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平和滯洪池(放水路)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0 xxx等 4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48100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
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
關附件計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平和滯洪池工程係依據 103 年「湳仔大排(虎尾區)系統-湳仔大排(虎尾區)排水治理計畫-安慶圳大排排水治理計畫」,針對安慶圳大排現有排水路排水能力不足及整體區域淹水原因,因地制宜、整體考量,擬定適當之減災方案,本案工程係由平和滯洪池沿虎尾溪堤防堤外河川區施設分洪水路,以重力排放方式排出,增加排放速度,自然流入虎尾溪,加強本地區排水改善,期能有效減除本地區之水患,提高土地利用價值,重塑鄉村新風貌,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使水土資源得以永續利用,遂辦理「平和滯洪池(放水路)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0 xxx等 4 筆土地,合計面
積 0.14810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河川區,並已依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及流域綜
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經濟部水利署 107 年 12 月 24 日經水河字
第 10751160920 號函及經濟部 105 年 10 月 13 日經授水字第
10520210750 號函之影本。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安慶圳大排河段地勢低窪,汛期間易發生溪水溢淹情形,為避免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配合平和滯洪池工程施設分洪水路,提升整體治
理保護標準,以維護河防安全,徵收私有地均屬都市計畫河川區。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係配合平和滯洪池工程沿虎尾溪堤防堤外河川區增設分洪水路,採用 10 年重現期洪水設計,25 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為目標,其工程範圍已儘量縮小範圍興建,所徵收私有地亦屬都市計畫河川區並納入尚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排水改善目的必需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勘選用地已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環境敏感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 本案屬水利改善工程,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利用之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以下為其他方式取得用地概述:
(1)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捐贈土地。
(2) 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應以取得所有權為要,以利河川長期防洪治理計畫之遂行,故設定地上權、租用無法考慮。
(3) 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上開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具有經濟效益性質,惟本工程具有公益性質,不適用以報酬及收入評估。
(4) 公私有地交換:本府經辦水利防洪工程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水利防洪工程所需使用,係為水利用地,並無多餘之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本案如經協議價購不成,則以徵收方式辦理,無其他取得方式。
2. 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案內多數所有權人因土地為公同共有,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另部分土地所有權
人因未出席會議,且未於期限內表示讓售意願,故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基於工程施工需要,乃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作業,經評估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工程係配合平和滯洪池需要施設放水路工程,以保障鄰近地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工程擬施作長度右岸 33 公尺、左岸 74.32 公尺,河道整理 140
公尺,計畫寬度 5 公尺,坐落xxxxxx,xxxxxxxx
xxxxx 000 年度 12 月份統計資料,虎尾鎮平和里及下溪里人口數分別為 5,836 人、1,755 人,年齡結構以 35~49 歲人口居多。本案擬徵收土地 4 筆,面積 0.148100 公頃,實際徵收土地所有權
人為 61 人,本工程施作後,將可提昇防洪標準,保護堤後上開人口數。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周圍社會現況經濟活動及民間產業仍以農業為主,該等土地每遇颱風豪雨即淹水成災,本案工程可以改善該區淹水現象,減少災害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升,並可增進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竣後將可減少xx地區水患情形,有助當地從事一級產業或承租農地維生之弱勢族群可維持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及居住品質亦可一併獲得改善。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1) 本案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
(2) 水利公共工程及環境營造有助於本堤端堤後後地區居民生命財產保護及改善環境,對居民健康風險影響較低,故無需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1)防洪工程興建,可降低因淹水所致沿岸農作物、工廠生產、機具、廠房之損失,故可間接提高農、工業等相關經濟產值,提高稅收。
(2)因本案工程之興建,防止xx發生,保護附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增加民眾置產意願,預估未來人口較易增加,並提高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雖減少部份農糧收成,惟本工程完工後,其效益可保護堤後農業面積約 156 公頃,可減少農地土壤流失及減少農業生產損失,故無糧食安全問題,就長期評估而言,因提昇農業生產品質,反可增加農業收成效益。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 本徵收計畫範圍內大多數居民為農牧業,以務農為生。
(2) 本徵收計畫為水利防洪工程,可間接促進周遭農業發展,增進農業就業人口。
(3) 因本徵收計畫可能導致案內農民喪失所有農地而無法耕作,造成農民轉向附近工廠工作,對於因此失業的農民,將請其前往勞動部雲嘉南分署轄下相關職業訓練場洽詢相關就業機會、或輔導其學習各類技能,冀能輔導失業農民達成轉業目標。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
