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渝长复线连接道涉及顺泰铁塔有限公司临时过渡房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总包人: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包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专业分包合同
总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将渝长复线连接道涉及顺泰铁塔有限公司临时过渡房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专业分包给乙方具体实施。为明确双方应具有的责、权、利,结合施工生产需要,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本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重庆市盛景实业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渝长复线连接道涉及顺泰铁塔有限公司临时过渡房屋建设 工程(装饰工程)专业分包
工程地点:xxxxxx 00 x对面(朝阳河社区公园内)
分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中所涉及到 1~3#楼指定室内装饰工作(包工包料)等内容。
施工内容
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图、设计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含工程洽商或技术核定单)、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等资料为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1~3#楼室内装饰工程涉及到的其他工作内容;
2. 由甲方指定其他工程;
3. 牵头组织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保修期间无条件配合甲方及使用单位做好维修工作,费用不单列计价由分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4.施工水电费及食宿由乙方自行承担;
5.负责分包范围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直至按甲方时间要求通过甲方针对实物验收合格,并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与使用单位完成交接。
6.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及工完场清。
7.材料上下车及场内转运。
8.施工过程中影像、纸质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隐蔽资料报验,并保证其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
9.甲方有权视工程需要调整分包范围和工程量,分包人不得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10.工程验收结束后承包商需配合项目维保 2 年。
以上描述仅是对工作范围的概述,分包人已全面、充分地研究了现场情况、邀标文件、工程图纸、技术说明补充文件等所邀标文件及附件,这些文件互为说明,包含在任一文件中的内容都是分包方应完成的工作,不包含在文件中但却是顺利完成本工程所必须完成的工作也包含在乙方的工作范围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现场实际通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 天,乙方必须按约定的工期完成其分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工期延误罚款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中相关条款执行。
乙方应当如期完工并向甲方交付工程。xxxx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由甲方视业主方工期要求决定是否予以顺延。业主方因工期顺延给予甲方补偿的,甲方根据补偿范围和内容,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业主方不给予甲方补偿的,乙方放弃要求补偿的权利。
(三)业主方要求工期提前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配合甲方组织资源,确保合同工期;业主方因工期提前给予甲方补偿的,甲方根据补偿范围和内容,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业主方不给予甲方补偿的,乙方放弃要求补偿的权利。
(四)详细施工计划(包括节点工期)由甲方根据业主方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另文下达,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五)因业主方原因,或甲方根据风险判断认为有必要时,可向乙方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乙方应按指示暂停施工或暂时中途退场,由此产生的误工费、人员机械等退场、转场费、二次进场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格工程量价款除外)。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乙方补偿,但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索赔。
(六)具备复工条件时,甲方向乙方发出复工通知。乙方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复工;因乙方原因逾期未复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同意甲方按其已完合格工程量的 80%作结算并支付,剩余的 20%作为甲方重新安排施工队伍需增加支出的补偿,甲方无需支付乙方。
四、合同价款
合同含税价款暂定(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元 ,其中价款****元,增值税款*****元,增值税税率为 9%。合同价款最终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五、分包性质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人工费及人员的进退场费用、转场费用、二次进退场费、包主材料,包机具,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各项社会保险及建筑工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用等。
六、质量标准
6.1 质量目标:本分包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甲方将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5%作为违约金。
6.2 质量等级要求:合格。
6.3 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质量条款执行。
6.4 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施工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并作好自检记录,隐蔽工程由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记录,并通知甲方同建设方检查认可方能隐蔽,严格执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现场的质量不合格,严禁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6.5 乙方可自行选择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约定的施工方案,但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并且经建设单位认可。乙方不得以施工方法改变而调整价格。
七、结算原则
7.1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方可进行工程结算。
7.2 结算总价=附件 1 结算原则计价×(1-投标下浮率** %)-甲供材料款-其他应扣款项(罚款、赔偿等)
7.3 若发生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后,工程量按实进行调整,单价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7.4 本项目不计算劳务窝工、停工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短暂不连续等情况,乙方自行合理安排,费用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格中。
