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LP5-980038
案號:LP5-98003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內政部暨所屬機關等辦理集中採購洗衣機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茲依據內政部98 年6 月12 日臺內總字第0980112670 號函,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適用機關(亦稱為訂購機關或機關)採購洗衣機,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 辦理依據:依據內政部98 年6 月12 日臺內總字第0980112670 號函辦理。二、採購案號:LP5-980038
三、採購標的:洗衣機,規格詳「集中採購洗衣機項次及規範表」(如契約條款
附件一),本案標的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
四、本契約所稱「適用機關」係指內政部暨所屬機關、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及本契約條款第十七條適用本契約之機關。
五、契約期間:
本契約期間自簽約日(即 98 年 9 月 15 日)起至 99 年 7 月 31 日止。必要時,臺灣銀行採購部得逕行通知立約商延長效期至多二個月。在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前所發出之訂購單均屬有效,立約商不得拒絕。
99 年 8 月 6 日公告展延契約有效期 2 個月至 99 年 9 月 30 日。六、履約保證金:
(一)、本案各得標廠商不論其得標項目多寡,履約保證金一律為新臺幣 50,000 元。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履約保證金除由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
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財務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如由其他銀
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國內銀行處,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0,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附言:LP5-980038 案履約保證金。
廠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
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 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 00-0000-0000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
4.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暨「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之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一及附件二~二)。「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暨「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
二~三、附件二~四)。
5.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可郵寄遞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五)之實質內容相符。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
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六)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七)之實質內容相符。
7.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9.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外,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佈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twBBB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至少應至 101 年 4 月 30 日。若訂單履約期間超過 99 年
7 月 31 日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較最後保固期間長 4 個月。
2、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廠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途,在本契約期限內,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契約標的保固 1 年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經統計立約商如未接獲訂單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予全額退還。立約商亦得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繳納、發還以及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均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3、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保固者,履約(兼保固,下同)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適用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屆滿前,如全部契約標的經適用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完成保固,或在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無待解決之事項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無息發還;但有到貨後經驗收不合格或待解決之事項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暫予扣留履約保證金,俟有關損失索賠圓滿解決後始予發還。
5、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6、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1) 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 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
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 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7、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適用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臺灣銀行採購部/適用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適用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上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七、訂購方式:
(一)、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適用機關依其需求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辦理訂購(網址:http://xxxxx.xxx.xxx.xx),立約商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適用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
2、適用機關若尚未申辦 GCA 憑證無法以本系統訂購,則以傳真通
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向立約商訂購(訂購單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三)。
備註:適用機關採電子訂購者,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請先
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參見第十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二)、單一機關之一次訂購數量達 100 台,得由訂購機關直接與立約商另行議定交貨日期、地點或其他優惠條件,如價格折扣等。若以電子採購系統訂購,訂購機關應將議妥之單價及交貨日期分別鍵入該系統相關欄位,若未採電子採購系統下訂,則另以傳真通知臺灣銀行
採購部辦理。
註: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四十次會議紀錄結論,訂購機關辦理上述大量訂購除擬訂購之項次僅有 1 家廠
商得標外,機關應自行徵詢 2 家以上立約商,並經機關內部簽辦程序
選定訂購對象後,再據以訂購。
(三)、依據 97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
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記錄結論二,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電子採購系統及人工傳真訂購方式均不得利用)。即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
