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中國石油持有本公司附屬公司中路能源49% 的權益及 中油延長股份40% 的權益。因此,中國石油及中油延長股份分別為上市規則第14A.06(9) 條項下本公司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 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由於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 率(定 義見上市規則)超 過0.1% 但所有適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購買化工產品框架 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及公告的規定,惟獨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
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
董事會謹此宣 佈,於2019 年10 月30 日,中路能 源(本公司之附屬公 司)與中油延長股份簽訂了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根據該框架協議,中路能 源(為 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司)同 意於2019 年10 月30 日起至2019年12 月31 日 止 期 間 向 中 油 延 長 股 份(為 其 自 身 並 代 表 其 下 屬 公 司)購買包括但不限於燃料油等種類的化工產品。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中國石油持有本公司附屬公司中路能源49% 的權益及 中油延長股份40% 的權益。因此,中國石油及中油延長股份分別為上市規則第14A.06(9) 條項下本公司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 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由於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 率(定 義見上市規則)超 過0.1% 但所有適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購買化工產品框架 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及公告的規定,惟獨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
董事會謹此宣 佈,於2019 年10 月30 日,中路能源與中油延長股份簽訂了 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 議。根據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 議,中路能 源(為其 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司)同意 於2019 年10 月30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期間 向中油延長股 份(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購買包括但不限於燃料 油等種類的化工產品。
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日期: 2019 年10 月30 日
期限: 2019 年10 月30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
訂約方: 中路能源(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司),作為買方;及
中油延長股 份(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作為供貨商
交易性質: 於協議期限內,中路能源及其下屬公司向中油延
長股份及其下屬公司購買化工產品,包括但不限 於燃料油等。
定價政策: 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項下所有交易的定價,是
以中油延長股份向中路能源報價後,雙方協商定 價。此價格應優於中路能源同期向其他三家獨立 第三方獲得的詢價。
付款條款: 貨款支付方式為先貨後款,一單一結。中路能源
在收到貨後10 個工作日內向中油延長股份付款。
生效條件: 協議的生效條件 是(其中包 括)本公司已遵守聯交
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上市規則項下有關持 續關連交易的規定,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申報、公告及╱或取得獨立股東批 准(如適 用)的規 定。
年度上限及其釐定基準
於考慮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多項因素,包括:(i) 中路能源購買燃料油等化工產品的歷史交易金額;(ii) 於截至2019年12 月31 日止年 度, 中路能源預計該等化工產品的銷售 量; 及(iii) 國際 原油價格走勢以及當期該等化工產品的市場價格。
經考慮上述因素後,董事建議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於2019 年10 月30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期間的交易上限為人民幣1 億元。
中油延長股份及其下屬公司向中路能源及其下屬公司銷售化工產品的 歷史交易金額如下:
人民 幣(千 元)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附註:誠如本公司日期為2016 年10 月27 日之公告詳述,內容有 關(其
中包括)中路能源與中油延長股份訂立之持續關連交 易。) 449,823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附註:誠如本公司日期為2017 年3 月6 日之公告詳述,內容有 關(其中
包括)中路能源與中油延長股份訂立之持續關連交 易。) 1,128,252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附註:誠如本公司日期為2018 年7 月19 日之公告詳述,內容有 關(其
中包括)中路能源與中油延長股份訂立之持續關連交 易。) 234,890
截至2019 年6 月30 日止六個月 0
訂立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的理由
x集團主要從事中國四川省公路基建項目的投資、建設、經營及管理,以及四川省境內其他與收費公路相關的業務的運 營。本集團亦通過非 全資附屬公司中路能源從事加油站的經營。
訂立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旨在實現本公 司「五大板 塊」之「能源投資板 塊」的快速發 展,滿足本集團日常經營需要。
董事對持續關連交易定價政策及付款方式等交易條款之內控程序 的意見
董事認為,就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而言,本集團在執行該持續關連交 易之定價政策及付款方式等交易條款 時,已經實施了完整的內部控制 程序及步驟。同時,為保障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本公司已採取以 下措施,監控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有關內部控制程序及 步驟以及為保障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而採取的措施詳情如下:
(1) 以上持續關連交易經關連交易業務部門提請申報 後,公司董 事(包括獨立董 事)對關連交易的必要 性、合理性以及定價的公允性等進 行了審查,認為本次關連交易是為了滿足中路能源日常業務開展的 需要,交易條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和其全體股東的利益。
