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托管银行是指乙方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海蕴理财-优选系列恒盈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统签)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xxx大道358号法定代表人:xx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xxx大道316号法定代表人:xxx
xx: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拟开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设立多项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委托乙方为该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乙方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条 理财资金交付
(一)本合同所称理财资金是指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现金类资产。
(二)甲乙双方对各理财产品是否适用统签协议的确认
1、如适用本合同的,甲方应于交付乙方的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前向乙方提供
《海蕴理财-优选系列恒盈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统签)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下简称为“《适用确认书》”),《适用确认书》应加盖甲方公章,《适
用确认书》中应注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该等理财产品适用于双方统签的《海蕴理财-优选系列恒盈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统签)》【编号:榕2019保管字第016号】,相关托管运作依照该统签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的约定执行;
②该等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③该等理财产品估值方法、净值核对事项;
④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率及支付方式;
⑤《投资监督事项表》
⑥该等理财产品的托管经办行、托管账户信息
2、乙方收到以上文件进行确认,并在《适用确认书》盖章确认,《适用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一份正本。
3、若不适用本合同,则双方另行商定托管合同。若适用本合同,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乙方根据本合同托管上述某个理财产品后,双方在该理财产品托管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合同和对应的《适用确认书》的约束。
(三)甲方在各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该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该理财产品首笔理财资金规模,并于该日将该理财产品项下首笔理财资金转入甲方为该理财产品开立的托管账户。
(四)甲方在各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文件的样本(需加盖甲方预留印鉴),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在收到某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关理财产品文件资料,并经核对托管账户内全部理财资金确认无误后,于该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甲方该理财产品的托管职责。
第二条理财产品托管
(一)理财产品托管
1、理财产品托管的原则
①理财产品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
②乙方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确保依本合同托管的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③除依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的理财资金。
④乙方对理财产品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理财资金的完整与独立。
⑤因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乙方。
⑥乙方的托管职责始于理财资金到账之日,终于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2、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①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甲方各理财产品分别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 为相应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②上述理财产品的各托管专户的账户名称在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中予以约定,预留印鉴均为乙方印鉴。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
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
③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④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托管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财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3、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如有)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甲方各理财产品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4、证券资金账户(如有)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5、银行间债券账户(如有)
根据各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甲方负责以各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下,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各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各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各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对应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6、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如有)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由乙方开立,并与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关联关系。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7、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如有)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账户的户名原则上应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户名一致,若与托管户名不一致,该笔投资所造成的任何形式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定期存款账户印鉴卡正面的预留印鉴应包含乙方印章。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甲方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事先将存款协议提供给乙方进行审核,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正本原件交予甲方保管,同时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接收函(附件六《存款证实书接收确认书》)。甲方保证妥善保管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甲方保证不会将上述凭证进行质押、
转让及叙作其他任何业务,保证其保管期间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期、完整性,并承担因上述凭证毁损、灭失、失窃、盗用等引发的一切责任及风险,乙方不承担因上述凭证毁损、灭失、失窃、盗用等引发的赔偿责任。甲方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因甲方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按定期存款协议约定执行。
与甲方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三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指令原件、传真指令、扫描指令。
在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提供传真/扫描指令启用函 (附件四)。传真/扫描指令启用函应明确甲方采取传真/扫描指令的业务类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扫描指令的号码/电子邮箱、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启用函应加盖甲方在书面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或甲方公章。
(一)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 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甲方 应使用邮件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 方。授权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 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 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邮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邮件为准。
甲方和xx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甲方首选以下第(2)方式,备选第(1)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甲方通过乙方网上托管银行系统录入或电子直连对接方式等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网上托管银行是指乙方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甲方通过乙方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或电子直连对接向乙方发送电子指令的同时,通过已预留的传真号码或指定邮箱方式向乙方提供与电子指令相关的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在应急情况下,甲方应事先书面告知xx并说明原因后,以传真发送划款指令作为应急措施。
