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滙豐(台灣)信用卡網路服務約定書
x約定條款適用之立約人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滙豐或本行)之所有信用卡正卡及附卡持卡人及透過本行線上申請服務申請信用卡之申請人,立約人使用滙豐(台灣)信用卡網路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服務)之相關申請、查詢、服務指示或交易指示項目時,視同接受本約定條款。
本約定係信用卡網路服務系統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或本行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約辦理。
一、銀行資訊
1. 銀行名稱: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申訴及客服專線:00-0000-0000
4. 地址:110 xxxxxxxxxxx0x00x 5. 傳真號碼:02-66363222
6. 銀行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本約定書適用範圍
1. 本約定書係本服務的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書之約定。
2.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約定書。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3. 本約定書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名詞定義
1. 「信用卡網路服務」:指立約人所使用的電腦或行動裝置經由網路與滙豐電腦連線,無須親赴滙豐櫃台,即可直接申請滙豐信用卡或取得滙豐所提供之信用卡相關服務。
2. 「簡訊服務」:指滙豐透過手機簡訊通知方式,提供各項信用卡相關訊息服務。
3. 「電子文件」:滙豐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四、網頁的確認
1. 立約人使用本服務前,請先確認滙豐正確的網址,才使用本服務;如有疑問,請撥打滙豐(台灣)信用卡客服中心 00-0000-0000 詢問。
2. 滙豐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3. 滙豐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滙豐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的權益受損。
五、服務項目
x約定書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如下,惟各項服務若因主管機關或滙豐認定需增減者,悉依當時滙豐網站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如於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滙豐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1. 信用卡消費資料、消費分析、帳單明細及繳費查詢。
2. 紅利好點酬賓計畫點數兌換及查詢。
3. 現金回饋帳戶查詢。
4. 信用卡帳戶服務設定與提供。
5. 信用卡預借現金。
6. 申請信用卡代繳服務。
7. 簡訊服務與電子帳單設定。
8.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滙豐同意辦理之項目。
六、連線使用的網路
1. 立約人與滙豐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2. 立約人與滙豐應分別就網路使用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自的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的費用。
七、電子文件的接收與回應
1. 滙豐接收經滙豐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的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滙豐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或電話通知立約人。
2. 滙豐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過。但滙
豐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或電話通知立約人。
八、電子文件的不執行
1. 如經研判有下列情形,滙豐可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或於下列情形消滅前暫停執行。
(1)滙豐得知或合理懷疑立約人有違反網路安全行為,或立約人使用本服務時有任何可疑情況;
(2)滙豐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的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的正確性者。
(3)滙豐若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
(4)滙豐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的費用者。
2. 滙豐若不執行或暫停執行以上電子文件,將儘速依據立約人留存的連絡方式,同時將不執行或暫停執行的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或電話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可以電話向滙豐確認。
九、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1. 電子文件係由滙豐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的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滙豐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滙豐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滙豐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2.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滙豐後,於滙豐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滙豐處理時間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
素而無法於當天完成交易時,該筆交易將自動改於次一工作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十、費用
1. 網路銀行理財服務部分:
(1) 立約人同意自使用本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列帳於立約人之信用卡帳單或以其他方式繳納;如未記載者,滙豐不得收取,惟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其他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前款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滙豐應於銀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文件
或電話通知立約人調整之內容。
(3) 第二款之調整如係調高者,滙豐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滙豐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滙豐應立即恢復本約定書相關服務。
(4) 前款調高費用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
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2. 信用卡網路銀行簡訊服務:使用本服務目前不需另外付費,但立約人若出國使用國際漫遊 接收簡訊服務時,各無線通訊系統經營業者將依該系統經營之收費標準,酌收電信費用。簡訊服務之收費標準如有變更,本條第一項之各款規定亦有適用。
十一、立約人之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1.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約定書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的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的設備。安裝所需的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2. 前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由滙豐所提供,滙豐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其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滙豐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3. 立約人應於本約定書終止時,立即返還滙豐所提供的設備及相關文件。
十二、連線與責任
1. 若立約人與滙豐有特別約定,於連線前應先經測試,則立約人必須與滙豐經過必要的測試後才可連線。
2. 立約人對使用本服務所需之身分證字號、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滙豐對立約人輸入身分證字號、密碼使用本服務系統之各項服務,均認定係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故同一時間內,系統只允許一人使用本服務系統。 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歸戶名義使用本服務系統,系統將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使用者之使用。
3. 立約人輸入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滙豐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服務;如擬恢復使用,需由立約人本人親自電洽 滙豐信用卡服務中心 (00)0000-0000 並配合服務專員為後續處理。
