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撐架結構設計應符合「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規定,惟基本設計風速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以下地區者,須採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之平均風速作為基本設計風速,並考 量陣風反應因子(G),且由專業技師分別提供結構計算書與各式連結(Connection)安全檢核文件。 支撐架結構設計應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其中用途係數(I),採I =1.1(含)以上、陣風反應因子(G),採G=1.88(含)以上,作為設計與計算基礎。 腐蝕環境分類須依照ISO 9223 之腐蝕環境分類,並依ISO...
臺中市「綠能屋頂全民參與」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範本)
案件編號:
出租人即綠能屋頂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及承租營運商○○○(以下簡稱乙方),茲依「○○○政府辦理「『綠能屋頂全民參與』區域開發案」(標案編號:◎◎◎),辦理租賃房屋頂層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事宜,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租賃標的
房屋資訊:
門牌地址:
座落土地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
建物所有權人:
建物用途:
建物建號:
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編號:
租賃標的範圍:
前項房屋頂層部分,面積___平方公尺(如「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位置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設置及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需之必要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牆面、樓板、樑柱及土地等)。
漏水處理
乙方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需評估設置場址範圍內有無漏水或可能漏水情事,若有則乙方需進行防漏措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完成後,設置場址範圍(包含設置場址同水平面屋頂範圍)內若有漏水情事發生,除由乙方提出經公正第三方證明非屬其責任之文件外,概由乙方負責。
甲方於發現漏水狀況並完成通報乙方後,乙方需於三十日曆天內辦理修復工程。若乙方未能於協商期間內完成,甲方可自行完成漏水修復工程,相關費用仍應由乙方負擔。
公正第三方係指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等相關專門技術職業工會擔任。
各項期間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期間(下稱設置期間):乙方應自民國◎◎◎年◎◎月◎◎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本契約租賃標的範圍內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
租賃期間:自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之日(以下簡稱完工併聯日)起二十年。如有第六條第五項所定情事,雙方同意按暫停售電期間,延長本契約租賃期間。
回復原狀期間:乙方自前項租賃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將租賃標的範圍回復原狀;如甲、乙雙方於本契約就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處置方式另有書面約定,從其約定。
租賃標的使用之限制
x契約租賃標的僅供乙方設置、維護及營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乙方不得為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轉租、轉借或以其他名義供第三人使用。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租賃標的。
如因設置或維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致需拆除、增建租賃標的,或需於租賃標的之適當位置設置維修通道,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始得為之。屬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由乙方負擔;其餘非屬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由甲方負擔。如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將租賃標的回復原狀而遲未回復時,甲方得逕行回復原狀,因此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乙方履約義務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
乙方應於設置期間內,於租賃標的範圍完成◎◎◎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
乙方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符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附件一)及「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相關規定,並由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領有執業執照之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查驗簽證、開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附件二),施工興建及維運期間則應遵循「施工及維運期間注意及配合事項」(附件三)。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前,乙方應計算租賃標的建物之結構及承載力,並妥善加強其抗風及防漏,避免影響建物結構安全、或造成房屋頂層毀損滲漏。因乙方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致租賃標的或房屋產生剝落、龜裂、漏水、傾斜、毀損等情事,除乙方提出經公正第三方證明非屬其責任之文件外,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維運:
乙方應於租賃期間內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負維護之責。乙方執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維護作業(含施工、檢查、維修、清洗及其他必要行為)前,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及租賃標的實際使用人維護事由及人員身分,並應於甲方及租賃標的實際使用人同意之時段進出租賃標的及必要作業區域。
乙方執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維護作業,每年度不得逾四次。乙方應於第五次起按次給付新台幣◎◎◎元整予甲方。但因緊急災害或人為蓄意破壞致需維護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期間因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毀損、設備受損、權利侵害、公共安全意外、環境影響等,應由乙方負責;若因而造成甲方被訴或被求償者,乙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租賃期間屆滿後之回復原狀義務:
本契約租賃期間屆滿後,甲、乙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 乙方將租賃標的範圍內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拆除、清運、處理完畢,並將租賃標的回復原狀。乙方未於回復原狀期間內將租賃標的回復原狀者,甲方得自行為之,相關費用仍應由乙方負擔。
