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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附件 頁次表
1. 新聘卓越教師獎勵辦法.pdf 1
附件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新聘卓越教師獎勵辦法(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四條 x獎勵依本校「獎勵學術 卓越教師辦法」核定申請人所符合學術卓越教師資格,每月核發獎助金,獎勵期間為三年,其權利義務依「獎勵學術卓越教師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四條 x獎勵依申請人所符合學術卓越教師資格,每月給予一萬元至六萬元不 等之獎勵金,獎勵期間為三年,其權利義務依「獎勵學術卓越教師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配合本校獎勵學術卓越教師辦法修訂獎勵金額,酌修文字。 |
附件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新聘卓越教師獎勵辦法(修正草案)
102.10.30 102 學年度第 3 次學術主管會報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優秀學者來校從事學術研究與教學,提升本校學術與教學水準,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新聘卓越教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為本校當年度非國內第一次聘任之新進編制內專任教師,並符合本校「獎勵學術卓越教師辦法」所列各級卓越教師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獎勵。
第三條 x獎勵得由學術單位於聘任新進教師時專簽辦理,並由校長核定,或於年度辦理學術卓越教師申請案時提出申請,並提送相關審議會議審議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近五年(不包含育嬰假期間)之論著目錄、重要論著抽印本、具體學術成就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 x獎勵依本校「獎勵學術卓越教師辦法」核定申請人所符合學術卓越教師資格,每月核發獎助金,獎勵期間為三年,其權利義務依「獎勵學術卓越教師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獲獎人應於到職後,始得領取獎金,獲獎人於獎勵期間離職或退休者,應終止獎勵。
第六條 x獎勵經費由研究發展處辦理推動學術研究發展業務專款支應。
第七條 x辦法經學術主管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條 文 | 說 明 |
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所屬教職員工生及聘請從事研究開發者之研發成果,並鼓勵衍生新創企業之發展,依據科學技 術基本法訂定本辦法。 | 明訂立法目的及依據。 |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及聘請從事研究 開發者欲使用本校研發成果而衍生新創企業,應依本實施辦法辦理。 | 明訂適用對象。 |
第三條 x要點之衍生新創企業係指運用本校研發成果,由本校所屬教職員工生及聘請從事研究開發者組織新創團隊,且新創提案申請時尚未登記為營利事業,校方及技術發明團隊得以技術或勞務作價出資入股該新創企業。其後依公司法成立公司,本校所取得之股權不得 超過該公司 50%。 | 明訂本辦法衍生新創企業之定義。 |
第四條 本校衍生新創企業相關事宜由研究發展處統籌為權責單位,申請流程如下(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新創提案人提出「衍生新創企業申請表」。 二、召開新創審議會,審查專利鑑價、技術鑑價,及新創事業之適切性、效益性、可行性,並確認整體授權基本條件等相關事宜。適切性之審議包含策略符合性、時機適切性、及程序合宜性等,並考慮對重要利害關係人之衝擊;效益性之審議包括市場分析、產品與行銷及投資與獲利等;可行性審議包含營運模式、競爭分析、創業經營團隊及技術與智權等。 三、通知新創提案人新創授權條件。 四、新創企業協商並簽訂衍生新創授權 合約。 | 明訂申請流程。 |
五、新創企業授權金繳納與股票(權)移轉。 | |
第五條 新創審議會議置委員五至七人,由副校長為召集人、研發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研究發展處提名經校長 聘任,任期二年。 | 明訂新創估價會議及新創審議會組成。 |
第六條 授權金應包含現金或股權。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應扣除上繳資助機關金額,再進行分配。 一、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無須歸墊專利及研發成本,也無須分配給院系所。 二、經新創審議會同意者,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得分配給技術發明團隊。分配比率以校方 10%、學院 10%、技術發明團隊 80%為原則。經新創審議會決議發明人及團隊不分配授權金者,不得參與新創企業給校方之授權金分配。 三、技術發明團隊僅得分配股權,不得 請求現金之分配。 | 明訂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 |
第七條 本校專任教師參與新創企業,如有借調與兼職之情事,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兼職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本校教師借調或至新創企業兼職時,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專任教師兼或任職營利事業機構回饋辦法」收取 學術回饋金。 | 明訂專任教師借調與兼職辦理方式。 |
第八條 新創提案人取得新創條件授權通知書後,應於六個月內成立新創企業並與本校簽署衍生新創授權合約,後續並 依本辦法及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 明訂新創授權合約簽訂。 |
第九條 新創案提案人應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進行利 益資訊揭露。 | 明訂利益資訊揭露。 |
第十條 本校新創企業如涉及商標申請、維護與授權等相關事項,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商標管理辦法」及「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商標授權原則」規定辦理。 | 明訂本校新創企業如涉及商標申請、維護與授權等相關事項,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x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明訂本辦法未盡事宜之辦理方式。 |