4. 立約人使用本服務,若未登出即離開或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指令時,滙豐將自動將立約人自系統
x出,以避免瀏覽器為第三人所使用。如仍有使用之需要,立約人須重新登入本服務系統。
5. 滙豐認定憑正確身分驗證資料申請本服務之立約人均為立約人本人或其授權之人。
6. 滙豐得執行任何使用正確密碼所為之指示,而不須對該密碼是否親由本人或被授權人使用負任何責任。倘因他人詐欺或經授權而使用密碼所導致立約人之損失,滙豐不負任何責任;惟滙豐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密碼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滙豐負責。
7. 若因電腦系統暫停而無法辦理或查詢資料時,立約人可由其他方式如:信用卡服務中心專員、電腦語音查詢、或親臨滙豐辦理所需之服務。
8. 立約人於滙豐之各項個人或交易相關資料,以本行提供之書面帳單為準。本網路服務所示之各項立約人相關資料,僅供立約人作為參考之用。
9. 立約人於本服務所設定之代繳服務,滙豐不負責查證代繳帳號之真實或正確性,如因之發生無法進行代繳服務者,皆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10. 當立約人的手機遺失被竊、被盜、不當使用或其他類似之情形發生時,應即刻通知滙豐終止簡訊服務,倘若未即時終止簡訊服務而致傳送失敗無法收取簡訊內容所產生之任何損失,滙豐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三、交易核對
1. 滙豐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滙豐查明。
2. 滙豐應於每月以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予立約人(該月無交易時不
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子文件或電話通知滙豐查明。
3. 滙豐對於立約人的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滙豐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電子文件、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覆知立約人。
十四、電子文件錯誤的處理
1. 立約人利用本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滙豐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2.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滙豐之原因而發生錯誤時,滙豐應於得知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電話通知立約人。
3. 立約人利用本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滙豐,滙豐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十五、電子文件的合法授權與責任
1. 立約人與滙豐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2. 立約人與滙豐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名稱、任一種密碼、個人資料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子文件或電話通知他方停止使用本服務並採取防範的措施。
3. 滙豐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滙豐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滙豐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2)滙豐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滙豐有故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4.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滙豐負擔。
十六、資訊系統安全
1. 立約人與滙豐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的個人資料。
2. 第三人破解滙豐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的漏洞爭議,由滙豐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3. 第三人入侵滙豐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的損害,由滙豐負擔。
十七、保密義務與智慧財產權維護約定
1.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滙豐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或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服務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2.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3. 本服務網站上之所有相關業務資料包括文字圖片等,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滙豐所有。除事先經滙豐之合法授權外,均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違反者應負所有法律責任。
十八、損害賠償責任
滙豐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書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九、紀錄保存
滙豐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滙豐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電子文件的效力
滙豐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書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立約人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二十二、銀行終止契約
1. 滙豐終止本約定書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2.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滙豐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書: (1)立約人未經滙豐同意,擅自將本約定書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3)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4)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3. 立約人如企圖利用本服務搜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之使用紀錄或有任何破壞及不當行為時,滙豐得不經通知立即終止本約定書。
二十三、本約定書的修改或增刪:
本約定書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滙豐於滙豐網站上明顯處公告,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立約人修改或增刪的內容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於滙豐網站上明顯處公告,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公告、書面或電子郵
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滙豐終止本約定書,並配合滙豐辦理終止手續:
1.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滙豐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2.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十四、文書送達
滙豐如要以書面通知立約人時,立約人同意以信用卡申請表格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滙豐,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滙豐仍以立約人信用卡申請表格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滙豐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滙豐對立約人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
二十五、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約定書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2. 因本約定書而涉訟者,滙豐及立約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六、標題
x約定書各項標題,僅為了查閱方便而設定,不影響本約定書有關條款的解釋、說明及瞭解。
二十七、契約分存
立約人可上滙豐信用卡網站直接列印本約定書予以留存,但最終版本需以滙豐網站上列示為準。
二十八、補充條款
x約定書條款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滙豐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約定、銀行慣例或有關法令辦理。
若您在使用本服務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協助之處,請致 24 小時客服專線 (00)0000-0000。若有其它意見反應或建議,也可循此客戶意見/申訴處理程序與我們連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