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PCMET-24618C0748项目名称:防弹装备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招标编号:310000000240521102535-00118706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PCMET-24618C0748项目名称:防弹装备采购项目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谈判邀请
防弹装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 并于
2024-08-27 10:00:00 前提交响应文件。一、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000000240521102535-00118706
项目名称:防弹装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144500.00 元最高限价(元):无
采购需求: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交货期 | ★质保期 |
1 | 防弹防刺服 | 285 | 合同签订后 20 个自然日内完成供货。 | 不低于 5 年 |
2 | 防弹头盔 | 250 |
简要规则描述:防弹防刺服 285 套
防弹头盔 250 个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20 个自然日内完成供货。
★质保期:质保期不低于 5 年。
二、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支持脱贫攻坚和优先采购肉菜中药材等可追溯产品等相关政策。
3、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2 、 未被 “ 信用中国 ” ( 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4)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查询为准,时间 2021 年 8 月 1 日-评审时间前;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相关网站截图;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4、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三、 获取采购文件
时 间 : 2024-08-16 至 2024-08-23 , 每 天 上 午 00:00:00~12:00:00 , 下 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
四、 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8-27 10:00:0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上传响应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
厦 8 楼会议室(现场递交纸质文件备用)
五、 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08-27 10:00:0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8 楼会议室
六、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 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及备用纸质响应文件前来参加磋商,另请自带无线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应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 证书管理器下载等, 确保和 CA 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
2.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八、 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联系方式:021-2202111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8 楼联系方式:021-509345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高仁宗电话:021-50934509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线上项目操作重要提示:
1 各响应单位在操作线上项目时,碰到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网站电话:95763。
2 响应文件的递交:各响应单位应在递交截止时间内在网上将电子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同时提供一份正本、贰份副本共计叁份纸质文件备用,(以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为准)若系统或网络原因导致网上文件无法获取,采用纸质文件进行评审。请各投标单位带好笔记本电脑、数字证书(CA 证书))和纸质投标文件参加竞争性磋商。由于平台问题,建议投标方提前 1-2 个工作日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
3 响应文件上传:响应文件必须盖章、签字后扫描上传。
4 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网上投标签收,完成投标签收后,在供应商列表中,投标状态为【签收完毕】,此时供应商对于当前项目的包件即视为投标成功。 5 请各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递交保证金信息并录
入。未在网站录入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将无法正常进行项目操作,而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二、报价范围:
1、报价及优惠条件,请在响应文件中明确。
2、 “总报价”为所报费用应包含整个项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响应单位在报价时必须充分考虑本项目所需要求,如果在报价中有缺项和漏项,则将被认为该项的价格已经包含在其他项中。采购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会对报价单位缺漏项的金额给予补偿。
三、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20 个自然日内完成供货。
四、付款方式和报价方式:
付款方式:所有货物交付并通过采购方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100%合同金额。报价方式:人民币。
五、响应文件的组成
(一)资质部分
表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
表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表 3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表 4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原件加盖公章)
表 5 响应保证金底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表 6 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原件加盖公章)
表 7 无利害关系声明;(原件加盖公章)
表 8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加盖公章)
表 9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原件加盖公章)
表 10 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加盖公章)
资质部分为必须上传部分,若不上传则作为无效标处理。
(二)商务和技术部分
1 报价书;
2 报价一览表;
3 竞争性磋商单位的财务情况表;
4 商务条款偏离表;
5 技术条款偏离表;
6 详细技术方案;
7 最近三年内完成的类似或相同项目业绩清单(附:合同复印件);
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福利性单位不用填写);