第十二條 x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明訂本辦法之審議、實施及修正程序。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企業實施辦法(草案)
107 年 11 月 14 日 107 學年度第 3 次學術暨行政主管聯席會報通過
○年○月○日第○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所屬教職員工生及聘請從事研究開發者之研發成果,並鼓勵衍生新創企業之發展,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及聘請從事研究開發者欲使用本校研發成果而衍生新創企業,應依本實施辦法辦理。
第三條 x要點之衍生新創企業係指運用本校研發成果,由本校所屬教職員工生及聘請從事研究開發者組織新創團隊,且新創提案申請時尚未登記為營利事業,校方及技術發明團隊得以技術或勞務作價出資入股該新創企業。其後依公司法成立公司,本校所取得之股權不得超過該公司 50%。
第四條 本校衍生新創企業相關事宜由研究發展處統籌為權責單位,申請流程如下(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新創提案人提出「衍生新創企業申請表」。
二、召開新創審議會,審查專利鑑價、技術鑑價,及新創事業之適切性、效益性、可行性,並確認整體授權基本條件等相關事宜。適切性之審議包含策略符合性、時機適切性、及程序合宜性等,並考慮對重要利害關係人之衝擊;效益性之審議包括市場分析、產品與行銷及投資與獲利等;可行性審議包含營運模式、競爭分析、創業經營團隊及技術與智權等。
三、通知新創提案人新創授權條件。
四、新創企業協商並簽訂衍生新創授權合約。五、新創企業授權金繳納與股票(權)移轉。
第五條 新創審議會議置委員五至七人,由副校長為召集人、研發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研究發展處提名經校長聘任,任期二年。
第六條 授權金應包含現金或股權。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應扣除上繳資助機關金額,再進行分配。
一、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無須歸墊專利及研發成本,也無須分配給院系所。
二、經新創審議會同意者,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得分配給技術發明團隊。分配比率以校方 10%、學院 10%、技術發明團隊 80%為原則。經新創審議會決議發
明人及團隊不分配授權金者,不得參與新創企業給校方之授權金分配。三、技術發明團隊僅得分配股權,不得請求現金之分配。
第七條 本校專任教師參與新創企業,如有借調與兼職之情事,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兼職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本校教師借調或至新創企業兼職時,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專任教師兼或任職營利事業機構回饋辦法」收取學術回饋金。
第八條 新創提案人取得新創條件授權通知書後,應於六個月內成立新創企業並與本校簽署衍生新創授權合約,後續並依本辦法及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新創案提案人應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發成果運用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進行利益資訊揭露。
第十條 本校新創企業如涉及商標申請、維護與授權等相關事項,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商標管理辦法」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商標授權原則」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x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x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圖
衍生新創企業申請表
新創提案人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表
新創條件審議 | ||
新創審議會議紀錄 | ||
條件變動
新創條件授權通知函
通知提案人新創條件
衍生新創授權合約
與新創企業協商並 簽訂衍生新創授權合約
授權金、實體股票或股份持有證明書
追蹤新創企業授權金繳納與股票(權)移轉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獎勵本校教師的教學貢獻、樹立教學典範,以及為積極提升系 (所)與學院整體教學品質,經參酌國內外多所大學作法,並納入教育領導精神,擬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 修正獎勵方式、申請資格、獎勵人數、校遴選委員會組成、遴選程序、辦理期程、申請次數、得獎權益等。
二、 檢附整併後要點草案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三、 本案通過後擬自一O八年度起適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目的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本校教師的教學貢獻、樹立教學典範,並 提升系(所)或學院整體教學品質,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一條 目的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本校教師教學努力及貢獻,並樹立典範以提升整體教學品質,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修正文字使本法目的更為明確。 |
第二條 獎項 教師教學獎勵獎項設有「教學優良獎」和「教學傑出獎」二項,每年頒發乙次。同年度同一教師僅可獲其中之一獎項,獎項及獎勵為: 一、「教學傑出獎」:獎助金每年十萬元彈性薪資,得獎隔年 1 月起連續支領共 3 年,總計三十萬元,以及獎座一座,另得免審查申請教學助理三年每學期一名,以及可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鑑辦法」之規定列入免評鑑之計算條件。倘依本校「獎勵學術卓越教師辦法」獲聘任師大講座、研究講座、特聘教授或優聘教授者,則擇優領取其中一項獎助金。 二、「教學優良獎」:獎助金 三萬元及獎狀一只。 | 第二條 獎項 教師教學獎勵獎項設有「教學優良獎」和「教學傑出獎」兩項,每年頒發乙次。得獎者公開表揚,且依獎別頒予獎金,「教學優良獎」獎金為新臺幣參萬元整,「教學傑出獎」獎金為新臺幣拾萬元整。 | 一、修正教學傑出獎獎勵方式。 二、獲選教學傑出獎與獲聘師大講座、研究講座、特聘教授或優聘教授者,僅得擇優領取其中一項獎助 x。 |
