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陇南段(陇南境内)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协议
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陇南段(陇南境内)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协议
x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20 年 月 日在 陇南市 签署:陇南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社会资本(以下简称“乙方”),系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社会资本方,包括以下成员单位:
联合体牵头人: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成员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成员二: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
第 1 条 定义
“本协议”系指双方签订的《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陇南段(陇南境内)工 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协议》。
“本项目”即 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陇南段(陇南境内)工程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PPP)项目。
“市政府”系指陇南市人民政府。
“甲方”系指经市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政府实施机构的陇南市交通运输局,在本协议中甲方代表市政府。
“乙方”系指由 ,是经甲方招标选定的中标社会资本。
“联合体牵头人”系指如果中标社会资本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在联合体成员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联合体牵头人。
“政府出资人代表”系由陇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陇南市入意国有资本投资运 营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系指政府出资人代表和乙方为实施本项目共同出资设立的项目法人单位。
“工可批复”系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陇南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甘发改交运 [2019]630 号)文件。
“批复概算”系指由 批准的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封闭贷款”系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项目公司提供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并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
“同期贷款利率”系指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金融机构五年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金融机构五年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同期贷款利率”按取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各自的承继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日”除特别指明外,系指自然日。本合同中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北京时间)。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工作日”系指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每个周一到周五的工作时间,或因法定假日调休而安排正常工作的周六、周日的工作时间。
“元”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指人民币元。第 2 条 项目合作和项目概况
2.1 项目合作
双方同意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 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陇南段
(陇南境内)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按《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陇南段(陇南境内)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实施本项目。
2.2 项目概况
2.2.1 本项目建设范围、建设内容、建设规范和建设标准最终以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为准。
2.2.2 本项目的合作方式和特许经营期等合作内容由《PPP 项目合同》约定。第 3 条 特许经营权
市政府授权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
(1)投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4)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5)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第 4 条 项目投融资、建设
以初步设计批复的本项目概算为基础,结合工期和资金筹措方案,本项目总投资控制数为 万元,项目资本金为 万元,占本项目总投资的 %(下称项目资本金比例),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乙方出资 x元。
政府资金来源说明:以陇南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礼县县本级财政资金作为对本项目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其中,市本级资本金出资 40%,礼县县本级出资 60%。项目建设期间,如政府方申请到上级政府补助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在满足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可用作政府资本金出资或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等。
根据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计划,政府方按照建设期第 1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x元;第 2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x元;第 3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x元;第 4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x元;每年 7 月 1 日前按比例到位。
社会资本资金来源说明:社会资本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为社会资本自有资金
(非债务性资金),根据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计划,按照建设期第 1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x元;第 2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x元;第 3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万元;第 4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万元;每年 7 月 1日前按比例到位。
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国内银行贷款等合规的方式筹集,根据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计划,按照建设期第 1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万元;第 2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万元;第 3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万元;第 4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x元;融资金额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分期到位。
4.1 本项目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和社会资本方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出资。政府出资人代表和社会资本方应设立项目公司,并根据本项目投资建设需要及时安排相关资金,并按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本协议和《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足额出资到位。
4.2 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投资由项目公司融资解决。项目公司有权采用特许经营权收益质押方式进行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项目融资。
4.3 为控制风险、维护公共利益,未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的债务融资利率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 2019 年五年期以上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
