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勞務業務外包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高雄分會(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委託乙方協助處理各項行政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雙方爰本誠信原則,訂立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契約標的
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應派遣工作人員 3 人駐甲方工作場所及指定之工作場所,依甲方之指示辦理各項業務;由甲方按月給付勞務費用予乙方。
第 二 條 有效期間
x契約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 三 條 契約價款、計價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應支付之勞務費用總金額為 元整 ( ×12 個月×3 人= 、專案助理人員年終
×1.5 個月×3 人= 。)二、付款:
1、甲方每月(其有效期日開始後每一足月)應給付予乙方之每月報酬,由乙方依每日簽到統計當月實際服務總數,由乙方計算當月應收報酬開立統一發票,於次月 5 日前送交甲方審核付款。但如有扣款之情事,乙方請款時,應先扣除之。
2、乙方派駐甲方之工作人員如有請假(含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等),應派遺人員代理其工作,如未派員代理工作者,按請假日數比例扣減勞務費用。
3、次月 15 日前甲方付款予乙方所簽發之支票或匯款。第 四 條 工作人員
3 人,乙方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僱用乙方提供報價單聘用資格之人員,由甲方調派之,並遵從甲方之指揮,分別負責完成工作。
第 五 條 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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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僱用之工作人員,其工作時間: 依甲方上班時間。第 六 條 乙方之義務
一、為維持工作品質,避免人員異動,乙方應給付其派駐人員之最低保障薪資:每人月薪不得低於新台幣 元整。年終 還在職者(同年 12 月 31 日)每年給予 1.5 個月年終勞務金額,服務年資不足 1 年者,按實際服務時間比例計算之。
二、乙方應擔保其僱用之工作人員思想純正﹑品行良好及無安全顧慮。乙方應將工作人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學歷、身分證字號﹑住址、連絡電話等資料列冊,於簽約後十天內送交甲方認可;工作人員如有更換時,乙方應即重新列冊送交甲方。
三、乙方僱用之工作人員工作績效如有不符合甲方之要求,經甲方口頭勸誡仍無法改善時,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更換,乙方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10 日內予以更換,乙方絕無異議。
四、乙方不得任意更換其所僱用之工作人員;乙方如有更換工作人員之必要時,應於一個月前附具理由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更換。
五、乙方及其僱用之工作人員間之勞資關係及勞動條件,如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勞退基金、福利、安全衛生、職業災害補償、退休、撫恤等事項,乙方均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其中勞、健保之保費繳納、勞 退基金提撥,需按法令規定比例勞資分別負擔。
六、乙方及其僱用之工作人員,應注意甲方相關作業規定,並保證善盡保密義務與責任,對於所知悉之更生人相關資料、其他與業務相關應保守之秘密或個人穩私,願妥為處理保管,並負保密義務,非經相關人員之書面核准,不得擷取、持有、傳遞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亦業務關係之第三人,如有違反願賠償一切因此所生之損害,並擔負相關民、刑責任,絕無異議。
第 七 條 附則
一、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如乙方有解散、合併、分割、歇業、破產、公司重整、清算、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予他人、或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而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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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二、雙方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前,基於本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而受影響。
三、本契約附件視為本契約條款之一部分。
四、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甲方各項業務營業規章規定。
五、本契約書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高雄分會代 表 人:主任委員 x x x
地 址:xxxxx 0 x 000 x 0 xx x:07--2010925
統一編號:04173475乙 方:
代 表 人:地 址:
電 話: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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