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 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 以上。
中华财险福建省(不含厦门)商业性森林碳汇价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森林生产经营的林农、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林业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可以由林农、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林业企业、林业部门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市县、乡镇、村集体或林业部门为单位组织林农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等林木(以下统称“保险林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定植满一年(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地理区域内,因发生下列原因造成实际碳汇量低于约定的目标碳汇量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林业有害生物。
保险林木每亩实际碳汇量根据保险期间结束时第三方专业碳汇检测机构实际检测并提供的数据确定。
保险林木每亩目标碳汇量由投保人或者投保组织者与保险人双方依据第三方专业碳汇检测机构提供的数据协商合理确定。
第三方专业碳汇检测机构为保险人和投保人或投保组织者共同协商指定提供遥感技术服务、进行碳汇承保、理赔测量的科技公司,并在保险xxx。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林业碳汇减弱事件以外的任何损失;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不应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参照投保地理区域内的林木资源面积、林木种类及比例、年固碳量、碳汇市场交易价格等相关数据,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目标碳汇量×双方约定的碳汇单价×保险面积双方约定的碳汇单价、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地理区域内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林木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林木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林木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对保险xxxx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灾害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林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目标碳汇量-每亩实际碳汇量)×双方约定的碳汇单价×受损面积×(1-每次事故免赔率)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四条 当保险期间内发生足以影响目标碳汇量达成的保险事故时,保险期满后,根据遥感实测保险林木固碳数量,计算实际碳汇量。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按照相关有效法律规定执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 准。
释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释义: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 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 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林间积水超过林木耐淹能力,造成林木损失。
(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 8 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影响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林木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灾害。
(六)冻灾:指因遇到 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 0℃以下的温度,引起林木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林木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灾害。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林木生长需水不xx造成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林木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灾害。旱灾以县级(含县级)以上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八)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林业有害生物: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十三)碳汇:利用森林、草原等的储碳功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十四)碳汇量:参考备案方法学和主要森林研究成果测算的森林固定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体现为一定时间段内森林碳储量的增加。一般以单位面积每年固定碳元素质量计,可以用一定时间内上述所有碳库碳储量的变化量之和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