料所需的天數; 或 (d) 通知發出通知者已將本款所列明的期限適當延長。 4. 除非已予以無條件核准,否則根據以上第 3 款所作的决定應列出作出這一决定的理由。 5. 即使進口締約方未能在收到通知後二百七十天內通報其决定,亦不應意味著該締約方對有意越境轉移表示同意。 6. 在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的情况下,即使由於在改造活生物體對進口締約方的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所産生的潜在不利影響的程度方面未掌握充分的相關科學資料和知識,因而缺乏科學定論,亦不應妨礙該締約方酌情就以上第 3 款所指的改造活生物體的進口問題作出决定,以避免或盡最大限度减少此類潜在的不利影響。 7. 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就 旨在便利進口締約方决策的適當程序和機制作出决定。 |
第十二條關於擬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造活生物體的程序 | 1. 一締約方如已針對爲供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而擬予以越境轉移的改造活生物體的國內用途、包括投放市場作出最終决 定,則應在作出决定後十五天之內通過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將之通報各締約方。此種通知應至少列有附錄二所規定的訊息資料。該締約方應將上述訊息資料的書面副本提供給事先已告知秘書處它無法通過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交流訊息資料的每一締約方的國家聯絡點。此項規定不應適用於關於實地測試的决定。 2. 根據以上第 1 款作出决定的締約方應確保訂有法律條文,規定申 請者所提供的資料必須準確無誤。 |
3. 任何締約方均可從附件二第(b)段中指明的主管部門索要其他資料。 4. 締約方可根據符合本議定書目標的國內規章條例,就擬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造活生物體的進口作出决定。 5. 每一締約方如訂有適用於擬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造活生物體的進口的任何國家法律、規章條例和準則,應向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提供此種資料的副本。 6. 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或經濟轉型國家締約方如未訂有以上第 4 款所述的國內規章條例,可在行使其國內司法管轄權時通過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宣布,它已根據以上第 1 款提供了相關資料的、並擬於意在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造活生物體的首次進口之前作出的决定,將根據下列情况作出: (a) 根據附件三進行的風險評估;及 (b) 在不超過二百七十天的可預測的時間範圍內作出决定。 7. 締約方未能依照以上第 6 款發出通知不應意味著該締約方同意或拒絕進口某種擬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造活生物 體,除非該締約方另有明確說明。 8. 在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的情况下,即使由於在改造活生物體對進口締約方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産生的潜在不利影響的程度方面未掌握充分的相關科學資料和知識,因而缺乏科學定論,亦不應妨礙進口締約方酌情就擬直接作食物、飼料或加工之用的該改造活生物體的進口作出决定,以避免或盡最大限度减少此類潜在的不利影響。 9. 締約方可表明它在擬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造活生物體方面需要得到的財務和技術援助及其在相關的能力建設方面 的需要。締約方應相互合作,以根據第 22 和第 28 條滿足這些需要。 | |
第十三條對决定的複審 | 1. 進口締約方可隨時根據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的潜在不利影響方面的新的科學資料,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審查並更改其已就改造活生物體的有意越境轉移作出的决定。在此種情形中,該締約方應於三十天之內就此通知先前曾向其通報此種决定中所述改造活生物體的轉移活動的任何發出通知者以及生物 安全資料交換所,並應說明作出這一决定的理由。 2. 出口締約方或發出通知者如認爲出現了下列情况,便可要求進口締約方對其已依照第 10 條針對該次進口所作出的决定進行複審: (a) 發生了可能會影響到當時作出此項决定時所依據的風險評估結果的情况變化;或 (b) 又獲得了其他相關的科學或技術訊息資料; 3. 進口締約方應於九十天內對此種要求作出書面回覆並說明其所 |
作决定的依據。 4. 進口締約方可自行斟酌决定是否要求對後續進口進行風險評估。 | |
第十四條 簡化程序 | 1. 只要已依循本議定書的目標,爲確保以安全方式從事改造活生物體的有意越境轉移採取了適宜的措施,進口締約方便可提前向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表明: (a) 向該締約方的有意越境轉移可在何種情况下於向進口締約方發出轉移通知的同時同步進行;以及 (b) 擬免除對向該締約方進口的改造活生物體採用提前告知同意程序。 以上第(a)項中所述通知可適用於其後向同一締約方進行的類似轉移。 2. 應在以上第 1(a)款所述通知中予以提供的有意越境轉移資料 應爲附件一中具體列明的資料。 |
第十五條雙邊、區域及多邊協定和安排 | 1. 締約方可在符合本議定書目標的前提下,與其他締約方或非締約方就有意越境轉移改造活生物體問題訂立雙邊、區域及多邊協定和安排,但條件是此種協定和安排所規定的保護程度不得低於本議定書所規定的保護程度。 2. 各締約方應通過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相互通報各自在本議定書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訂立的任何此種雙邊、區域及多邊協定和安排。 3. 本議定書的各項條款不得妨礙此類協定或安排的締約方之間根據此種協定和安排進行的有意越境轉移。 4. 任何締約方均可决定其國內的規章條例適用於對它的某些特定 進口,並應向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通報其所作决定。 |
