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使用电子支付密码协议
为了确保甲方资金安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使用电子支付密码作为其结算账户款项支付条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使用范围
1.甲方自愿使用电子支付密码作为甲方在乙方办理结算业务的依据。
2.甲方在签发凭证时,必须使用电子支付密码。甲方使用的凭证,必须是从乙方取得或国家强制适用的。
第二条 支付密码的使用和管理
1.双方均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相关部门有关电子支付密码的规定,编制电子支付密码的密码器必须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经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技术鉴定并允许生产支付密码器厂家的产品。甲方使用通过天津银行以外途径取得的支付密码器的,由甲方对该密码器的安全性、通过性及合法性负责。
2.甲方已知悉并理解《支付密码器使用须知》的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支付密码器使用须知》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产品说明和操作程序正确使用支付密码器,承担因未按要求操作产生的一切后果。
3.甲方应将支付密码器视同银行预留印鉴妥善保管,与凭证、预留银行印鉴分柜保存,谨防丢失、被盗用、损坏和失密。因支付密码器丢失、被盗用、损坏、失密等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向甲方提供通过云、实物支付密码器两种途径签发支付密码。
5.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不同账户间可分别选择使用云或实物支付密码器,但每一账户只能选择一种支付密码器。
6.甲方选择使用云支付密码器的,应对应用渠道的权限予以控制管理,并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正确录入支付密码编制要素,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判断客户身份真实性和交易有效性的依据为相应身份认证要素(身份认证要素是指银行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登录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上述身份证认证要素,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凡通过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所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切勿在空白凭证上事先填写支付密码。
第三条 凭证的签发
1.甲方在签发凭证时,必须严格遵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盖预留印鉴,填写相关要素,并将支付密码记载在凭证上的指定位置。
2.甲方对凭证的签章真实性负责,该凭证的结算行为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甲方填写电子支付密码时,必须使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者打印,确保字迹清晰。支付密码填写错误的,可在划掉错误的支付密码后填写正确的支付密码,并在更正处加盖预留签章确认。
4.甲方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支付密码时,应保证编制支付密码所采集的凭证要素与凭证记载要素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凭证的审核
1.甲方使用电子支付密码签发凭证时,甲方应在特定凭证上加盖与预留银行印章相符的签章,支付密码同时作为乙方办理甲方签发约定凭证付款的条件。
2.甲方使用支付密码的凭证,乙方必须对支付密码进行校验,正确后方可办理付款(乙方与甲方签订付款协议或乙方通过系统批量扣款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退票
1.甲方签发的凭证,因支付密码填写不清、无支付密码、支付密码填写错误、支付密码填写位置不正确、有支付密码而无《票据法》规定的签章、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付密码经乙方核验不符等原因而被退票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退票罚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屡次签发错误支付密码或漏填支付密码的凭证,乙方有权停止受理甲方签发的凭证。
第六条 支付方式变更
甲方申请将本合同约定账户的支付方式变更为电子支付密码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账户以新的账户支付方式为付款依据。本协议生效前甲方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凭证,乙方仍沿用该账户原支付方式审核支付。
第七条 费用、增值税发票
1.乙方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乙方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乙方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为履行本协议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天津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2.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天津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3.天津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4.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要向天津银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要的信息,天津银行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上述条件的证明,甲方不予提供的,天津银行可以拒绝甲方索要本合同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5.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6.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7.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支付密码无法核验而影响甲方资金及时运用或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能履行义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义务一方的责任。
2.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性网络线路或设备故障及其他突发事件。
第九条 争议解决
x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协议变更
1.本协议履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变更。
2.由于乙方系统升级、系统转换等原因影响本协议履行的,乙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重新与乙方签订密码使用协议。甲方未及时重新签订协议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销户时自动终止。履行期内,甲方可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的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本协议终止,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已做说明,我方已经知悉、理解并同意上述条款。
支付密码器使用须知
一、支付密码器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的通用型支付密码器标准,存款人使用通过天津银行以外途径取得的支付密码器的,存款人对改密码器的安全性、通用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存款人应将支付密码器视同预留银行印鉴妥善保管,与票据或结算凭证、预留银行印鉴分柜保存。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支付密码器丢失、被盗用、损坏、失密所形成的损失,由存款人负责。
三、办理支付密码器相关业务时,存款人应向其开户行提交附签章的书面申请,单位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本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列明代理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出具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四、密码器丢失、损坏的,存款人应及时向开户行申请停用或作废。停用未超过30日的支付密码器,存款人可申请重新启用;超过30天的,银行将自动按作废处理。作废的密码器将不能重新使用或启用,存款人应审慎选择。
五、存款人要求停用或作废支付密码器,在开户行受理后,停用或作废日前使用该密码器签发的支票在其有效期内有效,其他凭证一律无效;自停用或作废之日起该支付密码器签发的全部凭证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六、存款人可在支付密码器中增加、减少或更换账户。每台支付密码器可支持存款人使用20个账户。
七、存款人办理销户,除按原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外,还必须申请将该账户在所加载的支付密码器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