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采购计划文号 商品名称 品牌 型号 配置要求 采购数量 单位 成交单价 小计 1 [2023]2044号 杭州国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车租赁服务 [9座(含)以下租赁,含驾驶服务] - 车牌号信息:,派车时间:,驾驶员姓名:,驾驶员联系方式: 车牌号信息:,派车时间:,驾驶员姓名:,驾驶员联系方式: 1 项 - 55500.00 / 明细出车时间:2023-06- 15 08:30:00上车地点:杭州目的地:绍兴用车人 数:1车辆类型:小轿车返回时间:2024-06-14 - - /...
政府采购网上服务市场合同
编号: 11N470040242202316822
采购单位(甲方): 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
服务单位(乙方): 杭州国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浙江省本级 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22-2023年度浙江省本级、 杭州市网上服务市场公车租赁服务(定点采购) 项目-杭州国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22-2023年度浙江省本级、 杭州市网上服务市场公车租赁服务(定点采购) 项目-杭州国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22-2023年度浙江省本级、杭州市网上服务市场公车租赁服务(定点采购) 项目-杭州国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采购计划文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2023]2044号 | 杭州国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车租赁服务 [9座(含)以下租赁,含驾驶服务] | - | 车牌号信息:,派车时 间:,驾驶员 姓名:,驾驶员联系方式: | 车牌号信息:,派车时间:,驾驶员姓名:,驾驶员联系方式: | 1 | 项 | - | 55500.00 |
/ | 明细出车时间:2023-06- 15 08:30:00上车地点:杭州目的地:绍兴用车人 数:1车辆类型:小轿车返回时间:2024-06-14 | - | - | ||||||
/ | 明细车牌号信息:null派车时间:null驾驶员姓名:null驾驶员联系方式:null | 1 | 55500. 00 | ||||||
合同总价(元) | 555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xxxxxxxx |
二、付款方式
序号 | 采购计划文号 | 采购目录 | 数量 | 预算资金 | 资金来源性质 | 资金支付方式 |
1 | [2023]2044号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1 | 55500.00 | 事业收入资金 | 其他 |
三、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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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2022-2023年度车辆租赁服务协议书项目
(项目编 号:JKY-ZB2022-011)询比采购文件的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一、 服务要求
1.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相关地区汽车租赁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 觉维护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的利益,树立车辆定点租赁企业良好形象。
1.2严格执行《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2022-2023年度车辆租赁服务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在资质范围内和业务开展区域内全 面履行投标承诺,服务标准不低于分支机构或网点(门店)所在地区约定的服务条款和该地区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及其他行业规定的相关 条款,圆满完成汽车租赁服务任务,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1.3投标报价为乙方的最高限价,同时,甲方可与乙方依据乙方网上公布的市场价格进行议价和竞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
格。
1.4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设立甲方用车租赁服务专柜和专人接待,在公司内明显位置公示市场公开报价、服务承诺;以及租赁价 格、质量、服务的监督管理办法等。如乙方根据市场经营情况调整租赁费用标准,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 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
1.6实行定期结算制度(一般为每月结算),确保协议期内车辆租赁业务按实际租用情况填报用车内容清单(乙方自行制
定,需加盖公 章)。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如有接到有关反映不如实填报用车信息的情况,经查实累计3次(含)以上,则暂停定点服务。
1.7对获知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中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力
2.1.1甲方有权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购文件、本协议、乙方的响应文件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车辆租赁服务 业务系统维护、操作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八条“违约责 任”和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中的内容。
2.1.2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乙方的市场价格以暗访等
形式收集数 据,作为对乙方履约情况监督考核的依据,据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者作为考核评分依据。
2.1.3如用车人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2.1.4甲方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对乙方考核、监督检查及乙方履行协议的事情。
2.1.5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用车人在租赁业务开展中的关系与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汽车租赁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2.2甲方的义务
2.2.1甲方应在协议中明确车辆驾驶人信息以及车辆驾驶操作规范,(驾驶人以外人员驾驶车辆出现事故责任甲方承担。驾驶人员不得饮 酒驾驶,超员超载驾驶车辆以及其他危害安全行驶的行为发生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无责)
2.2.2甲方在每次使用车辆前需对车辆的性能进行常规检查,车辆机油有无缺少如缺少需及时补加,气压制动等性能是否正常以确保行驶 中的安全。
2.2.3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行驶过程中 因自身驾驶责任造成车辆的经济损失以及事故责任。
2.2.4如在租赁期间因违章驾驶(如超速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冲红灯等被电子眼监控摄录)而被罚款或责令承担其他责任,甲方须 承担后续责任,违章应在发生之日起15天内处理完毕。