第十六條 風險評估 | 1. 依照本議定書進行的風險評估應按附錄三的規定,並以在科學上合理的方式做出,同時應考慮採用已得到公認的風險評估技術。此種風險評估應以根據第 8 條所提供的資料和其他現有科學證據作爲評估所依據的最低限度資料,以期確定和評價改造活生物體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産生的不利影響,同時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 2. 進口締約方應確保爲依照第 10 條作出决定而進行風險評估。它可要求出口者進行此種風險評估。 3. 如果進口締約方要求由發出通知者承擔進行風險評估的費用,則 發出通知者應承擔此種費用。 |
第十七條 風險管理 | 1. 締約方應參照《公約》第 8(g)條的規定,制定並保持適宜的機制、措施和戰略,用以制約、管理和控制在本議定書風險評估條款中指明的、因改造活生物體的使用、處理和越境轉移而構成的各 種風險。 |
2. 應在必要範圍內規定必須採取以風險評估結果爲依據的措施,以防止改造活生物體在進口締約方領土內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産生不利影響,同時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 3. 每一締約方均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於無意之中造成改造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其中包括要求於某一改造活生物體的首次釋放之前進行風險評估等措施。 4. 在不妨礙以上第 2 款的情况下,每一締約方均應努力確保在把無論是進口的還是於當地研製的任何改造活生物體投入預定使用之前,對其進行與其生命周期或生殖期相當的一段時間的觀察。 5. 締約方應開展合作,以期: (a) 確定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産生不利影響的改造活生物體或改造活生物體的某些具體特性,同時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和 (b) 爲處理此種改造活生物體或其具體特性採取適當措施。 | |
第十八條無意中造成的越境轉移和應急措施 | 1. 每一締約方皆應在獲悉已發生下列情况時採取適當措施,向受到影響或可能會受到影響的國家、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並酌情向有關的國際組織發出通報:因在其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某一事件造成的釋放導致了或可能會導致改造活生物體的意外越境轉移,從而可能對上述國家內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産生重大不利影響,同時亦可能對這些國家的人類健康構成風險。締約方應在知悉上述情况時立即發出此種通知。 2. 每一締約方應最遲在本議定書對其生效之日,向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提供有關其負責接收根據本條所發通知的聯絡點的詳細情况。 3. 根據以上第 1 款發出的任何通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所涉改造活生物體的估計數量及其相關特性和/或特徵的現有相關資料; (b) 說明發生釋放的具體情形和估計的釋放日期以及所涉改造活生物體在起源締約方內的使用情况; (c) 關於可能會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産生不利影響和對人類健康構成風險的任何現有資料,以及關於可能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的現有資料; (d) 任何其他有關資料; (e) 可供索取進一步資料的聯絡點。 4. 爲盡可能减少其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的任何重大不利影響,同時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所構成的風險,每一締約方,如已在其管轄範圍內發生以上第 1 款所述改造活生物體的釋放,應立即與受到影響或可能會受到影響的國家進行協商,使它們得以確定適當的應對辦法,並主動採取必要行動,包括採取各種應急措施。 |
第十九條 | 1. 爲了避免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産生不利影響,同時 |
處理、運 | 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每一締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要求 |
輸、包裝和 | 對凡擬作屬於本議定書範圍內的有意越境轉移的改造活生物體,均 |
標誌 | 參照有關的國際規則和標準,在安全條件下予以處理、包裝和運輸。 |
2. 每一締約方應採取措施,要求: | |
(a) 擬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造活生物體應附有單據, | |
明確說明其中“可能含有”改造活生物體且不打算意圖將之引入 | |
環境之中; 並附上供進一步索取訊息資料的聯絡點。作爲本議定 | |
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應在不遲於本議定書生效後兩年就此 | |
方面的詳細要求、包括對其名稱和任何獨特標誌的具體說明作出决 | |
定; | |
(b) 預定用於封閉性使用的改造活生物體應附有單據,明確將其標 | |
明爲改造活生物體;並具體說明安全處理、儲存、運輸和使用的要 | |
求,以及供進一步索取訊息資料的聯絡點,包括接收改造活生物體 | |
的個人和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 |
