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 本 : C N B P A 1 1 1 12 】
企 業 金 融 網 服 務 約 定 書
【 版 本 : C N B P A 1 1 1 12 】
凱基商業銀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告知事項如附件,請立約人及其代表人、負責人、
代理人、被授權人詳閱。
壹、一般約定條款
第一條 銀行資訊
銀行名稱:凱基商業銀行
客服專線:02-80239088、0800255777
申訴專線:02-22321296網址: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000x0x、00x及11樓傳真號碼:02-86683353
第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x約定書係立約人與凱基商業銀行(以下稱「貴行」)間就企業金融網(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及提供,包括現有及爾後新增之服務項目或功能,所訂定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立約人與 貴行另有書面約定外,雙方之權利與義務悉依本約定書之約定。立約人與 貴行間就企業金融網以外之網路銀行服務,仍依開戶總約定書中「電話/網路/行動銀行約定條款」之約定辦理。
本約定書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 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設備經由網際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檯,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 電子文件:指 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簽署人之身份、資格及電子文件之真偽。
四、 憑證:指載有數位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五、 載具:指供憑證儲存之硬體,具一定安全規格,供使用者於交易放行時使用。
六、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七、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八、 約定轉出帳號:指立約人以書面與 貴行約定之特定活期性存款帳戶(不含設質戶及備償專戶)用以轉出款項進行相關支付。
九、 授權中心:立約人可向 貴行申請授權中心用以設定內部使用者之權限及交易簽核流程等功能。授權中心之使用者,分為授權管理者及授權主管,立約人得僅申請授權管理者,由其完成各項授權中心設定,或申請經由授權管理者編輯,送呈授權主管覆核。授權管理者與授權主管不得於線上從事各項交易行為,但立約人另行申請授權管理者及/或授權主管兼具交易/放行權限者,不在此限。
十、系統使用者:係指立約人無申請授權中心之使用者。十一、授權管理者:擁有授權中心交易設定權限。
十二、授權主管:擁有授權中心交易覆核權限。
十三、檔案傳輸:係指透過檔案傳輸協定進行資訊交換(File Transfer Protocol;以下稱 FTP或SFTP)。十四、交易指示作業服務:係指立約人透過 貴行提供的網路平台申請相關交易指示或銀行服務。
十五、行動裝置: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訊及連網功能之立約人端設備。十六、行動應用程式(Mobile Application;以下簡稱APP):係指安裝於行動裝置上之應用程式。
十七、應用程式與應用程式間資料傳輸(Application to Application;以下簡稱AP2AP):係指立約人與 貴行事先約定應用系統相互傳輸通訊方式與規格,以達到資訊自動化交換,並執行各項查詢或交易服務。
十八、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以下簡稱API):係指各種系統之間依據 貴行提供之通訊傳輸電文規格,讓應用系統間相互傳輸電文資訊,以達到資訊自動化交換,並執行各項查詢或交易服務。
十九、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以下簡稱OTP):係指透過特殊演算法計算出一組隨機唯一的動態密碼。
二十、生物辨識:係指利用個人獨一無二的生理或行為特徵,如人體指紋、臉部、聲音、虹膜,甚至人體骨幹,來辨識使用者身分。
二十一、指紋辨識:為生物辨識之一,係指透過行動裝置內建的指紋辨識功能進行身分確認。二十二、臉部辨識:為生物辨識之一,係指透過行動裝置內建的臉部辨識功能進行身分確認。
第四條 二十三、圖形密碼:係指透過 貴行網路銀行或行動裝置內之圖形密碼功能,以自行繪製之圖形密碼進行身分確認。授權中心、授權管理者與授權主管
一、立約人如啟用授權中心,授權管理者與授權主管得於授權中心進行以下之管理設定:
1.人員管理:管理各個人員之限額權限及帳號權限等設定。
2.角色管理:管理各種角色之交易權限及所屬人員等設定。
3.簽核流程管理:管理各種簽核流程之層級及角色等設定。
4.交易簽核流程設定:設定各類交易適用之簽核流程。
二、授權管理者與授權主管設定權限後,其授權使用者依所屬角色、權限,按設定簽核流程進行交易,所產生之風險或損失由立約人完全承擔。
三、立約人同意如欲變更授權中心設定,由啟用變更為不啟用,或由啟用一位授權管理者及一位授權主管變更為啟用一位授權管理者,將以註銷本服務後重新申請方式辦理,且聲明已完全明瞭並同意申請註銷本服務後,原留存之編輯及交易資料將會一併註銷且無法轉換至新申請之本服務內,立約人無任何異議。
第五條 角色與人員行為等同於立約人
一、授權管理者、授權主管與其於授權中心所設定之角色與人員所為之行為視同於立約人之行為,若因角色與人員行為所致立約人之損失,由立約人自負其責;若致 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失,立約人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角色與人員逾越授權管理者及/或授權主管設定之交易權限,貴行系統將不予執行交易。