2.2.5甲方驾驶人员须有C照以上的汽车驾驶执照,并有一年以上驾驶经验。不得将汽车交给无C照以上汽车驾驶执照和驾驶经验的他人 驾驶,如违反此规定,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甲方须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及违约、违章责任。
2.2.6甲方应安全驾驶此车辆,不能酒后驾驶,或交给喝酒后的人驾驶,或因对车辆的操作不当或不按车辆使用规定保
养,造成交通事故 或车辆损害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甲方须承担所有赔偿及违章违约责任,并不得要求乙方无条件提供额外车辆使用。
2.2.7租赁车辆,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担保或其他超出本合同的其他权利。不能私自拆装乙方的车体
(件)(车辆以交 付时为原状),否则乙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甲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2.2.8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路桥费用。
2.2.9甲方承担车辆的保养里程登记,行驶里程6000公里必须通知乙方并到乙方指定维修l更换机油和保养,如超出保养里程对车辆产生 损伤责任由甲方承担。
2.2.10如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 方不负连带责任。
2.2.11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通知乙方协助解决。如肇事后逃逸或驾离现 场,甲方应承担所有违法、违章、赔偿责任。
2.2.12租赁期内或租赁期满时,双方须共同检查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合同终止。凡因甲方操作不当,保 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失(如划花车身)或造成附件损坏,甲方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赔偿乙方损失,因碰撞导致的事故车辆加速折旧费 用由乙方承担。
2.2.13租赁期间,汽车被盗或被抢或发生自然燃烧,甲方应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和车辆理赔期间的租金损失。
2.2.14租赁的车辆只限在浙江范围内行驶,超出了范围,必须报乙方批准,如未得批准,超出范围行驶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2.2.15租赁的车辆不能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2.2.16甲方不能利用租赁车辆充当教练车或学习驾驶。
2.2.17甲方不能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活动;进行体育、军事、竞赛合作测试使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的权利
3.1.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车人提出的汽车租赁业务范围内的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对用车人提出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和 虚开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用车人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在协议服务范围之内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3.1.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用车人在车辆租赁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
做出处理。
3.1.3乙方取得中标通知书并签署协议后,即获得为甲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的资格。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用车人提供响应文件承诺服 务范围内的相关车辆租赁服务,不应低于杭州市关于租赁的相关服务规范和要求。乙方在杭外地区开展汽车租赁的,服务要求应满足所在城 市或地区的行业管理规范及相关要求。
3.2乙方的义务
3.2.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 行为,优先服务用户,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3.2.2乙方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按照采购文件、本协议、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承诺提供的价格、设备设施、服务质量及服务能 力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
3.2.3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甲方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乙方的设施设备、服 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3.2.4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的优惠价为最低优惠价,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如果乙方下调市场价格,则乙方应按照投标承诺的优 惠及时下调服务价格,否则视为“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
3.2.5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及保额为甲方承租的车辆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甲方承租 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乙方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6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自保或内保)的险种及保额为甲方承租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甲方承租 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乙方按承诺自行承担风险(自保或内保)的险种及保额承担赔偿及相应法律责任。 3.2.7乙方同意甲方建立的退出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和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中的内容。
3.2.8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不能完成以下工作将被记录并作为考核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由于乙方未按
甲方要求完成 以下工作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乙方承担。
(1) 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会议;
(2) 按甲方的要求填报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和资料;
(3) 配备专人负责协议采购相关事宜,按要求填报及更新相关信息,保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齐全;
(4) 乙方应保存好协议有效期内所有结算单据及合同,甲方有权对结算单据及合同进行检查并作为考核评分的依据;
(5) 报价真实有效,杜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竞争;
(6) 向用户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7) 为用户建立用户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