9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0 竞争性磋商单位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本项目报价有效期为 90 天。
各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注明页码,且将目录设置为第 1 页,依次逐页增加页码,所有分隔页包括空白页以及样本或图片等技术资料也必须连续编制页码,且采用胶装密封。
六、答疑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 须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将须答疑的内容书面传真(并提供 e-mail)至采购代理机构。
传真号码:021-50934509
七、其它具体要求
1 买方有权对采购货物、服务的数量予以一定的增、减(不超过 10%),供应商不得拒绝,其中增、减部份价格按供应商原报价单价计算。
2 其它技术指标按照本文件之附件执行。
3 本文件未明确之处应按国家相应的规范、规程执行。
八、报价一览表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修正迹象,也不得出现任何选择性报价,否则一律视作无效报价。
九、 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在制作响应文件时,应在递交截止时间内在网上将电子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同时提供三份纸质文件备用(以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为准)。各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注明页码,且将目录设置为第 1 页,依次逐页增加页码,所有分隔页包括空白页以及样本或图片等技术资料也必须连续编制页码,且采用胶装密封。
另请备好盖好公章的空白的最终报价表(附表 2-2)不用密封进响应文件中,在二次报价时使用(注:若第二次报价未作变动,仍须提供一份盖公章的最终报价表)。
响应文件若有差错时,将按下列程序、原则进行修正:
1、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响应单位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响应单位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十、磋商时间、地点和程序:
1、谈判时间:详见谈判邀请
2、谈判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8 楼会议室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3、供应商按签到顺序递交响应文件(各供应商的价格不公开);
(授权代表应提供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资格文件不符的供应商不能进入谈判程序;
5、按照签到顺序,由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6、磋商小组对技术条款、商务条款等进行商讨;
7、第一轮谈判结束后,各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进行再次报价;(附表 2-2)
8、超过采购预算价不能成交;
9、第二次报价后,由磋商小组根据成交、打分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一、响应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1、磋商小组成员
磋商小组由两名外聘专家和一名采购人代表组成。
2、竞争性磋商成交原则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含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评审程序:
1) 初步评审:检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 磋商:磋商小组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3) 实质性评审:磋商小组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评分项目 | 分值区间 | 评分办法 |
技术指标响应情况 | 0~33 | 1、投标货物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带▲的重要技术条款要求 (共 18 条)且带▲的重要技术条款必须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的得 27 分。其中若有带▲ 的重要技术条款,有一条负偏离或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或未标明页码的,视作未响应则每条扣 1.5 分,本栏分数扣光为止。 2、未标注▲的条款为一般技术条款,完全满足得 6 分,一条负偏离或未响应则每条扣 0.3 分,本栏分数扣光为止。 |
业绩情况 | 0~4 |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1 年 8 月 1 日至今)的同类项目业 绩合同,每提供一份得 1 分, 满分为 4 分。(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制造商授权 | 0~2 | 投标产品(防弹防刺服、防弹头盔)每提供一个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得 1 分, 满分 2 分。(制造商直接投 标视为已提供) |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 0~2 | 提供所投产品(防弹防刺服、防弹头盔)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0 万)的保险单复印件(加盖生成企业公章)每提供 1 个得 1 分, 满分 2 分。 |
价格分 | 0~30 | 以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得分。投标报价得分=评 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分。 |
样品质量 | 0~10 | 按磋商文件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样品(防弹防刺服、防弹头盔)进行对比评分(10分): 1、样品的材质优良、制作工艺好、做工精细、穿戴舒适、质量达到使用方需求的得 10分; 2、样品的材质满足要求、制作工艺较好、做工较精细、穿戴较舒适、质量基本达到使用方需求的得 7 分; 3、样品材质一般、制作工艺一般、做工一般的、穿戴体感一般、质量达不到使用方需求的得 4 分; 备注:提供的样品不完整本项不得分; |
团队配置及专业能力 | 0~5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配备人员专业性、工作经验、数量等进行综合打分。 1、人员配置充沛、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有高级工程师的得 5 分; 2、人员配置一般,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得 3 分; 3、人员配置单薄且无相关经验的得 1 分; 4、未提供人员配置得 0 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所在单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所属单位公章,不提供不加分。 |
项目实施、培训方案 | 0~3 | 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项目实施及培训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安排、实施及技术服务、产品培训、验收方案)进行综合评审 方案完整合理、进度计划内容全面、描述清晰、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得 3 分;方案较合理、进度计划内容全面但描述较简单、针对性、可操作性一般、存在部分缺陷,得 2 分; 方案欠合理、进度计划内容不全面、针对性、可操作性 较低的,得 1 分; |
未提供,得 0 分。 | ||
