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绩效管理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包号:HC 招【2023】095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绩效管理咨询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包号:HC 招【2023】095
采 购 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采购代理机构: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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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0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9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31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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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包号:HC 招【2023】095
2.项目名称:绩效管理咨询服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金额:35 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35 万元
5.采购需求:
包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包预算 金额(万元) | 数量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01 | 绩效管理咨询服务项目 | 35 | 1 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拟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选取一家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2023 年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审核、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绩效监 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搭建等工作。 |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无。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 否;
3.2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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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3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 年 04 月 04 日至 2023 年 04 月 11 日,每天上午 09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午 12 时 00 分至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0.xx:
潜在供应商须将以下材料扫描后在获取磋商文件前以 PDF 格式(合并一册)发送至 0000000000@xx.xxx 电子邮箱,且邮件正文内容需写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接收磋商文件的电子邮箱。材料要求: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需写明所报项目名称、编号、办理事项:获取磋商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适用于法定代表人获取文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写明所报项目名称、编号、办理事项:获取磋商文件)、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适用于授权代表人获取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潜在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邮件后,将以邮件形式确认回复,并将及时通知磋商文件费缴纳方式并发送磋商文件购买记录表(格式)至潜在供应商邮箱,潜在供应商应及时查看邮件确认信息,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邮件后,及时进行缴费并将磋商文件购买记录表打印后手签,在 2023 年 04 月 11 日 17 时 00 分截止时间前以 PDF 格式发送至 0000000000@xx.xxx。采购代理机构在核查无误后,将即时发放磋商文件(潜在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
售价:人民币 300 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 年 04 月 14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 00 x 0 x 00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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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启
时间:2023 年 04 月 14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 00 x 0 x 000 x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1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1〕124 号)
1.2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1.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1.4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1.5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1.6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1.7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9 号)
1.8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
1.9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
1.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京财采购〔2021〕741
号)
1.11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
关政策的通知(京财采购〔2021〕2163 号)
1.12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续深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改革的通知(京财采购〔2022〕 672 号)
1.1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试行)(2022 年版)》的通知(京财采购〔2022〕728 号)
2.本项目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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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地 址:xxxxxxxxxxxxx 00 x博大大厦联系方式:xxx 010-678814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xx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0 x 0 x 000 x联系方式:xxx 13381374066、010-692481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13381374066、010-6924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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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否 |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 | ||||
4.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绩效管理咨询服务项目 |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 ||||
10.2 | 报价 |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 | |||
11.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金额:0 元。 本项目不设置磋商保证金。 | |||
11.7.5 |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 ||||
12.1 | 响应有效期 |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 |||
20.1 | 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 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 |||
23.5 | 分包 |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 |||
24.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致电采购代理公司项目联系人。 | |||
24.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xx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部; 联系电话:xxx 0000000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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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通讯地址:xxxxxxxxx 00 x 0 x 000 x。 | ||
25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参照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规定标准收取; 缴纳时间:按照采购人支付流程。 |
其他须知 | ||
1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文档(移动 U 盘)一份 |
2 | 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 2023 年 04 月 14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
3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磋商地 点 | xxxxxxxxx 00 x 0 x 000 x |
4 | 项目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
5 | 履约担保 | 无。 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 |
6 | 磋商报价次数 | 二次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一次报价,磋商完成后,第二次报 价即为最后磋商报价。 |
7 | 同义解释 | 1.构成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采购需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词“甲方”和“乙方”,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2.磋商文件中“报价人”与“响应人”“供应商”同义。 |
8 | 内容填写说明 | 1.按统一规定的格式、顺序填写、排列,并装订、胶封成册,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复印件应清晰整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是响应人的责任。 2.全部的规格尺寸为 A4 纸型。 |
