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社區一樓:S1、S5、S6、A1、A2、D1、E1之約定空地;二樓: A7、B1、B2、B6、B7、C6、C7之露臺,依現行法令不能辦理產權登記,基於私 密性之尊重及安全考量,買方同意該部分與相鄰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使用權(如附圖三)所示,除了依相關法令或建築規劃加裝必要設施外,並不得加蓋違建或任意變更使用用 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