第三條 申請資格 | 第三條 申請資格 | 一、新增申請基本資格。 |
凡為本校專任(含合聘)教師(以下簡稱專任教師),符合下列基本資格與教學優異表現,無違反教學倫理事項之情事者,均得提出申 請。 一、基本資格 (一)申請前三年累計四學期在本校皆有授課,並符合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規定。 (二)配合執行學校教學相關規定事項,如準時完成課綱上 網、送交成績等。 (三)申請前二學期學生課程意見調查結果每門課程皆達四級分以上。 (四)曾獲得本辦法教學 優良獎或傑出獎,或其他全國性教學獎項者,始可申請教學傑出獎。 二、教學優異表現 「教學傑出獎」備申請 前三年,「教學優良 獎」備申請前一年之下 列各項資料送審。 (一)教學表現 1、學生課程意見調 查級分及質性意見。 2、教學投入:各學 期總授課時數及總授課人次。 3、數位教材及教學 | 凡為本校專任(含合聘)教師 (以下簡稱專任教師),在本校任教滿二學年以上,符合下列基本資格與教學優異表現,無違反教學倫理事項之情事者,均得提出申請。 一、基本資格 1、申請前三年累計四學期在本校皆有授課,並符合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規定。 2、配合執行學校教學相關規定事項,如準時完成課綱上網、送交成績等。 3、申請前二學期學生課程意見調查結果每門課程皆達四級分以上。 前項年資採計至進行遴選作業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 二、教學優異表現 申請人應提出申請前一年之下列各項教學相關資料,以供「教學優良獎」遴選參考;有意願被推薦為「教學傑出獎」者,應提出申請前三年之教學相關資料。 1、學生課程意見調查結果。 2、學生學習成效。 3、教學投入:各學期總授課時數及總授課人次 (各科目學分數乘以選課人數後之加總)。 4、教學改進與創新。 5、教材、教學媒體或教法研發。 | 二、教學優異表現根據教育領導精神調整內容。 |
媒體運用。 (二)教學影響及貢獻 1、參與本校推動之 創新教學課程或 計畫。 2、組成或參加教師 專業教學研習或社群。 3、推動系所、學院 或跨院教師之教學法或課程改革。 4、曾申請校外教學 計畫獲補助者。 5、 對國內外教學 社群或組織等具有實質性影響。 6、其他教學相關影 響及貢獻。 | 6、數位資源或教學平台運用。 7、其他重大教學優良事 蹟。 | |
第四條 獎勵人數 「教學傑出獎」及「教學優良獎」合計獎勵名額以不超過全校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其中「教學傑出獎」以不超過百分之一為原則。各學院推薦教學傑出獎候選人數,應低於該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二,惟 各院至少得推薦 1 名。 | 第四條 獎勵人數 一、「教學優良獎」及「教學傑出獎」合計獎勵名額以全校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其中「教學傑出獎」不超過百分之一為原則。為顧及學院課程性質及教學方式之差異,各學院獎勵名額依專任教師人數比例分配,比例分配涉及小數時,小數部分採逐年累計後使用,但學院亦得先行借用,並於次年扣回超過部分。 二、為鼓勵教師開設教育專業課程及通識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通識課程 各保留一名獎勵名額。 | 一、刪除教育專業課程及通識課程保留獎勵名額。 二、新增各學院教學傑出獎推薦名額比例。 |
第五條 校、院(處、中心)遴 選委員會組成 為辦理教師教學獎勵之遴 選,校、院(處、中心)應組成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 校遴委會置委員九至十三 人,校長為召集人,並由副校長、教務長、曾獲教學傑出獎教師代表三至六人、校外學者專家二至三人及學生自治會代表一人組成委員會。校遴選委員會委員經推薦為 「教學傑出獎」候選人者,自動喪失委員資格。 | 第五條 遴選程序 一、系所推薦階段 申請教師應依本辦法第三條申請資格所列各項提出備審資料,並向系所提出申請。系所應於相關會議或委員會審議申請人資料後,向所屬學院提出「教學優良獎」推薦名單,推薦人數若超過一人以上應予排序。 申請前二學期曾教授教育專業課程或通識課程之教師,亦得向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師培處)或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通識中心)提出申請。惟教師僅得從所屬系所、師培處、或通識中心中擇一單位提出申請。 「教學優良獎」之推薦得僅參採申請前一年之教學優異表現。 二、院(處、中心)遴選委員會遴薦階段各院遴選委員會應依據系所推薦名單,依學院當年度分配獎勵名額遴選決定 「教學優良獎」得獎人建議名單,並由前述名單中推薦至多二人為「教學傑出獎」候選人,送請校遴選委員會審議。 師培處及通識中心遴選委員會各應由申請教師 中遴選一名為「教學優 | 一、原辦法第五條「遴選程序」及第六條「校、院(處、中心)遴選委員會組成」條次,依實際遴選作業流程予以對調。 二、修正校遴委會置委員會組成及人數。 |
良獎」建議得獎人,並得推薦其為「教學傑出獎」候選人,送請校遴選委員會審議。 「教學傑出獎」之推薦應參採申請前三年之教學優異表現。 三、校遴選委員會決選階段校遴選委員會應針對院 (處、中心)提出之「教學優良獎」得獎人建議名單進行審議,決定「教學優良獎」得獎人;並由院(處、中心)推薦之「教學傑出獎」候選人中遴選出「教學傑出獎」教師得獎人,且以獲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推薦為獲選。同年度獲「教學傑出獎」教師不得同時為「教學優良獎」得獎 人。 | ||
第六條 遴選程序一、系所推薦 申請教師向系所提出申請,系所應於相關會議或委員會審議申請人資料後,向所屬學院提出候選人推薦名單,推薦人數若超過一人以上應予排序。 申請前二學期曾教授教育專業課程或通識課程之教師,亦得向師資 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師培處)或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 通識中心)提出申請。惟 | 第六條 校、院(處、中心)遴選委員會組成 為辦理教學傑出暨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校、院(處、中心)應組成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事宜。相關遴選會組成: 一、校遴委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校長為召集人,並由教務長、資深教師代表(得包括曾獲得教學傑出獎得獎者)四至六人、校外學者專家二至三人及學生自治會代表一人組成之。資深教 師代表、校外學者專家 | 一、原辦法第五條「遴選程序」及第六條「校、院(處、中心)遴選委員會組成」條次,依實際遴選作業流程予以對調。 二、校遴選階段新增「教學優良獎」決選程序、校遴選委員至教學傑出獎候選人課堂旁聽。 |