(c) 擬有意引入進口締約方的環境的改造活生物體和本議定書範圍 | |
內的任何其他改造活生物體應附有單據,明確將之標明爲改造活生 | |
物體;具體說明其名稱和特徵及相關的特性和/或特點、關於安全處 | |
理、儲存、運輸和使用的任何要求、以及供進一步索取訊息資料的 | |
聯絡點,並酌情提供進口者和出口者的詳細名稱和地址;以及列出 | |
關於所涉轉移符合本議定書中適用於出口者的規定的聲明。 | |
3. 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應與其他相關的國際機 | |
構協商,考慮是否有必要以及以何種方式針對標誌、處理、包裝和 | |
運輸諸方面的習慣做法制定標準。 | |
第二十條 | 1. 每一締約方應指定一個國家聯絡點,負責代表締約方與秘書處進 |
國家主管 | 行聯繫。每一締約方還應指定一個或數個國家主管部門,負責行使 |
部門和國 | x議定書所規定的行政職能和按照授權代表締約方行使此類職 |
家聯絡點 | 能。每一締約方可指定一個單一的實體同時負責履行聯絡點和國家 |
主管部門這兩項職能。 | |
2. 每一締約方最遲應於本議定書對其生效之日將其聯絡點和國家 | |
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通報秘書處。締約方如果指定了一個以上的 | |
國家主管部門,則應將有關這些主管部門各自職責的資料隨通知一 | |
並送交秘書處。如果屬於此種情况,則此種資料至少應明確說明由 | |
哪一主管部門負責何種類別的改造活生物體。如在其國家聯絡點的 | |
指定方面或在其國家主管部門的名稱和地址或職責方面出現任何 | |
變更,締約方應立即就此通知秘書處。 | |
3. 秘書處應立即向各締約方通報其根據以上第 2 款收到的通知,並 | |
應通過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提供此類訊息資料。 |
第二十一條訊息交流 與生物安 全資料交 換所 | 1. 茲此建立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作爲《公約》第 18 條第 3 款所規定的資料交換所機制的一部分,以便: (a) 便利交流有關改造活生物體的科學、技術、環境和法律諸方面的訊息資料和經驗; (b) 協助締約方履行本議定書,同時顧及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經濟轉型國家、以及屬於起源中心和遺傳多樣性中心的國家的特殊需要。 2. 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應作爲爲以上第 1 款的目的相互交流訊息資料的一種手段。它應作爲連接管道,提供各締約方所提交的有關本議定書履行情况的訊息資料。它還應在可能情况下作爲連接管道,接通其他國際生物安全資料交流機制。 3. 在不妨礙對機密資料實行保密的情况下,每一締約方應向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提供本議定書要求向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提供的任何訊息以及下列方面的訊息和資料: (a) 爲履行本議定書而制訂的任何現行法律、條例和準則,以及各締約方爲實施提前告知同意程序而要求提供的訊息和資料; (b) 有關任何雙邊、區域及多邊協定和安排的訊息和資料; (c) 在其實行管制過程中根據第 15 條對改造活生物體進行風險評估或環境審查的結論摘要,其中應酌情包括有關其産品(即源於改造活生物體並經過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憑藉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複製性遺傳材料的可檢測到的新穎組合)的資料; (d) 針對改造活生物體的進口或釋放作出的最終决定; (e) 依照第 33 條提交的報告,包括有關提前告知同意程序實施情况的報告。 4. 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審議並决定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的運作方式,包括關於其各項活動的 報告,並於其後不斷予以審查。 |
第二十二條 能力建設 | 1. 各締約方應開展合作,以有效履行本議定書爲目的,通過諸如現有的全球、區域、分區域和國家機構和組織和酌情通過促進私人部門的參與等方式,協助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逐步建立和/或加强生物安全方面的人力資源和體制能力,包括生物安全所需的生物技術。 2. 爲執行以上第 1 款的規定,應依照《公約》中的相關條款,在生物安全的能力建設方面充分考慮到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對資金以及對獲得和轉讓技術和專門知識的需求。在能力建設方面開展的合作應根據每一締約方的不同情况、能力和需要進行,包括在對生物技術進行妥善、安 全管理方面和爲促進生物安全而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方面提 |
供科學技術培訓,並提高生物安全方面的技術和體制能力。在此種 生物安全能力建設中還應充分考慮到經濟轉型國家締約方的需要。 | |
第二十三條公衆意識 和參與 | 1. 締約方應: (a) 促進和便利開展關於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改造活生物體的公衆意識及教育活動和參與,同時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以利於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各締約方在開展此方面工作時應酌情與其他國家和國際機構開展合作; (b) 力求確保公衆意識和教育活動的內容包括使公衆能够獲得關於可能進口的、根據本議定書確定的改造活生物體的資料。 2. 各締約方應按照其各自的法律和規章,在關於改造活生物體的决策過程中徵求公衆的意見,並在不違反關於機密資料的第 21 條的情况下,向公衆通報此種决定的結果。 3. 每一締約方應力求使公衆知悉可通過何種方式公開獲得生物安 全資料交換所的訊息和資料。 |
