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shcg20-11378
招标编号:shcg20-11378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视频监控展示分析平台二期建设
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 招标需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程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件 技术需求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委托,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视频监控展示分析平台二期建设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3.2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3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视频监控展示分析平台二期建设
2、招标编号:详见招标公告(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shcg20-11378)
3、预算编号:00-20-W05787-000-000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智慧办税厅管理平台;2.社会共治点和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话务厅视频监控;3.纳税服务智慧分析平台一期应用深化;4.互动通讯系统(优化); 5.智能感知及终端系统(优化);6.监控系统(优化)。
5、交付地址:上海市,详见采购需求。
6、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 8 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其中包含 2 个月
试运行期和 1 个月验收期)。
7、交付状态:完成所有软件开发和软硬件集成工作,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并通过验收。
8、采购预算金额:3800000 元(国库资金:0 元;自筹资金:3800000 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10、最高限价:3800000 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同采购预算。
1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8 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其中包含 2
个月试运行期和 1 个月验收期)。 12、项目联系人:xxx xx
13、电话:54679568 000-00000000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16:00 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无。
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16:00 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
担。
四、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0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一)10:00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 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投标。 2、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开标。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八、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xxxxxx 000 x
邮编:200082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前台咨询电话:000-00000000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地址:xxxx 000 x
邮编:200000 联系人:xxx电话:00000000传真:5467956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视频监控展示分析平台二期建设
项目编号:shcg20-11378
项目地址:xxxx 000 x
项目内容: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智慧办税厅管理平台;2.社会共治点和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话务厅视频监控;3.纳税服务智慧分析平台一期应用深化;4.互动通讯系统(优化);5.智能感知及终端系统(优化);6.监控系统(优化)。
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3800000 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
二、招标人采购人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地址:xxxx 000 x
联系人:xxx电话:00000000传真:54679568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xxx 000 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前台咨询电话:000-00000000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3.2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3.3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招标有关事项 招标答疑会:不召开踏勘现场:不组织
投标有效期:不少于 90 天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网址:
投标方式:由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投标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网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五、其它事项
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质量保证金:不收取
质量保证期:最终验收合格后 3 年。
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
(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4 “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5 “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
2.8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 9 “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投标人
3.1 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
3. 2 《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 zfcg. xx.xxx.xx)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 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 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 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00-00000000,地址:xxxxxx 000 x 0 x。
7. 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
任。
8.3 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
10. 招标文件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招标需求
(5)评标方法与程序
(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 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10.4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
11.2 对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为投标人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招标人的安排。
12.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 3 招标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投标文件
13.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4.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 投标文件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 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
章《招标需求》规定为准。
16. 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在电子采购平台填写);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条件响应表》;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6)《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7)第四章《项目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8)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 投标函
17.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7.2 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7.3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函》的,为无效投标。
18. 开标一览表
18.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 《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
布。
18.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或者未提供《开标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 投标报价
19.1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
19.2 报价依据:
(1) 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 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 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4 除《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绝。