9 | 信誉查询 |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及磋商小组评审 时针对响应人信誉情况查询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合规合法渠道)。 |
供应商须知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进口产品(不适用)
4.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
4.1.2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定义: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
(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4.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
〔2021〕19 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4.5 正版软件(不适用)
4.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 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4.6 信息安全产品(不适用)
4.6.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
(2009 年第 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
4.7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不适用)
4.7.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
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xx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适用于货物类)。
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适用于服务类或工程类)。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
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否则其响应无效。
11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 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
订合同的;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是指签字人用不退色墨水书写。
13.2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是指行政公章,加盖合同专用章、报价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的《响应文件》无效。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提交
14.1 竞争性磋商报价人应准备《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和副本 1 份(A4 幅面),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竞争性磋商报价人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封面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响应文件》的副本不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4.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竞争性磋商报价人负责。
14.5 《响应文件》应采用左侧装订成册,活页等非固定装订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或被视为无效。送达《响应文件》时,竞争性磋商报价人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响应文件》电子版 u 盘应与正本一起密封。
14.6 所有密封包装上均应:
(1)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 20**年**月**日****之前(开标时间)不得启封”的字样。
(2)在封装处加盖竞争性磋商报价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盖章。
(3)密封包装上还应写明竞争性磋商报价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报价被宣布为“迟到”报价时,能原封退回。
14.7 如果竞争性磋商报价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响应文件》。
15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日期和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和竞争性磋商报价人受截止日期和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6.2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日期和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6.3 竞争性磋商报价人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送达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送达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采购单位者,磋商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
16.4 竞争性磋商报价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竞争性磋商报价人对响应文件的修改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5 在送达截止期之后,竞争性磋商报价人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6.6 从送达截止期至竞争性磋商报价人在报价函中确定的报价有效期之间,报价人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
五 评审
17 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竞争性磋商报价人代表参加。竞争性磋商报价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后,竞争性磋商报价人代表应在指定区域等待磋商通知。
17.2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3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予解密。
17.4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8 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六 确定成交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1.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 终止
22.1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
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23 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 询问与质疑
24.1 询问
2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4.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
24.2 质疑
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24.2.3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24.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 代理费
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程序
1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性检查要求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 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
1-2 | 供应商资格声 明书 |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 资格声明书》。 | 格式见《响应文 件格式》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 |||
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 | |||
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 | |||
际查询时间为准; | |||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 | 无须供应商提 | ||
1-3 | 供应商信用记 录 | 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 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 供,由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查 |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 | 询。 | ||
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 | |||
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 | |||
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 | |||
不良信用记录。 |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
1 | 报价 | 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未超过磋商最高限价 | 否 |
2 | 项目期限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否 |
3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否 |
4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否 |
5 | 串通磋商 | 不存在视为响应人串通磋商的情形 | 否 |
6 |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 否 |
7 | 响应 | 不存在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情形 | 否 |
8 | 其它 |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否 |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
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 3.2.2-3.2.5 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主要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5.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 3 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二、评审标准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商务得分(10 分) | |||
1 | 响应人类似业绩 | 10 | 响应人近三年(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成功完成的类似项 目业绩,能提供 1 个项目合同关键页得 2 分,最高 10 分,不提供合同关键页不得分(附合同首页、金额页、内容页、 签字页等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响应人公章)。 |
价格得分(10 分) | |||
1 | 报价 | 10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 说明: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 |
技术得分(80 分) | |||