在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的预留印鉴授权通知书和指令启用函。其中,预留印鉴授权通知书内容应包括被授权人名单、权限、指令发送用章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指令启用函内容包括甲方采取电子或传真指令的业务类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指定电话号码等。
对于通过甲方预留传真号码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发送的传真指令,乙方需与甲方指定的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上述书面授权文件。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委
托资产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操作时间(不少于 1 小时),甲方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乙方尽力配
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
(2)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指令。
在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的预留印鉴授权通知书和传真指令启用函。其中,预留印鉴授权通知书内容应包括被授权人名单、权限、指令发送用章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传真指令启用函内容包括甲方采取传真指令的业务类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指定电话号码等。
对于通过甲方预留传真号码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发送的传真指令,乙方需与甲方指定的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上述书面授权文件。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委
托资产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操作时间(不少于 1 小时),甲方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乙方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乙方应与甲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 15:5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 1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乙方;对于
甲方于 15:50 以后发送至乙方的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出款,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指令的确认: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以获得乙方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乙方。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或扫描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甲方撤销指令,甲方应通过传真/扫描指令启用函上指定的邮箱向乙方发送告知,并电话通知乙方。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告知,
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四)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有权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及准确。乙方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在指令形式审查通过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乙方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乙方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有权报告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对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六)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邮件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在原授权通知失效前,基金托管人仍以原授权所发送的指令为准进行执行。xx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邮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邮件为准。
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或电子邮箱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扫描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职责,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一)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最晚于各理财产品的第一笔理财产品委托资金进入证券交易账户(甲方 在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为各理财产品开立的账户,用于理财产品资金场内 交易清算)之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 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
(二)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传送中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
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 日 20:00 前(具体时间以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1 日上午 9:00 前(具体时间以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将 T 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发送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资产 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且在乙方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三)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
算交割。
第五条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以各理财产品名义对各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各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二)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每日分别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并在估值核对日进行估值核对(各理财产品净值核对日、估值基准日在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中予以约定)。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保留位数在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中予以约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理财产品份额总额(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位数在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中予以约定)。
用于向投资人报告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甲方应于约定的核对日计算并邮件给乙方。乙方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邮件给甲方。
(三)估值方法:
1、估值方法一:摊余成本法的估值方法
(1)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以面值入成本,按票面利率、商定利率或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利率型资产管理产品、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面值入成本,按票面利率、商定利率或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3)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A、银行定期存款或者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B、银行活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大额存单的估值方法。大额存单以本金列示,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5)同业借款、回购交易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以本金列示,按照合同利率、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收益。
(6)货币基金按照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7)净值型资产管理产品、公募债基、混合基金、股票基金等以产品份额净值存在的资产,按照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无公布的,以最近交易日公布的产品份额净值计算。
(8)其他资产(含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9)在任何情况下,理财产品管理人采用上述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0)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福建海峡银行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11)如果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理财产品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管理人最新的约定估值。
2、估值方法二:市价法的估值方法
(1)债券、同业存单等的估值方法
