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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公司股东权益,确保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重大资产重组保密制度。
第二条 保密信息指任何由本公司向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提供的与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属于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本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资料和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到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一切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任何的商业秘密、财务资料、客户资料、发展规划、技术资料、产品信息、业务记录和计划、生产管理技术等任何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资料等。
第三条 所有接触到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保密信息的人员或知情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会议的员工;接触重大资产重组文件的资
料保管员、打字员;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人员。
第四条 x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五条 x公司应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聘请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敦促交易对方与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保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保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保密文件保管人不得带保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保密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和交接保密文件。
严格遵守保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保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保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第七条 参与重大资产重组会议的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会议记录必须集中管理。
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等信息知情人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未经公开披露前,不得接受采访或以其他方式对外泄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开披露后,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知情人不得对外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或事项。
第八条 x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的,本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