售后服务、保障方案 | 0~3 | 1、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和优质的售后服务方案的(包括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服务计划、应急预案),并提供投标产品(防弹防刺服、防弹头盔)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得 3 分; 2、有较好的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方案,内容较完整 (包括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服务计划、应急预案)得 2分; 3、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方案一般,内容有较多缺漏的得 1 分; 4、未提供,得 0 分。 |
延伸服务措施 | 0~8 | 根据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延伸服务进行综合评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每认定一条对本项目具备针对性和契合度的加 1 分,加满 8 分为止。 |
本项目涉及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中小企业政策:
注: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等相关规定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文的相关规定认定。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无价格优惠扣除。
3)根据《财库〔2014〕68 号》及《财库〔2017〕141 号》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其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上述资料的报价,其价格不予扣除。
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
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入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或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上述“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以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清单中相应页面作为证明材料。
4、如果有国家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3、无效标的处理: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无效标处理:
1)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
2) 响应文件无或漏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3) 由法人授权代表响应,但未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的;
4) 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未提供竞争性磋商保证金或竞争性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或竞争性磋商保证金的形式不符合规定的;
5)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6) 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的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7) 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的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8) 响应文件出现明显缺陷或有技术偏差的;
9) 响应文件密封情况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10) 逾期送交的响应文件的;
11) 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2) 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13) 不满足磋商文件“★”条款的(如有);
14)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十二、保证金
1、保证金金额:20000 元人民币。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为 90 天。
2、响应保证金币种应与磋商报价币种相同,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建议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响应保证金,响应保证金应在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到账。电汇或网银底单应密封在响应文件正本中。
保证金应付至以下帐号:
开户名: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人民币):浙商银行上海闵行支行账号(人民币):2900000110120100336816
摘要:PCMET-24618C0748 响应保证金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在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
2)中标单位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买方签订合同;
3)不按约定接受调整后的报价。
4、中标服务费将由保证金中抵扣,剩余部分会以银行划帐的形式退还。响应单位需提供我司开具的保证金收据及退款帐号,以便我司及时办理退款。
十三、中标服务费
中标单位应向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1、以《成交结果通知书》中确定的采购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标金额向中标单位根据《招标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
价格【2002】1980 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规定的服务类收费标准及与我司的要约收取中标服务费。
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费率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100 万元以下 | 1.5% |
100-500 万元 | 1.1% |
3、中标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4、中标单位应在收到《成交结果通知书》后的一周之内,向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十四、中标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结果通知书》的 30 天之内与买方签订合同。
十五、本须知解释权归买方及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所有,当供应商对本磋商文件理解产生歧义时,采购方与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将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解释。
十六、质疑
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法定质疑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3 接受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联系人:高仁宗
联系电话:021-50934509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8 楼
十七、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根据本项目采购标的,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第三章 项目要求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交货期 | ★质保期 |
