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方案)
委托方:xxxxxxxxxxxxxx (xxxxxx)
xxx: (以下简称乙方)
现就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方提供化工厂破产清算案件专业法律服务。甲方与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一、破产清算案件基本情况
1.1 永春县人民法院(下称“永春法院”)于1996年 月 日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立案受理化工厂破产清算案件,并在1996年 月 日作出裁定,宣告化工厂破产还债。
1.2 甲方通过公开招募,确定聘请XXXXXXX律师事务所为甲方提供化工厂破产清算专业法律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破产清算案件专业法律服务
2.1 乙方组成法律服务团队,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化工厂破产清算案的法律服务。
2.2 乙方法律服务团队:
2.3 乙方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职责,并依照相关法律实施该案破产清算工作各项具体法律服务事务。
三、乙方法律服务团队具体工作职责
3.1 对化工厂进行进一步法律尽职调查,并提供尽职调查报告。
3.2 协助甲方制定下阶段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制定规章制度和应对突发维稳事件预案。
3.3 为甲方根据最高院《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规定拟写或修改、审查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法律文件。
3.4 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涉及破产清算事务法律咨询,作出答复,根据需要对特定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5 在泉州市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负责处理泉州市五虎山粉末冶金厂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隐患整改问题(泉州市房屋安全隐患整改目录中所列永春县重点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房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并通过县、市相关部门的认可。
3.6 按照管理人财务规则,协助甲方开设管理人账户和制定财务制度。
3.7 受甲方委托对已申报债权进行复核,配合永春法院发布债权补充申报公告,和审查、确认已申报债权和补充申报债权,编制债权表。
3.8 配合甲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按破产清算财务规则,完成化工厂清产核资。
3.9 配合甲方和永春法院筹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起草会议文件,参与会议组织。参与指导一债会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债权审查报告》、《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处置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审议表决。
3.10 配合甲方和相关部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编制《职工债权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妥善安置职工,协助编制、审查、修改职工安置法律文件。
3.11 配合甲方通过调解或行政或诉讼,处理与化工厂厂区承租人租赁及占有纠纷,收回租赁或被占有的化工厂财产。
3.12 根据永春县政府收回化工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配合甲方和相关部门完成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和补偿工作,签署收回补偿协议。
3.13 合甲方、人民法院并协调相关案件管辖法院,解决化工厂财产查封、扣押、冻结问题,解决相关执行、诉讼案件的中止问题。
3.14 根据甲方的授权,代理化工厂参加有关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3.15 配合甲方对化工厂的对外债权和外部资产的追回或处置。
3.16 配合甲方根据表决或永春法院裁定确认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配合甲方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3.17 配合甲方根据表决或永春法院裁定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编制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3.18 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协助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19 负责持永春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根据永春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向化工厂的原税务、社保、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等注销登记手续登记。
3.20 配合甲方继续办理应由管理人处理的未了结的与化工厂破产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
3.21 协助甲方履行破产法规定和永春法院要求的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并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四、双方责任
4.1 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全面真实向乙方律师提供委托事项有关情况和资料,因甲方原因隐瞒、误导或重大遗漏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4.2 乙方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高效优质地为甲方提供本合
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3 视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乙方律师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方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4.4 乙方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过程中接触到的相关材料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5 乙方对甲方委托事项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破产清算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事务完成后将档案整理移交甲方按相关规定保管。
4.6 甲方应为乙方工作提供办公室、住宿、必要办公设施及其他办公条件。
4.7 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和律师工作惯例承担乙方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和差旅费用。原则上,差旅费用参照《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定额包干。住宿费为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省内相关设区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即泉州市380元/人·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到泉州市辖区内,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以上差旅费按实际发生的凭据报销,
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 100,000.00 元),超出部分由乙方自理,从法律服务费中扣除。
如果因化工厂破产清算耗时较长,以上差旅费最高限额不足以承担乙方的实际差旅费支出的,甲乙双方再行协商调整差旅费最高限额。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根据化工厂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规定比例范围上限分段确定收取管理费,及担保权人依照《规定》第十三条按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的合理劳动,向管理人支付的报酬,一并作为乙方的法律服务费。
5.2 乙方同意从报酬中提取5%注入泉州市破产企业处置专项资金池。
5.3 双方协商确定本案法律服务费金额时,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5.3.1 乙方承接本项目专项法律事务后,办案所需耗费的工作时间;
5.3.2 法律事务办理的难易程度;
5.3.3 乙方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3.4乙方律师的执业经验、办案水平和社会信誉。
5.4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5.4.1 甲方在本协议之外,又单方面聘任其他律师事务所提供本项目的服务;
5.4.2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甲方又以其他原因要求退费的;
5.5 本合同项下所列专项法律顾问费不包括下列费用:
5.5.1 律师办案差旅费;
5.5.2 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诉讼费、审计费、评估费等费用。
5.6 乙方的法律服务费在甲方收取破产财产分配的管理费,以及甲方收取抵押权人的报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6.2 任何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永春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合同期限
x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并完成应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之日,乙方终止执行职务之日止。
八、其他
8.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项目的最终结果未达到甲方预期目标,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的。
8.2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福建省永春县化工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 (签字):
签订时间: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