第二十四條 非締約方 | 1. 締約方與非締約方之間進行的改造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應符合本議定書的目標。各締約方可與非締約方訂立關於此種越境轉移的雙邊、區域和多邊協定及安排。 2. 各締約方應鼓勵非締約方遵守本議定書並向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提供改造活生物體在屬其國家管轄的地區內釋放及其出入情况 的相關訊息和資料。 |
第二十五條非法越境 轉移 | 1. 每一締約方應在其國內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和酌情懲處違反其履行本議定書的國內措施的改造活生物體越境轉移。此種轉移應視爲非法越境轉移。 2. 在發生非法越境轉移事件時,受到影響的締約方可要求起源締約方酌情以運回本國或以銷毀方式處置有關的改造活生物體,所涉費用自理。 3. 每一締約方應向生物安全資料交換所提供涉及到本國的非法越 境轉移案件的訊息和資料。 |
第二十六條社會‐經濟因素 | 1. 締約方在按照本議定書或按照其履行本議定書的國內措施作出進口决定時,可根據其國際義務,考慮到因改造活生物體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的影響而産生的社會‐經濟因素,特別是涉及到生物多樣性對土著和地方社區所具有的價值方面的社會‐經濟因素。 2. 鼓勵各締約方開展合作,針對改造活生物體所産生的任何社會‐經濟影響、特別是對原住民和當地社區的影響進行研究和交流訊 息。 |
第二十七條 賠償責任 | 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發起 一個旨在詳細擬定適用於因改造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而造成損害 |
和補救 | 的賠償責任和補救方法的國際規則和程序的進程,同時分析和參照目前在國際法領域內就此類事項開展的工作,並爭取在四年時間內 完成這一進程。 |
第二十八條財務機制 和財政資 源 | 1. 在考慮履行本議定書所需財政資源時,締約方應考慮到《公約》第 20 條的規定。 2. 應由受委托負責按照《公約》第 21 條設立的財務機制的運作的機構充任本議定書的財務機制。 3. 對於本議定書第 22 條中所述及的能力建設,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在就以上第 2 款中提及的財務機制提出指導意見供締約方大會審議時,應考慮到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的對財政資源的需求。 4. 在以上第 1 款所涉範疇內,各締約方亦應考慮到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和經濟轉型國家締約方、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在爲履行本議定書而努力確定和開展能力建設活動方面的各種需要。 5. 締約方大會在其各項相關决定、包括在本議定書獲得通過之前作出的决定中向《公約》財務機制提供的指導,應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適用於本條的規定。 6. 爲履行本議定書的條款,發達國家締約方亦可通過雙邊、區域和多邊管道提供財政和技術資源,而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和經濟轉型國 家締約方則可利用這些管道獲得財政和技術資源。 |
第二十九條作爲本議 定書締約 方會議的 締約方大 會 | 1. 締約方大會應作爲本議定書的締約方會議。 2. 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可作爲觀察員出席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的任何一次會議。在締約方大會作爲本議定書的締約方會議時,涉及本議定書的决定僅應由本議定書各締約方作出。 3. 在締約方大會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時,主席團中代表届時尚不是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的任何成員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從議定書各締約方中另行選舉出一名成員予以替代。 4. 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應定期審查本議定書的履行情况,並應在其任務範圍內作出促進其有效履行的必要决定。它應履行本議定書爲其指派的任務並應: (a) 就履行本議定書的任何必要事項提出建議; (b) 設立它認爲屬履行本議定書所必需的任何附屬機構; (c) 酌情爭取和利用有關國際組織及政府間和非政府機構提供的服務、合作和訊息; (d) 確定應根據本議定書第 33 條提交資料的形式及間隔時間,並 審議由任何附屬機構提交的資料和報告; |
(e) 視需要審議並通過它認爲屬履行本議定書所必需的、對本議定書及其附件提出的修正和本議定書的任何其他增列附件; (f) 行使履行本議定書所需的其他職能。 5. 除非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以協商一致方式另外作出决定,締約方大會的議事規則和《公約》的財務細則應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適用於本議定書。 6. 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第一次會議應由秘書處結合締約方大會預定於本議定書生效之日後召開的第一次會議召集舉行。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的其後各次常會應每年結合締約方大會的常會舉行,除非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另有决定。 7. 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的非常會議應於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認爲必要的其他時間舉行,或根據任何締約方的書面請求舉行,但這一請求須在秘書處向各締約方作出通報後六個月內獲得至少三分之一締約方的支持。 8. 聯合國、其各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它們的非《公約》締約方的任何會員國、成員國或觀察員皆可作爲觀察員出席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任何組織或機構,無論是國家或國際、政府或非政府性質的組織或機構,只要在本議定書所涉事項方面具有資格、且已通知秘書處它願意作爲觀察員出席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均可被接納參加會議,除非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出席締約方表示反對。除非本條中另有規定,觀察員的接 納和參加應遵守以上第 5 款中述及的議事規則。 | |
