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 产品认证合同
CEC-6161EPP-D/2
合同登记编号:
CEC 产品认证合同
项目名称:□一般工业产品认证
□中国低碳产品认证
□CEC 标志自愿性产品认证
委托方(甲方):
认证方(乙方): 中环联合( 北京) 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 CEC 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申请内容和范围
1.委托方申请类别:
□ 一般工业产品;
□ 中国低碳产品;
□ CEC 标志自愿性产品认证(□ CEC 环境友好产品认证;□ CEC 节能产品认证;
□ CEC 节水产品认证 ;□ CEC 低 VOC 产品认证 ;□ CEC 家具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认证 ;
□ CEC 绿色产品评价 ;□ CEC 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 其他( ))
2.委托方申请认证产品的类别(单元)和型号:
3.委托方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地点及生产数量:
二、双方责任
(一)甲 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 CEC 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现场检查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食、宿、行方便,并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开放所有的区域、产品配方等所有文件记录,确保其顺利进行。
4.甲方因故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注册资格时,应暂停或停止使用证书、广告宣传和认证标志,并向乙方交回全部认证证书和销毁全部认证标志。
5.甲方有权利在其获得 CEC 认证产品上使用 CEC 产品标志标识;遵守乙方的规定,在认证结果的使用宣传中不得损害乙方的声誉,应仅就获准的范围内进行
宣传。不得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和检查报告或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
6.在相应的 CEC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发生变化时,甲方有责任按照更改后的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进行整改,乙方有权抽样监督,检测费及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7.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 CEC 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9. 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批量生产的产品的一致性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0.甲方有义务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认证认可相关的行政检查工作。
(二)乙 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 CEC 产品认证工作,按照本合同所确定的认证内容及其依据,独立公正地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并出具相应的报告。
2.在现场审核前,提前向甲方明确具体安排(如检查时间、检查组成员等),并征求甲方意见。
3.甲方获证后,乙方按约定定期对甲方实施监督检查。
4.对认证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5.按照认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甲方申请的产品及其质量保证能力全面评定,当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时,及时向甲方颁发《CEC 产品认证证书》,并在与甲方签订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许可协议后,许可甲方使用 CEC 认证标志。
6.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7.及时公开发布与认证有关的文件及相关信息。
8.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三、风 险
1.甲方通过认证的产品如果因自身原因不能保持达到认证标准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或被暂停或被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2.乙方要承担甲方获证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而引起甲方的顾客不满意被投诉,乃至被国家认可委员会暂停、撤消对外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3.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乙方亦不承担随后的任何责任。
4.若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的认证计划不能正常执行,并造成非计划费用的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由于乙方执行认证计划时失误,造成非计划费用的增加,其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都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项目费用的 20%作为违约金。
四、甲方获证后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 CEC 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 CEC 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4.甲方要求变更其认证证书的范围时,务必要报乙方,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审核;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五、费 用
1.甲方应向乙方缴纳:申请费 元,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元,
第一年年金 元,审核费用 元;认证费合计 元整。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xx;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5.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有异常情况时(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环境安全事故等)将增加监督频次。甲方每年支付监督审核费
(包括当年的年金)数额为 元,在每年监督审核的 30 日之前一
次性付清;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 CEC 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乙方免费将获证企业相关信息在乙方网站上进行公告,甲方如有其它宣传活动意向,甲乙双方再共同商定。
六、合同中止
如果甲方不能满足认证要求或不能按约定交纳费用,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乙方对已进行的服务,有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七、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八、其 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代 表 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通讯地址: 邮 编:
认证方(乙方):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联系人:
电 话: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
x x: 8864292036789
通讯地址:xxxxxxxxxx0 xX x00 x x x: 000000
收款单位: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
企业名称:
企业税号:
开户行:
账 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
企业名称:
备注: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实行增值税改制试点,企业根据当地的要求开具所需发票类别。发票一般在认证通过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开具如有错误,当月申请更正作废,不能隔月更换。企业应按以上要求提供准确的开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