□ 就租賃標的範圍內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另訂租賃契約。
□ 甲方同意無償受贈該租賃標的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乙方應配合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有權及相關登記移轉予甲方;乙方並應於贈與前告知甲方後續應自負拆除、清運與處理之責。
甲方協力義務
甲方應配合乙方要求,協助提供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需之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建物執照等影本、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等)。
甲方應於合理範圍內配合乙方要求,協助提供建築圖說等相關資料;另同意乙方進行必要之勘查,供乙方妥善計算建物結構及承載力,避免影響建物之結構安全或造成屋頂毀損滲漏。
甲方同意乙方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時,使用輸配電路及安裝瓦時計(計量電表)等設備,並配合出具必要文件。
甲方同意提供水源供乙方設置及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乙方應給付甲方水費。
甲方同意提供適當空間及電源供乙方放置網路設備及小型電腦,俾利架設網路監控系統以監測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乙方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以書面通知執行維護作業時,甲方同意配合維護作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如租賃標的另有實際使用人,甲方應協助乙方取得實際使用人之同意及配合。
如甲方發現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遭竊盜、破壞,或發出異音、異味等緊急狀態時,應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於租賃期間應維持租賃標的範圍可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正常運作,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租賃標的範圍有修繕必要(有疑義時應由專業之人員判定)且有危及xxxxxxxxxxxxx,x方應通知乙方其欲修繕之範圍,並與乙方協商配合事項,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相關修繕補強專業意見供參,修繕費用由甲方負擔。若甲方怠於處理或情況緊急時,乙方得先行修繕,修繕費用仍應由甲方負擔。
甲方因租賃標的實施防水、隔熱、防火、構造補強或拆除等必要作業,致有臨時性搬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需求,甲、乙雙方得協商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搬遷至其他處所,並合意辦理暫停售電等必要手續。搬遷作業費用應由甲方負擔,辦理必要手續費用則應由乙方負擔;甲、乙雙方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
回饋金約定及給付
設置期間與回復原狀期間使用租賃標的範圍之對價:
設置期間:乙方 □無須 □應每月支付甲方(新台幣)_______元,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回復原狀期間:乙方 □無須 □應每月支付甲方(新台幣)_______元,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乙方應自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工併聯日起,自售電能收入中,給付百分之◎予甲方作為回饋金。(註:非售電予台電公司者,亦不得低於台電公司躉購價格)
乙方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項款項匯付至下列甲方指定帳戶:
戶名:
帳號:
銀行:
分行:
乙方應自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工併聯日起,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討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其未滿一年者,以實際日曆天數計算)發電量,其每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每日平均發電量應達○.○度;如未達○.○度,乙方應依【前一年度實際設置容量(瓩)×○.○度×前一年度實際日曆天數×售電價格(元)】,計算前一年度所應給付最低回饋金。其不足部分,乙方應補足差額,並應提供實際設置容量及售電收入回饋之檢討報表予甲方。
有第五條第九項所定情事,乙方得自暫停售電之日起停止給付甲方回饋金,至該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租賃標的、或於甲方所提供其他可供遷入標的恢復售電之日止。乙方於依第六條第四款計算最低回饋金時,其於各該年度暫停售電期間得免納入每日平均發電量及最低回饋金之計算。
乙方依本契約第六條第二項所負義務不因契約終止或變更而消滅。惟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終止契約者,乙方自契約終止之日起即免繳納回饋金予甲方。
稅捐、保險及其他費用之負擔
乙方應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及回復原狀期間辦理安裝或營造綜合保險,其投保項目須包含安裝或營造工程綜合保險、雇主意外責任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乙方應於租賃期間辦理電子設備或財產綜合保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乙方並應於辦妥保險後十日內,提供保險單影本交甲方收執。
保險期間自簽訂合約生效日起至租期屆滿之日止,如有申請換約續租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視為違約論。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合約期限。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或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若發生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依保險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甲方配合乙方要求提供文件之申請費用,均應由乙方負擔。
租賃標的之處分
甲方於租賃期間自行處分或出租租賃標的之土地或建物、或遭強制執行者,應事先通知乙方,並確保乙方關於本契約之所有權利均不受影響。
甲方於租賃期間將租賃標的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者,甲方應事先通知乙方,並擔保該土地或建物之受讓人同意承受本契約之全部權利及義務,以及同意配合辦理換約及相關公證業務。
債務不履行責任及懲罰性違約金
一方因不履行或違反本契約所約定之義務致他方受有損害時,他方得向一方請求給付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程序相關費用等)、懲罰性違約金、修復、清除或其他相關費用。
租賃標的於租賃期間有所毀損者,甲方應修復租賃標的,其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甲方怠於修復者,乙方得代為修復,該費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未履行第八條所訂之通知義務、或租賃標的之土地或建物受讓人否認承受關於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致生乙方損害者,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甲方違反第五條第六項之規定,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日起逾一個月者,乙方得免依第六條第四項檢討該年度之每日平均發電量及補足差額。其遇有跨年度者,以違反期間所占日曆天數較多之月份所在之年度,為免依第六條第四項辦理之年度;如違反期間所占日曆天數相同,則以違反期間起算日所在之年度,為免依第六條第四項辦理之年度。