第三十條 附屬機構 | 1. 根據《公約》或在《公約》下設立的任何附屬機構可依照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作出的决定爲本議定書提供服 務。在此種情形中,締約方會議應明確規定該機構應行使哪些職能。 2. 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可作爲觀察員出席議定書附屬機構的任何會議。當《公約》的附屬機構作爲本議定書的附屬機構時,涉及本議定書的决定僅應由本議定書的締約方作出。 3. 當《公約》的附屬機構就涉及本議定書的事項行使其職能時,該附屬機構主席團中代表届時尚不是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公約》締約方的任何成員應由本議定書締約方從議定書各締約方中另行選舉 出一名成員予以替代。 |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 | 1. 依照《公約》第 24 條設立的秘書處應作爲本議定書的秘書處。 2. 公約》中有關秘書處職能的第 24 條第 1 款應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適用於本議定書。 3. 爲本議定書提供的秘書處服務所涉費用可分開支付時,此種費用 應由本議定書各締約方予以支付。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 |
方大會應爲此目的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做出必要的預算安排。 | |
第三十二條 與《公約》的關係 | 除非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公約》中有關其議定書的規定應適用於本議定書。 |
第三十三條監測與彙 報 | 每一締約方應對本議定書爲之規定的各項義務的履行情况進行監 測,並應按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所確定的時間間隔,就其爲履行本議定書所採取的措施向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 的締約方大會作出彙報。 |
第三十四條 遵守 | 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審議並核准旨在促進對本議定書各項規定的遵守並對不遵守情事進行處理的合作程序和體制機制。這些程序和機制應列有酌情提供咨詢意見或協助的規定。它們應獨立於、且不妨礙根據《公約》第 27 條訂立的爭端解决程序和機制。 |
第三十五條 估和審查 | 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締約方大會應於本議定書生效五年 後、且其後至少應每隔五年對其有效性進行評價,其中包括對其程序和附件作出評估。 |
第三十六條 簽署 | x議定書應自 2000 年 5 月 15 日至 26 日在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 並自 2000 年 6 月 5 日至 2001 年 6 月 4 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各國和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簽署。 |
第三十七條 生效 | 1. 本議定書應自業已成爲《公約》締約方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了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 2. 對於在本議定書依照以上第 1 款生效之後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本議定書應自該國或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書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或自《公約》對該國或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生效之日起生效,以兩者中較遲者爲准。 3. 爲以上第 1 和第 2 款的目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所交存的任何 文書不應視爲該組織的成員國所交存文書之外的額外文書。 |
第三十八條 保留 | 不得對本議定書作任何保留。 |
第三十九條 退出 | 1. 自本議定書對一締約方生效之日起兩年後,該締約方可隨時向保存人發出書面通知,退出本議定書。 2. 任何此種退出均應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後生效,或 在退出通知中可能指明的一個更晚日期生效。 |
第四十條 作準文本 | x議定書的正本應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同爲作準文本。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昭信守。 |
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訂於蒙特利爾。 |
附錄一
根據第 8、第 10 和第 13 條發出通知所需提供的資料:
(a) 出口者的名稱、地址和詳細聯絡方式。
(b) 進口者的名稱、地址和詳細聯絡方式。
(c) 改造活生物體的名稱和標誌;如果出口國訂有國內改造活生物體生物安全程度分類制度,列出其所屬類別。
(d) 如已知越境轉移的擬定日期,列出這一日期。