(8) 不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9) 告知甲方所承诺为租赁车辆提供的保险承担方式、险种及保额,告知方式以甲方的要求为准。
3.2.9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就相关信息的变更告知甲方,包括单位名称变更;及时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等。乙方 应保证各经营门店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真实有效,若发现未能及时修改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出现不能联系到乙方的情况 所造成的影响由乙方承担,并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 3.2.10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四、事故处理及盗抢条款
4.1事故处理
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甲方应立即报警进行责任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拨打乙方的紧急救援热线并遵照乙方指示行事。
4.1.1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甲方应遵照乙方指示,配合保险公司处理有关定损、赔付等事宜,为保证维修质 量,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及定损事宜。
4.1.2乙方应及时相应救援并处理保险事宜,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理赔
4.1.3如事故由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质量问题引起,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除此之外甲 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如事故非因租赁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应承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以 外的损失。
4.1.4若因甲方未及时按上述程序进行处理或未能提交完整的相关文件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赔付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xxx x的全部经济损失。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赔付不足的,甲方不承担相应的损失
4.1.5如车辆定损总额等于或超过1万元的(含车辆报废在内),除上述约定外,甲方应另外按定损总额的25%向乙方赔偿车辆贬值损 失。
4.2盗抢
4.2.1租赁车辆被盗抢时,甲方应在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4.2.2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报案、通知乙方或未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赔付的,甲方应承担保险公司拒赔或不 足额赔付部分的损失。
4.2.3在甲方承租车辆期间,如车辆被盗抢,甲方应向乙方正常支付租金直至向乙方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证明之日。
4.2.4如甲方涉嫌参与盗抢或报假案等违法活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赁车辆,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 间接的经济损失,并须按本合同第5. 1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 违约责任
5.1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 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实际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5.2在服务期间,如发现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经调查属实,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暂停其车辆租赁服务资 格,整改期满后(如整改期超出协议有效期,则整改期至协议有效期满为止)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恢复资格,甲方检查合格后予以恢复, 拒不整改的取消车辆租赁服务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2)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提供服务的;
(3) 没有按照承诺的价格或折扣提供服务的;
(4) 价格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甲方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5) 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
(6) 被质疑投诉,经证实情况严重的;
(7) 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甲方正常采购活动的;
(8) 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
(9) 使用无汽车租赁及客运业务资质的车辆提供服务的;
(10) 实际租赁车辆与租赁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
(11) 不积极配合甲方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12) 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5.3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乙方的义务不得低于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乙方相应 的义务以本协议为准;
5.4如乙方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实际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致使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则乙方承 担全部责任;
5.5乙方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可取消乙方的车辆租赁服务资格。六、 不可抗力
6.1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 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 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详细情 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 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
协议。
七、 保密条款
7.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 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 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八、其他约定
8.1乙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认真履约,如有违反将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罚。