7.5 工程数量:最终结算数量是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算,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执行,但每项数量均不超过本合同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给予甲方最终计量确认的量,如本工程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并对乙方所实施工程部分确认了审减量和金额,则乙方对甲xx付部分负有全额返还的义务。
八、履约保证金无。
九、其他费用
与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费用及相关协调费用等,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乙方自行与相关方协商解决。
十、材料供应
10.1 分包工程所有材料,其材料的规格、品牌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的产品,同时满足设计及相应规范和使用的要求。
10.2 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提供其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
10.3 乙方所使用的材料选用经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同意,产品质量必须合格且符合本合同或主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未经验收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一律不得不得用于工程中,需复检的材料,构配件由项目试验员负责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样,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的要求。
10.4 本装饰工程所涉及到的核价材料按建设方材料核价表中品牌(如有)执行。
十一、质量与验收
11.1 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若出现因xxxx导致未能一次性
验收合格,乙方除限期整改达到验收合格并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外,乙方需支付给甲方合同总额 5%的违约金。
11.2 施工单位资质及材料报验:乙方在进场施工前 7 日内,应将乙方施工资质证明资料按照要求给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报审;工程所用的相关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经甲方、监理单位、甲方验收并现场取样送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11.3 工程监理与验收:
11.3.1 甲方、监理、项目部、建设单位共同对本工程实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监理机构,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地方有关规定,在甲方授权的职责内,负责施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现场协调工作。凡涉及本工程投资费用调整的重大设计修改、追加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等事项,均需经甲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协商签证后方能执行。
11.3.2 本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以及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分项工程检验与评定由乙方进行自检后报审,监理工程师核查验收,重要分项工程要有甲方的代表参加验收。
11.3.3 施工质量验收:
(1)中间验收: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乙方应提前 24 小时向甲
方书面提出报验单,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报验收单后 48 小时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2)竣工验收:乙方完成合同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报甲方验收。
十二、工程款支付
12.1 支付节点及比例:在工程满足质量要求的条件下,每月 25 日提交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当月支付进度款,支付至不超过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75%;整体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以及办理完成分包工程结算后支付到分包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95%。余下 5%作为质量保证金(3%)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 14 天内付清,不计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结算办理后 90 天内未接到欠薪投诉,无息返还。每次支付前,累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甲方向建设单位实收款占应收款的比例。
12.2 乙方每月完成工程量必须以书面形式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后,按 12.1 条约定直接支付到乙方账户。
12.3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工程款,导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起诉甲方或采取过激行为。
12.4、乙方在收取工程款时应出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9%),并按主管地税务机关及甲方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并提供完税证明同时按照建筑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12.5 甲方向业主方、监理和其它单位报送变更的资料、文、函等,虽该资料、文、函等加盖有甲方的公章和有关人员的签字,但该公章和签字只为向业主方、总包方、监理和其它单位报送资料、文、函等必须要履行的一种程序,并不代表甲方和甲方有关人员对该资料、文、函等中表述和记载事实、内容的承认,乙方承诺不持该类资料、文、函等向甲方主张权利。
十三、农民工工资管理
乙方必须遵守江北国资[2017]605 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的文件精神的相关要求,约定如下:
13.1 项目进场施工 7 日内,甲方施工员(用工管理员)在项目所在地张贴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乙方提交农民工个人用工合同书(建设周期 3 个月以内或应急抢险项目,乙方可与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向甲方提交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承诺、农民工实名工资银行卡信息复印件;开户银行卡必须为建设银行一类卡。
13.2.乙方申请支付专业分包进度款时,需向甲方提供不低于支付金额
25%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资料,以此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由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具体包括劳务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可由农民工委托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复印件、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农民工考勤表复印件、农民工签字的工资表复印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签订集体合同的还需提供全体农民工授权的委托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乙方公章,乙方保证全部材料的真实性。
13.3 乙方办理专业分包结算时,需提交“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经甲方施工员(用工管理员)签字确认的未欠薪书面证明给甲方。
