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il: 联系电话: 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电话银行号码:95559 网上银行:www.bankcomm.com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交通银行)
重要提示
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加▲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丙方予以说明。
甲方(客户)姓名: 开户证券营业部:证券资金台账: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联系电话:
乙方: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xxx.xxxxxxxxxxx.xxx
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银行号码:95559 网上银行:xxx.xxxxxxxx.xxx
鉴于乙方和丙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方案,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证券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到乙方和丙方办理变更手续。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丙双方在业务时间、签约流程等方面进行变更,需提前七个自然日由乙方
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甲方仍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视为甲方接受相关业务变更。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二)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资格,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出纳和保管职责。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银
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因乙方对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未计付或少付利息,乙方应及时补足,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柜台、自助委托系统、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修改证券资金台账的资金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授权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凭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乙方柜台办理密码重置。
第五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为甲方提供查询服务以及对账服务,并与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第六条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存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该账户;甲方取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该账户,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后,乙方不再办理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七条 甲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八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证券资金台账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按乙方要求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甲方原资金账户改称为证券资金台账,证券资金台账编码与原资金账号编码相同,甲方如果为乙方的新客户则直接新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第九条 甲方选定丙方作为其存管银行后,丙方出于管理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需要,在丙方系统内部为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十条 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签约手续,应提供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银行借记卡或银行存折(机构客户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丙方校验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密码(或印鉴、电子证书)无误,乙方系统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无误后,丙方建立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 甲方办理深市证券转托管、沪市证券撤销指定须在乙方柜台校验其设置的证券交易密码。
第三章 证券交易代理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已申请开通的柜面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下达证券交易委托。
第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委托;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证券资金台账和托管资产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交割单、对账单;担任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会计记账主体;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甲方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柜台、自助委托系统、电话委托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柜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代理人委托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甲方通过乙方系统进行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必须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
第十六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八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
交易代理机构时,乙方需为甲方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在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托管在乙方,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通过乙方代理。
第十九条 甲方如需要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须本人亲自到场,如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委托他人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可由代理人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代办,并提供甲方身份证,代理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代理委托书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请。甲方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
第二十条 当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出现买卖异常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办理签约手续。甲方(非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机构客户)也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证转银业务。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后取出。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银证转账时间遵循甲方和乙方的相关规定。
甲方如是个人客户,可通过乙方服务渠道办理银转证业务,无需输入丙方借记卡密码。甲方在乙方渠道发起银转证交易,乙方应自行采取措施确认甲方身份后,通过乙方系统将银转证业务请求发送给丙方,丙方应严格执行乙方送达的银转证业务请求内容。甲方在此确认,凡乙方按乙丙双方约定方式发送至丙方系统的甲方银转证业务请求,均视为甲方请求,丙方收到后应按照该请求划款,无需校验甲方的借记卡密码。如因乙方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代理行为错误致使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丙方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代理行为错误致使甲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
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并告知丙方,丙方必须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在丙方的柜台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手续。甲方提取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丙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再从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或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柜台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加盖在丙方已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乙方须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甲方(机构客户)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遵循丙方的客户认证体系,并由乙方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
第二十五条 x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
第五章 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场内、场外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证券交易营业日,乙方根据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收到的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发送给丙方。丙方同步调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记录和余额。
第二十七条 x甲方对其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八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证券资金台账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二十九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证券资金台账姓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姓名或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
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三十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办理转托管,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甲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甲方证券资金台账余额清零后直至重新成功指定存管银行之前不能再发生证券买卖交易和银证转账业务,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变更存管银行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甲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证转账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校验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密码,以及甲方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密码(或印鉴、电子证书),双方系统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三十三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为甲方结息,甲方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其证券资金台账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乙方校验甲方身份和资金密码通过后,为甲方办理存管银行撤销手续,乙方系统将甲方申请信息发送丙方,丙方系统校验通过后,将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销户,取消甲方的银证转账服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对账服务。
第三十四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和在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④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证券资金台账手续。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在乙方或丙方向甲方发出终止本协议通知之日起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七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九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资金台账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变更和撤销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的柜台进行,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应将签署和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对授权委托书的撤销文件原件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且该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变更或撤销授权手续。否则,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或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接受甲方代理人的委托指令,视同甲方本人委托并由甲方承担该委托的结果。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授权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甲、乙、丙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三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证券投资资产的管理主体、甲方证券交易代理主体和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证券投资资产损失或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选择存管银行,履行规范的存管银行报批、核准和调整手续。如果乙方在已知悉丙方不能履行第三方存管银行职责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丙方存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导致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出现存管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如因乙方证券投资资产托管问题或证券资金台账差错导致甲方证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丙方因未履行总分核对职责,未履行存管银行的其他存管职责和义务,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丙方资金汇划不及时、不正确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丙方适用的监管规定以及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接受任何形式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担保以及违反协议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甲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因甲方证券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证券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xx原因并调账。
第五十条 xxxxx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五十一条 乙、丙双方均应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功能,并向甲方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对账服务。
第五十二条 甲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与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分)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丙方应免收汇划手续费。
▲第五十三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或印鉴、电子证书)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或印鉴、电子证书)进行的证券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或印鉴、电子证书)失密及甲方其他行为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十四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包括丙方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向政府授权的信用联合征信机构提供或因审计需要向审计机构提供,或甲方指示外,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五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或机构客户银
行存款账户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 x甲方遗失身份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证券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遗失个人银行借记卡/银行存折,应及时向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转账,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六十条 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应开通柜面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使用上述委托手段。
▲第六十一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二条 当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六十三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四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
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本协议项下争议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
第六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其在乙方和丙方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和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六十八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委托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六十九条 x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并且本协议内容违反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条 x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七十一条 x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x协议自三方签署后生效,至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失效:1.根据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甲方变更存管银行的,于变更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2.根据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证券资金台账,自销户手续办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3.发生协议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约定的情形,自乙方、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第七十三条 x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甲方为自然人的,经甲方签字;甲方为机构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2.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丙方加盖协议专用章;
3.甲方在乙方或丙方办理了业务手续,且乙方和丙方的业务系统为甲方成功开通本服务。
甲方(签字或盖章):
经办: 经办: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