(e) 與生物安全相關的受體生物體或親本生物體的生物分類狀况、通用名稱、收集點或獲取點及其特性。
(f) 如已知受體生物體和/或親本生物體的起源中心和遺傳多樣性中心,列出此種中心,並說明有關生物體可賴以存活或繁殖的各種棲地。
(g) 與生物安全相關的供體生物體的生物分類狀况、通用名稱、收集點或獲取點及其特性。
(h) 介紹說明引入改造活生物體的核酸或改變、所使用的技術其及由此而産生的特性。
(i) 改造活生物體或其産品(即源於改造活生物體並經過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憑藉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複製性遺傳材料的可檢測到的新穎組合)的預定用途。
(j) 擬予轉移的改造活生物體的數量或體積。
(k) 先前和目前根據附錄三進行風險評估的報告。
(l) 建議酌情用於安全處理、儲存、運輸和使用的方法, 其中包括包裝、標誌、單據、處置和應急程序。
(m) 在出口國內對此種改造活生物體實行管制的現狀(例如它是否已在出口國被禁止,是否對它實行了其他限制,或是否已核准其作一般性釋放);如果此種改造活生物體已在出口國被禁止,說明予以禁止的理由。
(n) 出口者就擬予轉移的改造活生物體向其他國家發出通知的結果和目的。
(o) 有關上述資料內容屬實的聲明。
附錄二
按照第 11 條需提供的關於擬直接作食物或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造活生物體的資料:
(a) 要求就其國內使用事項作出决定的申請者的名稱和詳細聯絡方式。
(b) 負責作出此種决定的主管部門的名稱和詳細聯絡方式。
(c) 改造活生物體的名稱和標誌。
(d) 關於改造活生物體的基因改變、所採用的技術及其由此而産生的特性的說
明。
(e) 改造活生物體的任何獨特鑒別方式。
(f) 與生物安全相關的受體生物體或親本生物體的生物分類狀况、通用名稱、收集點或獲取點及其特性。
(g) 如已知受體生物體和/或親本生物體的起源中心和遺傳多樣性中心,列出此種中心,並說明有關生物體可賴以存活或繁殖的各種生棲地。
(h) 與生物安全相關的供體生物體的生物分類狀况、通用名稱、收集點或獲取點及其特性。
(i) 改造活生物體已獲核准的用途。
(j) 根據附錄三編製的風險評估報告。
(k) 建議酌情用於安全處理、儲存、運輸和使用的方法, 其中包括包裝、標誌、單據、處置和應急程序。
附錄三
風險評估
⚫ 目標
1. 本議定書所規定的風險評估的目標是確定和評價改造活生物體在可能的潜在接收環境中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産生的不利影響,同時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
⚫ 風險評估的用途
2. 風險評估的結果,除其他外,供主管部門就改造活生物體作出告知决定。
⚫ 一般原則
3. 應以科學上合理和透明的方式進行風險評估,並可計及相關的國際組織的專家意見及其所訂立的準則。
4. 缺少科學知識或科學共識不應必然地被解釋爲表明有一定程度的風險、沒有風險、或有可以接受的風險。
5. 應結合存在於可能的潛在接收環境中的未經改變的受體或親本生物體所構成的風險來考慮改造活生物體或其産品(即源於改造活生物體並經過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憑藉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複製性遺傳材料的可檢測到的新穎組合)所涉及的風險。
6. 風險評估應以具體情况具體處理的方式進行。所需資料可能會因所涉改造活生物體、其預定用途和可能的潜在接收環境的不同而在性質和詳細程度方面彼此迥異。
⚫ 方法
7. 在風險評估進程中一方面可能會需要提供可在評估進程中予以確定和要求提供的關於具體對象的進一步資料;另一方面關於其他對象的資料在某些情况下則可能不相關。
8. 爲實現其目標,有必要在風險評估工作中酌情採取下列步驟:
(a) 鑒別與在可能的潜在接收環境中可能會對生物多樣性産生不利影響的改造活生物體相關的任何新异基因型和表型性狀,同時亦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
(b) 在顧及到所涉改造活生物體暴露於可能的潜在接收環境的程度和暴露類型的情况下,評價産生這些不利影響的可能性;
(c) 評價一旦産生此種不利影響而可能會導致的後果;
(d) 根據對所認明的産生不利影響的可能性及其後果進行的評價,估計改造活生物體所構成的總體風險;
(e) 就所涉風險是否可以接受或可設法加以管理的問題提出建議,包括視需要訂立此類風險的管理策略;
(f) 在風險程度無法確定的情况下,可要求針對令人關注的具體問題提供進一步資料,或採用適宜的風險管理戰略和/或在接收環境中對所涉改造活生物體進行監測。
⚫ 供考慮的要點
9. 風險評估應視具體情况計及與以下諸項的特性相關的詳細的科學技術資料:
(a) 受體生物體或親本生物體。受體生物體或親本生物體的生物特性,如有有關生物分類狀况、通用名稱、起源、起源中心和遺傳多樣性中心諸方面的資料,應提供此種資料,並附上有關所涉生物體可賴以存活或繁殖的各種棲地的說明;
(b) 供體生物體。供體生物體的生物分類狀况和通用名稱、來源及有關的生物特性;
(c) 媒體。媒體的特性,包括其可能的標誌及其來源或起源,以及其宿主範圍;
(d) 植入和/或改變的特點。所植入的核酸的遺傳特性及其特定功能,和/或所引入的改變的特點;
(e) 改造活生物體。改造活生物體的標誌,以及有關改造活生物體的生物特性與受體生物體或親本生物體的生物特性之間的差別;
(f) 改造活生物體的發現和鑒別。建議採用的發現和鑒別方法及其特殊性、敏感性和可靠性;
(g) 與預定用途相關的資料。與改造活生物體的預定用途相關的資料,其中包括與受體生物體或親本生物體相比屬於新的或經改變的用途;
(h) 接收環境。關於所處位置、地理、氣候和生態諸方面特點的資料,其中包括有關可能的潜在接收環境的生物多樣性和起源中心的相關資料。
根據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所載簡體中文版改寫
xxx 2005
名古屋-吉隆坡補充議定書
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賠償責任和補救問題
“責任”一詞通常與適用法律下的義務相關聯,規定了對某人需負責之行爲産生的損害的補償。在議定書語境中的責任和補救關乎如果改造活生物體(LMO)的越境轉移已造成損害,則接下來會發生什麽的問題。
針對改造活生物體越境轉移造成之損害的責任和補救問題,是生物安全議定書談判期間的議程主題之一。但是,談判者未能就議定書下責任制度的細節達成任何共識。然而,該事項被視爲既關鍵又急迫。因此,議定書的最終案文就此納入了一條授權條款(第 27 條)。
