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
1. 一般规定
以下采购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订单和重复订单。除非经书面明确商定,否则供应商的相悖条件不适用。如果本公司在知悉供应商的条款与本公司的采购条款和条件相悖或背离的情况下仍接受交货,则也应适用本公司的采购条款和条件。本公司的采购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所有未来的交易。变更和补充应完全由本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未就此目的获得明确授权的其他人的口头协议或声明,仅应在本公司的管理层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才有效。
2. 订单和确认
如果供应商未在收到订单后的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订单,并说明价格和交货日期,本公司保留随时撤销订单的权利。所有信函,包括与本公司订单有关的确认书、交货单、发货通知和发票,均必须包含本公司的完整订单号以及(如可用)本公司的 EDP 零件号、名称和(如适用)图纸的变动索引。
3. 报价
应免费且对本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4. 交货日期和延迟
商定的日期和截止日期应具有约束力。交货日期或期限的遵守情况应参考本公司收到货物的时间来确定。如果在满足商定的交货时间表方面,预计会有任何部分或全部延迟,供应商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本公司,说明原因和预期的延迟持续时间。交货日期或期限应自收到订单之时起算。如果供应商未在商定的期限内交货,本公司应有权在宽限期未到期后,自行选择要求损害赔偿代替履行订单,或获得第三方替代交货,或取消合同。本公司应有权保留已完成的部分交货并在所有其他方面取消合同。因延迟履行造成的任何损害应由供应商赔偿。
5. 交货和装运
交货和装运的费用和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直至到达本公司的指定地址。如果本公司同意承担装运费用,则除非本公司明确规定了特定的装运方式,否则在所有情况下均必须以最低费用进行装运。额外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例如为满足交货日期而加急装运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费用。发货通知应在每批货的装运日期发送给本公司。每批货物均必须附上包装标签或交货单。本公司在到货检验时确定的价值对于确定物品数量和重量应具有决定性作用;不得接受多交货或短交货。
6. 包装
供应商应确保包装认真。本公司保留权利,接受向本公司开具发票的包裹的包装物为本公司的财产,或退回包装材料用于抵扣货款。不包括在向本公司开具的发票中的特殊或可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应退还给供应商,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7. 发票
不带有本公司完整订单号以及(如可用)本公司 EDP 零件号的发票,应视为尚未签发,直至供应商完全说明为止。交货单和发货通知也是一样。部分交货和剩余交货必须在交货单中注明。发票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包含在货物中。
8. 付款
除非另有决定,否则本公司可选择在 60 天内付款,在根据第 7 条收到发票
和交货之后。发票比订购的货物晚收到,则付款期限应按照第 7 条的规定,从收到发票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收到货物之日起算。工具、模具、模型等的成本(也称分摊成本)仅应在标准样品发布后由本公司确认和支付。
9. 缺陷通知、保修
检查所提供货物的类型、数量和质量并通知存在缺陷的义务,仅在本公司收到货物(包括随附的文档)后开始。从这时起,本公司可在合理的时间段内提交任何缺陷通知。在所交付货物的处理过程中或在所交付货物投入使用时发现的缺陷,在被发现后仍可及时发出通知。在不损害本公司依法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如果发出了缺陷通知,本公司应有权自行选择,在本公司为维修或重新交货设定的适当期限到期后,
a) 由供应商承担费用和风险,将有缺陷的货物退还给供应商,并主动从第三方处获得退回货物的替代品;或
b) 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整理无缺陷的货物和/或自行消除通知的缺陷或由第三方清除;或
c) 取消部分或全部订单。
如果尝试消除缺陷未成功,则维修应视为已失败。如果进行替代交货或消除缺陷,则替代货物或维修成功的货物的保修期应重新开始。因替代交货或消除缺陷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的保修还应扩展到供应商的分包商提供的零件和材料。保修期应为 36 个月,自风险转移之日起算。对成分、制造程序或要交付的货物进行的任何修改,均需获得本公司的事先书面批准。未经此类批准,所交付的货物将不被接受。修改经批准后,首次交货必须特别标记。
供应商承诺根据本公司的交货规格,以及本公司规定和适用的图纸、规格、测试、测试手段和方法,制造和/或测试货物,并提供初始样品测试报告。如果未提供初始样品测试报告,货物将不会被放行进行批量生产。
应适用 GB/T19004--2000 的一般规定。测试记录必须在最后一次交货的发票日期后保存十年,并且必须根据要求提供给本公司。
10. 责任
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在质量、成分、形式、加工、外表和保修特性方面,考虑到所交付的货物投入流通时的外观和合理使用,均符合可以合理预期到的安全标准。在不影响本条款和条件中包含的任何其他责任规定的情况下,供应商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因交货缺陷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损害,前提是供应商在造成损害方面有过错。
如果因所交付货物的缺陷导致第三方产生了替代责任,该第三方根据我国或外国法律对本公司提出了索赔,则供应商应对本公司承担相同的责任,如同供应商有直接责任一样。供应商承诺在一定程度上使本公司免受任何索赔或损害,并承担本公司为减轻损害(例如进行召回活动)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供应商承诺采购民事责任保险,保险范围足够满足因供应商交付的有缺陷货物引起的任何赔偿要求。供应商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保险的采购证明。但是,保险的采购并不应免除供应商对保险未涵盖的任何其他赔偿要求的责任。
供应商、分包商或与之有关的个人,其发布的广告,应免于让本公司被本公司客户所发现,知晓。无论其广告宣传是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提出的还是签订之后提出的,本规定均应适用。
11. 定价
未经本公司书面承认,具有追溯性的价格上涨应为无效。如果材料、定价或工资的减少导致制造成本降低,则商定的价格应当考虑降低。
12. 专利保护和合法的追索权
供应商明确保证,据其所知,所交付的货物未侵犯我国或国外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如果因所交付的货物侵犯此类产权而对本公司造成了任何损害,供应商应就此承担责任,并就此类产权持有人提出的任何索赔,承诺使本公司免受损害。
13. 本公司提供的货物和材料
x公司提供的任何测试和制造设备和材料均属于本公司的财产。在供应商代表本公司制造、加工本公司提供的货物和材料的过程中,本公司保留对这些货物和材料的所有权。本公司与供应商达成协议,本公司有权在货物的各个制造阶段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供应商应免费存放本公司提供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材料。本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或由这些材料制成的物品,在存放时必须明确表明本公司的所有权,并且必须提供足够的防火、防水、盗窃和灾难保护,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此外,本公司提供的货物和材料只能根据其预期用途使用。
14. 图样
图纸、标准板材、印刷模板、口径、模型、型材、工具、冲压和注塑模具和类似物品,以及根据这些物品制造的任何货物,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均不得传输给第三方或代表第三方使用,或用于宣传目的或供应商的自身目的。必须保护这些物品免于未经授权的获取或使用。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这些物品最迟必须在最后部分交货时以可用状态退还给本公司。如果未遵守此类规定,供应商应对损害作出全额赔偿;此外,本公司应有权在足够的通知期结束后,全部或部分取消合同。工具、模具和类似物品一经制造即成为本公司的财产。供应商应小心存储和维护这些物品,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换,确保其始终处于可使用的状态。如果供应商出现制造问题,本公司应有权要求免费交付本公司付款的部分或全部模具和类似物品。
15. 抵消、转让
任何索赔未经本公司承认或未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评估的,供应商均无权进行抵消。索赔只能在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
16. 司法管辖地和履行地
除非订单中另有说明,否则司法管辖地和履行地应为本公司的业务所在地。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语言应为中文。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0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