13.4 本工程专业分包结算金额的 2%将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结算办理后 90 天内未接到欠薪投诉,由甲方自动退还给乙方;如接到投诉,经核实后,甲方有权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甲方通知乙方立即处理,不得拖延,如乙方未及时处理,将按清欠“不良行为”单位处理,其在承接新项目专业分包时,需先行缴纳项目专业分包合同总价 20%的保障金,如清欠“不良行为”次数达 3 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本企业的专业分包资格,并通报工商、质监、金融等监管部门。
十四、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4.1 甲方任命xxx本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甲方管理责任,对工程进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14.2 乙方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经甲方审核通过。
14.3 项目部印章由甲方项目部提供,该印章仅供乙方与建设单位、监理和设计等单位工作联系之用,与任何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
14.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中对进度、质量、安全方面的约定。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负责与建设单位和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协调事宜。
14.5 审核工程月报表和竣工档案资料,组织施工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标准对分包项目的质量管理进行监督,保留工程质量否决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部位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至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督促乙方实施质量保修,完成回访保修责任。同时,因乙方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部位,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建设单位对甲方罚金双倍金额的罚款。该罚款无须乙方签认,直接从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14.6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收到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民工工资。若乙方对民工工资、材料设备款有拖欠行为,以至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代扣工程款以支付乙方发生的欠款。同时,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14.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消防、治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完善规章制度。如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现场及管理未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重庆市建筑工地xx施工标准》要求,以及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
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按照甲方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对已完工作量按照计价的 70%支付作为全部结算款项。整改期间,工期不得顺延。
14.8 施工过程中,经甲方考核,乙方明显不能履行应承担的责任,在工期、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另选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4.9 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 1 套施工图(电子版),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作业面。
14.10 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批准的本工程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等监理文件的规定接受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工作安排,监理单位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十五、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5.1 乙方任命******为分包工程负责人,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xx施工、结算等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履行分包方管理责任并组织具体施工。
15.2 乙方应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中对进度、质量、安全方面的约定,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回访保修负全面责任,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按时参加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协调的工地例会及临时召开的专题会议。因乙方原因本工程质量和工期等未达到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导致建设单位向甲方主张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5.3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项目部制定的周、旬、月工期计划施工并按时
完成,如xxx次未按周、旬、月工期计划完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情节轻重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由乙方支付分包价款的 10%的违约金,作为违约处罚。
15.4 拟订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并交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定。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和已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乙方应组织有关人员每周进行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工序,是否按规范、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作业,执行交底情况,工艺流程等,对存在问题,定人,定时整改并进行复查,严格执行质量的三检制度。
15.5 乙方对承包范围内工作自行管理、自负盈亏,同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返工损失。乙方承包范围内与监理、建设单位之间的技术及签证等资料,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5.6 必须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违反规定造成的罚款。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工地安全xx施工标准”规定组织施工,做到工完场清,清除承包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若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xx施工不能达标,并因此被相关部门罚款,由乙方承担罚款。若因多方原因致使项目xx施工不能达标,并因此被相关部门罚款,由各方按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罚款。