教師僅得從所屬系所、師培處、或通識中心中擇一單位提出申請。 二、院(處、中心)遴薦 各院遴薦委員會依據系所推薦名單,依當年度分配獎勵名額推薦「教學優良獎」及「教學傑出獎」候選名單。 師培處、通識中心經由 「行政單位及校級中心教研人員院級教評會」各遴選推薦「教學優良獎」或「教學傑出獎」建議得獎人 1 名,送請校遴選委員會審議。 三、校遴選委員會決選 (一)各學院「教學優良 獎」候選人,經校遴選委員會審查資格及推薦程序符合者同意其當選。 (二)「教學傑出獎」候選人由校遴選委 員進行書面審查,並至候選人課堂旁聽,教學傑出獎候選人經校遴選 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委員同意,獲選傑出教師得獎 人。 | 人選由教務長擬具建議名單,簽請校長核聘。校遴選委員會委員經推薦為「教學傑出獎」候選人者,自動喪失委員資格。 二、各學院、師培處及通識中心應組成院(處、中心)遴選委員會辦理遴薦事宜,其組成由院 (處、中心)自訂之。 | |
第七條 辦理時間 一、每年三月底前由各系所推薦候選人,經各學院 (處、中心)遴選委員會遴薦後,於四月底提報「教 | 第七條 辦理時間 一、每年二月底前由各系所推薦候選人,經各學院 (處、中心) 遴選委員會遴薦後,於三月底前提 | 調整辦理期程及公開表揚時間 |
學傑出獎」及「教學優良獎」建議名單至教學發展中心召開校遴選委員會。 二、每年九月教師節公開表 揚該年度得獎教師。 | 報「教學優良獎」建議名單、「教學傑出獎」候選名單及相關表件送交至教學發展中心。 二、每年五月中旬由校遴選委員會決選出該年度得獎教師,並於 6 月配合 校慶舉行表揚儀式。 | |
第八條 再次申請 「教學優良獎」獲獎教師於得獎後次年度即得再提出申請,得獎次數不限;「教學傑出獎」獲獎教師於得獎三年後始得再提出教學獎勵申 請。榮獲「教學傑出獎」三次之教師,嗣後不再推薦為「教學傑出獎」候選人。 | 第八條 再次申請 「教學優良獎」獲獎教師於得獎後次年度即得再提出申請,得獎次數不限;「教學傑出獎」獲獎教師於得獎後間隔二年度始得再提出教學獎勵申請。榮獲「教學傑出獎」三次之教師,視為終身教學傑出,嗣後不再推薦為「教學傑出獎」候選人。 | |
第九條 典範傳承 教學傑出及優良教師為教學典範,得獲邀請於相關研討會、工作坊分享經驗與心得,並開放觀課、擔任教學諮詢師、組織教學專業社群;共同提升本校整體教學品質,及教師教學專業成長。 | 第九條 得獎權益與義務一、權益 得獎教師可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鑑準則」之規定列入免評鑑之計算條件。 二、義務 本校得邀請獲獎教師協助及參與相關校內教師研習活動,分享經驗與心得(如:由教學發展中心收錄並編成專書或數位檔案)、拍攝開放式課程、舉辦教學觀摩、擔任教學經驗傳授者 (如:擔任領航教師) 等。 | 一、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鑑準則」業依本校 104 學年度第 8 次學術暨行政主管聯席會報決議修改法規名稱,爰修正之。 二、配合學校現行實務推動與業務,修正得獎權益與義務內容。 |
第十條 經費來源 x辦法獎勵經費由本校校務 基金支應,並得視學校財務狀況調整獎勵名額及金額。 | 第十條 經費來源 x辦法獎勵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支應,並得視學校財務 |
狀況調整獎勵名額及金額。 | ||
第十一條 x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 第十一條 x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 |
第十二條 x辦法經學術主管會報通過 ,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十二條 x辦法經學術暨行政主管聯繫會報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xxxx會議名稱。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修正草案
102 年 1 月 9 日 101 學年度第 5 次學術暨行政主管聯席會報通過
103 年 10 月 22 日 103 學年第 2 次學術暨行政主管聯席會報修正通過
(空一行)
第一條 目的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本校教師的教學貢獻、樹立教學典範,並提升系(所)或學院整體教學品質,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教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項
教師教學獎勵獎項設有「教學優良獎」和「教學傑出獎」二項,每年頒發乙次。同年度同一教師僅可獲其中之一獎項,獎項及獎勵為:
一、「教學傑出獎」:獎助金每年十萬元彈性薪資,得獎隔年 1 月起連續 支領共 3 年,總計三十萬元,以及獎座一座,另得免審查申請教學助理三年每學期一名,以及可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鑑辦法」之規定列入免評鑑之計算條件。
倘依本校「獎勵學術卓越教師辦法」獲聘任師大講座、研究講座、 特聘教授或優聘教授者,則擇優領取其中一項獎助金。
二、「教學優良獎」:獎助金三萬元及獎狀一只。
第三條 申請資格
凡為本校專任(含合聘)教師(以下簡稱專任教師),符合下列基本資格與教學優異表現,無違反教學倫理事項之情事者,均得提出申請。
一、基本資格
(一)申請前三年累計四學期在本校皆有授課,並符合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規定。
(二)配合執行學校教學相關規定事項,如準時完成課綱上網、送交成績等。
(三)申請前二學期學生課程意見調查結果每門課程皆達四級分以上。
(四)曾獲得本辦法教學優良獎或傑出獎,或其他全國性教學獎項者,始可申請教學傑出獎。
二、教學優異表現
「教學傑出獎」備申請前三年,「教學優良獎」備申請前一年之下列各項資料送審。
(一)教學表現 1、學生課程意見調查級分及質性意見。
2、教學投入:各學期總授課時數及總授課人次。
3、數位教材及教學媒體運用。
(二)教學影響及貢獻
1、參與本校推動之創新教學課程或計畫。
2、組成或參加教師專業教學研習或社群。
3、推動系所、學院或跨院教師之教學法或課程改革。
4、曾申請校外教學計畫獲補助者。
5、對國內外教學社群或組織等具有實質性影響。
6、其他教學相關影響及貢獻。
第四條 獎勵人數
「教學傑出獎」及「教學優良獎」合計獎勵名額以不超過全校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其中「教學傑出獎」以不超過百分之一為原則。各學院推薦教學傑出獎候選人數,應低於該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二,惟 各院至少得推薦 1 名。
第五條 校、院(處、中心)遴選委員會組成
為辦理教師教學獎勵之遴選,校、院(處、中心)應組成遴選委員會, 辦理遴選事宜。
校遴委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校長為召集人,並由副校長、教務長、 曾獲教學傑出獎教師代表三至六人、校外學者專家二至三人及學生自治會代表一人組成委員會。校遴選委員會委員經推薦為「教學傑出獎」候選人者,自動喪失委員資格。
