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江苏银行以客户的注册卡号(账号、登录 ID 或注册手机号码)、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口令)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对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 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登录 ID 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和银行的权益, 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银行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类型电子银行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资金管理、金融理财、收费缴费、电子商务、代理销售等服务。
第三条 凡在江苏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申请享受电子银行服务。
第四条 在江苏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享用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的客户及参与支付的各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可亲临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也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部分业务的注册。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注册等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条 江苏银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有客户安全证书、动态口令和静态密码等。客户安全证书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敏感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动态口令又称动态令牌、动态密码,在客户登录时依据企业客户操作员身份信息并引入不确定因素产生随机变化的口令,使每次使用的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静态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
江苏银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
式供客户选择,对于特定业务类型的企业客户还可与银行约定其他认证方式。
第七条 江苏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个人、企业)、注册状态
(营业网点注册、自助注册和未注册)、认证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在营业网点注册的客户,与自助注册和未注册客户相比,可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江苏银行以客户的注册卡号(账号、登录 ID 或注册手机号码)、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口令)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对使用以上标识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九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江苏银行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江苏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客户安全证书或动态口令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登录网上银行或到江苏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展期手续。
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客户的电子银行密码遗忘,应及时到江苏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相关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客户申领电子银行安全证书介质、动态口令应到江苏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客户应在规定次数及有效期内使用电子银行安全证书、动态口令,在其达到规定次数或超出有效期,或发生遗失、损坏及其他可能导致卡片字符信息泄露的情况时,应及时到江苏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新电子银行安全证书、动态口令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登录 ID 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电子银行动态口令可能丢失或被他人偷窥,如客户登录密码同时被盗取,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情况。
(三)客户证书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电子银行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账户信息泄露、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客户更换于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电子银行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无法接收手机动态密码等情况。
(五)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
卡、存折、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客户证书介质、电子银行动态口令牌、预留银行印鉴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口令)、客户证书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江苏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使用客户证书的,要将客户证书介质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
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 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变更手机号时,应及时更新与电子银行相关的手机号码,不得设置为他人手机号,不可将动态密码短信内容转发或告知他人,防止被他人利用。
(五)直接登录 xxx.xxxxxxxx.xx 网址,或拨打 4008696098 、其他在江苏银行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或发送短信到江苏银行网站公布的指定号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
(六)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江苏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客户如有疑问, 应通过 0000000000 电话或到江苏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因江苏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被不法分子攻破、系统故障、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法规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有意泄露
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 江苏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电子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携带有关资料到江苏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部分注册信息变更或注销事项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
第十六条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借记xx失。对挂失生效前客户因遗失以上银行卡产生的经济损失,江苏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借记卡、存折、存单等挂失为口头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 挂失有效期为 5 天,有效期满挂失自动失效,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者及时续办口头挂失手续。对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以上账户介质产生的经济损失, 江苏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解除挂失,须到江苏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江苏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江苏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注册后连续 3 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且未按期缴纳服务费。
第十九条 江苏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 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条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银证转账、银企转账、外汇、黄金、证券、理财等业务,还应同时遵守江苏银行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所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或咨询:
(一)登录江苏银行网站 www. xxxxxxxx.xx 查询;
(二)致电江苏银行服务热线 4008696098 。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江苏银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x章程由江苏银行制定、修改并解释。江苏银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 30 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内,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江苏银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x章程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