佲家鷺江酒店為合營夥伴( 廈門合營公司之主要股東 )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而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 廈門合營公司訂立補充協議構成本公司一項持續關連交易。 因補充協議之年期超過3 年, 本公司已按照上市規則第14A .52 條之規定委聘鎧盛為獨立財務顧問, 以闡釋訂立年期較長之補充協議之理由, 並確定訂立此年期之補充協議是否符合一般商業常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