如项目融资采用贷款方式,则应以封闭贷款的形式保证项目公司专款专用。
4.4 除另有约定外,本项目建设投资以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为准,甲方和项目公司根据《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承担项目建设投资控制风险。如批复的概算金额大于估算金额,则超出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具体处理机制可在合同谈判过程确定。
4.5 乙方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以及 PPP 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建设,由于本项目采取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一体化的 PPP 运作模式,在采购社会资本的同时,中标的社会资本或其联合体中的成员,若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即获得项目实施的施工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格。
第 5 条 项目公司
5.1 项目公司设立时间和注册地
5.1.1 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取得项目公司营业执照。
5.2 项目公司股东
5.2.2 乙方为单一主体的,由乙方作为项目公司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乙方为联合体的,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均作为项目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联合体成员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5.3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项目资本金、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5.3.2 政府出资人代表在项目公司中出资额占项目资本金比例的 40%(股权比例 40%),出资额为 万元。
根据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计划,政府方按照建设期第 1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x元;第 2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x元;第 3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x元;第 4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x元;每年 7 月 1 日前按比例到位。
5.3.4 乙方在项目公司中出资额为 万元,占资本金的 60%(股权比例 60%)。
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为自有资金(非债务性资金),根据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计划,按照建设期第 1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万元;第 2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x元;第 3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x元;第 4 年投资比例为 25%,即 万元;每年 7 月 1 日前按比例到位。
(联合体牵头人) 出资 万元,在项目公司所占的出资(或股份)比例为 %;
(联合体成员一) 出资 万元,在项目公司所占的出资(或股份)比例为 %;
(联合体成员二) 出资 万元,在项目公司所占的出资(或股份)比例为 %;
5.3.6 项目公司各出资人首期出资总额为 x元(注册资本的 20%),其中:政府出资人代表首期出资为 x元(占 20%),乙方首期出资为 x元(占 20%)。各方首期出资应于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 30 日内到位。首期出资完成后,各方认缴的其余项目资本金应按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分期出资。政府方出资与乙方出资应同期同比例到位。
5.4 退出机制
5.4.1 特许经营期满退出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设施设备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社会资本退出本项目。
5.4.2 不可抗力下项目中止时的退出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项目公司可按项目实际状态向政府方移交项目所有设施。任一方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不得要求对方承担。属于保险事故的,保险赔款按双方约定分配,双方没有约定的,保险赔款属于投保人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
5.4.3 政府征收本项目时的退出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方可依法征收本项目。征收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以经审计确认的投资额与已收回投资额的差额为依据确定相应数额对项目公司进行补偿。
5.4.4 如项目公司违约致项目中止时的退出
因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导致终止时应支付特许经营期终止违约金。根据审计确认的项目资本金、运营终止时点至约定运营期终止时点的时间长度与约定运营期之间的比例、以及运营终止时点至约定运营期终止时点之间更新改造、道路大修计划总额,对违约金额进行计算。退出程序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第 32 号令)相关要求执行。
5.4.5 运营期内,在政府无法给予社会资本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股权锁定期满后经政府方同意时,社会资本可以选择退出本项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满足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第 32 号令)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社会资本可以自行选择通过以下方式减持项目公司股权或退出本项目:
1)可通过社会资本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方式减持项目公司股权或退出本项
目,内部转让方式由社会资本各股东方自行约定;
2)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向社会公开转让股权的方式减持项目公司股权。
5.5 项目公司组织机构
5.5.1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项目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项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5.5.2 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委派,政府出资人代表推荐 1 名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人数、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5.5.3 项目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5.5.4 项目公司设立监事会。政府出资人代表推荐 1 名监事,监事会的组成、职权等由公司章程规定。
5.6 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财务人员素质,应满足乙方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对于项目法人的相关规定。
5.7 项目公司经营范围和投资、担保限制
5.7.1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未经双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担保。
5.7.2 项目公司不承担其股东的债务,也不得为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8 项目公司财务、会计
5.8.1 项目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5.8.2 项目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公司应当及时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5.9 项目公司章程
乙方和政府出资人代表本着公平、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并有利于本项目实施的原则,根据本协议约定共同制订项目公司章程。
第 6 条 PPP 项目合同的签署
6.1 在项目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安排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PPP 项目合同》。
6.2 若届时项目公司未与甲方签署《PPP 项目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经本协议甲方和乙方确认的《PPP 项目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对乙方和项目公司仍具有合同约束力,并不免除项目公司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第 7 条 履约担保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天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提交甲方认可的方式的投资人履约担保,保证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作为本协议履约保证的投资人履约担保后 7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如乙方未提交作为本协议履约保证的投资人履约担保,甲方有权扣取投标保证金。乙方同意其提供的本协议履约保证,在递交建设期履约担保后进行退还或经实施机构同意可转换成运营期履约担保。
