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919 飞机买卖协议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与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919 飞机买卖协议
合同编号:【 】
签署日期:2023 年 月 日
签约主体
本飞机买卖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基础之上签订: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xx(xx)xxxxxxxxxx 00 x(以下简称“卖方”);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xxxxxxxxxxxxxxx 00 x(以下简称“买方”)。
本协议买方和卖方单称“一方”或“各方”,合称“双方”。
1. 定义
1.1. 本协议所引用的术语按下表定义为准:
术语 | 定义 |
本协议 | 指本飞机买卖协议,包括其附件,以及本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对本协议所做的补充和变更。 |
技术说明书 | 本协议项下适用于飞机的技术说明书为卖方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飞机详细技术说明书》H 版。 |
计划交付月 | 指根据本协议第 3 条(飞机交付计划)所列明或确定的对应各架飞机的计划交付月份。 |
1.2. 本协议适用于买方向卖方购买的第二批 100 架 C919 飞机,即飞机买卖协议项下交付的 C919 飞机。
1.3. 本协议不适用于买方向卖方购买的首批 5 架 C919 飞机,即原飞机买卖协议项下交付的 C919 飞机。
1.4. 在本协议中,除另有约定外:
1.4.1. “卖方”、“买方”或任何其他人,包括其各自的承继者和其准许的受让人;
1.4.2. 本协议、或任何其它文件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转让或更替,以及所有附表、附件、附录、信函协议、附带协议和补充协议;
1.4.3. “同意”包括任何或全部审批、授权、豁免、备案、许可、命令、准许、注册或登记等;
1.4.4. 提及任何政府部门时应包括该政府部门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部门或其分支机构;
1.4.5. “授权”包括任何及一切批准、同意、许可、执照、注册登记等;
1.4.6. “法律”和/或“法规”包括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约束力的文件,且任何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或其它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延展、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法律文件;
1.4.7. 一个“月”是指从一个日历月某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日历月的相应日期止的一段期间;但如果相应的该期间的结束日不是工作日,则该月应到此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止,除非此后第一个工作日属于下一个月,则在这种情况下该月应终止于该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结束;如果一个期间开始于日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而在该期间结束的那个日历月中没有与开始日相对应之日,该期间应终止于结束的那个日历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及数月时,也应当依此解释;
1.4.8. 本协议中提及任何时间,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均应指北京时间(GMT+08:00)。
1.5.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本协议的解释。
2. 标的物和数量
2.1. 卖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出售和交付,并且买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和接收总共 100 架 C919 STD 型飞机。买方有权在飞机交付前二十四(24)个月书面提出将拟接收的特定架次 C919 STD 型转换为 C919 ER 型,该构型转换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2.2. 飞机的标准技术规范由技术说明书确定。卖方同意对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持续改进,以确保该飞机适合经营使用。
2.3. 双方同意,因对飞机的选装项目客户选型而对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的更改以飞机选型结果清单为准,买卖双方无需另行签署 SCN。双方同意以飞机选型结果清单代替 SCN 作为飞机价格计算依据。
2.4. 除非另行协商确定,双方应不晚于飞机计划交付月前十八(18)个月完成飞机选型结果清单签署。
3. 飞机交付计划
交付年份 | 交付数量 | 交付地点 |
2024 | 5 | 上海 |
2025 | 10 | 上海 |
2026 | 10 | 上海 |
2027 | 10 | 上海 |
2028 | 15 | 上海 |
2029 | 15 | 上海 |
2030 | 15 | 上海 |
2031 | 20 | 上海 |
3.1. 根据本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卖方应按照以下交付计划交付 100 架飞机:
3.2. 卖方应提前至少四十五(45)个日历日告知买方计划交付周;卖方应提前至少三十(30)个日历日告知买方计划交付日。如交付地点有变化,卖方应提前三十(30)个日历日告知买方。
3.3. 对于 2024 年交付的 5 架飞机,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一(1)个月内书面确认计划交付月。对于 2025 年交付的 10 架飞机,双方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书面确认计划交付月。对于 2026 年及之后交付的飞机,双方应不晚于交付前二十四(24)个月书面确认计划交付月。
3.4. 卖方应在每架飞机计划交付月至少前六(6)个月向买方提供确认的 MSN 号
(生产序列号)。
4. 飞机价格
4.1. 每架 STD 型飞机的基本价格为 9900 万美元。该等价格基准日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该基准日的飞机基本价格为每架飞机的基本价格的浮动基数。
4.2. 每架飞机的最终价格按照以下合计:
4.2.1. 在飞机交付日根据本协议中 4.3 条价格浮动调整公式进行调整的飞机基本价格;
4.2.2. 飞机选型结果清单中买方确认选定的所有选项的价格;
4.2.3. 在 SCN 中约定的对飞机价格的增减款项;
4.2.4. 在 MSCN 中约定的对飞机价格的增减款项。
4.3. 价格浮动
4.3.1. 指数索引
XX
4.3.2. 浮动计算公式
XX
4.3.3. 舍入
XX
4.3.4. 价格浮动公式的指数替代
XX
4.3.5. 最终指标值
XX
5. 支付方式和期限
5.1. 本协议项下的款项以美元计价,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一切结算支付皆使用人民币。款项结算汇率按本协议第 6 条内容执行。
5.2. 买卖双方之间的一切支付均应以银行汇款方式至本条 5.3 条规定的买卖各方指定的银行;或收款方提前二十(20)个工作日另行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其他银行账户。
5.3. 买卖双方的银行账户如下:
卖方: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类型:人民币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XX
银行账号:XX
买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XX
银行账号:XX
5.4. 定金
XX
5.5. 每架飞机累进付款
5.5.1. 第 1 架至第 50 架飞机预付款
XX
5.5.2. 第 51 架至第 100 架飞机预付款
XX
5.6. 最终付款
每架飞机的最终付款应在飞机交付前支付,其金额应为本协议 4.2 条规定的
飞机最终价格减去按上述 5.5 条规定支付的各期预付款后的余额。飞机最终价格的增值税随飞机最终付款一同支付。
(1)若在飞机交付当日或之前,卖方就该架飞机已收到或将收到的全部金 额(包括买方的融资人支付的融资款项)超出买方在本协议项下就该架飞机应付 的最终价格,买方应在交付日前第 5 个工作日通知卖方应退还的多余款项或其 他处理方式。卖方应在交付日将多余款项退还给买方或按买方指示转为其他飞机 的预付款或应付卖方的其他款项。若卖方在收到买方按照上述规定发出的通知后,未在交付日将多余款项退还给买方或按买方指示转为其他飞机的预付款或应付 卖方的其他款项,则该笔多余款项累计计入本协议 5.8 条约定的提前付款人民币 元日或由卖方直接补偿买方相关多余款项的逾期利息。在计算提前付款人民币元 日时,累计的日期为交付日次日(含该日)到实际退还给买方或按买方指示转为 其他飞机的预付款或应付卖方的其他款项之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日历日数。本 条款提及的利息以人民币按日计算,一年按 360 日计算,年利率为付款到期日中 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日利率=年利率/360。
(2)如买方已在计划交付日或之前支付了该架飞机的最终付款或安排其融资人支付了该架飞机的融资款项,而飞机的交付发生延迟,卖方应根据买方或买方融资人的指示在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等价款连同其上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
为上述之目的,卖方应配合买方及其融资人在飞机交付前签署令各方满意的书面协议。
5.7. 卖方应在各期预付款付款日的一(1)个月前书面通知买方预付款金额。卖方应在本协议确定的飞机交付日前三十(30)日将飞机最终价格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作为本协议第 5.6 条买方支付“最终付款”的计算依据,卖方应至少在最终付款日前第十(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买方最终付款金额。买方在各期付款日付款后,应将该期付款凭证通知卖方,以证明买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当期的价款。卖方在收到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后七(7)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据,并在收到买方支付的“最终付款”后七(7)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8. 逾期付款利息
若买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 5 条在付款各期款项到期日支付在本飞机买卖协议项下的应付款项,则累计违约人民币元日。计算方式为:违约人民币元日=应付款项*从付款到期日次日(含该日)到实际全额付款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日历日数。
若买方按照本协议第 5 条在各期款项付款到期日前,提前支付应付款项,则累计提前付款人民币元日,计算方式为:提前付款人民币元日=应付款项*从实际全额付款日次日(含该日)到付款到期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日历日数。
若买方在各期付款时累计的提前付款人民币元日小于累计的违约人民币元日,则买方应就违约人民币元日扣除提前付款人民币元日的部分支付违约利息,双方另行协商一致调整后续预付款付款安排的情况除外。
计算方式为:违约利息=违约人民币元日扣除提前付款人民币元日的部分*日利率
本条款提及的利息以人民币按日计算,一年按 360 日计算,年利率为付款到期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日利率=年利率/360。
买方应在卖方发出违约利息付款书面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利息。买方和卖方另行协商一致调整后续预付款安排的情况除外。
6. 汇率约定
6.1. 各期预付款汇率按照支付当年 1 月份的第一(1)个工作日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6.2. 飞机最终价格结算汇率按飞机交付之日(卖方首次发出最终付款通知中确定的计划交付日)前第六(6)个月每个工作日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的算数平均值计算。(例如飞机计划交付日为 2024 年 7 月的某一日,则前第 6 个月为 2024 年 1 月)
6.3. 上述提及的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 通知
7.1.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应通过个人递送、特别邮递、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下列地址或收件方提前二十(20)个工作日另行书面通知寄件方的其他地址。
至卖方: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000 x信息发送/接收人:XX
电话:XX
电子邮箱地址:XX邮编:200126
至买方: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0 x xxxx X0
信息发送/接收人:XX电话:XX
电子邮箱地址:XX邮编:201100
7.2. 除另有规定外,根据以下方式送达的任何通知应视为已收到:
7.2.1. 如果以个人亲自递送,则在收件人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7.2.2. 如果以特别邮递方式寄出,则在寄出后五(5)个工作日;
7.2.3. 如果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在发件人发送电子邮件的当下视为收件人已收到,除非发件人收到自动电子邮件错误信息。
7.3. 如果通知或其它交流信息晚于下午 5:30 到达,将被视为是在下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一开始收到的。
7.4. 任何一方的通信地址如有变动的,应在新通信地址启用前提前二十(20)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如因变动方未能及时通知另一方而导致未能收到另一方依其原通信地址发出的通知的,则另一方以上述方式发出的该通知仍应视为有效,变动方无权主张未收到上述通知,并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8.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生效: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的公司公章或合同章;并且
2)签署本协议通过买方股东大会批准。
本协议一式六(6)份,买卖双方各执三(3)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盖章):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卖方(盖章):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