1 | 整体服务设想和对项目需求理解 | 10 | 评委根据响应人提供的对本项目整体服务设想和对项目需求理解综合评判。 设想全面、合理、针对性强、理解深刻得 10 分; 设想较好、较全面合理、针对性较强、理解较深刻得 7 分;设想满足项目需求、较合理、有一定针对性、理解较全面得 5 分; 设想基本符合项目需求、合理性一般、针对性一般、理解一般得 3 分; 设想较差或不合理或有明显缺陷,理解较差得 0 分。 |
2 | 总体服务方案 | 20 | 评委根据响应人提供的本项目服务方案、实施计划、技术、管理等综合评判。 方案全面、科学、合理、针对性强、技术可行,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得 20 分; 方案较好、较全面合理、针对性较强、技术较可行,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得 16 分; 方案满足项目需求、较合理、有一定针对性、技术较可行得 12 分; 方案基本符合项目需求、合理性一般、针对性一般、技术可行性一般得 8 分; 方案离满足项目需求有一定差距、合理性一般、针对性较差、技术可行性有差距得 4 分; 方案较差或不合理或有明显缺陷得 0 分。 |
3 | 公司管理制度 | 9 | 评委根据响应人提供的保障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等综合评判。 合理、完整、明确、可行得 9 分; 较合理可行、较明确完整得 7 分; |
合理可行一般、完整度一般、明确性一般得 5 分; 基本合理、可行、基本符合项目需求得 3 分; 较差或不满足磋商文件基本要求得 0 分。 | |||
4 | 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承诺 | 10 | 评委根据响应人提供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承诺的合理性、可行性、完善性等情况综合评判。 合理、可行,服务体系完善得 10 分; 较合理、可行,服务体系较完善得 7 分; 合理、可行一般,服务体系一般得 5 分; 基本合理、可行,服务体系基本符合得 2 分; 较差或不满足磋商文件基本要求得 0 分。 |
5 | 合理化建议 | 6 | 评委根据响应人提供的合理化建议情况综合评判。 有针对本项目特点提出合理化建议且层次分明,服务承诺完整,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得 6 分; 有针对本项目特点提出合理化建议,服务承诺满足本项目要求得 4 分; 有针对本项目特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服务承诺得 3 分; 有合理化建议和服务承诺要求得 2 分; 有合理化建议或者服务承诺得 1 分; 没有得 0 分。 |
6 | 工作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 | 10 | 评委根据响应人提供的工作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比较。 项目整体进度计划科学、可行,项目各阶段工作安排合理、完全满足项目整体要求得 10 分; 项目整体进度计划较科学、较可行,项目各阶段工作安排较合理,满足项目整体要求得 7 分; 项目整体进度计划基本可行,项目各阶段工作安排基本合理,基本满足项目要求得 5 分; 项目整体进度计划安排存在不足,欠合理,离满足项目要求有一定差距得 3 分; 项目整体进度计划安排较差,不合理得 0 分。 |
7 | 服务团队人员配置 | 15 | 评委根据响应人提供的服务团队是否健全合理,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岗责明确、经验丰富,是否符合本项目管理情况等综合判定。 人员配置健全科学合理、岗责明确、经验丰富得 15 分; 人员配置较健全、较合理、岗责较明确得 12 分; 人员配置满足项目需求、较合理、岗责符合项目需求得 8 分; 人员配置较健全、合理性一般,基本符合项目要求得 4 分; 人员配置较差的或不合理得 0 分。 |
合计 | 100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
包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包预算 金额(万元) | 数量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01 | 绩效管理咨询服务项目 | 35 | 1 项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拟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选取一家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2023 年预算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审核、事前绩效评估、项目绩效监 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搭建等工作。 |
二、商务要求 1、项目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服务方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根据双方约定的完成事项向采购方提交全部工作成果(包括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意见书、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运行监控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并移交相关资料。
2、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采用阶段性付款方式。合作协议生效后 10 日内乙方出具金额为总价款的 6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原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完成且验收通过后 10 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金额为总价款的 4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原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技术要求(服务内容)
(一)绩效培训。根据采购方要求,对总工会各处室、服务站进行培训,具体培训时间根据采购方工作需求确定。
(二)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审核是对区总工会内设处室及服务站编制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人员,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本次审核内容是 2023 年调整项目的绩效目标和 2024 年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具体工作内容包括:辅导项目负责人填报绩效目标,并对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出具《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
(三)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采购方根据相关要求,按照一定程序或规范,对总工会的预算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本次服务内容对 2023 年预算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收集、审核、整理项目材料,从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有效性、投入成本经济性、筹资合规行五个角度对项目事前进行分析,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四)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是指采购方根据要求,履行单位主体责任,按照一定程序或规范,对工会的支出项目开展的绩效自评。本次服务内容对 2023 年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根据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的要求,收集项目材料,按照绩效自评表对项目进行打分评价,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原因进行逐条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填报《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绩效运行监控。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处室、服务站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本次服务内容是对 2023 年项目进行绩效监控,具体工作内容包括: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对纳入监控范围的重点项目进行监控,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依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出具中期监控报告,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出具终期监控报告。
(六)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搭建,主要结合区总工会预算绩效管理特点和工作要求,配合区总工会搭建自身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以此支撑绩效管理工作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搭建,结合各处室、服务站项目特点及业务诉求,选取不同类型项目,搭建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夯实工作基础;协助采购方开展满意度回访工作。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以下合同仅作为参考样本,具体合同要求以签订前采购人规定为准)
合同编号:
绩效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第一条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绩效管理咨询服务项目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第三条 协议总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本协议项下的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除本协议约定价款,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3.2 本协议含税总价款的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采用阶段性付款方式。合作协议生效后 10 日内乙方出具金额为总价款的 60%,即
¥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原件后 1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本项目完成且验收通过后 10 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金额为总价款的 40%,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原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3.3 甲方将应付款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3.4 乙方银行信息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开 户 行:支行行号:
上述乙方收款账户信息为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唯一收款账户,若乙方变更账户信息应在甲方付款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到甲方;因乙方擅自变更账户信息,导致甲方付款失败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项目安排
4.1 项目起止时间:2023 年 月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4.2 项目履行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4.3 其他事项: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有权在整个项目服务过程中行使相应的管理权。
5.1.2 甲方有权到乙方的服务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
5.1.3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的方案、通知等文件进行审核。并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进行纠正。前述审核仅为形式审核,并不视为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内容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乙方应自行处理因甲方内容引发的纠纷并承担责任。