15.7 严格执行设计、规范、规程或标准的相关规定,按其要求施工,就需要协调配合的问题事前向甲方进行详细到位的交底。严格执行工序交接和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因乙方资料原因影响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结算办理及完工交验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5.8 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乙方的现场管理要求,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且按照甲方现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5.9 乙方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甲方备案。乙方自备自身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等,相关设备应符合建设部门的安全要求,配备齐全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和职工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15.10 乙方负责所有施工人员的工资、食宿及保险(人员保险购买险种,不低于伤亡伤残保额:50 万、意外医疗保额:5 万)等所有费用,乙方所有人员必须购买商业保险;负责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的处理,并承担造成的所有费用和法律责任,同时承担其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15.11 为其他施工单位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对其设置障碍。
15.12 竣工验收交付前,应由乙方负责其所施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及现场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15.13 保证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和真实。
15.14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款项挪用于其他用途,甲方有权监督和检查乙方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完成。
15.15 本项目为涉密项目,乙方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乙方对其所获悉的关于本项目的一切文字、影像、图纸、资料、文件等信息,均应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或造成保密信息泄露。
十六、安全管理要求
16.1 贯彻执行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法制教育,以提高安全员对安全生产意义的认识;加强安全检查、
督促,及时纠正安全隐患,承担安全责任和因安全责任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6.2 乙方应如实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服从甲方现场安全员和施工员的管理,服从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建质 [2008]91 号文规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所派驻本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法制教育,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加强安全检查、督促,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16.3 乙方应严格遵照重庆市建筑工地安全xx施工标准规定组织施工。若因乙方组织、管理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xxxx全部责任。
16.4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和汇报。加强机械安全维护保养和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实行动火审批,确保用火安全,禁止不合格机械进场作业。并根据国家对建筑工地的有关管理规定,确保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16.5 乙方在施工现场内外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含并不局限于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设备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16.6 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分包人有义务对总承包人提供的安全设施进行保护。如有需要拆除时需征得总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工作内容完工后,由分包人立即无偿修复。如乙方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置,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6.7 杜绝生产安全重伤死亡事故;负伤频率控制在 5‰以内;施工现
场各阶段标准化评价合格;在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中“安全行为评价”得分不得低于 80 分的。
16.8 乙方应严格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安全xx施工标准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若因乙方管理原因,项目安全xx施工未达到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安全xx施工标准的相关规定,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若乙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乙方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493号令)的规定及时上报,乙方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十七、工程保修
17.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之日算起。具体时间为 2 年。
17.2 本工程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进行保修,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备案证之日起算,保修期满无保修责任问题,甲方退给乙方质量保证金。
17.3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或其建设单位通知后,24 小时内赶到现场,故障 24 小时内处理完成。因乙方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乙方除无偿进行维修外,并对因此造成的甲方和第三方的损失承担赔偿,同时,因乙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在进行维修或者返工处理时,造成相关已完合格工程的破坏、破坏后的修补及恢复等工作,由乙方负责相关合格工程的破坏、破坏后的修补及恢复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
17.4 属于乙方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因乙方原因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接
到甲方通知后需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维修服务。超过所规定时间不到,甲方有权动用质量保修金另请其它单位进行维修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120%在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十八、违约、索赔责任
18.1 甲方违约责任
18.1.1 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关工程款,超过约定的时间不向乙方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18.1.2 如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乙方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追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工作。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进行停工、罢工、严重扰乱施工现场秩序及组织集体上访。
18.2 乙方违约责任