爲此,作爲議定書締約方會議之締約方大會(COP‐MOP)第一届大會成立了一個責任和補救問題不限名額法律和技術專家臨時工作組,以完成第 27 條規定的任務。
歷史
在責任和補救方面已有哪些舉措
⚫ 背景
在議定書生效之前,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成立了一個暫時管理機構,即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政府間委員會(ICCP)(决定 EM‐I/3)。
政府間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責任和補救問題。該次會議在其建議 2/1 中形成了將要轉交議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第一届會議的建議。政府間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需要細化“改造活生物體越境轉移所造成損害的責任和補救方面的國際規則和程序之細化流程的建議草案”,除其他事項外,包括:“審查現有相關文書”;以及“鑒別責任和補救要素”。政府間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要求各締約方、各國政府和相關國際組織向秘書處提供此方面有關舉措和協議的信息,供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第一届大會審議。該次會議還建議爲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第一届大會可能設立的工作組制定一個職權範圍。
在其第三次會議上,政府間委員會審議了一份由秘書處根據各締約方、各國政府和相關國際組織所提供的信息編寫的綜合報告。該次會議還審議了卡塔黑納生物
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第一届大會專家組職權相關看法的彙編,以及在其建議
3/1 中繼續邀請各方向秘書處提交有關此類小組職權要素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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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和補救問題不限名額法律和技術專家臨時工作組
根據决定 BS‐I/8,責任和補救問題臨時小組由議定書締約方提名的代表組成,同時任何非議定書締約方國、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産業界亦可派觀察員參加。該臨時小組承擔下列任務:
•審查與改造活生物體越境轉移所造成損害之責任和補救相關的信息;
•分析涉及人們關切的潛在和/或實際損害情形的一般問題,並將責任和補救方面的國際規則和程序應用於損害情形;
•細化與責任和補救相關之各項規則和程序要素的備選方案,包括損害的定義和性質、對生物多樣性和人體健康損害的估價、損害臨界值、因果關係、責任歸屬、進口締約方和出口締約方的角色、責任標準、經濟安全機制,以及索賠權。
責任和補救問題臨時小組應向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報告其活動,並於 2007 年完成其工作。
責任和補救問題臨時小組的首次會議於 2005 年 5 月 25 日至 27 日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與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第二届大會背對背舉行。爲開展該次會議的準備工作,執行秘書召開了一次責任和補救問題技術專家組會議,於 2004
年 10 月 18 日至 20 日在xx利舉行。
在其决定 BS‐II/11 中,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約定,應於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第三届會議之前召開工作組第二次會議。
責任和補救問題工作組第二次會議於 2006 年 2 月 20 日至 24 日在加拿大xx利
舉行。在該次會議上,工作組就議定書第 27 條中任何規則和程序的效力,制定了一份評估標準指示性清單,包含於文件 UNEP/CBD/BS/COP‐MOP/3/10 附件一中。
工作組還審議了有關該工作組第一次會議報告附件中各項方法、備選方案和問題的觀點和建議案文綜述。具體而言,工作組就範圍、損害和因果關係的操作性案文制定了不同的備選方案。上述審議的結果包含於 UNEP/CBD/BS/COP‐MOP/3/10文件附件中。
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在其决定 BS‐III/12 中,對工作組迄今取得的進展表示歡迎,並約定應於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下届會議之前
(即在 2007 年之前)召開三次爲期五天的工作組會議,以使工作組能够按照决定 BS‐I/8 附件中的指示性工作計劃完成其工作。
責任和補救問題臨時小組第三次會議於 2007 年 2 月 19 日至 23 日在加拿大xx利舉行。在此次會議上,除其他事項外,工作組審議了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關於改造活生物體越境轉移所造成損害之責任和補救方面的國際規則和程序的决定藍圖。該藍圖包含於會議報告的附件 1(即文件 UNEP/CBD/BS/WG‐L&R/3/3)中。
該次會議期間,工作組在生物安全議定書第 27 條下,討論了有關責任和補救的已查明方法、備選方案和問題(第四至第十一節)的操作性案文建議彙編。幾位代表提交了進一步的操作性案文。提議案文被納入了包含於會議報告附件二的工作草案中。
責任和補救問題臨時小組第四次會議於 2007 年 10 月 22 日至 26 日在加拿大xx
x舉行。在此次會議上,工作組在生物安全議定書第 27 條下,簡化了有關責任和補救之已查明方法和備選方案的操作性案文。同時,對工作組上次會議審議的藍圖做出修訂,以體現工作組同意的正在審議中之部分要素在形式和內容上的變化。經修訂的藍圖作爲附件一附於會議報告後。
工作組要求聯合主席進一步簡化作爲附件二附於會議報告後的工作文件的某些章節,並對工作草案進行修訂,供工作組在其第五次會議上審議。工作組報告包含於文件 UNEP/CBD/BS/WG‐L&R/4/3 中。