1 | 防弹防刺服 | 285 | 合同签订后 20 个自然日内完成供货。 | 不低于 5 年 |
2 | 防弹头盔 | 250 |
二、 技术要求
1、执行标准:《GA 141-2010 警用防弹衣》、《GA 68-2019 警用防刺服》。
2、材料:聚乙烯+芳纶。
3、防护等级:防弹性能 3 级,防刺性能 A 类。
▲4、防护层重量(含保护套):≤1.95kg。
5、防护面积:≥0.25 ㎡。
▲6、防护层主要材料:不低于 11 层高性能芳纶浸胶机织布和20 层高性能聚乙烯纤维无维布。
▲7、防护层厚度≤9mm。
8、防护枪械类型:1979 年式 7.62mm 轻型冲锋枪。
9、防护子弹类型:1951 年式 7.62mm 手枪弹(铅芯)。
10、防弹性能:
(1)常温背衬材料凹陷深度:≤16mm;
(2)浸水背衬材料凹陷深度:≤16mm;
(3)高温背衬材料凹陷深度:≤16mm;
(4)低温背衬材料凹陷深度:≤16mm;
(5)湿热背衬材料凹陷深度:≤16mm;
▲11、防护层保护套为黑色,保护套四边密封且封边均匀一致,抗静水压性能: ≥5级;
12、防刺性能符合:《GA 68-2019 警用防刺服》A 类防刺服防刺性能的有关要求。防刺性能:
(1)常温状态下,使用 D1 刀具进行 5 次有效穿刺试验,防刺服不应出现穿透。
(2)温度为+55℃±2℃恒温箱内保持 4 小时后,使用 D1 刀具进行 5 次有效穿刺试验,防刺服不应出现穿透。
(3)低温试验:温度为-20℃±2℃恒温箱内保持 4 小时后,使用 D1 刀具对防刺服分别进行 3 次有效穿刺试验,防刺服不应出现穿透。
(4)耐浸水性能试验:常温条件下,防刺服在水中浸泡 30 分钟后,使用 D1 刀具对防刺服分别进行 3 次有效穿刺试验,防刺服不应出现穿透。
▲13、面料理化性能:
(1)面料耐摩擦色牢度:干摩 4-5 级、湿摩 4-5 级;
(2)面料断裂强力:经向≥1500N、纬向≥1700N;
(3)面料撕破强力:经向≥204N、纬向≥212N;
(4)防沾水性能:4-5 级;
▲14、面料甲醛含量:小于或等于 20mg/kg;
▲15、面料 PH 值:6.5-7.0;
▲16、面料异味:无异味;
▲17、面料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不得检出;
18、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金额≥500 万,提供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19、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加盖生产企业公章)。防弹头盔
1、防弹头盔应符合《GA 293-2012 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执行标准。
2、一般要求:应由盔壳(含包边)和悬挂缓冲系统(含帽箍、缓冲层、下颏带、连接件等)组成;防弹头盔应佩戴舒适、稳定;材料应无毒,对人体无自然伤害。盔壳由≥10mm厚的芳纶机织布制成。
3、外观:盔壳外表面涂层应均匀平滑,无外来杂质、起泡、脱皮、剥落等缺陷;悬挂缓冲系统组件应完整、缝合牢固;所有金属件应无锈蚀;紧急脱扣、调节扣等功能部件应使用方便;下颏带和帽箍应能调节;盔壳包边符合《GA 293-2012 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附录 C 的规定。防弹头盔上应有清晰永久性的产品标志。
4、颜色:盔壳外表面颜色应为“99”式警服藏蓝色。
5、尺寸:大号(L):长轴 L:245±2mm;短轴 B:225±2mm;高度 H:171±2mm;中号(M):长轴 L:232±2mm;短轴 B:213±2mm;高度 H:162±2mm;
▲6、防护等级、材质及质量:应达到 2 级防护,应为非金属(芳纶复合)材质,不含盔罩和头盔悬挂系统时质量≤1.2kg。
▲7、盔壳侧向刚性:在 430N 压力条件下,最大变形量应≤4.6mm,残余变形量≤1.8mm。
▲8、非金属材质盔壳阻燃性:盔壳外表面阻燃时间应≤2.1s。
▲9、下颏带装置强度:下颏带紧急脱扣的牢固度≥700N,悬挂系统与盔体连接强力≥
680N,连接带断裂强力≥1200N。
▲10、头盔悬挂结构:头盔悬挂系统采用螺旋调节大小设计,设计科学、使用方便。
▲11、盔壳包边:经热老化粘接牢度检验,包边被揭开的长度≤3.4mm。
▲12、连接带色牢固:耐摩擦色牢度-干摩≥4 级,湿摩≥4-5 级。耐碱汗渍色牢度-变色≥4 级,沽色≥4 级。
▲13、连接带阻燃性:续燃时间(经向≤1.4s,纬向 0s),阴燃时间(经向≤1.2s,纬向 0s),无熔断、滴落。
▲14、防弹性能:防弹头盔按《GA 293-2012 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表 1 中规定的 2
级防护等级枪弹类型和枪弹速度进行试验,在 5 发有效命中情况下,防弹头盔应阻断弹头,盔壳弹痕最大高度≤8.8mm,且测试后悬挂缓冲系统无零件脱落。
15、耐浸水性能:常温下防弹头盔在水中浸泡 24h 后,盔壳表面不应出现裂缝、起泡、分层的现象。在 2 发有效命中情况下,防弹头盔应阻断弹头,首发弹着点的盔壳弹痕高最大高度应≤10.0mm,且测试后悬挂缓冲系统无零件脱落。
16、使用环境温度:环境温度-25℃~+55℃条件下,盔壳表面不应出现裂缝、起泡、分层的现象;防弹头盔在 2 发有效命中情况下,防弹头盔应阻断弹头,首发弹着点的盔壳弹痕最大高度≤10.0mm,且测试后悬挂缓冲系统无零件脱落。
17、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金额≥500 万,提供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18、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注:1、上述内容中的“▲”条款为重要技术条款,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承检范围包括本投标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或磋商文件明确要求的材料作为证明材料,供应商在技术偏离表中应逐条响应,并标明证明材料所在响应文件中的具体页码。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标明页码的,视作未响应。
三、售后服务要求:
1、投标人具有固定的售后服务、维修保养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文件复印件证明),
必须提供全年 7×24 小时上门服务(所有易更换部件上门更换),必须做到 10 分钟内电话响应、3 小时内到达现场、24 小时内故障修复或提供备机。
2、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其售后服务解决方案,包括特约维修服务点详细介绍、响应到场修复时间、专线报修电话、投诉方式、售后服务人员组成情况、无法解决问题的应急措施等进行详细阐述。
3、质保期:投标人对投标产品需提供≥5 年的原厂质保服务。
4、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完整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现场响应及技术升级服务方案、备品备件储备及服务网点布置方案、质保外服务方案。
5、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产品制造商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加盖制造商公章)。
四、验收及培训要求:
★1、货物验收
货物验收方式为到货验收。
到货后采购人有权随机抽取 10 套防弹防刺服,由采购人委托指定的检测机构(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满足公安部最新防刺性能 GA 标准《GA68-2024》(替代 GA68-2019)及《GA 141-2010 警用防弹衣》。若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供应商需额外补充 10 套防弹防刺服。若检测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供应商承担由此所造成采购人的一切损失,检测所需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提供承诺函)
2、培训:请投标人自行拟定针对本项目的培训方案。
五、样品要求:
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样品:
1、提供防弹防刺服及防弹头盔各一件,在样品显著位置标明投标单位名称。
2、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封样作为后续验收使用,不在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在结果公告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联系招标代理机构高仁宗(021-50934509)办理样品退还事宜。