19.5 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9. 6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9.7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20. 资格条件响应表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
《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
20.2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或《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 21.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2 《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标。《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0 条“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规定处理。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2.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
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3.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3.2 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投标人的公章。投标人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应当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投标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其中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投标无效;有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的,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23.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4.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
规定的要求办理。
24.2 投标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4.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投标截止时间
25.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上传并正式投标。
25.2 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5.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
26.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开标
27. 开标
27.1 招标人将按《投标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
27.2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7.3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
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电子采购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27.4 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各投标人填写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
六、评标
28. 评标委员会
28.1 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9.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29.1 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9.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9.3 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9.4 开标后招标人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9.5 招标人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30.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30.1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开标记录表》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0.2 《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30. 3 投标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31. 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
31.2 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31.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4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2.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2.1 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2.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33. 评标的有关要求
33.1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33.2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3.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3.4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评标的任何解释。七、定标
34.确认中标人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 37 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35. 中标公告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35.1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5.2 中标公告发布同时,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其他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6.投标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文件。
37.招标失败
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38. 合同授予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39. 签订合同
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其他
电子采购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中的 “在线服务”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享受优先待遇。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为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2012】54 号)精神,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试点开展本市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中标供应商可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担保,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cgzx.jgj.sh.gov.cn)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第四章 招标需求
一、项目概述见附件
二、项目需求及目标要求见附件
说明:
(1)为保证招标的合法性、公平性,投标人认为上述项目技术需求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可在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招标人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招标人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做相应修改。
(2)招标人在附件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仅起说明作 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规格或型号,但这些修改 和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招标人在附件中要求及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的要求。
三、项目工作范围与工作要求 1、工作范围
(1)中标人应按照本项目现场实际条件、招标需求及最终项目目标提供设计(或设计配合)、软件、设备以及材料供货、安装、集成、系统及设备测试、调校、试运行(系统、单机)、采购人相关人员的培训及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期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质量保证期内免费保养维修等全部工作。
(2)依据本项目的工作内容与范围:中标人应包设计(或深化设计)、包设备与材料供货、包系统集成实施、包人工、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实施本系统集成项目总承包并确保本项目最终验收顺利通过。
(3)中标人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上海市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
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2、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要求)在采购人的指导下,负责完成系统方案与施工图深化
设计以及出图工作(如有)。
(2)负责编制项目实施组织设计、质量控制和技术方案、安装工艺及技术要求、施工详图等技术文件,交采购人审核后执行。
(3)设备安装、线缆敷设和系统调(测)试均应根据技术方案经过内控审核,项目各环节应按照方案实施并进行质量自验,保证项目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
(4)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若有变更,应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5)负责实施方案向有关部门的报批工作,以及项目竣工后向有关部门、单位申报测试与验收工作,并确保可以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如有)。
(6)根据采购人的变更要求及实施现场的实际情况,负责完成系统方案与施工图的变更设计,并经采购人及其委托监理单位(如有)审核后实施。
