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793062202111080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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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备-企财险)【2021】(附) 173 号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企业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见释义一),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除了本保险合同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以下情况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参与行凶、闹事、斗殴(正当防卫除外)等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对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五)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从事医疗、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职业活动引起的责任;
(七)被保险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
(八)地震、洪水、台风、暴雨、龙卷风、火山爆发、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九)被保险人饲养或看管的家禽或其他动物的传染疾病所引起的责任;
(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售出的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十二)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十三)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四)任何间接损失。
第五条 赔偿处理方式如下:
(一)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和每次事故诉讼费用,保险人根据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扣除相应免赔后,在相应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
(二)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四)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五)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释义
(一)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