18.2.1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和转包。一经发现乙方分包和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8.2.2 乙方必须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环境保护、施工现场用水用电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内容的保证措施均应包括在施工组织设计之中。
18.2.3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火灾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利润等经济损失)。
18.2.4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竣工交付本工程,每逾期一天,乙方向
甲方支付 5000 元/天计算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如验收不合格,则视为乙方未按期竣工交付工程,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利润)由乙方承担。乙方延期七天(含七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8.2.5 乙方必须按时结算民工工资,否则甲方可在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民工工资。如因乙方拖欠工资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乙方自行负责施工完毕至验收合格。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中途停工退场,除工程款不再支付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 20%的违约赔偿款。
18.2.6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施工,若乙方不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配合施工,每延误一天罚款 1000 元,以此类推。
18.2.7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停工、罢工、严重扰乱施工现场秩序及组织集体上访,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罚款金额 50000 元,并承担以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出现两次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无条件解除分包合同。双方按照已完工程量的 70%进行结算,并于双方结算完成后的 7 日内甲方扣除相应保修金及其他应扣除的款项后支付给乙方,双方合同解除后,乙方在 7 个工作日内全部撤离施工现场。若乙方不能按时撤离,每延期一天,甲方按 5000 元/天计算乙方的违约金,直到乙方撤离现场为止,乙方并承担给甲方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8.2.8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对本工程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时,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向本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的所有责任、甲方因为被追索而支付的费用,以及甲方向乙方追索产生的全部诉讼、差旅以及律师等费用。
18.2.9 乙方要求甲方付款时应首先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和请求付款的书面申请,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分包款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8.2.10 乙方要求甲方付款时应首先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和请求付款的书面申请,否则,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分包款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十九、其它
19.1 本工程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分包给其它施工队伍。若乙方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9.2 重合同、守信誉,不得损坏甲方的信誉。如乙方在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不能保证合同工期要求,并得不到建设单位理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9.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双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结算原则
附件 2:施工作业安全、消防及xx施工管理协议附件 3:xx从业协议
(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经 办 人:
电 话: 023-88951874
开户银行:农商行江北支行建西分理处帐号:0201050120010004173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经 办 人:电 话:
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一、合同计价原则情况
结算原则
计价原则包括执行市场价部分和执行定额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计价时应优先使用执行市场价部分。计价原则如下:
执行市场价部分
(一)平基土石方工程
以下单价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规费等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以下简称“不含税综合单价”): 1.土方开挖:8 元/立方米(含场内及一公里的起运或场内回填碾压
等相关工作)。
2.平基石方(较软石)(爆破):12 元/立方米(含场内及一公里的起运或场内回填碾压等相关工作)。
3.平基石方(较硬石)(爆破):14 元/立方米(含场内及一公里的起运或场内回填碾压等相关工作)。
4.平基石方(15Mpa 以下,含 15Mpa)开挖(挖机和钩机配合施工):
12 元/立方米(含场内及一公里的起运或场内回填碾压等相关工作)。
5.平基石方(15-30Mpa 以下,含 30Mpa)开挖(炮机进行岩石开凿):32 元/立方米(含场内及一公里的起运或场内回填碾压等相关工作)。
6.平基石方(30Mpa 以上)开挖(炮机进行岩石开凿):36 元/立方米(含场内及一公里的起运或场内回填碾压等相关工作)。
7.渣场费:10 元/立方米(如果需调整,必须提供佐证资料)。
8.运距增运:1-5 公里(不含 1 公里)内每公里 2.5 元/立方米,6 至
10 公里每公里 2.2 元/立方米,10 公里以外每公里 2 元/立方米(备注:累进制计算)。
(二)机械旋挖钻孔桩
综合施工作业难度、钻孔深度、工程量、地质条件等所有影响机械旋挖钻孔桩价格的因素考虑,不含税综合单价在按 410 元/m3 执行(不良地质情况导致的塌孔,所产生的清孔及处理措施费用不包含在此单价内,应按经审批的处理方案及现场收方签证据实计算)。
绿化工程的地被灌木栽植部分
1.30 株/m2 及以上灌木的综合单价在每株成本价格的基础上加 0.8元/株作为全费用单价。
2.30 株/m2 以下灌木的综合单价在每株成本价格的基础上加 1.0 元/株作为全费用单价。
3.10 株/m2 以下灌木的综合单价在每株成本价格的基础上加 1.2 元/株作为全费用单价。
执行定额部分
(一)各专业定额选用和下浮比例按如下原则执行(其中按实计算费用及价差、未计价材料不下浮,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按相关规定计取)
1.房屋建筑工程执行《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第一册及相关配套文件,工程造价下浮 10%。
2.装修工程执行《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第二册及相关配套文件,工程造价下浮 15%。
3.市政工程执行《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
工程造价下浮 10%。
4.安装工程执行《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工程造价下浮 15%。
5.绿化工程《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工程造价下浮 12%。
6.构筑物工程执行《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工程造价下浮 12%。