三、立約人了解使用企業金融網所為之任何交易,該風險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與控管。立約人雖得透過啟用授權中心之簽核流程設定使用交易覆核機制加以控管帳戶交易活動,惟立約人仍需承擔授權風險,故立約人應審慎評估與控管。
第六條 企業金融網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企業金融網前,應先確認企業金融網正確之網址「xxxxx://xxx.XXXxxxx.xxx」方可使用企業金融網服務。相關操作手冊與使用說明請詳企業金融網網頁公告或洽諮詢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企業金融網應用環境之風險。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第七條 服務項目
貴行應於本約定書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 貴行企業金融網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 貴行企業金融網之內容。
第八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或網際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輸。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九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一、立約人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份之電子文件,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或供立約人使用網站提供功能自行查詢。
二、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話、Email、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十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四、立約人有第三十九條所述情形之一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Email、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向 貴行確認。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九條第一項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於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營業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 服務費用
一、立約人自使用本服務之日起,同意依下表約定之收費標準繳納各項交易處理服務費及安控裝備費。交易處理服務費授權 貴行於交易時線上即時扣繳或由 貴行自約定轉出帳戶內自動扣繳,安控裝備費於首次申請時立約人授權 貴行得自約定轉出帳戶扣繳,惟其中電子憑證費擬展期時則由立約人於憑證到期前30日內,自行登錄企業金融網辦理線上繳納。
二、交易處理服務費:
新臺幣跨行匯款手續費 | 每筆匯款在新臺幣貳佰萬元(含)以下, 手續費新臺幣17元;超過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 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一級距, 每一級距加收手續費新臺幣5元 |
外幣匯款手續費及郵電費 | DBU客戶: 手續費: 每筆新臺幣200元或等值外幣 郵電費: 不全額到付每筆新臺幣200元或等值外幣全額到付 每筆新臺幣400元或等值外幣 OBU客戶: 手續費: 每筆美元10元或等值外幣 郵電費: 不全額到付每筆美元10元或等值外幣全額到付 每筆美元20元或等值外幣 |
轉帳手續費 | 透過ATM方式進行跨行轉帳時, 每筆轉帳手續費新臺幣15元整。 |
三、安控裝備費:
電子憑證費 | 每xxx幣1,000元, OBU客戶每張美元35元或等值外幣 (自下載生效日起一年期) |
憑證載具費 | 每個新臺幣1,000元, OBU客戶每個美元35元或等值外幣 ( 補發申請亦同) |
動態密碼載具費 | 每個新臺幣1,000元, OBU客戶每個美元35元或等值外幣 ( 補發申請亦同) |
四、本條所定各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貴行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營業場所及企業金融網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文件、電話、Email 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五、前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第十三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一、立約人申請使用本約定書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二、前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出借、出租、出質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依本約定書第三條設定之角色與人員亦同。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企業金融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第十四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一、如 貴行提出要求者,立約人必須與 貴行完成必要之連線測試後,始得開始使用本服務。