第六條 遴選程序
一、系所推薦
申請教師向系所提出申請,系所應於相關會議或委員會審議申請人資料後,向所屬學院提出候選人推薦名單,推薦人數若超過一人以上應予排序。
申請前二學期曾教授教育專業課程或通識課程之教師,亦得向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師培處)或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通識中心)提出申請。惟教師僅得從所屬系所、師培處、或通識中心中擇一單位提出申請。
二、院(處、中心)遴薦
各院遴薦委員會依據系所推薦名單,依當年度分配獎勵名額推薦「教學優良獎」及「教學傑出獎」候選名單。
師培處、通識中心經由「行政單位及校級中心教研人員院級教評會」 各遴選推薦「教學優良獎」或「教學傑出獎」建議得獎人 1 名,送請校遴選委員會審議。
三、校遴選委員會決選
(一)各學院「教學優良獎」候選人,經校遴選委員會審查資格及推薦 程序符合者同意其當選。
(二)「教學傑出獎」候選人由校遴選委員進行書面審查,並至候選人課堂旁聽,教學傑出獎候選人經校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委員同意,獲選傑出教師得獎人。
第七條 辦理時間
一、每年三月底前由各系所推薦候選人,經各學院(處、中心)遴選委員會遴薦後,於四月底提報「教學傑出獎」及「教學優良獎」建議名單至教學發展中心召開校遴選委員會。
二、每年九月教師節公開表揚該年度得獎教師。
第八條 再次申請
「教學優良獎」獲獎教師於得獎後次年度即得再提出申請,得獎次數不限;「教學傑出獎」獲獎教師於得獎三年後始得再提出教學獎勵申請。榮獲「教學傑出獎」三次之教師,嗣後不再推薦為「教學傑出獎」候選人。
第九條 典範傳承
教學傑出及優良教師為教學典範,得獲邀請於相關研討會、工作坊分享 經驗與心得,並開放觀課、擔任教學諮詢師、組織教學專業社群;共同提升本校整體教學品質,及教師教學專業成長。
第十條 經費來源
x辦法獎勵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支應,並得視學校財務狀況調整獎勵名額及金額。
第十一條 x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x辦法經學術主管會報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合約書(草案)
(實習機構有提供薪資版本)
立合約書人:○○○○ (實習機構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以下簡稱乙方)
為培訓實務方面之專才,推展校外實習合作與實務訓練之互惠原則,雙方協議訂定下列事項,共同遵循。
一、 實習合作內容:
(一)甲方提供實習工作機會,負責學生實習工作單位分配、報到、訓練及輔導實習學生,並須指派專人擔任職場導師。
(二)乙方由實習合作院、系(所、學程)負責承辦學生實習有關業務及聯繫,並須指派專業教師擔任指導老師,負責指導學生校外實習。
(三)雙方協議之實習合作內容詳如附件約定事項。二、 合約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三、 實習場域:
實習場域以不影響學生健康及安全為原則,並應於實習前告知學生實習場域安全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四、 實習報到:
(一) 乙方於實習前將實習學生名單及資料送達甲方,並應提醒實習學生注意職場倫理與工作紀律。
(二) 甲方應於實習前一週通知乙方實習生報到日期與注意事項。
(三) 甲方於學生報到時,應即給予職前訓練,並派專人指導。
五、 薪資及保險:
理勞工保險、健保等事宜,並應遵守相關勞動法令。
甲方依公司(或機構)規定支付實習學生薪資,於實習學生報到時,應依相關法規辦
六、 實習生輔導:
(一)實習期間每位學生均由甲方職場導師及乙方指導老師共同輔導,甲方職場導師應提供學生實務技能指導及督導學生實習工作成效。
(二)實習期間乙方指導老師應建立定期追蹤輔導機制,瞭解學生實習表現與適應情形。
(三)甲方所安排之實習工作不得從事違法行為,如有違反之情事,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乙方學生與甲方勞動關係亦告終止。
七、 實習考核:
(一)實習期間由甲方職場導師及乙方指導老師共同評核實習成績。
1
(二)學生表現或適應欠佳時,由甲方知會乙方共同協商處理方式,經輔導未改善者,取消實習資格。
(三)實習結束後,乙方得視需要向甲方申請開具實習學生「實習證明書」。
(四)甲、乙雙方不定期協調檢討實習各項措施,期使校外實習課程合作更臻完善。八、 附則:
(一)為顧及甲方之營業機密,乙方參與本合作案之師生均應善盡保密之義務。
(二)附件:「○○○○ (實習機構名稱)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院/系/所/學程實習合作約定事項」,內容應包含實習課程(或實習目的)、實習期間、實習機構基本資料、實習地點、實習部門(或單位)、工作項目、名額、時數、實習薪資、實習輔導機制、成績考核方式等。
(三)本合約所有相關附件均視為合約之一部分,具合約條款完全相同之效力,其他有關實習合作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得視實際需要協議後,另訂之。
(四)本合約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民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合約書未盡周詳之處,均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則。
(五)甲、乙雙方因本合約內容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九、 本合約書 1 式 2 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存照。
立合約書人:
甲 | 方: | (公司或機構用印) |
代職電 地 | 表 人: 稱:話: 址: | (負責人用印) |
乙 方: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校大印)
代 表 人: xxx (校長用印)
職 稱: 校 長
電 話:02-77341111
地 址: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
(此為範例,請依實際需求調整)
○○○○(實習機構名稱)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院/系/所/學程實習合作約定事項
茲為○○○○(實習機構名稱)接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院/系/所/學程)學生實習事宜,經雙方協議約定下列合作事項:
一、 實習課程(或實習目的)
二、 實習期間: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三、 實習內容
⚫ 實習機構基本資料
⚫ 實習地點
⚫ 實習部門(或單位)、工作項目、名額、時數
四、 實習薪資與勞健保