乙方未依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之規定給付或補足回饋金者,乙方應自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期日之次日起,給付甲方依完工設置容量、每瓩按日加計新台幣五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未於簽約日起一年內完成xxxxxxxxxxxxxxxxxxx,x方得按日收取逾期違約金,每逾一日收取新台幣1,000元之逾期違約金。
契約之終止、終了及回復原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就其所受損害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違反第三條之規定,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後,逾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經甲方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間催告後,逾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完全未給付回饋金逾八個月者
經法院裁定重整或宣告破產、進行破產法上之和解,或因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停業或歇業。
違反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其他違反本契約之重大情事。
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本契約者,經甲方主張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一部或全部有保留必要者,乙方應將其所有權無償移轉予甲方;其餘部分,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個月內拆除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將租賃標的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拆除費用、移轉登記等相關稅捐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倘乙方拒絕履行,甲方得逕行回復原狀,因此所生相關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催告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就其所受損害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未提供依本契約所規定或乙方所合理要求之文件予乙方。
無故拒絕或妨礙乙方或乙方指定之人員進入租賃標的進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維護作業(含施工、檢查、維修、清洗及其他必要行為)。
未經乙方同意移動或更動本系統設備及數據,或逕行拆除、改建租賃標的。
違反第五條第六項所訂協力義務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使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系統無法正常運作達六個月。
其他違反本契約之重大情事。
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本契約,依本契約所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採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乙方如因此受有損害,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個月內拆除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將租賃標的回復原狀,回復原狀費用及所生相關費用悉由甲方負擔。
經乙方同意,甲、乙雙方得書面協議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有權及相關登記移轉予甲方,移轉登記相關費用悉由甲方負擔。
因天災、政府法令變更、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契約無法繼續履行者,甲、乙雙方得終止本契約。
政府法令變更之處理
x契約所稱政府法令變更,係指因本契約簽訂時所無法預見之法令或政府政策之變更,致對乙方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或營運之執行,或財務狀況發生不利影響者。
法令變更之通知方式:
甲、乙雙方間之通知,除另有約定者外,得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並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
前目之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甲、乙雙方對通知內容如有異議,應於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對方,逾期未通知,視為無異議。
發生政府法令變更之情形,甲、乙雙方均應盡力採取各種必要之合理方法,以減輕因政府法令變更所致之損害或避免損害之擴大。
發生政府法令變更之情形時,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就下列事項通知他方,請他方於相當期間內回覆:
本契約之租賃範圍是否應配合變動。
本契約內容是否應配合修改。
本契約相關期日是否應配合展延。
因法令變更所致之損害。
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應依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
如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無法經由協商達成共識時,甲、乙雙方均得以書面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相關調解機制,邀集甲、乙雙方共同協調解決。
承上,如甲、乙雙方就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經契約雙方合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提起民事訴訟。
依法律申(聲)請調解。
其他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方式。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契約生效、變更、修改、公證及權利行使
x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甲、乙雙方當事人之完整契約,並取代雙方先前以書面或口頭明示或暗示所為一切關於本契約之涵意。
甲、乙雙方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並依公證法第十三條載明屆期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其後如有增、刪或修正而需辦理公證者,公證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由雙方平均負擔。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三十日內,將本契約影本送交○○○政府備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條款之變更、修改,應經甲、乙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簽訂契約變更協議書為之,始生效力。
甲、乙雙方終止、解除、撤銷或有其他情形致契約失其效力,後續規劃辦理移轉登記者,應辦理終止、解除、撤銷契約之公證,或依重新簽訂契約當時○○○政府所定最新設置租賃契約書範本簽訂契約並辦理公證,檢具相關佐證文件送○○○政府備查後,始得向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定申請之受理單位辦理移轉登記。甲方或受移轉人同意後續定期將參與經濟部「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上限費率百分之三轉付乙方,其轉付方式由甲、乙雙方以契約另定之。