(四)、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請先洽立約商同意。電子訂單須至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如機關採用傳真訂單,須於原臺灣銀行採購部回傳之訂單上加註「已洽立約商同意取消訂購」並加蓋原機關章後,再傳送臺灣銀行採購部。
八、交貨安裝地點:
依訂購機關訂購單指定之地點交貨安裝,交貨地點即為驗收地點並以一處為限;如交貨驗收後,需另行交運至其他指定地點,則由訂購機關自行負擔設備運送費用。外島/離島地區(金門、連江、澎湖、蘭嶼及綠島)交貨,如立約商非當地廠商者,由臺灣本島港口/機場至外島/離島指定之交貨地點,則於驗收後憑實際發生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收據由訂購機關核實支付。
九、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立約商應於接到訂購單次日起算交貨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單一機關一次訂購數量 100 台(含)以下為 30 日曆
天內(外島地區為 40 日曆天內),訂購數量逾 100 台為 45 日曆天內
(外島地區為 55 日曆天內)或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行協議之期限,依照訂購機關指定之洗衣機項次、數量及收貨單位並於訂購機關上班時間一次運交指定之地點收貨並安裝至可使用狀態。並依本契約及訂購單規定將相關文件送交訂購機關。
(二)、立約商供應之洗衣機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應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應負責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三)、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於交貨期限前通知立約商,
立約商依其通知交貨。
(四)、立約商於送貨時應派人負責在場點交,並將貨送達及安裝、測試完成,如經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其安裝測試完成之日即為交貨日。
(五)、訂購機關於所訂購之洗衣機安裝、測試完成後即辦理驗收,若訂購機關無法配合辦理時,仍應在 30 日內會同立約商辦理驗收。如立約商未到場,機關得逕行辦理驗收,立約商應接受該驗收結果。若立約商如期交貨並完成測試,因訂購機關延至交貨期限後辦理驗收,則不計逾期交貨罰款。機關得利用所附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如契約條款附件四~一及四~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
(六)、訂購機關辦理驗收結果不合格,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會同商定限期
修改或更換完妥,並報請複驗,倘因此而超過交貨日期,仍以逾期交貨計罰,如複驗結果仍不合格,訂購機關得限期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視同未交貨。
(七)、交貨驗收時,立約商需附下列證明文件: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核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影本。該證書需註明洗衣機之型號。
(2).貨品須為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後製造之全新機種,交貨時須檢附原廠出廠證明(註明廠牌、型號、機器序號、出廠日期等),商品本體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若為進口貨,則須另檢附海關進口報單或海關進口證明,並隨同產品提供中文維修操作手冊。
(八)、立約商須提供自驗收合格日起至少一年免費售後技術維修服務(但消耗品除外),並於交貨時檢附保證書。
十、付款辦法:
(一)、立約商所交之各項產品經各適用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機關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適用機關於 10 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匯款使用 (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備註: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12330 號函示,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 4點,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適用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須事先申請GCA憑證),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費率詳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站之公告,目前為交易總金額之 0.93%~0.72%)。適用機關應於驗
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之 1.5% 計算。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有權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權利,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納為止。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將另開立統一發票寄交立約商。
(三)、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十一、罰則:
(一)、立約商如不履行本契約,或未能遵守本契約規定交貨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或所交之洗衣機經驗收不合格而又不能換交者,均以違約論,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六、(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立約商因故未能如限交貨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
(三)、立約商逾期交貨(交貨時未提供契約規定之相關文件,視同逾期交貨)按未交部份從價計罰,每日按該未交項目契約金額之 0.2%(千分之二)計算,倘立約商在交貨時未提供契約及訂購單規定之相關文件,至遲應於適用機關指定之驗收期限前補齊,如適用機關已通知立約商驗收日期,立約商未將契約規定之相關文件在驗收前補齊,且影
響機關驗收及使用,得視同逾期交貨,並按該項設備契約金額計罰,每日按 0.2%(千分之二)計算,由適用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若立約商逾期未交貨,適用機關得於逾期達 10 日後,改訂購其他廠牌產品或其他項目,逾期違約金計算至適用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自立約商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扣除,逾期違約金以該批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 20%(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逾期違
約金得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其有不足者,得通知立約商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日起 30 日內繳交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四)、立約商逾期交貨之批次數倘超過 10 批(含)以上,且金額已逾訂購總
金額十分之一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0 款及第 102、103 條規定辦理。
(五)、適用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或以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向立約商訂購或以傳真逕向立約商訂購,若立約商表示缺貨無法供應,經適用機關或臺灣銀行採購部查證結果與事實不符或無故不接受訂購單者,以違約論,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六)、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103 條相關規定辦理。
(七)、立約商如因非人力所可抗拒之天災人禍或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如限交貨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事證始予受理。
(八)、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六、(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九)、立約商如有積欠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六、(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若有不足且拒予補足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若依契約規定遭扣抵,或有累積之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繳交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有權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或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百分之一。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
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十二、保固及售後技術維修服務:
(一)、立約商應負責所交之洗衣機符合共同供應契約規定,並保證在訂購機關驗收合格日起 1 年其設計、材料、技術、品質或性能均無瑕疵,若發現有瑕疵或不符合契約規格之處,係屬重大且影響使用操作,則保固期應依照該項瑕疵或規格不符發生之期間予以順延。保固期間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不計入保固期。在保固期間發現有瑕疵,訂購機關應即通知立約商改正,立約商於接獲上項通知後,應即改正洗衣機之瑕疵,並負擔與改正有關之費用。但瑕疵係因訂購機關使用不當所致者,不在此限。
(二)、立約商應提供維修之基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
下午 5 時 30 分,例假日不在此限。
(三)、當洗衣機發生故障時,立約商應於接獲訂購機關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後 24 個工作小時內,將該洗衣機回復正常運作,或更換功能
不低於該洗衣機之新品。每延遲 8 工作小時計罰新臺幣 2,000 元,
不足 8 工作小時以 8 工作小時計,該項罰款得由立約商繳納或自履約保證金扣繳。
(四)、如立約商對於訂購機關通知故障維修於 24 工作小時不派員換修,
或自接獲通知日起超過 80 工作小時未能將故障之洗衣機回復正常運作,或更換功能不低於該洗衣機之新品,訂購機關得另行招商修換,並由立約商負擔費用或自履約保證金扣繳。
(五)、立約商為檢修之必要,得暫以功能不低於故障洗衣機之替代品提供訂購機關代用,於此情形,該洗衣機視為已回復正常運作。惟立約商仍應於 80 工作小時內將洗衣機回復正常運作或更換功能不低於該洗衣機之新品。
十三、侵權行為:
(一)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適用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適用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
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
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十四、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1、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者。
13、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 臺灣銀行採購部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立約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適用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十五、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一) 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二)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不含大額議價規定)供應契約產品予某特訂
購機或他人者。
十六、本契約產品價格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查證,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情形且製造廠或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製造廠或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十七、本契約除適用於內政部暨所屬機關、臺北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各機關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十八、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立約商應辦理事項如契約條款附件五。
十九、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立約商與訂購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受理異議之機關: (1)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有關廠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武昌
街 1 段 45 號。電話: (00)0000-0000 或(00)0000-0000。
2.依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
(2)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
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份應繼續履約。但經適用機關同意無須
履約者不在此限。
2.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仲裁,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二十、其他:
(一)、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期間係指日曆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
(二)、若訂購機關可免貨物稅者,則免貨物稅手續由該訂購機關出具公文,立約商負責辦理。機關逕自契約價格扣除貨物稅訂購。
(三)、洗衣機送交訂購機關後,應即辦理操作及簡易保養訓練。
(四)、依據 94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
應契約推動小組」第 18 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討論事項及結論第六項規定,「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
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即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 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
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 10 萬元而未達 100 萬元者,機關 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五)、本契約期間,如因立約商提供之產品機型過時或遭淘汰,臺灣銀行
採購部得依訂購機關之要求,通知立約商改以同等級或較高級新機型之產品取代。
(六)、各機關選購或增購契約內或契約外之配備,一律計收服務費並列入保固範圍。
(七)、本契約價格已包含廠商依環境保護法令應繳納之物品(洗衣機)回收清除處理費,在契約期間,倘政府法令變更,調整廢家電回收處理費,增加之費用由訂購機關負擔,如減少該項費用,則由立約商退還其差額。
(八)、共同供應契約履約期間內,如原廠因原設備型號停產而變更型號,立約商應提出原廠出具之停產證明文件正本及更換機型之規格文件(參照投標須知規定),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後,准予更換型號,但以規格功能相同或較高級之設備為限。立約商並應提供產品規格比較表及市價比較表供審查。若原廠出具停產證明,立約商無其他型號可替代,則無須履約將予該項自網站下架。該項次契約自下架起終止,下架前之訂購均屬有效。至於履約保證金仍須依原契約規定保固期滿後無息發還。
(九)、為配合政府推動綠色採購之政策,契約產品如已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使用許可或證明文件者,共同供應契約一覽表已列明之項目,交貨時立約商須檢附該證明文件以供查核。若在本契約期間提出上項環境保護產品證明文件,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查符合,亦得列入共同供應契約一覽表。
(十)、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凡立約商未依契約履約交貨,訂購機關將上網登記「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請改善而未改善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予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
(十一)、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由臺 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以上,以利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且儘量採用電子採購系統於促銷期間下訂。
廿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室,政風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政風服務信箱:臺北市郵政 435 號信箱。
廿二、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廿三、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000,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樓。
廿五、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號信箱;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北區機動工作組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中和市郵政 1~100 號信箱。
廿六、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 0000-0000,傳真:(00) 0000-0000,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徐州路 5 號 3 樓。
廿七、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 00000000,傳真:(00) 00000000,公務電子信箱:x0@xxxx.xxx.xxx.xx,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8 樓。
廿八、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