第 8 条 违约责任
8.1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乙方所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提取:
(1)因乙方原因未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设立项目公司。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项目公司首期出资。
(3)因为乙方的原因未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与甲方签署《PPP 项目合同》。
8.2 如果任何一方(为本条之目的,下称“违约方”)未能按期缴纳项目资本金的任何部分,另一方可以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在收到该通知后三十日内纠正违约行为。
8.3 本协议签署后,若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作出任何虚假的xx或保证,即被视为违约。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违约方应赔偿因其上述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 9 条 协议终止
9.1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终止本协议。
9.2 提前终止
9.2.1 除不可抗力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发生下列违约情形之一,且违约情形实质不利地影响了对方或项目公司的利益,守约方有权据此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并经对方书面催告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而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在本协议项下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而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
(4)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项目公司未能按照《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9.2.2 如出现下列任何情况,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乙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若以下原因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需向甲方进行相应赔偿。
(1)乙方(如乙方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牵头人)破产、清算、解散、停止经营或无力支付到期债务。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设立项目公司,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设立的。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的《PPP 项目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的。
(1)非因乙方或项目公司过错,项目公司不能取得和维持本协议及《PPP项目合同》所规定的特许经营权;
(2)因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PPP 项目合同》,导致项目公司或乙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不能得到合理补偿,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的《PPP 项目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的。
9.3 终止前的协商
9.3.1 如果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送达了终止意向通知,双方应于该通知送达后的三十日内(“协商期间”),本着谨慎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努力消除导致发出上述通知的情况,以防止终止本协议。
9.3.2 如果本协议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或违约方行为在协商期间得到纠正,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9.4 提前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事项得到纠正,否则,任何一方发出的终止意向通知应该通知对方,该提前终止通知在送达另一方时立即生效。
9.5 在本协议终止后,各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终止;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就本协议享有的任何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其他救济权利不受影响。
第 10 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0.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三十日内仍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各方有权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应当向投资协议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 11 条 其他
11.1 为降低项目风险,解决项目融资问题,该项目在合同签订后由实施机构及时将本项目纳入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
11.2 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须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共同确认后方可生效。
11.3 可行性缺口补助程序及时间:项目交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在每年 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实施机构,实施机构争取在 3 个月内完成审查和申请审计及市政府报批等手续。市财政局、礼县财政局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关费用支付公司,以上程序总期限原则不超过 6 个月。如超出以上期限,视具体情况政府方需支付滞纳金。
11.4 双方应于《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合作期内督促项目公司承担并履行
《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11.5 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11.6 本协议与《PPP 项目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为准。
11.7 本协议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8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未尽事宜的补充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补充签订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9 因机构调整或其他原因,甲方与其他机构合并或撤销,或市政府授权其他机构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承继甲方责任的机构承继本协议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市政府另行授权其他机构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和项目公司。
11.10 本协议正本 份,副本 份,甲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乙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12 条 通知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通知可通过直接递交、特快专递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对方送达。双方通讯地址、联系人信息如下:
甲 方: .联系人: .传 真: .电子邮件: .地 址: .邮 编: .
乙方(联合体牵头人): .联系人: .传真: .
电子邮件: .地址: .
邮编: .
乙方(成员一): .联系人: .传真: .
电子邮件: .地址: .
邮编: .
乙方(成员二): .联系人: .传真: .
电子邮件: .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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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陇南段(陇南境内)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协议》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xx)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联合体牵头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成员一): (xx)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成员二): (xx)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