5.1.4 甲方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合作协议价款。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接受甲方及甲方委托的其他方协调管理。
5.2.2 乙方应按照合作协议中对项目时间的规定履行服务,确保在按时间周期内完成合作协议服务。
5.2.3 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内容的资质和必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5.2.4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任何工作成果(无论其形式是音频、视频、图片、文字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或允许他人披露、改编、传播或使用该工作成果。
5.2.5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工作成果,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若因乙方违反此条款给甲方带来任何纠纷,乙方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5.2.6 乙方应保障项目顺利进行,保障参与人员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非因甲方原因致使上述人员、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与甲方无关,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全部损失。
第六条 保密原则
6.1 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所有信息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6.2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签定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适用于参与本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甲乙双方对在本合作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资料和信息,除该方做出相反的书面说明外,均应视为该方的商业秘密,未经该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6.3 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合作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作协议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双方都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作协议的条款,均属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如下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能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加付应付未付服务协议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金额不超过本服务协议价款的 20%。
7.2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甲方文件、资料、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泄露,外传,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其他违约责任: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更正;若乙方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更正且致使合作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作协议价款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作协议总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应赔偿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3)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足额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垫付费用等合理维权费用。
第八条 合作协议的生效、补充、变更与解除
8.1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本合作协议之附件是本合作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作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合作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合作协议附件是本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附件内容与本合作协议存在冲突之处,应当附件内容为准。
8.4 在本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合作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作协议。
第九条 合作协议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本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友好协商,以求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法院判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诉讼期间,除争议内容以外,各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如因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疫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原因造成合作协议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合作协议的,该方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合作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0.2 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最短时间内以快递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合作协议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收到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的一方须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上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消除后尽快通过快递邮件或传真通知合作协议对方当事人。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 30 日,合作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作协议以后的执行问题。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或盖章)
日期: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
(1)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非必须提供;当小微企业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其他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
(3)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
【2014】68 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506 号)的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报价人公章。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3 响应书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 。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 真 电子函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5 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 | 项目期限 | |
大写 | 小写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 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1 | ||||
2 | ||||
3 | … | |||
总价(元) |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7 合同条款偏离表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 □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 | |||||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 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 说明 |
注:
1. 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2.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8 采购需求偏离表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 说明 |
注:
1.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无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9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如项目团队配备、类似业绩证明、企业优势等)
报价人本项目管理、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年龄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如有,附复印件或扫描件)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管理人 员 | ||||||||
服务人 员 | ||||||||
注:本表要求人员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报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人同类型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完成项目质量 | 备注 |
注:报价人(仅限于报价人自己实施的)以上业绩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或扫描件予以证明。报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 技术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11 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中无须提供。代理公司在磋商现场提供,供应商也可提前单独准备,磋商后统一提交]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 | 项目期限 | 其他声明 | |
大写 | 小写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2 最后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中无须提供。代理公司在磋商现场提供,供应商也可提前单独准备,磋商后随最后报价一览表一并提交(未降价的无须提供)]
最后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1 | ||||
2 | ||||
3 | … | |||
总价(元) |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