二、立約人對 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貴行提供予立約人之系統使用者/授權管理者/授權主管之密碼僅限於首次「更改密碼」之用,自立約人簽收密碼函之日起三十天內,須執行首次變更密碼交易,此後得隨時自行變更密碼,並應妥為保密。立約人自向 貴行提出書面申請密碼(含密碼重設)之日起逾四個月未領取者,貴行將主動作廢初始密碼,立約人需以書面重新申請。
三、立約人之系統使用者/授權管理者/授權主管忘記密碼或密碼連續輸入錯誤四次,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使用本服務,如擬恢復使用,應依規定至 貴行重新申請。為降低密碼被竊之風險,立約人及本立約人設定之本服務使用者應定期變更密碼。
第十五條 交易核對
一、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或立約人授權之人,立約人應立即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否則視為就該筆交易無異議。
二、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該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話或書面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逾上開期限者,推定其內容無誤。
三、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雙方約定方式覆知立約人。
第十六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 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七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一、立約人及 貴行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二、立約人應確保所指派之每一授權使用者在任何時候均不會洩漏其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予任何第三人(包括其他使用者),且並應確保憑證使用者妥善保管儲存該憑證之媒體或載具及憑證啟動密碼。立約人或 貴行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立約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本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三、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四、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負擔。
五、立約人為防止第三人非法使用,除第二項保密及保管責任外,每一授權使用者應避免選用易於猜測之密碼或在無法確保安全性之電腦上操作,並應定期變更其使用者密碼。
第十八條 資訊系統安全
立約人及 貴行應各自確保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損毀業務記錄或立約人資料。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第十九條 保密義務
除另有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及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得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書無關之目的,但為提供或使用本服務所必要者,或依法令、法院命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所為者,不在此限。如經立約人同意 貴行告知第三人時,貴行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二十條 損害賠償責任
立約人及貴行同意依本約定書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紀錄保存
貴行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立約人與 貴行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書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惟若電子文件屬於立約人與 貴行間之交易文件時,該電子文件須經數位簽章驗證後始生效。雙方就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文件不具書面或簽章要件或使用者未經正式授權或電子文件內容與其真意不符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企業金融網轉帳作業
一、開立臺/外幣活期存款帳戶之立約人使用企業金融網之轉帳交易服務,須事先以書面約定「約定轉出帳號」。
二、立約人執行轉帳交易,其支出係按無摺登錄方式辦理,與憑存摺填具取款憑條或憑票據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具有同等效力。