8.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乙方车辆租赁服务资格,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 乙方被用车人投诉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
(2) 在实地抽查中发现重大违约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形象的;
(3) 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向甲方申报,已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的;
(4) 乙方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相关部门处理并经甲方核实后认定的;被行业管理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 发生事故后,乙方未能按照承诺为用车人进行理赔的。
九、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9.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9.2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同等法 律效力。
9.3协议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 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9.4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乙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无 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解决的,乙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9.5所有采购文件(项目编号:JKY-ZB2022-011)、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记要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
分,具 有同等效力,如有不一致的以有利于甲方的为准。
9.6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7乙方若不能按时交付甲方要求的车辆或租赁期间车辆本身原因引起的故障而影响甲方使用租赁车辆超过12小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协商解决并及时提供备用车辆。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备用车辆的,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每日违约 金。延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
9.8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9.9合同附件:附件A用车明细。
附件A
用车明细
a. 1.租赁标的
1. 1.1甲方向乙方长期固定租赁的车辆为(新车;非全新V):
车辆品牌及型号 规格 | 颜色 | 车牌号 | 限载人数 | 里程表数 | 车辆登记日期 | ||
荣威 | 黑色 | 浙 AFG7910 | 5 | 26000 | 2022.5.19 |
a. 2.用车地点
1. 2. 1租赁车辆提取由双方协商解决。
2. 2.2合同用车地点,这条:车辆交付之后的主要行车范围及本合同履行地为 绍兴,主要用于xxx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xxx高速公路柯桥联络线)工程第ZXJC1标段项目,该项目工期为2021年09月至2024年06月,将租车时间约为12 个月 ,即 2023.06.15-2024.06.14,本合同租车期限为12个月。
3. 2.3如甲方要求的车辆返还地点与车辆交付地点不在同一个城市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异地还车费,该费用的计算标准为:两地未 回行驶里程数x2元/公里。
a. 3.车辆定期保养规定
租赁期间内,承租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间隔60天(以先到达时间的为准),甲方尽量将车辆送至乙方指定的维,,保养点进行车辆维 修保养检测,也可在车辆出车的就近正规的维修保养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检测,乙方针对车辆常规轮胎磨耗,约定每5万公里更换磨耗较大 的轮胎。
3.1核定车辆保养时间,以车辆行驶公里数、交付/间隔日期先达到的一项为准,若其中一xx时限,即视为脱保。
3.2如甲方不按规定的时限保养造成车辆脱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车辆脱保损失:一级保养赔偿400元;二级保养赔偿800
元;每超500公里 或3天,赔偿费增加100元,以此类推。
3.3如甲方不按规定的时限保养造成车辆脱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车辆脱保损失:一级保养赔偿400元;二级保养赔偿800
元;每超500公里 或3天,赔偿费增加100元,以此类推。
3.4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定期维修保养,合同期限内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4万公里,乙方免费提供维修保养;车辆行驶里程超过4万公里后,甲 方需按照实际产生费用保养费用赋予乙方。
3.5车辆维修保养地点:车辆出车的就近正规维修保养店。
a. 4.租赁费用前述车辆半年租金为人民币27750元/辆(包含车辆保险费用),合计一年租赁费用为人民币55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xx元整)。
a. 5.发票及支付
5.1车辆租金一年支付两次,(第一次支付时间:2023年6月15日之后30日内,第二次支付时间:2023年12月15日之后30日内)每次支付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 (¥27750.00)。支付方式: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30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5.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提供的发票抬头为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其余开票信息由甲方提供。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杭州国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杭州银行东新支行账 号:76808100374806
а. 6.保险及改装
6. 1乙方所提供的租赁车辆(包含替代车)享有车辆损失险、交通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0万元)、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第 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座位险保额丄万元/座,共丄座;乘客座位险保额万元/座,共土座)
б. 2甲方如需乙方对租赁车辆进行改装的,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且需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并应自行承担有关改装费用。
a. 7.甲方自行承担的费用
租赁期间xx使用租赁车辆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油、过路(桥)、隧道、高高速公路、停车、保管、洗车费以及司机费 用】由甲方自行支付和承担。甲方交还车辆时,如油量不足接收车辆时油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油量差额部分的燃油费。(本附件完结)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杭州银行东新支行
账号: 账号: 76808100374806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