(2) 本公司監事會已對該關連交易的審議、表決情況進行了有效的監督,監事會亦審查通過了以上關連交易。
(3) 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及紀檢監 察(審 計)部主管將定期審閱該持續關 連交易協議項下的關連交易,以考慮(i) 定價政策及付款方式的有效 執行、年度上限餘額的評估;(ii) 識別管理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措施,確保持續關連交易的內部控制措施完善有效,倘發現有不足之處,本公司將於實際可行情況下儘快採取措施解決。
(4) 本公司紀檢監 察(審 計)部將每年進行內部審 查,確保該持續關連交 易協議項下交易的內部控制措施完善有效。
董事對該等持續關連交易之意見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乃於本集團一 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 立,該協議所載之條款乃經訂約方公平磋商後 達成之正常商業條款,該等協議之交易上限及條款乃公平及合理,且符 合本集團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概無任何董事於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而須就有關批 准該等協議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有關本公司、中路能源及中油延長股份的資料
x公司的主要業務為投資、建設、經營和管理中國四川省境內公路基建 項目,同時亦經營其他與收費公路相關的業務。
中路能源是一間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 司,分別由本公司及中國石 油持 有51% 及49% 的權 益。中路能源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能源項目投資 及商務信息諮詢等一般經營活動。
中油延長股份是一間在中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國石油持有40%的權益,主要從事汽油、柴油、甲 醇(臨潼 庫),煤 油、乙醇、丙烯、醋酸、石腦油、甲基叔丁基醚、液化氣、碳五、混合碳四、工業用天然氣、煤焦油、焦油、重油、油漿、溶劑油、聚乙烯、聚丙烯、煤炭、1-丁烯、純苯、二甲苯、三甲苯、粗苯、混合苯、石油苯、硫磺、液氨、燃料油、原料油、芳烴、蠟油、重質油、異辛烷、混合芳烴、瀝青、車用汽油組份 油(無倉儲場 所、設施)的批 發;汽油、柴油、煤油的倉儲;汽油、柴油、煤油、潤滑油的零 售(限分支機構憑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經 營); 潤滑油、燃料 油(易制毒及危 險化學品除外)的批發;化工產品的批發和零售(易制毒及危險化學品除外);化肥的銷 售(危險化學品除 外); 甲醇汽油柴油調制中心和分中心的建設;節能環保型石油替代新技術和新產品的開發;裝卸、停車的服務;安全 防火器材、防爆器材的租賃。(依法須經批准的項 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 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中國石油持有本公司附屬公司中路能源49% 的權益及中 油延長股份40% 的權 益。因 此,中國石油及中油延長股份分別為上市規 則第14A.06(9) 條項下本公司附屬公司層面的關連人士。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 x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由於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 則)超 過0.1% 但所有適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購買化工產品框架協議項 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申報及公告的規定,惟獨 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A 股」 | 指 | x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以人民幣認購及於上 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幣1.00 元的 普通 股(股份編 號:601107) |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一間在中國 |
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其H 股 及A 股分別 於聯交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H 股」 | 指 | x公司於香港發行、以港元認購並於聯交所主 板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幣1.00 元的境外上市外 x x(xxx x:00000)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中國石油」 | 指 |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於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 857)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編號:601857)上市,持有中路能源49% 之權益 |
「中油延長股份」 | 指 | 中油延長石油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前稱陝西延 |
長中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註冊成立 | ||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40% 之 權 益 由 中 國 石 油 持有 | ||
「購買化工產品 框架協議」 | 指 | 中路能源與中油延長股份於2019 年10 月30 日就 中路能 源(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於2019年10 月30 日起 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期間向中油 延長股 份(為其自身並代表其下屬公 司)購買化 |
工產品訂立的《購買化工產品關聯交易框架協議》 |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證券及期貨 條例」 | 指 | 證券及期貨條 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 |
「股份」 | 指 | A 股及H 股 |
「股東」 | 指 | 股份之登記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監事」 | 指 | x公司之監事 |
「中路能源」 | 指 | 四川中路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 |
公 司, 其51% 及49% 之權益分別由本公司及中 國石油持有 |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xxx
公司秘書
中國 • 四川省 • 成都市
2019 年10 月30 日
於 x 公 告 之 日,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x x x 先 生( 董 事 長)、xxxx x(副董事 長),xxx先生及xxx先 生,非執行董事xxx x x(副董事 長)、xx先 生、xx先生及xxx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先生、xxxxx、xxxxx及xxx女士。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