三、立約人使用企業金融網轉帳時,依設定簽核流程,由立約人自行設定控管並確認受款銀行、帳號及戶名內容完整無誤,因轉帳所生之相關手續費,立約人同意 貴行逕自約定轉出帳戶內扣取,前述資料若內容不完整或填入無相關資料以致交易失敗時,相關手續費不予退還,因交易失敗導致之遲延、錯誤或損失,立約人自負其責。
四、立約人使用本服務系統轉帳時,倘因指定受款帳戶登錄有誤,或因電腦故障或其他不明原因致無法轉入指定受款帳戶時,同意該筆款項由 貴行逕行轉入原約定轉出帳戶。
五、立約人得視各帳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各約定轉出帳戶每日累計轉出最高限額,惟辦理繳納展期之企業金融網電子憑證費、臺幣綜合活期存款轉綜合定期存款、外幣綜合活期存款轉綜合定期存款交易均不受本項約定每日轉出限額之限制。
六、轉帳交易日需為 貴行之營業日,臺幣單筆轉帳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臺幣整批轉帳及臺幣薪資整批轉帳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外幣轉帳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立約人應避免集中於尖峰時間使用網路跨行轉帳,以免因匯款數量太大時發生網路擁塞現象,致影響立約人權益。
七、立約人使用企業金融網辦理預約轉帳交易時,臺幣轉帳付款、臺幣薪資付款之預約申請日距離轉帳日不得超過一年,臺幣綜合活期存款轉綜合定期存款、臺幣綜合定期存款解約預約交易之預約申請日距離轉帳日不得超過三百六十日,外幣轉帳付款、外幣綜合活期存款轉綜合定期存款、外幣綜合定期存款解約預約交易之預約申請日距離轉帳日不得超過三百六十日。已預約交易之取消期限,臺幣預約轉
帳交易為轉帳交易日前一日晚上十一時五十分前,外幣預約轉帳交易為轉帳交易日前一日晚上十一時五十分前。
八、倘預約交易日非為 貴行之營業日或營業時間,臺幣預約轉帳交易將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執行,外幣預約轉帳交易將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匯率實際掛牌後執行。
九、立約人應於預約轉帳交易日自行查詢轉帳處理結果,如因轉出帳戶戶況 (如:結清)、轉帳金額逾交易限額或其他因素,致預約轉帳交易無法完成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十、立約人於同一交易日有多筆預約交易時,貴行無需依立約人預約順序執行交易,倘因此致所預約之交易全部或一部未完成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四條 臺幣跨行轉帳匯款退匯處理
立約人為臺幣跨行轉帳交易,如因收款行、收款帳號、收款人戶名等資料輸入錯誤,導致收款行退匯,跨行匯款手續費不予退還,因退匯導致之遲延、錯誤或損失,立約人自負其責。
第二十五條 外幣跨行轉帳匯款改匯及退匯處理
一、立約人為外幣跨行轉帳交易,如因收款行、收款帳號、收款人戶名等資料輸入錯誤,導致收款行通知要求發送電文更正,由 貴行視錯誤狀況逕行發送電文予收款行或通知立約人來行辦理更正,倘無法聯繫立約人或立約人要求退匯或收款行不接受更正時,貴行將辦理退匯,匯款手續費及郵電費不予退還,因退匯導致之遲延、錯誤或損失,立約人自負其責。
二、立約人為外幣跨行轉帳交易,倘因不符主管機關規定而致 貴行無法執行或完成交易時,貴行有權取消交易。惟 貴行應將該筆匯款金額、手續費及郵電費用回存立約人之轉出帳戶內。
三、立約人為外幣跨行轉帳交易,倘因立約人原因於匯款金額以外欄位填載錯誤,立約人得以書面方式加蓋轉出帳戶與 貴行約定之留存印鑑提出修改申請,於取得 貴行同意並授權扣取相關費用後,繼續完成交易。
第二十六條 臺/外幣定期存款交易
辦理臺/外幣綜合活期存款轉綜合定期存款、綜合定期存款解約、(綜合)定期存款展期設定、解除等交易,免約定轉出帳號。
第二十七條 外匯匯率之適用
一、立約人同意並瞭解透過企業網路銀行辦理交易時取得之匯率僅供參考,有關匯率之適用,除另有議定外,實際匯率應以成交時 貴行牌告匯率為準。倘因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貴行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暫停外匯相關交易。
二、立約人辦理外幣轉帳交易或外幣跨行匯款交易,逾 貴行規定金額時(金額依系統公告為準),應電詢 貴行相關單位並取得議價編號後始得辦理外匯轉帳交易或跨行匯款交易。
三、立約人與 貴行議定匯率後,未依約完成或取消交易,致 貴行蒙受匯差損失,貴行有權暫停立約人於企業網路銀行各項交易申請並向立約人請求賠償;立約人同意 貴行以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通知立約人後,逕自立約人帳戶扣取前開匯差損失金額。
第二十八條 外匯交易之申報
一、 立約人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據實填報外匯交易匯款性質。如有申報不實或其他不符合法令及政府規定致 貴行遭受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之裁罰),立約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 依外匯法令之規定,貴行得將立約人所提供之交易資料、水單或交易憑證彚報主管機關,立約人絕無異議。如 貴行獲知立約人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交易金額或依法不得辦理時,貴行有權拒絕執行相關交易。
三、 立約人每日於本服務加計其它通路(如:臨櫃)結匯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提供於其它通路之交易申報書辦理結匯申報,如立約人未於當日帳務結束前提供交易申報書予 貴行並完成結匯申報作業者,貴行得逕行沖回該筆交易,相關損失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四、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立約人每日於本服務加計其它通路(如:臨櫃)結匯金額逾下列金額時,應親至 貴行臨櫃辦理:
(一) 立約人為公司或獨資、合夥經營之營利事業:結匯金額達美元壹佰萬元(含)以上;
(二) 立約人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團體或自然人:結匯金額達美元伍拾萬元(含)以上。
第二十九條 電子憑證
一、立約人欲執行非查詢類交易,應事先向 貴行申請電子憑證及載具及其密碼函,立約人自向 貴行提出書面申請之日起逾四個月未領取者,貴行得將載具及其密碼函逕行作廢。立約人如有需要應重新申請,前述期間 貴行得視需要隨時調整。執行交易時,需以電子憑證確認身分及輸入憑證密碼,方得執行該交易。辦理電子憑證註銷,於 貴行受理完成電腦登錄時生效,立約人註銷電子憑證後如再有需要,須重新申請。
二、電子憑證之有效期限依憑證機構之規定,期限屆滿時須經由 貴行網站重新向憑證機構申請。
三、核發電子憑證之憑證機構由 貴行指定,凡立約人進行國內外網路交易行為,應透過 貴行向憑證機構取得電子憑證後始得辦理,電子憑證經 貴行系統驗證無誤後視為與立約人憑約定印鑑或其他約定方式之作為具同等效力。
四、電子憑證載具密碼忘記者,須至 貴行重新申請,電子憑證載具密碼連續輸入錯誤三次遭鎖住時,須以書面連同載具至 貴行申請鎖碼解除。
五、立約人同意妥善保管已核發之電子憑證及憑證載具,使用期間如因故無法使用,得重新申請並支付相關費用予 貴行。於憑證使用有效期限內,立約人無論係因何種原因申請註銷憑證,均不得要求 貴行退還憑證及載具費用。
第三十條 傳輸服務
一、 立約人同意使用 貴行提供之檔案傳輸資訊交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AP2AP、API、FTP、SFTP等)時,須事先與 貴行約定指定IP,方可使用。
二、 立約人同意所有電子文件檔案傳輸根據 貴行之紀錄顯示接收成功者,即視為已送達,立約人應自行登入進行確認,如有錯漏之情事,立約人應通知 貴行處理,若資訊交換已執行完畢,貴行對此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三、 立約人同意本檔案傳輸服務之處理,貴行不負確認其交易內容、屬性、目的之責,立約人應自行控管資料之正確性以免權益受損。
四、 立約人傳輸之電子文件資訊如帶有病毒或其他任何資安漏洞,致 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 若因設備故障或批次時間延誤等原因,致無法提供檔案傳輸服務時,立約人同意透過 貴行其他通路處理,且 貴行對此所致之遲延,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交易指示作業服務
一、 立約人使用交易指示作業服務,以與 貴行該業務所簽立之相關約據為主。
二、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之交易指示進行作業,如有錯漏之情事,立約人應通知 貴行處理,若貴行已依指示執行,則 貴行對此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十二條 員工薪資明細查詢
一、 員工於 貴行開立薪資轉帳帳戶者,得由立約人依 貴行指定之檔案格式自製員工薪資明細資料檔案透過 貴行接受之管道(包含企業金融網)傳輸至 貴行,立約人之員工登入個人網路銀行時,即可查詢立約人自製之員工個人薪資明細資料。
二、 立約人員工之薪資轉帳帳戶須已申請 貴行個人網路銀行始可查詢員工薪資明細資料,且係以員工之登入帳號為查詢依據,該薪資明細資料僅供參考,實際入帳金額應以員工存款帳戶資料為準。
三、 立約人瞭解員工薪資明細查詢服務相關資料內容之正確性,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如因立約人資料上傳時間延誤、員工薪資明細與實際入帳金額不符、或透過一個或多個管道重複上傳等事由導致糾紛,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與員工解決。
第三十三條 電子郵件通知服務
一、立約人為轉出交易(含預約交易)時,得於特定欄位輸入電子郵件地址,於轉出交易執行之電文件傳送至 貴行時,由 貴行電腦發送電子郵件通知。惟 貴行並不就立約人所填載電子郵件信箱(email address)之收件人是否為有權收受該等訊息之人及所填載資料正確性負審核之責,若因立約人填載資料有誤,致 貴行作業錯誤或致使第三人知悉立約人相關資料,悉由立約人自負其責。
二、立約人知悉並瞭解電子郵件通知係為本系統之提醒服務,內容僅供立約人參考,並非 貴行出具之正式證明文件,若電子郵件通知所載資料與貴行電腦所載之資料不符,概依 貴行電腦所載資料為準,惟立約人得提出相關事證證明貴行電腦所載資料並非真正。立約人不得以該等訊息之內容對 貴行為任何主張或抗辯。
三、本項通知服務之寄送,以送達立約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伺服器且未被退回即視為已送達,立約人及收件人應自行注意是否收到電子對帳單,如係對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突發性之設備故障或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等,貴行有權停止或暫時中斷本項服務。
第三十四條 餘額不足重行扣款
一、約定轉出帳戶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若立約人與 貴行有約定時,就特定性質交易由系統公告扣款時間再次發動扣款至當日 貴行營業時間結束,如屆時存款餘額仍不足,貴行則以交易失敗處理。
二、約定轉出外幣帳戶如因存款餘額不足支付而依前項約定辦理時,除雙方另有特別約定者外,再次發動扣款時之匯率以 貴行牌告匯率為準。
第三十五條 企業金融網行動裝置服務