五、 實習輔導機制(如定期追蹤、緊急聯絡人等)六、 成績考核方式
七、 其他(如出勤時間、請假、交通、食宿等)
實習機構代表人: (簽章)
實習機構聯絡人:電 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院/系/所/學程)
單 位 主 管: (簽章)
聯 絡 人:
電 話:
3
(適用於未滿 18 歲之學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具結書(範本草案)
茲同意 (院、系、所、學程) (學生姓名)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日期依合約書為準),安排前往與學校簽有合約之實習機構 進行校外實習。實習期間視同在學期間,願配合輔導及遵守各項實習規定與生活作息管理,並服從實習指導教師及職場導師之教導,如有違規事件或實習成績不及格情事,願接受校規及實習機構相關法規之處理,本人絕無異議。
實習期間如果發生任何問題,本人均會透過貴校實習輔導單位與實習機構溝通。另本人也暸解參與校外實習上、下班及回校上課需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並應隨時注意交通及住宿安全,以避免意外事故之發生。
此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生姓名: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家長(或監護人)姓名: (簽x)身分證字號:
住址: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
附件 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合約書(草案)
無
(實習機構 提供薪資版本)
立合約書人:○○○○ (實習機構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以下簡稱乙方)
為培訓實務方面之專才,推展校外實習合作與實務訓練之互惠原則,雙方協議訂定下列事項,共同遵循。
一、實習合作內容:
(一) 甲方提供實習工作機會,並負責學生實習工作單位分配、報到、訓練及輔導實習學生,並須指派專人擔任職場導師。
(二) 乙方由實習合作院、系(所、學程)負責承辦學生實習有關業務及聯繫,並須指派專業教師擔任指導老師,負責指導學生校外實習。
(三) 雙方協議之實習合作內容詳如附件約定事項。二、合約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三、實習場域:
實習場域以不影響學生健康及安全為原則,並應於實習前告知學生實習場域安全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四、實習報到:
(一) 乙方於實習前將實習學生名單及資料送達甲方,並應提醒實習學生注意職場倫理與工作紀律。
(二) 甲方應於實習前一週通知乙方實習生報到日期與注意事項。
(三) 甲方於學生報到時,應即給予職前訓練,並派專人指導。
五、保險:由乙方實習合作院、系(所、學程)負責辦理實習學生平安保險與意外險,並應遵守相關勞動法令。
六、xxxxx:
(一) 實習期間每位學生均由甲方職場導師及乙方指導老師共同輔導,甲方職場導師應提供學生實務技能指導及督導學生實習工作成效。
(二) 實習期間乙方指導老師應建立定期追蹤輔導機制,瞭解學生實習表現與適應情形。
(三) 甲方所安排之實習工作不得從事違法行為,如有違反之情事,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乙方學生與甲方勞動關係亦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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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習考核:
(一) 實習期間由甲方職場導師及乙方指導老師共同評核實習成績。
(二) 學生表現或適應欠佳時,由甲方知會乙方共同協商處理方式,經輔導未改善者,取消實習資格。
(三) 實習結束後,乙方得視需要向甲方申請開具實習學生「實習證明書」。
(四) 甲、乙雙方不定期協調檢討實習各項措施,期使校外實習合作更臻完善。
(五) 附則:
(六) 為顧及甲方之營業機密,乙方參與本合作案之師生均應善盡保密之義務。
(七) 附件:「○○○○(實習機構名稱)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院/系/所/學程實習合作約定事項」,內容應包含實習課程(或實習目的)、實習期間、實習機構基本資料、實習地點、實習部門(或單位)、工作項目、名額、時數、實習輔導機制、成績考核方式等。
(八) 本合約所有相關附件均視為合約之一部分,具合約條款完全相同之效力,其他有關實習合作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得視實際需要協議後,另訂之。
(九) 甲、乙雙方因本合約內容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 | 方: | (公司或機構用印) |
代 職 | 表 人: 稱: | (負責人用印) |
電 | 話: | |
地 | 址: |
(十) 本合約書 1 式 2 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存照。立合約書人:
乙 方: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校大印)
代 表 人: xxx (校長用印)
職 稱: 校 長
電 話:02-77341111
地 址: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此為範例,請依實際需求調整)
6
○○○○(實習機構名稱)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院/系/所/學程實習合作約定事項
茲為○○○○(實習機構名稱)接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院/系/所/學程)學生實習事宜,經雙方協議約定下列合作事項:
一、實習課程(或實習目的)
二、 實習期間: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三、 實習內容
⚫ 實習機構基本資料
⚫ 實習地點
⚫ 實習部門(或單位)、工作項目、名額、時數四、 實習輔導機制(如定期追蹤、緊急聯絡人等)
五、 成績考核方式
六、 其他(如出勤時間、請假、交通、食宿等)
實習機構代表人: (簽章)
實習機構聯絡人:電 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院/系/所/學程)
單 位 主 管: (簽章)
聯 絡 人:電 話:
7
(適用於未滿 18 歲之學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具結書(範本草案)
茲同意 (院、系、所、學程) (學生姓名)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日期依合約書為準),安排前往與學校簽有合約之實習機構 進行校外實習。實習期間視同在學期間,願配合輔導及遵守各項實習規定與生活作息管理,並服從實習指導教師及職場導師之教導,如有違規事件或實習成績不及格情事,願接受校規及實習機構相關法規之處理,本人絕無異議。