第四章 合同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总价
本合同的合同价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 交货地点:以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供应商承诺内容为准。
2.2 交货时间:以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供应商承诺内容为准。
2.3 交货状态:以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供应商承诺内容为准。
2.4 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
3.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权利瑕疵担保
4.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5.1 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验收
6.1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
6.2 买方可采取以下第 1 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 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若产品未能通过项目兼容性测试,则项目验收失败,合同终止,卖方需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 6.1 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2)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所有货物交付并通过采购方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100%合同金额。
7.2.2 付款条件:以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供应商承诺内容为准。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付款。
8.伴随服务
8.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 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 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3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4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 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
负担。质量保证金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个月。质量保证金期满后 15 天内,买方应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买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
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11.履约延误
11.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退还卖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6.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 16.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 叁 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2]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招标编号:310000000240521102535-00118706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PCMET-24618C0748项目名称:防弹装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上海市公安局(主管)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
2024 年 月
资质部分
表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
表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表 3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表 4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原件加盖公章)
表 5 响应保证金底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表 6 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原件加盖公章)
表 7 无利害关系声明;(原件加盖公章)
表 8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加盖公章)
表 9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原件加盖公章)
表 10 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加盖公章)
表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致: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地方名称)的 公司(响应单位全称),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 (项目名称)合同响应及合同执行、完成有关服务事项,以本单位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之有关事宜。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响应单位全称(公章): 日 期: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职 务:
通讯地址: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表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表 3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表 4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表 5 响应保证金底单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竞争性磋商单位退款账号竞争性磋商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注:请填写开户银行和帐号,以方便项目结束时,保证金的退回。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表 6 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
(原件加盖公章)
我方承诺对所递交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表 7 无利害关系声明
我方承诺与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表 8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我方声明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收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表 9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序号 | 名称 (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 出资方式 | 出资金额 (万元) | 占全部股份比例 | 备注 |