一、 企業金融網行動裝置服務係指以 貴行提供之APP在行動裝置,登入企業金融網服務系統,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 企業金融網行動裝置服務為企業金融網服務之延伸,故使用方式、業務規範等均依照企業金融網規定辦理。
三、 立約人同意使用行動裝置進入企業金融網服務時皆應安裝防毒軟體,並使用 貴行官方網站公告之連結下載 貴行提供之行動裝置APP,若因未安裝防毒軟體或非透過 貴行網站之連結或軟體使用企業金融網行動裝置APP,而遭惡意程式破解或產生資料外洩與其他損害,立約人應自負其責任。
四、 同一時間同一使用者代碼,立約人僅可擇一於「企業金融網」或「行動裝置」登入。
五、 行動裝置服務之推播服務僅為通知使用,立約人應自行確認行動裝置之網路連線與推播設定已開啟,且系統、網路連線正常無誤,若因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導致無法正常使用行動裝置服務或接收推播通知,概與 貴行無涉,貴行亦不重新發送推播通知。
六、 立約人須先綁定行動裝置APP後始可使用行動裝置服務。
七、 立約人使用快速登入服務時,須依據立約人之行動裝置內建的生物辨識功能進行身分確認,若立約人
之行動裝置有被入侵、取得、竄改或破解等情事時,立約人應自負其責。
八、 立約人應謹慎使用快速登入服務,切勿與他人共用行動裝置(或儲存他人之指紋或臉部辨識資訊)、任意破解行動裝置、並慎防駭客攻擊以確保帳戶安全。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快速登入服務時,應立即至企業金融網停止行動裝置服務。
九、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 貴行非行動裝置之製造商,與行動裝置製造商間亦無任何代理或合夥關係。如因行動裝置內建之指紋辨識或臉部辨識功能發生任何問題所生之損害,概與 貴行無涉。
十、 若立約人使用行動裝置內建輔助認證工具或軟體認證錯誤次數逾 貴行規定之次數,貴行將鎖定立約人之行動裝置,立約人須重新進行認證或設備綁定始可再使用輔助認證工具或軟體認證。
十一、 行動裝置服務密碼登入錯誤次數與「企業金融網」服務合併計算。
十二、 立約人同意使用企業金融網行動裝置服務時,針對使用者相關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代碼或統編、使用者代號、電子郵件、銀行帳號等)不進行隱碼或遮蔽,以利使用者於登錄或變更或查詢等操作時能核對資料正確性。
第三十六條 輔助認證工具或軟體
一、 立約人得使用以下輔助認證工具或軟體進行身分加強認證,包括但不限於「動態密碼」、「生物辨識」、
「指紋辨識」、「臉部辨識」、「圖形密碼」等。
二、 立約人明白使用輔助認證工具或軟體加強身分認證時,其使用範圍包括交易與登入驗證之用途,效力無法等同電子憑證。
第三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應事先詳讀 貴行公告或本約定書,及依照操作手冊之指示步驟操作,如因操作不當或其他任何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有損及立約人權益情事發生時,立約人應自行負責。
二、立約人不得將申請本項服務之帳戶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或不正常之用途,或以詐術損害 貴行之信用,若經 貴行研判立約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或立約人有企圖利用本服務處理他人資料、異常交易、使用程式破壞或竊取資訊等不當之行為時,或查證屬實,或貴行接獲第三人檢附治安機關、備案證明,書面申訴時,貴行得無須書面通知逕自暫停立約人使用本服務。
三、立約人同意如因 貴行、其他銀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憑證機構、電信業者或資訊業者等之電腦系統或通訊設備故障或因停電、網路中斷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相關系統或設備無法運作時,貴行得暫時停止本服務,立約人同意應自行改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事項。
四、立約人同意本服務營業時間 貴行得以顯著方式將調整內容公開登載於 貴行企業金融網網站為主。
第三十八條 契約生效
x約定書於立約人簽署「企業金融網服務申請/變更書」並經 貴行完成電腦設定且啟用後始生效力。
第三十九條 服務終止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使用本服務,但應至少於終止生效日前一營業日以書面通知 貴行。貴行收到通知後應即註銷立約人之用戶身份編號。
貴行欲終止提供本服務時,應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提供本服務或暫停本服務全部或部分服務項目:
一、立約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本服務之權利或義務轉讓或處分予第三人者。二、立約人依法自行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更生、解散、清算或重整者。
三、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三款之約定者。四、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其他條款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完成者。
五、立約人有本約定書第四十條第一款之情事。六、立約人逾一年未登入企業金融網。
立約人於本服務終止日前已傳送但尚未處理之電子文件,於終止日起失其效力。
第四十條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
「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及「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之相關規定,進行以下措施:
(一)貴行於發現立約人或關聯人為受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得逕行暫時停止本服務,惟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貴行得書面通知立約人。
(二)貴行於認為有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逕行暫時停止本服務無須另通知立約人,或以書面終止本服務,並於書面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三)立約人應配合 貴行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以及說明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
第四十一條 文書送達
一、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外,立約人同意以企業金融網基本資料中所登載之地址(如無留存時則以開立帳戶時所留存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即
以企業金融網基本資料所登載之地址(如無留存時則以立約人開立帳戶時所留存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二、貴行對立約人所為之書面通知於交付郵遞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視為已送達。
三、立約人同意使用本服務時,貴行亦得以立約人於企業金融網基本資料中所登載之email信箱地址為通知,並於 貴行發送後視為送達。
第四十二條 契約修訂
除本約定書另有規定外,本約定書內容或相關服務項目有增刪修補時,貴行得以顯著方式將調整內容公開登載於 貴行企業金融網網站,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並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倘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並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惟主管機關若要求少於六十日之期間者,不在此限。第四十三條 法律適用
關於本約定書事項,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四十四條 法院管轄
因本約定書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四十五條 標題
x約定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四十六條 未盡事宜
x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一般銀行業慣例或其他約定辦理。
貳、關係戶授權約定條款
立約人(下稱「授權人」)如因業務需求授權特定關係戶(下稱「被授權人」)以立約人身份使用 貴行企業金融網相關服務,應瞭解並同意以下規定:
第一條 申請使用本關係戶授權服務時,授權人及被授權人均應為企業金融網之使用戶,如非企業金融網之使用戶,應於申請關係戶授權服務時,同時申請使用 貴行企業金融網服務。若授權人或被授權人未申請企業金融網服務,貴行得拒絕關係戶授權服務申請。
第二條 授權人確認其對被授權人之授權完全遵守相關法令及其/或公司內部規定,被授權人依本約定書授權條款所作之任何交易指示對授權人有完全約束力,授權人嗣後不得以未經內部授權或授權之關係已消滅對抗貴行,如因此而產生任何風險或造成任何損失,應由授權人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 授權人同意若留存於 貴行之授權內容資料遇有變更時,應另以書面並加蓋原留印鑑或經 貴行認可之方式通知貴行,否則貴行將不予受理。
第四條 如授權人向 貴行要求取消相關授權約定,自 貴行完成授權人的註銷申請設定時立即生效,而被授權人於貴行企業金融網原已留有授權人已登錄生效之相關預約交易仍屬有效,如欲取消請先執行相關預約註銷交易。
第五條 被授權人於 貴行企業金融網進行交易指示時使用被授權人之電子憑證認證,授權人同意由上述電子憑證發出之有效認證均為不可撤銷,對授權人具有約束力。
第六條 企業金融網交易指示業務,悉依授權人及/或被授權人與 貴行所訂之約據辦理,並以授權一位被授權人為限,如授權第二位被授權人時,同意貴行逕行取消前一被授權人所有授權關係;所載之其餘事項,悉依授權人與貴行所簽訂之開戶及/或相關約據辦理。
第七條 任何交易指示,於不超過授權人設定之交易最高金額範圍內,貴行均得依被授權人之交易指示辦理。授權人同意該等交易指示對授權人及被授權人均有完全約束力。
第八條 授權人瞭解,就被授權人提出交易指示後,貴行即得依交易指示辦理,無須對交易指示之匯入帳號或受益人作任何審核,授權人日後倘與被授權人雙方存有相關糾紛,應自行負責解決,概與貴行無涉。
第九條 貴行得依本約定書壹、一般約定條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約定內容終止本關係戶授權事項服務,但若因法令遵循、主管機關規定、系統功能或其他因素考量須立即終止本授權事項業務者,經 貴行通知後立即發生終止效力。
第十條 授權人申請關係戶授權服務,自申請建檔日起三年內有效。使用關係戶授權服務期間,授權人應配合貴行對授權關係之定期審查,向貴行提示授權關係仍正常維持存在之申請及提供佐證文件,經貴行審核後同意展延使用關係戶授權服務三年。期限屆滿或授權人未提供授權關係仍存在之佐證文件時,貴行有權終止關係戶授權服務,授權人如需使用須重新向貴行提出申請。於使用關係戶授權服務期間,如授權人或被授權人任一方終止使用企業金融網,貴行得逕行終止關係戶授權服務。