A、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品种,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每日公布的净价估值参考价格为准。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证券交易所债券第三方估值机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估值净价估值。
C、其它估值方式: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债券,或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以按成本估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按买入成本估值。
(3)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A、银行定期存款或者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B、银行活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大额存单的估值方法。大额存单以本金列示,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5)同业借款、回购交易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以本金列示,按照合同利率、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收益。
(6)货币基金按照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7)净值型资产管理产品、公募债基、混合基金、股票基金等以产品份额净值存在的资产,按照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无公布的,以最近交易日公布的产品份额净值计算。
(8)其他资产(含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9)在任何情况下,理财产品管理人采用上述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0)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福建海峡银行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11)如果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理财产品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银行理财管理人最新的约定估值。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计划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4、监管部门和《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万份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甲乙双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 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理财产品万份收益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理财产品万份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乙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的,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乙方应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方进行,由乙方进行复核。首选以下第(2)方式对账,备选第(1)、(3)方式对账:
1、甲方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传真乙方,乙方进行复核并于收到甲方估值结果当日在上述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确认传真给甲方。
2、甲方将估值结果通过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乙方,乙方进行复核并于收到甲方估值结果当日通过邮件形式确认对账结果。
3、甲乙双方通过系统直连进行电子对账。
乙方如对甲方的估值结果有异议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甲方对估值结果最终确认并予以公布。
(八)甲方若委托估值核算服务机构进行估值核算的,委托期间由估值核算服务机构代甲方进行产品估值,并与乙方对估值结果进行核对与确认。
(九)甲方为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在估值日当日核对完毕。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对银行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以下简称份额收益率)的计算结果为准,由于估值错误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
2.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项下各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2.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3.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信息。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
5.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6.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8.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9.因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给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对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予以赔偿。
10.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投资者积极配合完成
(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1.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理财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托管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
2.执行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履行安全保管理财产品,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甲方投资行为,核对理财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
4.合同终止时向甲方出具托管报告,说明托管合同履行的情况。
5.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对甲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6.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操作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及时报告甲方住所地银保监局。
7.因为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给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和甲方予以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
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不得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产品。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在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
乙方对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投资不做穿透监督,即乙方只对于所托管的理财产品层级的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不穿透对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资产的监督。甲方同时应监控理财产品投资在其整体层面符合监管规定。如因甲方穿透后投资比例超过本合同和法律法规的比例而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对各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事项进行监督(各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在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中予以约定)。
2.乙方审核甲方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是否符合《适用确认书》中投资范围规定。对于不符合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改正。
第九条托管报告
乙方应于各个理财产品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第十条费用与税收:
各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资金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开
立费用、证券交易费用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一)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费率、时间及方式收取管理费。
(二)乙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
的费率、时间及方式收取托管费。
(三)如理财产品设有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或回补机制,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收取。
(四)其他费用: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各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约定内
容需包括但不限于风险准备金计提的比例、计提公式、计提方式、指定收取的账户等信息。
(五)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第十一条理财产品清算
1. 各理财产品终止时,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理财资金划至乙方收到理财资金的付款账户或甲方指定的同名账户,由甲方发送加盖公章的账户确认书确认账户信息。如提前终止,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本合同项下所有理财产品终止后,乙方的托管职责随之终止。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 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 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 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本合同项下首笔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后生效。
