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 月 7 日公告了《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为更好得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新业务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
关于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调整申购赎回相关条款的
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 月 7 日公告了《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得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新业务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2970,场内简称:湾区 ET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关于申购与赎回程序条款的表述进行修改。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关于修改后的本基金申购赎回条款的详细内容,投资者可查阅披露的《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公告仅对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调整而作出的表述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本公司已就相关事项履行适当程序。《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平台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咨询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7 日
附件: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1、基金合同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部分 释义 |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后续不时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 规则和规定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 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 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 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清算交 收和登记办理时间将在招募说明书 |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 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 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 当日卖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 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份额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 理上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 | 中载明。 |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 的交付。 |
2、托管协议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2、场内份额T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T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应在T+1日开盘前核对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证券余额;基金托管人在T+1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的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申购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基金管理人与代办券商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的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款的退款和补款由相关当事人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3、如果登记结算机构相关的结算交 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 |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2、有关本基金申购和赎回清算业务的具体处理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登记结算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取可行的交收方式。 |
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可行的交 收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