附件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ㄧ、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第九條第一項及(或)同法其他相關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 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若您不欲收到本行相關行銷活動訊息,請致電本行免付費專線0000-000-000由專人為您服務。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000-000-000)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六、臺端同意本行有權修訂本告知義務書,並同意本行於修訂後,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 臺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義務書內容之網站連結),告知 臺端修訂要點及指定網頁。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 式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一、存匯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 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 查、統計與研究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ㄧ、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屬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 :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符 合 個人 資 料保 護 相關 法 令以 自 動化 機 器或 其 他非 自 動化 之 利用方式。 |
二、授信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11票券業務 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 所 定 之 業 務 ( 例如:票據貼現、商業匯票承兌、簽發國內信用狀、保證發行公司債、辦理國內保證業務、外幣貸款及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 有關業務等) | ||||||
三、信用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信用發卡與收單業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四、外匯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辦理出口外匯、進口外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分析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恐怖份子調查依本國或外國政府機關要求而為稅務申報 | 五、客戶所同意 之對象(例如本行母公司或屬同一金融控股公 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
五、有價證券業務 | 111票券業務 044投資管理 068信託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094財產管理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投資有價證券、短期票券經紀/自營/簽證及承銷業務、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提供有價證券發行/ 募集之顧問服務、辦理有價證券簽證、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及辦理有關之代理服務事項、辦理政府債券自行買賣業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 等) | ||||||
六、財富管理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投資管理 068信託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財產管理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 理之有關業務等) | ||||||
七、保險業務 | 001人身保險業務065保險經紀 (含有關投保、契約變更、理賠、申訴及爭議處理)、保險代理、 公證業務 066保險監理 093財產保險業務 | ||||||
八、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例如:代銷公債/國庫債/公司債券及股 票、辦理保管及倉庫業務、代售金塊/金 幣及銀幣、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依信託業法核定辦理之業務、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辦理保管業務 、受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款項業務、辦理與營業執照上各款業務有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代理服務業務、發行現金儲值卡業務、有關企業財務諮詢服務工作、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 業務⋯等。) |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