(7)负责系统全部(包括子系统)设备的供应,并按合同范围、交付期限、质量标准等,保质保量按时将设备与器材等运至项目现场、完成本项目系统(包括子系统)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集成、软件开发(如有)、测试、调校、系统开通、试运行等全部工作。
(8)负责完成各系统控制室(如有)的布局设计与实施、装饰与环境以及供电等工作,并协助采购人完成控制室(机房)项目验收工作。
(9)协助采购人和主管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验收按本项目合同以及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
(10)负责完成项目竣工图纸与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在项目完成并交付使用前提交项目竣工资料叁套(如采购人有此项要求)。
(11)负责采购人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并提供使用、操作手册,保证达到独立上岗操作与日常维护的水平。
(12)负责项目售后服务(系统免费保修期和服务响应时间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四、项目管理要求
1、在项目实施期间,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本项目业务管理和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中标人因违反规定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并经招标人认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金)和该项目实施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应具有类似本项目的实施经验,并应常驻项目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
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中标人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3、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按项目实际进度与环节落实所对应项目整体及各环节管理工作,按照规范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相关管理与实施记录。
4、中标人应严格参照执行国家与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落实安全文明及环境保护施工的管理和考核等有关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建立安全用电、动用明火申请批准等制度,防止隐患和落实好作业区域内的环境和原有装饰保护要求,确保作业区域周围环境的整洁和不影响正常办公区域正常工作,安全、文明实施本项目系统集成工作。
5、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项目文明实施协议书和廉政责任书(如采购人有此项要求),中标人若违反规定违章作业等,采购人有权责令停工整改,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6、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并提供实施人员名单。
7、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在报价中列支相应的费用清单,投标人报价中未列支上述费用清单的,上述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
8、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
9、本项目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调试将纳入监理单位(如有)、采购人的管理范围,中标人在此过程中须服从上述单位的管理协调。
五、其他要求及申明
1、投标人在进行系统设计时要考虑各系统的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兼容性、灵活性、先进性、开放性、扩展性、便捷性、高效节能、环保等各项因素,要选用技术先进、性能优良、使用可靠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选用已经停产或即将停产淘汰的产品)。为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和利于售后服务,同一个子系统内的设备需尽可能来自同一设备生产厂家,并与原有系统实现无缝对接。
2、本次采购不接受整体由进口产品所组成的系统。
六、项目交付时间要求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邀请》中所要求的交付日期(实施期限)和交付状态完成本项目系统集成的全部内容。
七、项目质量标准与验收要求
1、投标人完成本项目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
以要求高(严格)的为准。
2、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
3、本项目连续 2 次验收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
理。
八、投标报价依据与要求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9 条“投标报价”的要求外,投标人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各项要求,审慎进行投标报价。
1、报价依据:
招标需求、招标文件其他规定与要求、现场实际条件、项目有关标准、规范、资料、图纸、验收标准、市场实际价格和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因素,以及行业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收费标准(如有)等。各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要求,结合自身能力诚信报价。
2、报价要求:
(1)为准确投标报价,各投标人应详细了解项目实际条件、现状与各种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后制定项目技术和实施方案。各投标人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各项工作所必须发生的各类费用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后进行报价。
(2)本项目投标总价应是投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达到采购需求目标、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了项目系统设计、前期工作准备、设备与材料供货、集成安装等所需的设备、劳务及材料,以及前述的安装、相关软件开发与安装、人员开支、系统集成产生垃圾处理、特殊条件施工增加费、特殊产品保护费、系统测试、调校、试运转、培训等服务、有关保险费用、与安全文明实施相关的措施费、竣工图编制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无论此等义务和风险是否在合同文件中详细指出。
(3)投标报价中若发生类似知识产权归属、软件、专利费等费用,请一并报在投标总价中。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招标人不再承担投标总价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4)投标人报价中人工工资、社会保障、福利、社会管理、税金等各类费用计费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包括在总价中。
(5)本项目所有报价应以子系统为单位,需列出每个子系统单独的报价并汇总出相应的总价。不得将几个子系统混和报价。所有子系统的测试与验收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对投标书进行比较,但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6)合同价格以中标价为基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采购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经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一致,可就变更合同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时,工作量可按实调整,单价及费率的取定均以投标书为准。变更后合同总价不得超过中标价的 10%,且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价。投标人不得以工作量变更为理由要求增加单价及费率。
九、付款方法
第一笔付款-预付款(8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少 于 6 个月)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 80%的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20%):
完成本项目最终验收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人提交的商务响应文件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在电子采购平台填写)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
(4)《资格条件响应表》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6)《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7)《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9)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10)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
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11)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中标人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12)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
(13)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
投标人为法人的,需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14)投标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
(15)最近一个季度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需求理解、技术(设计与实施)方案、试运行及验收方法或
方案
(2)系统设备、材料配置及规格、型号、产地等
(3)《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说明表》
包括属于优先采购品目的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应当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内)。
(4)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5)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有效期内的相关的资质(如有)、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证书等)
(6)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说明(格式自拟)
(7)《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包括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的类似项目数量以《投标评分细则》为准。
(8)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十一、知识产权及保密要求
1、乙方数据、文件、资料知识产权