7.维修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执行《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弃渣 1 公里内(含 1 公里)起运执行 16 元/m3的不含税综合单价,外运增运参照平基土石方工程市场价格计算,工程造价下浮 8%。
8.特别情况:对于应急抢险项目,执行定额部分在执行各专业定额取费后工程造价不进行下浮。
(二)人工及材料价格执行原则
1.工程人工费按照合同签订时最近一期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人工信息价格执行。
2.材料价格的执行原则:钢材按照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不含税价格再按月进度实际完成量加权平均后的价格执行;主要材料价格按照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重庆市各区县主要材料信息价中的主城区不含税价格再按月进度实际完成量加权平均后的价格执行;其他材料价格按照合同签订时不含税市场价格执行。
附件 2:
施工作业安全、消防及文明施工管理协议
甲方: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责任,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特签订本协议。
1.总则
1.1 由乙方承担乙方专业分包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的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乙方的企业法人公章。
1.3 乙方须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1.4 乙方须承担乙方原因造成的经济责任:
(1)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实体、设备设施的损害及人员伤亡的损失。
(2)因乙方原因(如违反法律规章、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无证上岗、不文明作业等)引起的建设方、监理等单位对甲方开出的罚单,或行政主管单位的行政处罚。
(3)因乙方原因(环境污染、损坏设施等)引起的交通、电力、通讯、环保等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以及居民等所提出的各种赔偿。
2.教育培训
2.1 乙方派遣到项目工地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接受现场交底后方可进行现场作业。
2.2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的特种作业上岗证。
2.3 甲方配合乙方对乙方所属人员进行防控(防火、防洪、防盗、防诈骗、防违章、防中毒、防职业病、防传染病)教育、法制宣传教育。
3.文明施工
3.1 乙方须按甲方的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所堆放的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施工现场消防和安全防护等设施。
3.2 乙方在施工作业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必要时在作业现场
进行洒水防尘。
3.3 乙方的施工作业范围内应有保洁措施。施工作业完成后,乙方应及时清理施工作业场地,将杂物弃至指定地点,做到工完场清。
3.4 乙方在施工作业现场应按甲方统一标准设置照明、警示标志、标识标牌和其它必要的防护设施。
4.安全生产管理
由甲方通过会议、施工现场宣贯或电话联络等形式进行贯彻。下列安全管理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4.1 乙方劳务安全教育、特种岗位持证上岗。
4.2 安全技术交底
由甲方的现场代表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乙方工地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交底结束后双方进行签字确认。
4.3 安全生产检查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建设方、监理等单位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乙方项目上的现场代表和安全员必须参与安全检查。
乙方必须自行建立自检的安全检查并付诸实施。
4.4 治安消防管理。
4.5 事故报告、调查和责任追究。
4.6 乙方施工负责人是施工队伍中的安全责任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全责。同时乙方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制,指定现场安全员,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技术措施。
4.7 在图示指定范围及双方指定范围和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及国家相关安全操作规范,不得违章作业,如有违章行为或违反甲方的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工作,造成的后果,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4.8 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应设围挡做封闭处理;带电部位要设立专人监护;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4.9 乙方施工人员场内作业或场外活动应注意安全;施工现场保持整洁。
4.10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避免各类事故发生,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由此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支付后,甲方可无条件向乙方追偿。
4.11 如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技术操作不当、工人管理疏忽,在作业
范围内发生了安全事故、环境、治安事件,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4.12 如发生事故,乙方须立即报告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事故。乙方应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须做好影像记录。
4.13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生效,直至工程竣工、乙方撤出工地且相关事务处理完毕时终止。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安全防范
5.1 施工作业过程中,遇有动力设备、电力通信线路、管道管网、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需要特殊防护的,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经研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5.2 甲方须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以供乙方防火使用,乙方制订防火措施并认真执行。
5.3 乙方应制订治安管理规定,杜绝所属人员发生违法犯罪事件。
5.4 乙方必须执行有关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穿戴。
6、其他
6.1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渝长复线连接道涉及顺泰铁塔有限公司临时过渡房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附件,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在乙方完成全部劳务作业任务且与甲方办理完结算之日终止。
6.2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项目经理: 乙方项目经理:
日期:2022 年 月 日 日期:2022 年 月 日
附件 3:
廉洁从业协议
发包人:重庆市江北区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协议。
1. 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本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
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 双方约定: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施工合同履行完毕止。
7.协议作为本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