本契約任何條款或約定如有無效原因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而仍完全有效。該無效之部分,甲、乙雙方必要時得依本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本契約附件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二者如有不同約定者,以本契約為準。
本契約任一方如於任何時刻未行使其依本契約所應享有之權利,不應視為放棄該權利或其他有關權利,亦不應視為嗣後不得行使此等權利。
送達地址
甲、乙雙方間之通知,除另有約定者外,應以書面為之,並應以本契約所載地址為送達地址。一方之地址如有遷移或改變者,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因一方未通知他方,以致他方所寄送之書面文件經拒收或無法送達者,以他方第一次附郵寄送通知之日期,視為一方已合法受領。
甲、乙雙方如對通知內容有異議,應於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以同一方式通知對方,逾期未通知者,視為無異議。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供公證使用;影本一份送交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備查。
其他相關法令之適用
x契約未載明之事項,悉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特別約定事項
雙方就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如下: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出 租 人: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營 運 商:
統一編號:
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
太陽光電模組:
實際使用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須全數符合經濟部標檢局所公告之設置當年度「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及「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特定規範」,並獲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
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
支撐架結構設計應符合「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規定,惟基本設計風速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以下地區者,須採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之平均風速作為基本設計風速,並考量陣風反應因子(G),且由專業技師分別提供結構計算書與各式連結(Connection)安全檢核文件。
支撐架結構設計應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其中用途係數(I),採I =1.1(含)以上、陣風反應因子(G),採G=1.88(含)以上,作為設計與計算基礎。
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超過0.3公尺(含)以上之系統,單一模組與支撐架正面連結(上扣)及背面連結(下鎖)的固定組件共計須8個點以上。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低於0.3公尺以下之系統,單一模組正面連結(上扣)必須與3根支架組件(位於模組上中下側)連結固定,連結扣件共計須6組以上。
所有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彈簧華司、平板華司等)及扣件材質必須具抗腐蝕能力,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平板華司與彈簧華司等)應為同一材質,可為熱浸鍍鋅或電鍍鋅材質或不銹鋼材質等抗腐蝕材質,並取得抗腐蝕品質測試報告。
每一構件連結螺絲組:包含抗腐蝕螺絲、至少1片彈簧華司、至少2片平板華司、至少1個抗腐蝕六角螺帽以及於六角螺帽上再套上1個抗腐蝕六角蓋型螺帽。
支撐架金屬基材耐腐蝕性能:
腐蝕環境分類須依照ISO 9223 之腐蝕環境分類,並依ISO 9224金屬材質的腐蝕速率進行防蝕設計,惟至少應以中度腐蝕(ISO 9223-C3)等級以上的腐蝕環境設計。
若採用鋼構基材,應為一般結構用鋼材(如ASTM A709、ASTM A36、A572等)或冷軋鋼構材外加表面防蝕處理,或耐候鋼材(如ASTM A588,CNS 4620,JIS G3114等)。 鋼構基材表面處理,須以設置地點符合ISO 9223之腐蝕環境分類等級,且至少以中度腐蝕(ISO 9223-C3)等級以上為處理基準,並以20年(含)以上抗腐蝕性能進行表面處理,並由專業機構提出施作說明與品質保證證明。
若採用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其鋁合金材質應為6005T5或6061T6以上等級,並須符合結構安全要求。其表面處理方式採陽極處理厚度14µm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7µm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之表面防蝕處理,除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外的鋁合金板、小配件等之表面處理方式可為陽極處理厚度7µm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7µm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且皆需取得具有TAF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測試合格報告。
太陽光電模組鋁框與鋼構基材接觸位置應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二者,避免產生電位差腐蝕;螺絲組與太陽光電模組鋁框接觸處之平板華司下方應再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螺絲組及模組鋁框。
檢驗文件:
上述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結構規格要求,需由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依照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附件二)進行現場查驗,以確認符合項目要求。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正本交付甲方留存,乙方得備存影本。
附件二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設置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
設置地址:
設置容量:單一模組裝置容量_____瓩,總裝置容量______瓩
本案業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按圖施工完竣,經本_________(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確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表面材質,符合「○○○政府辦理「綠能屋頂全民參與」區域營運商遴選招標公告」(標案編號:◎◎)附件一有關「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及「支撐架金屬基材耐腐蝕性能」之規定。
開業/執業圖戳
簽名或蓋章:開業/執業執照號碼:
事務所名稱:
中華民國◎◎◎年◎◎月◎◎日
項目 |
項目 |
檢驗結果 |
備註 |
1 |