乙方应确保其完成本合同要求所利用、提交的所有数据、文件、资料及为完成项目而实施的其它工作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甲方均不会因其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在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发生针对甲方的任何第三方的索赔。如有发生,乙方将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及损害赔偿。
2、项目保密要求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资料、数据、软件开发等成果及其他任何附加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所取得的中间数据、资料等)的完整应用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在项目服务中使用及产生的所有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附件、招标文件、工作过程资料、数据、说明等资料的所有权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等知识产权、使用权、处理权均属于甲方。乙方及其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发表、引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的业务活动的任何有关的资料,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制作成果或文字资料。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程序
一、资格审查
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二、投标无效情形
1、 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三、评标方法与程序
(一)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 “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 100 分。
(二)评标委员会
1、本项目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 5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投标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三)评标程序
本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
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比较与评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
(四)评分细则
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
(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评审价: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投标报价 10%的,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投标报价 10%的,其投标无效。
(4)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参加谈判、报价),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
投标评分细则(100 分)
评审内容 | 评 审因素 | 分值 | 类型 | 评审标准 |
报价得分 | 报 价得分 | 0-10 | 客观分 | 报价得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 |
需求理解 | 需 求 及 现 状 理 解 | 0-3 | 主观分 | 对系统现状、应用环境、体系结构需求、功能需求、性能要求和实施要求等需求内容的理解程度 |
合 理 化 建 议 | 0-3 | 主观分 | 合理化建议、风险分析及控制方案的优劣 | |
方案设计 | 软 件开发 | 0-5 | 主观分 | 对办税服务视频监控展示分析平台系统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建设规范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上海市标准,是否有技术亮点,测试方案是否详细完整,方案是否落实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和共享标准体系;与现有视频监控展示分析平台(一期)、电子税务局(大数据平台、办税平台和工作平台)、纳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系统和总局实名办税综合管理系统对接方案的合理性,能否实现无缝对接。总体结构图和详细的模块功能图是否合理,能否为智慧办税服务厅提供统一权限管理、基础信息管理、设备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实时监控、远程应急响应预警等,保障智慧办税服务厅的正常运行服务,能否满足对智慧厅的咨询记录数据,办税行为数据、办税业务数据进行监控和分析运用,促进税务机关改进服务。 |
优 化改造 | 0-8 | 主观分 | 对互动通讯系统、智能感知及终端系统、监控系统的深化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各系统的系统结构图是否合理,终端位置布置表、主要设备 布置表及管线图是否完整详细,是否符合现场使用要求。 | |
关 键 技 术 点 | 0-6 | 主观分 | 对采购需求中关键技术点(见采购需求中“◆”指标)的分析及响应。 | |
产品选型 | 各 系 统 主 要 设 备 选 型 情 况 | 0-3 | 主观分 | 产品市场质量信誉度;所选设备的可扩展性、产品与系统的兼容性;所选设备所应用的技术是否先进。 |
节 能 环 保 清 单产品 | 0-2 | 客观分 |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本次采购范围内如果有产品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品目(详见附件),供应商提供 |
有投报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应当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内)的,每有一项得 0.5 分,最多得 2 分,未提供的得 0 分。 | ||||
重 要指标 | 0-11 | 客观分 | 根据产品重要参数(见采购需求中“▲”指标)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分,产品重要参数符合采购需求的要求的,每一项得 1 分,最高 11 分。未提供技术参数响应的,视为技术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要求。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白皮书、产品说明书、网站截图等。 | |
一 般指标 | 0-3 | 主观分 | 根据一般指标的重要性、偏离程度、偏离指标数量以及与利旧产品的兼容情况等内容进行整体评分。未提供技术参数的响应项,视为技术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 |
实施方案 | 实 施方案 | 0-8 | 主观分 | 系统集成与产品安装部署实施方案(组织结构及分工、详细进度安排、产品采购管理、质量控制方法、安全管理、系统测试、试运行及验收方案等)是否详细完整。 |
培 训方案 | 0-2 | 主观分 | 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师资等培训方案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中的要求 | |
项目组人员配置 | 项 目 经 理 资 历 资格 | 0-3 | 客观分 | 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 2 分,从业经历五年(含) 以上的得 1 分 |
项 目 经 理 业绩 | 0-2 | 主观分 | 项目经理以往工作业绩与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技术特点是否类似,类似业绩是否丰富,是否担任过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 | |
团 队组成 | 0-5 | 主观分 | 项目团队的组成人数及岗位是否合理,资质资格是否满足需求要求,业绩是否丰富,每个岗位的投入时间是否与需求相匹配,提供详细人月数量,人员资质资格、业绩须提供相关证明。 | |
原 厂 服 务 团队 | 0-2 | 主观分 | 建设期设备原厂服务团队专业配备是否齐全、数量是否合理,业绩是否丰富,应详细列出所有参与人员的基本信息及能力证明,应附相应的技能证书。 | |
企业综合能力 | 企 业 综 合能力 | 0-5 | 客观分 | 投标人具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有一项得 1 分。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一级证书的得 2 分,具有信息安全服务 资质二级证书的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以上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
投标人类似业绩 | 投 标 人 类 似 业绩 | 0-8 | 主观分 | 投标人类似业绩指:投标人近 3 年以来承接的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是否属于有效类似业绩由评委根据投标人业绩项目的服务内容、技术特点等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每有一个有效业绩得 2 分,最 高得分为 8 分,没有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得 0 分。需提供相关业绩的合同扫描件,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将不予认可。投标人最多提供 4 个类似项目业绩,如超过 4 个仅取《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 览表》的前 4 个项目业绩进行评审。 |
售后服务 | 售 后 服 务 方案 | 0-4 | 主观 分 | 售后服务方案、管理措施、应急预案、原厂服务等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中的要求。 |
服 务能力 | 0-4 | 客观分 | 具备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的得 2 分(具备本地售后服务机构且投标人能够提供本地化的备品备件更换服务,需提供相关证明),现场巡检、运维时间、响应时间、修复时间满足采购需求中要求的得 2 分。 | |
投标文件编制 | 投 标 文 件 编制 | 0-3 | 主观分 |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上传清晰、编排有序的,得 3 分;内容缺漏、错误、前后不一致、重复繁琐、文字或图片不清晰或者编排混乱的,酌情扣分。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投标函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按照网上投标系统规定向贵方提交投标文件 1 份。
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日。
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 全部责任。
9. 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
2、开标一览表格式开标一览表格式见电子采购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
填写说明:(1)“金额(元)”指每一包件投标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
(2)“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交付日期”、“质量保证期”:投标人只需填写“响应”。
(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
(1)各子系统报价汇总表