責任和補救問題工作組第五次會議於 2008 年 3 月 12 日至 19 日在哥倫比亞卡塔
黑納舉行。在此次會議上,工作組在議定書第 27 條下修訂了有細化規則和程序備選方案的工作草案。此次會議期間,設立了一個小規模的聯合主席之友小組,以進一步協商。該小組同意了一些核心要素,並削减了有關責任和補救的已鑒別操作性案文備選方案。這些成果包含於 UNEP/CBD/BS/WG‐L&R/5/3 文件,會議記錄附件二中。工作組還同意在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第四届大會之前召開一次聯合主席之友會議。
聯合主席之友會議於 2008 年 5 月 7 日至 10 日在德國波恩召開。聯合主席之友繼續精簡了協商案文,有關成果作爲文件 UNEP/CBD/BS/COP‐MOP/4/11/Add.1 轉交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第四届大會。
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第四届大會審議了工作組最終報告,並欣見工作組在其四年的協商過程中所做的工作。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第四届會議期間,締約方將聯合主席之友會議的案文作爲其工作的依據而通過,並設立了一個聯絡小組繼續協商。
聯絡小組取得了顯著進展,特別是在責任和補救問題相關規則和程序的法律性質方面。
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大會在其决定 BS‐IV/12 中通過了聯絡小組修訂的協商案文(見决定附件),作爲進一步工作的依據。此外,締約方同意設立一個聯合主席之友小組,以繼續該流程。該小組第一次會議定於 2009 年初舉行。
如聯合主席認爲有必要,第二次會議將於 2010 年初召開。
聯合主席之友小組
責任和補救問題聯合主席之友第一次會議於 2009 年 2 月 23 日至 27 日在墨西哥墨西哥城舉行。基於議定書締約方第四次大會决定 BS‐IV/12 附件中包含的提議操作性案文,會議在議定書下進一步協商了改造活生物體越境轉移所造成損害之責任和補救方面的國際規則和程序。該小組同意力爭形成一份補充議定書形式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並認同有關此方面的最終决定僅由作爲議定書締約方會議之締約方大會來做出。該小組針對生物安全議定書擬定了責任和補救問題補充議定書的草案文本,作爲進一步協商的基礎。該小組决定於次年年初舉行第二次會議。
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下責任和補救問題聯合主席之友小組第二次會議於 2010 年 2 月 8 日至 12 日在馬來西亞吉隆坡普特拉賈亞國際會議中心舉行。該小組依據其第一次會議報告中包含的生物安全議定書責任和補救問題補充議定書的草案文本,進一步探討了改造活生物體越境轉移所造成損害之責任和補救方面的國際規則和程序。該小組同意於 2010 年 6 月 15 日至 19 日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第三次會議。
xxx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下責任和補救問題聯合主席之友小組第三次會議於 2010 年 6 月 15 日至 19 日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該小組進一步探討了生物安全議定書責任和補救問題補充議定書草案,並審議了聯合主席按照該小組在上次會議結束時之要求編寫的民事責任指導方針草案。會議之前和會議期間均收到了來自聯合主席之友和觀察員對草案的意見和案文修改。以案文形式提出的意見被納入聯合主席草案中,並於會議期間編寫了合並案文,附於會議報告後,供今後審議。該小組同意在作爲締約方會議之締約方大會的第五届大會召開前夕,於 2010 年 10 月 6 日至 8 日在日本名古屋舉行第四次會議,以處理一些未决問題。
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下責任和補救問題聯合主席之友小組第四次會議於
2010 年 10 月 6 日至 11 日在日本名古屋舉行。這是一次原先計劃爲期三天的會
議(2010 年 10 月 6 日至 8 日)。但是,要在作爲議定書締約方會議之締約方大會的第五届大會(COP‐MOP 5)開幕之前解决懸而未决的問題需要更多的時間,所以此次會議獲得延長。該小組於 2011 年 10 月 11 日淩晨 2 時完成其工作,此
時距第五届議定書締約方大會開幕只有 8 小時。該小組同意以名古屋和吉隆坡來命名該補充議定書。前者是該補充議定書獲得通過的城市;後者是第一個要求討論責任和補救問題國際規則和程序的任務獲第一届議定書締約方大會决定通
過,以及兩次聯合主席之友小組會議召開的城市。隨後,該小組向第五届議定書締約方大會提交了卡塔黑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責任和補救問題名古屋‐吉隆坡補充議定書以及一份决議草案供審議與通過。該小組的報告作爲文件 UNEP/CBD/BS/GF‐L&R/4/3 提供。
通過其决定 BS‐V/11,議定書締約方大會通過了責任和補救問題名古屋‐吉隆坡補充議定書。此補充議定書規定了改造活生物體所造成損害之責任和補救方面的國際規則和程序。第五届議定書締約方大會請求聯合國秘書處於 2011 年 3 月 7 日
至 2012 年 3 月 6 日之間開放此補充議定書以供簽署,同時呼籲各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方儘早簽署和批准此補充議定書。議定書締約方大會還决定在無法承擔補充議定書所規定之應對措施費用的情况中,可採用額外和補充補救措施,而且這些措施可包括待議定書締約方大會討論的安排。此外,議定書締約方大會敦促締約方合作開發和/或加强與補充議定書實施相關的人力資源和制度能力,並邀請各締約方在制訂對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雙邊、區域和多邊援助時考慮此點。
根據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00_xxxx.xxxxx 所載簡體中文版改寫
xxx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