形:
在土地取得方面,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若涉及公有土地則採撥用方式取得,其所需經費 7,372 千元,工程費用 5,446 千元、
用地費用 1,943 千元。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編列預算足敷支應,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工程完竣後可改善區域排水防洪功能,提升保護地區農業,並促進當地農村加工銷售故本案工程對農業生產過程有正面效益,本案無xxx產業故對xxx產業並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已詳加調查,符合綜合治水概念及流域
整體規劃等治水理念,結合流域上、中、下游整體治理並兼顧安全、生態與景觀,完工後將提升防洪排水功能,並利於地區土地整體利用及開發。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工程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並透過工程設計綠化河岸風貌,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依據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108 年 1 月 2 日雲環綜字第 1071041736 號函認定本案範圍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規定之情形,故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簽本府文化處 107 年 12 月 20 日第 1073751879 號便簽確認本案
工程用地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審查登錄之歷史建築及依同法第 33、34 條劃定之古蹟、遺址保存區,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工程施作並不至造成居民生活重大影響,反而因治水工程改善當地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與土地價值。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施作對生態環境影響甚微,且工程將依據施工計畫進行施工,以降低對自然環境之影響;本案工程完工後能改善地區水患問題,減少因淹水造成之環境破壞。
依據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108 年 1 月 2 日雲環綜字第 1071041736 號函認定本案範圍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4 條規定之情形,故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竣後可減少淹水情形,長期而言可改善地區xx生活環境與條件,保障財產及生命安全,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透過本計畫,各部會及相關地方政府,以跨域協調整合性概念,分工合作推行,計畫完成後,可達成整體減災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生態環境效益等,有效穩定計畫區域人心,提升居民
之積極進取心與生產力,而平和滯洪池亦可提高保護標準,有效落實相關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工作。
2、永續指標:
配合平和滯洪池辦理本案排水工程整治,採用以能宣洩 10 年重現
期洪水通水能力,滿足 25 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之保護標準為原則,防洪功能提升,作為經濟持續繁榮發展的基磐,打造不淹水城市之願景。
本案排水工程整治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兼顧環境的永績經營,使排水、生態與交通相生相成,以實施節能減碳的功效,並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
3、國土計畫:
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依都市計畫劃定之「河川區」範圍,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排水改善及維護河防安全,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造成環境破壞。勘選範圍內無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本工程之施作需求經各項評估分析,均符合內政部擬具「國土計畫法」之規劃基本原則,故本工程並無悖離國土計畫精神。
(五)其他因素:
本案工程係依據 103 年「湳仔大排(虎尾區)系統-湳仔大排(虎尾區)排水治理計畫-安慶圳大排排水治理計畫」,針對安慶圳大排現有排水路排水能力不足及整體區域淹水原因,因地制宜、整體考量,擬定適當之減災方案,本案工程係針對平和滯洪池沿虎尾溪堤防增設分洪水路,以重力排放方式排出,增加排放速度,自然流入虎尾溪,加強本地區排水改善,期能有效減輕本地區之水患,提高土地利用價值,重塑鄉村新風貌,促進區域產業發展,使水土資源得以永續利用。
(六)綜合評估分析:
本事業計畫具備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x工程為水利工程,其公益性目的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減少災害損失,並滿足當地居民對生活水準及安全之需求;排水整治後,除有效整治水患,並減少xx損失外,並可增加當地居民親水環境,改善環境景觀,提供居民活動休憩空間,間接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及提升
土地利用價值,促成水域生態復育、水質自然淨化、綠化環境達成減碳吸收熱能降低氣溫、植物提供保水保土功能等環境生態效益,當有助於本事業公益性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
安慶圳大排現況因位於地勢相對低窪處,暴雨來臨時不易排出而淹水,影響xx土地農耕安全,已進行排水路整治與滯洪池興建,惟本案工程施作可加速上游排洪,自然流入虎尾溪,加強本地區排水改善。工程完竣後將有利降低地區於暴雨下面臨洪災之風險,並提供平和滯洪池之保護標準,確保民眾居住生命財產安全,故本水利工程有其徵收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分析說明:
(1) 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作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提出之意願,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程序,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3) 聯合開發:因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爰依本案工程屬性,並不適合聯合開發。
(4) 公私有地交換:本案為一般徵收,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水利等公共設施使用,本府亦無多餘且適宜之土地可供交換,故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以地易地方式尚無從辦理。