序号 | 子系统名称 | 各子系统设备供货、 安装报价 | 各子系统软件 开发报价 | 投标价格(元) |
1 | ||||
2 | ||||
3 | ||||
合计投标总价(元) |
(2)其中:各子系统设备供货、安装报价明细表
包号:
系统 1 系统 2………(各系统分别列出)
系统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品牌 | 产地 | 设备、材料单价 (含运输、服务保险等) | 数量 | 投标合价(人民币元) |
设备 | |||||
小计: | |||||
材料 | |||||
小计: | |||||
软件 | |||||
小计: | |||||
系统集成费 | |||||
安装调试费 | |||||
措施费用及其 他 | |||||
小计: | |||||
培训 | |||||
小计: |
设计 | |||||
管理费 | |||||
利润 | |||||
税金 | |||||
小计: | |||||
总价 |
(3) 投标设备技术要求比对明细表
序号 | 名称 | 招标参数 | 投标参数 | 偏离情况说明 |
1 | ||||
2 | ||||
3 |
1、上述报价包括了满足招标文件及设计任务书所有工作内容的费用。如中标,除非发生合同另有约定的价格调整的情况,否则报价不做调整;
2、系统集成费、安装调试费、管理费在各子系统报价的基础上计取,中标后上述费用均为包干价;
3、开发软件需按软件功能模块按人/月进行报价;
4、资格条件响应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 | 响 应内 容说 明 ( 是 / 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及页码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符合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2 、 未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 |||
联合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 |||
法定代表人授权 | 1、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 标 检查项(响应 内 容说明(是/否)) | 详 细 内 容 所 对 应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名 称 及 页码 | 备注 |
投标文件 内容、 密封、 签署等要求 |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函》、《开标一览表》、 《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投标有效期 | 不少于 90 天。 | |||
投标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4、不得低于成本报价;5、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 10%。 | |||
交付日期 | 合同签订后 8 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其 中包含 2 个月试运行期和 1 个月验收期)。 | |||
质量保证期 | 最终验收合格后 3 年。 | |||
3C 认证 | 若投标产品属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 认证)范围(包括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电信终端设备、防盗报警产品、安防实体防护产品等类别,详见 http://www.cnca.gov.cn),则必须承诺投标产品符合 3C 认证。 | |||
节能产品 |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 |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机房空调/房间空气调节器/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投标产品中包含以上品目的产品,则必须承诺其投标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非实 质性响应,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 ||||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 若投标产品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范围(包括路由器、交换机、 服务器(机架式)、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 设备)、数据备份一体机、防火墙(硬件)、WEB应用防火墙(WAF)、 入侵检测系统(IDS)、入侵防御系统 (IPS)、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网闸)、反垃圾邮件产品、网络综合审计系统、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数据库系统、网站恢复产品(硬件)等,详见 http://www.miit.gov.cn),则必须承诺投标产品已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 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 |||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 | 若投标产品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则必须承诺投标产品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 | |||
采购进口产品政策 | 本次采购不接受整体由进口产品所组成的信息系统。 | |||
付款方法 | 第一笔付款-预付款(8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少于 6 个月)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 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 80%的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20%):完成本项目最终验收且采购人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 | |||
合同转让与分包 | 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 |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6、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投标汇标表
项 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 | 响应内容说明(是/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及页码 | 备注 |
1 | 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 | |||
2 | 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 |||
3 | 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 | |||
4 | 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 | |||
5 | 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 |||
6 | 需求理解 | |||
7 | 方案设计 | |||
8 | 实施方案 | |||
9 | 系统设备、材料配置及规格、型号、产地等 | |||
10 | 产品制造厂商授权书 | |||
11 | 最近一个季度为项目经理或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 |||
12 | 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 |||
13 | 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 |||
15 | 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说明 | |||
14 | 企业综合能力 | |||
16 | 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7、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
序号 | 名称 | 是否响应 | 响应情况 | 响应材料对应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 |
1 | 节能环保清单产品 | |||
2 | 重要指标 | |||
3 | 项目经理资 历资格 | |||
4 | 企业综合能 力 | |||
5 | 服务能力 |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_ (姓名)系注册于 _ (地址)的 _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 项目的投标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照片一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投标人公章: 住所:
日期: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日期:
9、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从业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10、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本项目采购标的,本项目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如投标人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
(3)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4)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声 明
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 、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和专业 | 从事本类项目工作 年限 | 联系方式 | |||||
职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 主要工作业绩: 胜任本项目负责人的理由: |
需附项目负责人毕业证书、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及最近一个季度为项目负责人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项目组成 员姓名 | 年龄 | 在项目组 中的岗位 | 学历和毕 业时间 | 职称及职 业资格 | 进入本单 位时间 | 相关工作经 历 | 联系方式 |
…… |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需附上述人员毕业证书、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及最近一个季度为上述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3、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服务时间 | 合同金额 (万元) | 用户情况 | ||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1 | ||||||||
2 | ||||||||
3 | ||||||||
4 |
说明:(1)近三年指:从开标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项目。
(2)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的类似项目数量以《投标评分细则》为准。
4、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说明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包号:
序号 | 品牌 | 投标型号 | 节能产品认证 |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 ||||||||
取得证书日期 | 有效期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在投 标文件中的页 码 | 取得证书日期 | 有效期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在投 标文件中的页 码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说明:需提供属于优先采购品目(详见附件)的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应当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内),否则不予加分。
附件: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品目清单
品目 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1 |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 打印设 备 |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
A02010609 图形图 像 输入设备 | A0201060901 扫描仪 | 参照《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中打印速度为 15 页/分的针式打印机相 关要求 | ||
2 | A020202 投影仪 | 《投影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2028) |
3 | A020204 多功能 一体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 ||
4 | A020519 泵 | A02051901 离心泵 |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 值》(GB 19762) | |
5 | 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99 其他制 冷空调设备 | 冷却塔 | 《机械通风冷却塔 第 1 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GB /T 7190.1);《机械通风冷却塔 第 2 部分:大型开式冷 却塔》(GB /T 7190.2) |
6 | A020601 电机 |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 及能效等级》(GB 18613) | ||
7 | A020602 变压器 | 配电变压器 |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GB 20052) | |
8 |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101 电冰 箱 |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GB 12021.2) | |
A0206180301 洗衣 机 | 《电动洗衣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 级》(GB 12021.4) | |||
A02061808 热水器 | 燃气热水器 |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 ||
热泵热水器 |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GB 29541) | |||
太阳能热水系 统 |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 能效等级》(GB 26969) | |||
9 | A020619 照明设备 | LED 道路/隧道照 明产品 |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能效限 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 | |
LED 筒灯 | 《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效限定值及 能效等级》(GB 30255) | |||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 自镇流 LED 灯 | 《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效限定值及 能效等级》(GB 30255) | |||
10 | A031210 饮食炊 事机械 | 商用燃气灶具 |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GB 30531) | |
11 | A060807 便器冲 洗阀 | 《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 效率等级》(GB 28379) | ||
12 | A060810 淋浴器 | 《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 等级》(GB 28378)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品目清单
品目 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1 |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3 服务器 | HJ2507 网络服务器 | |
A02010104 台式计 算机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A02010105 便携式 计算机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7 平板式 微型计算机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8 网络计 算机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9 计算机 工作站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99 其他计 算机设备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2 |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 打印设 备 |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 机 |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 机 | |||
A0201060103 热式打印机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 机 | |||
A0201060104 针式打印机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 机 | |||
A02010604 显示设 备 | 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60499 其他显示器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609 图形图 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01 扫描仪 | HJ2517 扫描仪 | ||
3 | A020202 投影仪 | HJ2516 投影仪 | ||
4 | A020201 复印机 | HJ424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 备 | ||
5 | A020204 多功能 一体机 | HJ424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 备 | ||
6 | A020210 文印设 备 | A02021001 速印机 | HJ472 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 | |
7 | A020301 载货汽 车(含自卸汽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8 | A020305 乘用车 (轿车) | A02030501 轿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A02030599 其他乘 用车(轿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9 | A020306 客车 | A02030601 小型客 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10 | A020307 专用车 辆 | A02030799 其他专 用汽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11 | 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 制冷压 缩机 | HJ2531 工商用制冷设备 | |
A02052305 空调机 | HJ2531 工商用制冷设备 |
组 | ||||
A02052309 专用制 冷、空调设备 | HJ2531 工商用制冷设备 | |||
12 |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2 空气调 节电器 | A0206180203 空调机 | HJ2535 房间空气调节器 |
A02061808 热 水器 | HJ/T362 太阳能集热器 | |||
13 | A020619 照明设 备 | A02061908 室内照 明灯具 | HJ2518 照明光源 | |
14 | A020810 传真及数据数字通信设 备数字通信设备 | A02081001 传真通 信设备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15 | A020910 电视设备 | A02091001 普通电 视设备(电视机) | HJ2506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 |
A02091003 特殊功 能应用电视设备 | HJ2506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 |||
16 | A0601 床类 | A060101 钢木床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104 木制床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199 其他床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7 | A0602 台、桌类 | A060201 钢木台、 桌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205 木制台、 桌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299 其他台、 桌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8 | A0603 椅凳类 | A060301 金属骨架 为主的椅凳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302 木骨架为 主的椅凳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399 其他椅凳 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9 | A0604 沙发类 | A060499 其他沙发 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0 | A0605 柜类 | A060501 木质柜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503 金属质柜 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599 其他柜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1 | A0606 架类 | A060601 木质架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602 金属质架 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2 | A0607 屏风类 | A060701 木质屏风 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702 金属质屏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风类 | ||||
