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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经纪合同书
特别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经纪合同书
目 录
期货经纪合同 01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01
第二节 委 托 03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03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05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06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07
第七节 风险控制 09
第八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12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13
第十节 费用 14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14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15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16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17
第十五节 其他 17
附件 :
术语定义 19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住所:xxxxxxxxxxxx 000 xxx
xxxxxx 00 x 0000 x 0000 x
1104 室 16-17 层
邮编:310016 资金账号:
客服热线:000-000-0000 客户类型【机构、自然人】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开户后,xxx配合甲方的回访工作。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并有权进一步办理乙方销户手续。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甲方根据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
第十条 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乙方若私下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操作,属甲方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全权委托指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 (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 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二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对乙方存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得在期货交易中违反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设定的保证金比例,同时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乙方同意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在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过程中可以查询、使用乙方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三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通过甲方的电话身份验证。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 / 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认真阅读以下有关密码提示的所有条款,并充分理解期货业务相关密码的重要性:
(一)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期货交易密码、银期转账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密码、网上信息查询等的密码;
乙方应对其设置密码的保密性负责,对设置的密码可以进行修改,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乙方对交易密码的失密自行负责,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本人承担,乙方更改密码时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对因通讯线路故障或电脑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乙方无法进行正常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承诺对客户设置的密码保密。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八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
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二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 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 0208+ 资金账号。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由乙方向甲方索取。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 6 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四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乙方同意甲方可同时采用一种或多种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公告、交易行情软件、网上交易系统、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手机 APP。
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甲方通过电话或协议的方式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甲方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在其网站上将两者主要区别进行公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需要向乙方发出除上述约定之外的其他通知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同时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乙方发送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公告、交易行情软件、网上交易系统、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手机 AP P。乙方确认,甲方只要采用以上任一方式通知或公告,均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第三十七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地址、邮箱),如有变更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时间)前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时间)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三十九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
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一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管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以确保其保证金能够维持持仓头寸。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五条 甲方以可用资金和交易所可用资金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甲乙双方约定其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可用资金=客户权益-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
交易所可用资金=客户权益-根据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
双方确认,交易过程中,可用资金和交易所可用资金按最新价计算,交易结束后,可用资金和交易所可用资金按当日结算价计算。
第四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在交易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可用资金≥ 0。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照盘中最新价计算交易所可用资金,当因发生交易行情急剧变化,导致客户交易所可用资金< 0 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按盘中最新价计算乙方的可用资金,并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 0。
第四十七条 交易结束后的风险控制。每日交易结束后,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当日结算。当乙方可用资金或交易所可用资金出现负数时,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处理:
(一)乙方可用资金变负数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时间)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保证金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二)乙方交易所可用资金变负数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并有权在下一交易日(含集合竞价时间)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保证金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第四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有义务遵守期货交易所对客户整数倍持仓调整、不适格交割客户最后持仓日持仓调整及其他关于持仓调整的相关规定。
不适格交割客户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特殊法人客户、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等不符合期货交易所交割要求的客户。
乙方同意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整数倍持仓最后调整日或不适格交割客户最后持仓日的当日,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行调整或平仓,否则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对其不符合要求的持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乙方应承担交割违约的全部责任。如甲方因为乙方交割违约发生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五十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一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不得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二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三条 乙方应理性、合规地参与期货交易,严格遵守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限制及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等相关规定。
当乙方出现违反交易所规则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提醒、劝阻、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入金等措施。
第五十四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五十五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及证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不足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存在可疑交易行为无法排除洗钱嫌疑的;或因乙方涉案,甲方应有权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或乙方违反或涉嫌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
反逃税及其他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要求的;
(六)甲方应有权机关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的;
(七)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五十七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五十八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乙方未能缴纳全额货款导致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拒绝乙方对该交割物的流通、注销申请;
(二)处置该交割物并就处置款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三)以不低于交易所的处罚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六十一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xxxx。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六十二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六十六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七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八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 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六十九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质押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乙方同意,手续费标准如有调整,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采用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通知或公告的,均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可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与甲方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遇因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七十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一条 x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 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 ),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
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通知或公告载明生效日起生效,不另行签订纸质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第七十三条 除本合同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七十四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第七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xxx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七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七十八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
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九条 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证明文件、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申请表》和最后交易日交易结算报告。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甲方在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为乙方提供行情分析、早报等信息服务。所使用的信息均来源于认为可靠的已公开资料,但甲方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意见等均仅供乙方参考之用,不构成对所述特定资产的买卖意见。对依据或者使用该类信息服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交易、行情等软件是由第三方所制作的软件,甲方在使用前均进行过系统性测试。因软件编写瑕疵、数据源故障等非甲方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错误发生,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建议乙方选择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软件互为备份,如甲方发现软件存在瑕疵,将及时通知乙方或视情况关闭软件。
第八十四条 因甲方持仓限额达到交易所标准而导致乙方不能开新仓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八十五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六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外,还需要承担对方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第十五节 其他
第八十七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交易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在甲方留存的身份资料。
乙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乙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
第八十八条 x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八十九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甲方的分支机构(包括甲方设立的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明确规定并在此明示:甲方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其名义或利用分支机构的各类印章或业务介绍信对外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合作投资、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或作出有关某种经济权益
的承诺或保证。xxx与甲方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反甲方规定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合作投资、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及有关承诺或保证,甲方均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直接责任者个人与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已明知上述特别约定并确认与甲方无涉,不应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九十一条 《术语定义》见附件。
第九十二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手续费标准》、
《术语定义》、《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三条 x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 : | |
授权签字: | 授权签字: | |
盖章: | 盖章: | |
签约日期: 年 月 | 日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
术语定义
1. 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 集合竞价指期货交易所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期货、期权合约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3. 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4. 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5. 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6.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7. 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8. 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9. 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或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期权合约的数量、标的物、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权合约,了结期货、期权交易的行为。
10. 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
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期货保证金包括期货交易保证金及期权交易保证金。
11. 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2. 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3. 期货合约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14.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5. 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16. 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
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7. 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8. 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9. 权利金 ,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20. 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但未含期权持仓的动态市值。
21. 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2. 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质押、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3. 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4. 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5.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6. 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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