我方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可靠;如填报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等与实际不符,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注:1.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为法人的,填写法人全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办理三证合一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2.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工艺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3.投标人应按照占全部股份比例从大到小依次逐个股东填写,股东数量多于 10 个的,
填写前 10 名,不足 10 个的全部填写。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表 10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 位 名 称)的(项 目 名 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 的 名 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¹,属于(中型企 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 标的名称) , 属于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 国 发 〔 2009 〕 36 号 ) , 制 定 本 规 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 收 入 、 资 产 总 额 等 指 标 , 结 合 行 业 特 点 制 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 、 各 行 业 划 型 标 准 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 入 5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 或 营 业 收 入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 入 300 万 元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 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5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 以 下 或 营 业 收 入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 员 10 人 以 下 或 资 产 总 额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五 、 企 业 类 型 的 划 分 以 统 计 部 门 的 统 计 数 据 为 依 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
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 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
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 类 》 修 订 情 况 和 企 业 发 展 变 化 情 况 适 时 修 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
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商务和技术部分
附件 1 报价书
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
( 竞 争 性 磋 商 响 应 单 位 全 称 ) 授 权
(全权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有关活动,并对 项目进行磋商响应。为此:
1、 我方提供报价须知规定的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
2、 总报价为( 大写) : 元整人民币, 交货期为 。
3、 我方保证遵守报价须知中的有关规定。
4、 我方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署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
务。
5、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6、 我方愿意履行自己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和责任。
7、 本报价自开标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内有效。
8、 退还保证金开户银行和账号:
9、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首轮报价表
响应单位名称: 项目编号:
保证金缴纳方式 | 交货期 | 质保期 | 备注 | 最终报价(总价、 元) |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此表,应与响应文件的有关内容一致。
响应单位被授权代表签字: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最终报价表
响应单位名称: 项目编号:
最终总报价 | 磋商报价(大写):小写: |
交货期 | |
首轮参考报价 | ¥: |
其他说明和承诺 |
注:需要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二次报价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货币单位:
编号 | 品名 | 规格 | 生产商 | 原产地/ 国 别 | 品牌 | 数 量 / 单位 | 单 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
总价: |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一、基本资料 | ||||
资 产 总 额 | 其 中 | 固定资产 | ||
流动资产 | ||||
负 债 总 额 | 其 中 | 长期负债 | ||
流动负债 | ||||
年平均完成营业额 | ||||
最高年营业额 | ||||
从业人员 | ||||
二、近三年完成的营业额 | ||||
年 度 | 完成金额 | |||
2021 | ||||
2022 | ||||
2023 |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商务条款偏离表
响应单位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离 | 说明 |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响应单位名称: 项目编号:
按照第三章 技术规格及要求进行逐条响应
序号 | 采购要求 | 磋商响应 | 偏离情况 | 说明 |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产品详细说明,并附产品样本/产品说明书等;
2、 组织实施方案;
3、 售后服务方案
4、 其他内容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7 2021 年 8 月 1 日至今完成的类似或相同项目业绩清单;
注:其中所列的主要项目应附合同复印件;
序号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及所在地 | 合同金额 | 合同完成情况 |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响应单位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以不提供该声明函。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响应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9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若响应单位不属于监狱企业,可不提供)
附件 10 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