23 | A060804 水池 | HJ/T296 卫生陶瓷 | ||
24 | A060805 便器 | HJ/T296 卫生陶瓷 | ||
25 | A060806 水嘴 | HJ/T411 水嘴 | ||
26 | A0609 组合家具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7 | A0610 家用家具 零配件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8 | A0699 其他家具 用具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9 | A070101 棉、化 纤纺织及印染原料 | HJ2546 纺织产品 | ||
30 | A090101 复印纸 (包括再生复印纸) | HJ410 文化用纸 | ||
31 | A090201 鼓粉盒 (包括再生鼓粉盒) | HJ/T413 再生鼓粉盒 | ||
32 | A100203 人造板 | A10020301 胶合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A10020302 纤维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A10020303 刨花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A10020304 细木工 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A10020399 其他人 造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33 | A100204 二次加工材,相关板材 | A10020404 人造板 表面装饰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HJ2540 木塑 制品 | |
A10020404 人造板 表面装饰板(地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HJ2540 木塑 制品 | |||
34 | A100301 水泥熟 料及水泥 | A10030102 水泥 | HJ2519 水泥 | |
35 | A100303 水泥混 凝土制品 | A10030301 商品混 凝土 | HJ/T412 预拌混凝土 | |
36 | A100304 纤维增强水泥制品 | A10030402 纤维增 强硅酸钙板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A10030403 无石棉 纤维水泥制品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37 | A100305 轻质建筑材料及制品 | A10030501 石膏板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A10030503 轻质隔 墙条板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38 | A100307 建筑陶瓷制品 | A10030701 瓷质砖 | HJ/T297 陶瓷砖 | |
A10030704 炻质砖 | HJ/T297 陶瓷砖 | |||
A10030705 陶质砖 | HJ/T297 陶瓷砖 |
A10030799 其他建 筑陶瓷制品 | HJ/T297 陶瓷砖 | |||
39 | A100309 建筑防水卷材及制品 | A10030901 沥青和 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 HJ455 防水卷材 | |
A10030903 自粘防 水卷材 | HJ455 防水卷材 | |||
A10030906 高分子 防水卷(片) | HJ455 防水卷材 | |||
40 | A100310 隔热、隔音人造矿物材料及其制品 | A10031001 矿物绝 热和吸声材料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A10031002 矿物材 料制品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41 | A100601 功能性 建筑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2 | A100399 其他非 金属矿物制品 | A10039901 其他非 金属建筑材料 | HJ456 刚性防水材料 | |
43 | A100602 墙面涂料 | A10060202 合成树 脂乳液内墙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A10060203 合成树 脂乳液外墙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A10060299 其他墙 面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4 | A100604 防水涂 料 | A10060499 其他防 水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5 | A100699 其他建 筑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6 | A100701 门、门 槛 | HJ/T 237 塑料门窗/HJ459 木质门和 钢质门 | ||
47 | A100702 窗 | HJ/T237 塑料门窗 | ||
48 | A170108 涂料 (建筑涂料除外)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9 | A170112 密封用 填料及类似品 | HJ2541 胶粘剂 | ||
50 | A180201 塑料制 品 | HJ/T226 建筑用塑料管材/HJ/T231 再生塑料制品 |
三、各类银行保函格式 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致:(采购人名称)
鉴于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根据年月日与贵方签订的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向贵方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描述)。
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要得到预付款,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金额为(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的银行保函,以保证其正确和忠实地履行所述的合同条款。
我行(银行名称)根据卖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作为主要责任人而且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贵方第一次要求就支付给贵方不超过(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我行无权反对和不需要先向卖方索赔。
我行进而同意,要履行的合同条件或买卖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文件的改变、增加或修改,无论如何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不要求接到上述改变、增加或修改的通知。
本保函自收到合同预付款起直至 年 月 日前一直有效。
出证行名称:出证行地址:
经正式授权代表本行的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打印和签字):银行公章:
出证日期:
说明:本保函由中标人在合同生效前提交。
2、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致:(买方名称)
鉴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根据年月日与贵方签订的号合同向贵方提供(货物和服务描述)(以下简称“合同”)。
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合同规定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和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给贵方的服务的履约保证金。
我行同意为卖方出具此保函。
我行特此承诺,我行作为保证人并以卖方的名义不可撤销地向贵方出具总额为(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元人民币的保函。我行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在收到贵方第一次书面宣布卖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后,就立即无条件、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保函限额之内的一笔或数笔款项,而贵方无须证明或说明要求的原因和理由。
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合同服务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完全有效。
出证行名称:出证行地址:
经正式授权代表本行的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打印和签字):银行公章:
出证日期:
说明:本保函由中标人在中标后提交。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信息系统集成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
合同项目名称:
合同双方:
甲方(委托人):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受托人):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主要要素: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信息系统项目集成设计、设备、材料供货、安装、系统调试、技术支撑、售后服务等工作。
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各部分组成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信息系统的配置、功能、规格、等级、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文件。
2、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与交付的信息系统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等涉及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交付时间:
4、服务地点:
5、交付状态:
6、质量保证期:
7、付款方式:
8、履约保证金:
9、其它:
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2.本合同书
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4.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6.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三、合同条款: 1.质量标准和要求
1.1 乙方所交付信息系统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商企业标准确
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1.2 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权利瑕疵担保
2.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就交付的信息系统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
2.2 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质押权、留置权等,不存在会造成甲方任何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2.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息系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4 如甲方使用该信息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系统集成实施、试运行与验收