實習期間如果發生任何問題,本人均會透過貴校實習輔導單位與實習機構溝通。另本人也暸解參與校外實習上、下班及回校上課需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並應隨時注意交通及住宿安全,以避免意外事故之發生。
此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生姓名: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家長(或監護人)姓名: (簽x)身分證字號:
住址: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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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院學生校外實習合作備忘錄(草案)
(實習機構有提供薪資版本)
立合作備忘錄人:○○○○ (實習機構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院 (以下簡稱乙方)
為培訓實務方面之專才,推展校外實習合作與實務訓練之互惠原則,雙方協議訂定下列事項,共同遵循。
一、甲方提供實習工作機會,負責學生實習工作單位分配、報到、訓練及輔導實習學生,並須指派專人擔任職場導師。
事項及相關規定。
險性或違反法律之工作,且甲方應於實習前告知學生實習場域及工作項目安全注意
(四) 實習工作項目及場域以不影響學生健康及安全為原則,並應避免安排從事具有高風
(三) 實習部門(或單位)/工作項目:
照甲方規定辦理。
(二) 實習期間: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實習期間之出勤管理,依
習目的)
(一) 實習課程名稱/必選修/學分數:(例:專業技術訓練/必修/2 學分,無學分課程請填實
三、實習內容:
二、乙方由○○系(所、學程)負責承辦學生實習有關業務及聯繫,並須指派專業教師擔任指導老師,負責指導學生校外實習。
四、實習報到:
(一) 乙方於實習前將實習學生名單及資料送達甲方,並應提醒實習學生注意職場倫理與工作紀律。
(二) 甲方應於實習前一週通知乙方實習生報到日期與注意事項。
甲方依公司(或機構)規定支付實習學生薪資,於實習學生報到時,應依相關法規辦
(三) 甲方於學生報到時,應即給予職前訓練,並派專人指導。
五、薪資及保險:
理勞工保險、健保等事宜,並應遵守相關勞動法令。
六、xxxxx:
(一)實習期間每位學生均由甲方職場導師及乙方指導老師共同輔導,甲方職場導師應提供學生實務技能指導及督導學生實習工作成效。
(二)實習期間乙方指導老師應建立定期追蹤輔導機制,瞭解學生實習表現與適應情形。
(三)甲方所安排之實習工作不得從事違法行為,如有違反之情事,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乙方學生與甲方勞動關係亦告終止。
9
七、實習考核:
(五)實習期間由甲方職場導師及乙方指導老師共同評核實習成績。
(六)學生表現或適應欠佳時,由甲方知會乙方共同協商處理方式,經輔導未改善者,取消實習資格。
(七)實習結束後,乙方得視需要向甲方申請開具實習學生「實習證明書」。
(八)甲、乙雙方不定期協調檢討實習各項措施,期使校外實習合作更臻完善。八、附則:
(六)為顧及甲方之營業機密,乙方參與本合作案之師生均應善盡保密之義務。
(七)其他有關實習合作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得視實際需要協議後,另訂之。
(八)本備忘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民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備忘錄未盡周詳之處,均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則。
(九)甲、乙雙方因本備忘錄內容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九、本備忘錄 1 式 2 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存照。
立備忘錄人:
甲 | 方: | (公司或機構用印) |
代 | 表 人: | (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用印) |
職電 地 | 稱:話: 址: |
02-7734xxxx
院 長
(學院大印)
(院長用印)
乙 方: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院代 表 人:
職 稱:
電 話:
地 址: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
(適用於未滿 18 歲之學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具結書(範本草案)
茲同意 (院、系、所、學程) (學生姓名)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日期依合約書為準),安排前往與學校簽有合約之實習機構 進行校外實習。實習期間視同在學期間,願配合輔導及遵守各項實習規定與生活作息管理,並服從實習指導教師及職場導師之教導,如有違規事件或實習成績不及格情事,願接受校規及實習機構相關法規之處理,本人絕無異議。
實習期間如果發生任何問題,本人均會透過貴校實習輔導單位與實習機構溝通。另本人也暸解參與校外實習上、下班及回校上課需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並應隨時注意交通及住宿安全,以避免意外事故之發生。
此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生姓名: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家長(或監護人)姓名: (簽x)身分證字號:
住址: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
附件 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院學生校外實習合作備忘錄(草案)
(實習機構無提供薪資版本)
立合作備忘錄人:○○○○ (實習機構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院 (以下簡稱乙方)
為培訓實務方面之專才,推展校外實習合作與實務訓練之互惠原則,雙方協議訂定下列事項,共同遵循。
一、甲方提供實習工作機會,負責學生實習工作單位分配、報到、訓練及輔導實習學生,並須指派專人擔任職場導師。
事項及相關規定。
險性或違反法律之工作,且甲方應於實習前告知學生實習場域及工作項目安全注意
(四) 實習工作項目及場域以不影響學生健康及安全為原則,並應避免安排從事具有高風
(三) 實習部門(或單位)/工作項目:
照甲方規定辦理。