支撐架結構設計應符合「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規定,專業技師是否提供結構計算書與各式連結(Connection)安全檢核文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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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支撐架結構設計是否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進行設計與檢核,其中用途係數(I),採I =1.1(含)以上、陣風反應因子(G),採G=1.88(含)以上。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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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太陽光電模組與支撐架設計,是否符合下述規範之一: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超過0.3公尺(含)以上之系統,單一模組與支撐架正面連結(上扣)及背面連結(下鎖)的固定組件共計須8個點以上。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低於0.3公尺以下之系統,單一模組正面連結(上扣)必須與3根支架組件(位於模組上中下側)連結固定,連結扣件共計須6組以上。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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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平板華司與彈簧華司等)是否為同一材質,可為熱浸鍍鋅或電鍍鋅材質或不銹鋼材質等抗腐蝕材質,並取得抗腐蝕品質測試報告。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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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每一構件連結螺絲組是否包含抗腐蝕螺絲、至少1片彈簧華司、至少2片平板華司、至少1個抗腐蝕六角螺帽以及於六角螺帽上再套上1個抗腐蝕六角蓋型螺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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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支撐架材質的選擇,是否採用下述其一規範。若採用鋼構基材,應為一般結構用鋼材(如ASTM A709、ASTM A36、A572等)或冷軋鋼構材外加表面防蝕處理,或耐候鋼材(如ASTM A588,CNS 4620,JIS G3114等);若採用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其鋁合金材質應為6005T5或6061T6以上等級,並須符合結構安全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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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支撐架表面處理的選擇,是否採用下述其一規範。鋼構基材表面處理,須以設置地點符合ISO 9223之腐蝕環境分類等級,且至少以中度腐蝕(ISO 9223-C3)等級以上為處理基準,並以20年(含)以上抗腐蝕性能進行表面處理,並由專業機構提出施作說明與品質保證證明;若採用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其表面處理方式採陽極處理厚度14µm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7µm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之表面防蝕處理,除鋁擠型構材外的鋁合金板、小配件等之表面處理方式可為陽極處理厚度7µm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7µm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且皆需取得具有TAF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測試合格報告。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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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太陽光電模組鋁框與鋼構基材接觸位置是否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二者,避免產生電位差腐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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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螺絲組與太陽光電模組鋁框接觸處之平板華司下方應再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螺絲組及模組鋁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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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檢驗項目應全數通過(為「是」)。若有未通過者(為「否」),乙方應儘速修正,始符合本契約之要求。
附件三
施工及維運期間注意及配合事項
乙方應於進場前,與甲方協商下列事項:
乙方應提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函及規劃設計圖說予甲方,含施工現場負責人名字及聯絡方式、施工範圍、施工進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相關變壓設備及管線位置分布。
新設電錶箱或開挖之需求。
進行鑽孔、吊裝或灌漿等易產生震動及噪音之作業規劃,並於進行相關作業之正式施工日前與甲方確認。
吊裝作業規劃及安全防護措施。
乙方工作人員(含分包廠商)應僅限於施工及維護之必要範圍內活動。
乙方工作人員(含分包廠商)於租賃標的週邊應服從甲方指示,相關需求應於事前洽甲方協商後辦理;相關車輛未經事前同意不得入內,並嚴禁擅動或破壞門禁設施。
乙方應依進場施工前所協商之安全防護措施,確實設置安全防護圍籬,慎防人員或物品墜落及感電,並指派一至二名工程人員於現場監工指揮。
乙方(含分包廠商)因設置、維護及清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將租賃標的回復原狀所使用甲方之水電,應補貼甲方相關水電費用;乙方得經甲方同意,於租賃標的增設獨立電表及水表,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應善盡維護租賃標的週邊環境衛生之責:
乙方工作人員(含分包廠商)應將施工及維護範圍清理乾淨並將垃圾攜出;使用甲方所有廁所應經甲方同意,善盡維護之責,並於每日工程結束後,將盥洗室清理乾淨並將垃圾攜出。
乙方工作人員(含分包廠商)應禁止吸菸、打赤膊及須避免嚼檳榔,嚴禁亂丟菸蒂、亂吐檳榔汁及飲用含酒精類飲料。如經發現,甲方有權要求該工作人員不得再進入施工。
如甲方另訂有入場防疫消毒規定,乙方工作人員(含分包廠商)應於進出租賃標的及週邊時配合。
太陽光電模組支撐架(含水泥基(墩)座)注意事項:
太陽光電模組支撐架(含水泥基(墩)座)安裝時,應避免損壞建物屋頂結構及影響其防水隔熱功能。如造成損壞,乙方應負完全修復責任,修復費用由乙方負擔。
水泥基(墩)座之規劃設計,應預留排水孔徑或排水邊溝或預埋排水管(以案場現況洩水坡度及方位為準考量),俾使水路暢通,避免造成積水、致影響其防水隔熱功能。
為設置、維護及清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必須遷移租賃標的頂層之現有設施(如水塔等),乙方應經甲方同意後遷移至適當地點,遷移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應切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勞動權益、工作安全及衛生、建築管理、營建管理、電力技術規範及再生能源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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