3、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工程配合平和滯洪池工程,採用 10 年重現期洪水設計,25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為目標,其設計係為達到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已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案內所使用土地均為平和滯洪池(放水路)工程所必須。工程施工完竣後可加速上游排洪,減少溢淹面積,保障xx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形。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內土地改良物為農作物。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工程位置位於xxxxxx,xx 000 xxxxx 000 xx,xx虎尾鎮
平和厝段 104-38 地號,北側虎尾溪河堤道路,南側鄰虎尾溪,。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徵收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詳如本府文化處 107 年
12 月 20 日第 1073751879 號便簽確認本案工程用地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審查登錄之歷史建築及依同法第 33、34 條劃定之古蹟、遺址保存區,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7 年 8 月 3 日、107 年 9 月 4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雲林縣政府、xxxxxxxxxxxxxxxxxx,xx(x)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第一場:107 年 8 月 4 日至 107 年 8 月 6 日xxxxx,xxx:107 年 9
月 7 日至 107 年 9 月 9 日登於聯合報)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7 年
8 月 15 日、107 年 9 月 17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聯合報文件影本及張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兩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或錄影存檔。本案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8 月 31 日、107
年 10 月 17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雲林縣政府、xxxxxxxxxxxxxxxxxx,xx(x)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7 年 9 月 17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8 月 15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8 月 31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73730647 號函及 107 年 10 月 17 日府
水工二字第 1073738973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 107 年 11 月 28 日府水工二字第 1073742535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
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7 年 12 月 4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併給予xx意見書面通知之文件影本。
(二)申請徵收前,意見xx書已併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並均已合法送達。於協議價購會議與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均無意見之xx,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價購紀錄影本。
(三)本案內土地所有權人xxx、xxx(已辦理繼承)等 2 人已死亡,經函請相關戶政機關提供其繼承人住址,並依其址寄發通知協議價購及給予xx意見機會,並對該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
(四)本案協議價購市價係本府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規定進行估價;為期能提高民眾協議價購意願,降低補償價格爭議,並考量經費狀況等因素,爰簽奉核准以該不動產估價師評定之市價作為本次協議價格。
(五)本案經與各所有權人協議後,案內多數所有權人因土地為公同共有,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另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因未出席會議,且未於期限內表示讓售意願,故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基於工程施工需要,乃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作業,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價購紀錄影本。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因本工程現況為農作物及河道使用,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之情形,故無需另洽社政單位查詢及辦理安置作業。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能儘速落實排水區域之洪災治理工作,解決地區長期以來的xx問題,維持水流正常機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區域產業發展與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辦理本次治理工程。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10 月開工,109 年 1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941,64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925,300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16,34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942,857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1、本案預算已列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跨二期治理工程」核定補助。
2 、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108 年 3 月 22 日水五產字第
10818008850 號函復同意本案所需經費,其相關用地費用中央補
助 1,360,000 元,本府負擔 582,857 元。本案經費保留在案,目前經費足敷支應本案各項補償費用。
需用土地人: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縣長 張麗善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月
工程位置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