(二) 實習期間: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實習期間之出勤管理,依
習目的)
(一) 實習課程名稱/必選修/學分數:(例:專業技術訓練/必修/2 學分,無學分課程請填實
三、實習內容:
二、乙方由○○系(所、學程)負責承辦學生實習有關業務及聯繫,並須指派專業教師擔任指導老師,負責指導學生校外實習。
四、實習報到:
(一) 乙方於實習前將實習學生名單及資料送達甲方,並應提醒實習學生注意職場倫理與工作紀律。
(二) 甲方應於實習前一週通知乙方實習生報到日期與注意事項。
(三) 甲方於學生報到時,應即給予職前訓練,並派專人指導。
五、保險:由乙方實習合作○○系(所、學程)負責辦理實習學生平安保險與意外險。
六、xxxxx:
(一) 實習期間每位學生均由甲方職場導師及乙方指導老師共同輔導,甲方職場導師應提供學生實務技能指導及督導學生實習工作成效。
(二) 實習期間乙方指導老師應建立定期追蹤輔導機制,瞭解學生實習表現與適應情形。
(三) 甲方所安排之實習工作不得從事違法行為,如有違反之情事,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乙方學生與甲方勞動關係亦告終止。
12
七、實習考核:
(一) 實習期間由甲方職場導師及乙方指導老師共同評核實習成績。
(二) 學生表現或適應欠佳時,由甲方知會乙方共同協商處理方式,經輔導未改善者,取消實習資格。
(三) 實習結束後,乙方得視需要向甲方申請開具實習學生「實習證明書」。
(四) 甲、乙雙方不定期協調檢討實習各項措施,期使校外實習合作更臻完善。八、附則:
(一) 為顧及甲方之營業機密,乙方參與本合作案之師生均應善盡保密之義務。
(二) 其他有關實習合作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得視實際需要協議後,另訂之。
(三) 本備忘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民法、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備忘錄未盡周詳之處,均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則。
(四) 甲、乙雙方因本備忘錄內容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九、本備忘錄 1 式 2 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存照。
立備忘錄人:
甲 | 方: | (公司或機構用印) |
代 | 表 人: | (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用印) |
職電 地 | 稱:話: 址: |
02-7734xxxx
院 長
(學院大印)
(院長用印)
乙 方: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院代 表 人:
職 稱:
電 話:
地 址: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適用於未滿 18 歲之學生)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具結書(範本草案)
茲同意 (院、系、所、學程) (學生姓名)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日期依合約書為準),安排前往與學校簽有合約之實習機構 進行校外實習。實習期間視同在學期間,願配合輔導及遵守各項實習規定與生活作息管理,並服從實習指導教師及職場導師之教導,如有違規事件或實習成績不及格情事,願接受校規及實習機構相關法規之處理,本人絕無異議。
實習期間如果發生任何問題,本人均會透過貴校實習輔導單位與實習機構溝通。另本人也暸解參與校外實習上、下班及回校上課需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並應隨時注意交通及住宿安全,以避免意外事故之發生。
此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生姓名: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家長(或監護人)姓名: (簽x)身分證字號:
住址: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實習機構評估表(草案)
〇〇年〇〇月〇〇日第 次學術主管聯席會報通過
系所名稱: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一、實習機構基本資料(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並確認營業狀況為「營業中」) | ||||||||||
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 | |||||||||
負責人 | 資本額 | 員工數 | ||||||||
公司地址 | ||||||||||
營業項目/ 產品 | (請描述實習機構主要的營業項目或產品) | |||||||||
聯絡人 | 部門/職稱 | |||||||||
連絡電話 | ||||||||||
二、實習說明 | ||||||||||
實習部門 | 實習地點 | |||||||||
實習期間 | 工作時間 | |||||||||
需求條件 | 職缺數 | |||||||||
工作內容 | 業師指導 | □有 □無 | ||||||||
提供薪資 | □有(說明 | ) | 勞健保 | □有 □無 | ||||||
□無(其他津貼說明 | ) | 保險 | □有 □無 | |||||||
加 | 班 | □有(說明 | )□無 | 輪 | 班 | □有(說明 | ) □無 | |||
提供膳食 | □有(說明 | )□無 | 交通/住宿 | □有(說明 | ) □x | |||||
x、評估項目(極佳:5、佳:4、可:3、不佳:2、極不佳:1) | ||||||||||
1. 機構形象 | □5 | □4 | □3 □2 | □1 | ||||||
2. 實習環境 | □5 | □4 | □3 □2 | □1 | ||||||
3. 學用相符 | □5 | □4 | □3 □2 | □1 | ||||||
4. 工作時間/負荷 | (適度)□5 | □4 | □3 □2 | □1(過重) | ||||||
5. 實習訓練 | □5 | □4 | □3 □2 | □1 | ||||||
6. 薪資福利 | □5 | □4 | □3 □2 | □1 | ||||||
7. 長期合作性 | □5 | □4 | □3 □2 | □1 | ||||||
8. 未來就業機會 | □5 | □4 | □3 □2 | □1 | ||||||
評估分數合計 | 分(滿分 40 分) | |||||||||
四、評估結論 □推薦實習(補充說明 | ) □不推薦實習 | |||||||||
申請系所/申請人 | 院長 簽章 | |||||||||
系(所、學程)主管簽章 | ||||||||||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審核意見 | □ 通過 □ 修正後再審,說明: □ 不通過,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