(二)本合同随理财产品终止而终止。
(三)管理人变更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选择与新任管理人签署新的托管合同。
(四)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合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理财产品财产运用指令对理财产品项下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 60 天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各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五条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构成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披露。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海蕴理财-优选系列恒盈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统签)》签署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一
x蕴理财-优选系列恒盈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统签)适用确认书(样本)
(编号:榕 2019 保管字第 016 号-00*号适用确认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我公司拟交付你行托管的“理财产品全称”,并确定由你行相关经办行负责该等理财产品的具体托管运营事宜。该等理财产品适用于双方统签的《海蕴理财
-优选系列恒盈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统签)》(编号:榕 2019 保管字第 016号),相关托管运作依照该统签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并对该等理财产品托管相关要素事项拟作下列安排:
序号 | 标题 | 内容(以“√”表示) |
1 |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 □ 年,□ 天,□ 无期限 |
2 | 理财产品类型 1 | □ 公募 □私募 |
3 | 理财产品类型 2 | □固定收益类产品 □权益类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
4 | 存续期间是否开放 | □ 封闭式 □ 开放式,开放日: /(申购日:□月/□季/□年 日,赎回日:□月/□季/□年 日) □ 其他方式: |
5 | 估值基准日 | □ 每个工作日 □ 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 □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 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 |
□ 理财产品开放日 □ 理财产品终止时 □ 其他 | ||
6 | 净值核对日 | □ 估值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 估值基准日后的 个工作日 □ 其他 |
7 | 资产净值保留位数 | 保留到小数点后 位,小数点后第 位四舍五入 |
8 | 份额净值保留位数 | 保留到小数点后 位,小数点后第 位四舍五入 |
9 | 估值方法 | □ 估值方法一(摊余成本法) □ 估值方法二(市价法) □ 特殊估值原则——参见本表第 23 项 |
10 | 托管费率 | %/年 |
11 | 托管费计提基数 |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 计提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 计提日前一日的理财产品份额 □ 其他备注: |
12 | 托管费计提方式 | □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当年天数 □ 每个估值日基准日计提,每个估值日基准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当年天数,公式中天数为该基准日(不含)与上一基准日(含)之间的天数。 □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当年天数,公式中天数为该开放日(不含)与上一开放日(含)之间的天数 □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 其他约定方式 备注: |
13 | 托管费支付时间 | □ 固定时间: 年 月 日 □ 每月(□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 其他约定时间 |
14 | 管理费率 | %/年 |
15 | 管理费计提基数 |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 计提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 计提日前一日的理财产品份额 □ 其他备注: |
16 | 管理费计提方式 | □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当年天数 □ 每个估值日基准日计提,每个估值日基准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当年天数,公式中天数为该基准日(不含)与上一基准日(含)之间的天数 □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当年天数,公式中天数为该开放日(不含)与上一开放日(含)之间的天数 □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 其他约定方式 |
17 | 管理费支付时间 | □ 固定时间: 年 月 日 □ 每月(□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 其他约定时间备注: |
18 | 理财产品的托 管经办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行 | |||
19 | 托管专户信息 |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分行 | |
20 | 托管费收入帐户信息如下 |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分行 | |
21 | 收取管理费的帐户信息如下 | 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 |
22 | 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或回补机制 | (如不涉及请填无,不可留空) | |
23 | 特殊估 值原则 | (如第 7 项选择“特殊估值原则”,请在此处补充估值方法,如第 7 项选 择“参见统签协议”),则此处应填“无” | |
24 | 投资监督事项表 | 监督项目 | 监督内容 |
投资范围 | |||
投资比例 | |||
投资限制 | |||
对理财产品关联方交易的监督 | (如不涉及请填无,不可留空) | ||
备注 | 1、本投资监督事项依据理财文件制定,如与理财文件的表述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并执行。本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事项由乙方负责监督,不在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投资监督事项由甲方负责监督 |
2、如果投资品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确认 | |||
25 | 其他个性化约定 | □无 □有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招商银行福州分行资产托管部:
授权通知书(样本)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预留印鉴 | (指令发送用章样本) | ||
备注: 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审批。(每个岗位任一签发人签章有效) 3、甲方须指定至少一位指令确认人。 |
根据《XXXXXXX 托管合同》,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托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计划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小写金额: | 到账日期: |
大写金额: | 支付日期: |
用途及备注: | |
管理人 经办人: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密押(可选): |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
托管银行经办人: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 托管银行确认专户划款指令已经执行。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
重要提示:托管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划款。
附件四:
传真/扫描指令启用函(样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对于我司管理,你行托管的“XXXXXXXXX”,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指令,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
我司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指令,传真/扫描指令加盖合同约定的授权印鉴生效。我司发送传真/扫描指令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号
我司发送指令附件的电子邮箱:
我司指令确认人员及指令确认电话号码: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回执(样本)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发送的《传真/扫描指令启用函》已收悉,现反馈我行接收指令方式如下:
我行接收传真指令的传真号码和扫描件的电子邮箱:我行接收指令附件的电子邮箱:
我行指令确认人员及指令确认电话号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年 月 日
附件五、
预留印鉴样本
管理人预留印鉴 | |
托管人预留印鉴 |
附件六
存款证实书接收确认书(样本)
年月日,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管理人”)代表 XX 理财产品
存入 银行一笔定期(协议)存款, 银行为该资产出具《存款开户证实书》(编号: )(下称“存款开户证实书”)。
根据管理人与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共同签署的《XX 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合同编号:),该存款开户证实书由管理人保管。管理人将严格
按照前述合同和银行内部相关规定对该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会将其进行质押、转让及叙作其他任何业务,并对其保管期间该存款开户证实书的完整性负责,承担该存款开户证实书丢失、毁损、失窃、被盗用等的责任。
管理人接收人: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接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