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
乙方(受托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全省海洋港口一体化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沿海港口和义乌陆港的运营,发挥“5+1”港口布局和码头功能,统筹增强股份公司港口运营龙头功能,做大做强集团港口运营板块,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同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甲方委托乙方对相关下属港口运营公司实施整体管理运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公司托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运营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港务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义乌港有限公司、嘉兴港海盐嘉实码头有限公司,浙江海港独山港务有限公司、嘉兴杭州湾石油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上港集团平湖独山港码头有限公司、浙江嘉兴港物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并按协议支付管理费。
1. 在集团规章制度范围内,乙方全面负责托管公司的生产(业
务)、经营、管理,履行管理公司职责。
2. 委托管理期内,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乙方以甲方名义依法
行使管理权利。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壹年。期满后,委托管理期自动顺延。第三条 委托管理费
1. 委托管理费。双方确认,委托管理期内管理费按照托管公司营业收入的 0.1%计算。
2. 委托管理费的支付。委托管理费实行按年支付,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每年年底支付管理费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 合同终止
1. 本协议至委托管理期届满时终止。
2. 双方确认,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如乙方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取得托管公司控股权,则自股权变更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受托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及考核。
2.指导乙方行使管理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委托管理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定期向甲方提交财务资料。
3.不得做出侵占甲方权利的行为。
4.负责代管公司的管理运营并收取管理费,不享有代管公司的经营收益。
第六条 违约责任
x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须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
x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协议为准。
第八条 其他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议约定或协商决定。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签字页)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