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美相互[2023]意外伤害保险 001 号
信美相互互联网锦意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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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1.4
❖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6.1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6.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3.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4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 我们保什么 | 7.1 | 合同构成 | 8.10 毒品 |
1.1 | 基本保险金额 | 7.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8.11 酒后驾驶 |
1.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7.3 | 投保年龄 | 8.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1.3 | 保险期间 | 7.4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13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1.4 | 保险责任 | 7.5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14 机动车 |
2. | 我们不保什么 | 7.6 |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8.15 医疗事故 |
2.1 | 责任免除 | 7.7 | 年龄性别错误 | 8.16 潜水 |
3.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7.8 | 未还款项 | 8.17 攀岩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7.9 | 合同内容变更 | 8.18 探险 |
3.2 | 宽限期 | 7.10 | 联系方式变更 | 8.19 武术比赛 |
4.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7.11 | 争议处理 | 8.20 特技表演 |
4.1 | 效力中止 | 7.12 | 合同终止 | 8.2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
4.2 | 效力恢复 | 8. | 释义 | 病 |
5.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8.1 | 意外伤害 | 8.22 遗传性疾病 |
5.1 | 受益人 | 8.2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 | 8.2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代码》 | 体异常 | |
5.3 | 保险金申请 | 8.3 | 周岁 | 8.24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5.4 | 保险金给付 | 8.4 | 年生效对应日 | 8.25 复利 |
5.5 | 诉讼时效 | 8.5 | 现金价值 | 8.26 有效身份证件 |
6. | 如何退保 | 8.6 | 法定节假日 | 8.27 保单年度 |
6.1 | 犹豫期 | 8.7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8 | 重大自然灾害 | |
7.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8.9 | 猝死 |
👉 条款目录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
信美相互互联网锦意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美相互互联网锦意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
1.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到保险期间终止日 24 时止。
1.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1.4.1 必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8.1)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 8.2)所列伤残项目,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 1)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和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如下数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见 8.3)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 8.4)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1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8.5)。
(2)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给付过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法定节假日(见 8.6)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如下数额给付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的,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在给付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给付过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客机期间
(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客机期间
(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给付过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见 8.7)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起至走出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止)遭受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自被保险人进入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起至走出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止)遭受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如下数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在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给付过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见 8.8)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根据该伤残项目对应的前述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对被保险人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给付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按该伤残项目确定日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意外伤残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意外伤残关爱保险金和意外身故关爱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意外身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意外身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豁免该伤残项目确定日之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1.4.2 可选责任 您可选择投保下列可选责任,您所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所选择的相应保险责任。
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下列可选责任。
猝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猝死(见 8.9),我们按如下数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
或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猝死的,猝死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1
2
被保险人猝死时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被保险人猝死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至
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猝死的,猝死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1.4.3 特别注意事项 对于本合同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相应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对于本合同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航空意
2. 我们不保什么
外伤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相应的保险责任所约定的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相应的保险金额度;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相应保险责任的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相应保险责任的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相应保险责任的保险金。
对于本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相应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最高一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12)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10);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8.13)的机动车(见 8.14);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 8.15)、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为准);
(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8.16)、跳伞、攀岩(见 8.17)、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8.18)、摔跤、武术比赛(见 8.19)、特技表演(见 8.20)、赛马、赛车;
(10)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21),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遗传性疾病(见 8.2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23),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12)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以及未按时交纳的影响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8.24)交纳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这部分讲的是保险合同中止的影响,以及您如何恢复已中止的合同的效力
4.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照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按复利(见 8.25)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1 条“受益人”及 5.3 条“保险金申请”中的意外伤残类保险金包含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伤残关爱保险金;5.1 条“受益人”及 5.3 条“保险金申请”中的身故类保险金包含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法定节假日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关爱保险金及猝死身故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类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类保险金受益人。身故类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类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但须以我们认可的方式通知我们。我们将及时出具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类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
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类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类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身故类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类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类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类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类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类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类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类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类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类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8.26);
(2)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3)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类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意外伤残豁免 您或被保险人作为豁免保险费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
保险费申请 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3)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复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6.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 8.27)、年生效对应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7.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7.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5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6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应于 10 日内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若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7.7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7.8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7.9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出具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10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邮箱或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11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12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8. 释义
这部分是对条款中的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8.1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8.2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指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0083— 2013。
8.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4 年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5 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中的现金价值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为基础计算。
8.6 法定节假日 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以及与节日相连的放假调休日,具体休假时段以每年国务院公布的为准。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如国务院对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调整的,依照最新规定执行。
8.7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指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从事于乘客运输的火车、动车组列车(国内)、地铁、市内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旅行社客车、机场公共汽车以及轮船。
动车组列车(国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速度不小于 160 公里/小时的国营客运车次编号 G、D 或者 C 字头铁路动车组列车。
出租车:包含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
巡游出租车: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运营,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设有计价、打印发票、车身标识及顶灯装置的 7 座以下四轮出租汽车。
网约车: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行驶执照,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超过 60 万千米和使用年限
未超过 8 年、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依法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驾驶人员持有有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该车辆、驾驶员以及约车人均在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的网络预约平台公司完成注册,并通过该平台公司、在被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的 7座及以下四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包括租赁车。
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包括轮渡)。
8.8 重大自然灾害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如下:
(1) 地震:是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震级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2) 洪水:是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3) 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海底核爆炸或小行星或慧星溅落大洋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 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4) 台风:是指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力达到 12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5) 龙卷风:是一种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强烈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强烈的旋风,风力达 12 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6) 雷击:指雷云对大地及地面物体、生命体的放电;
(7) 泥石流:是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 滑坡:是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9 | 猝死 |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 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8.10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11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12 | 无合法有效驾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驶证驾驶 |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 |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4)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 | ||
8.13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 ||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 | ||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8.14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8.15 | 医疗事故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8.16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8.17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8.18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8.19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8.20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8.21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22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23 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8.24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25 复利 本合同采用日复利,即每一日的利息计入下一日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一日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 A=P×(1+r1)×(1+r2)×…×(1+rn);式中 A 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 代表本金,ri 代表第 i 日的利率,n 代表日数。
8.26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8.27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附件 1: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1 级 | 100% |
2 级 | 90% |
3 级 | 80% |
4 级 | 70% |
5 级 | 60% |
6 级 | 50% |
7 级 | 40% |
8 级 | 30% |
9 级 | 20% |
10 级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