3.1 甲方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按照合同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2 乙方应负责系统及系统设备在实施现场就位安装和调试、操作培训等的全部工作,按照合同文件工作与管理要求负责对项目进度的安排、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统一管理和协调,严格遵守国家、本市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项目实施,采取必要的安 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由于乙方管理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 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系统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4 乙方应在进行系统交付前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三套。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与资料的 5 个工作日内安排交付验收。乙方在交付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本项目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交付的规定。
3.5 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
3.6 甲方在本项目领受交付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系统的任务、需求和功能。如有缺陷,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报告,陈述需要改进的缺陷。乙方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期间乙方需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乙双方将重复 3.4、3.6 项程序直至甲方领受或甲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
3.7 自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 )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系统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8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9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10 系统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3.11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 )个工作日,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3.12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
3.13 甲方根据信息系统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信息系统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
4.知识产权和保密
4.1 甲方委托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信息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
4.2 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4.3 乙方应遵守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保密要求。如果甲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5.付款
5.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5.2.1 付款方式、时间及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 6.辅助服务
6.1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
6.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硬件设备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
(2)提供系统集成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信息系统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
(4)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目标和功能。
6.3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系统保证和维护
7.1 在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2 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
7.3 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
7.4 乙方自各项目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 )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服务并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如果厂商对系统产品中的相应部分的保修期超过上述期限的,则按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见合同附件)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
7.5 乙方应保证所供信息系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信息系统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信息系统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8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7.6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7 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信息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
8.补救措施和索赔
8.1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信息系统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信息系统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措施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8.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9.履约延误
9.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完成本系统集成和提供相关服务。
9.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0.误期赔偿
10.1 除合同第 11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0.2 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千分之 ( ‰)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 ( %)。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
11.不可抗力
11.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
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六级及以上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履约保证金
12.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在全部信息系统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12.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自出具之日起不短于 个月。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2.3 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甲方将相应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乙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甲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
12.4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2.5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乙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13.争端的解决
13.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
13.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3.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按正常途径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4.2 甲方不能按合同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4.3 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系统。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4.4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4.3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交付的信息系统,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信息系统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合同的补充、变更
16.1 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6.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 18.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18.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
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19. 合同附件
19. 1 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19.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
准。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