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西警察学院五合校区图书馆总配电电气系统和空调电气工程施工采购
甲方:广西警察学院
乙方: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广西警察学院
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五合校区图书馆总配电电气系统和空调电气工程施工采购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五合校区图书馆总配电电气系统和空调电气工程施工采购
2.工程地点: xxxxxxxxxx0x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广西警察学院五合校区图书馆总配电电气系统和空调电气工程施工采购工程施工图纸中包含的设备及材料采购,设备及电气安装、调试 ,土建施工等施工图纸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内容 。
二、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不含南宁供电局停电接火时间,开工时间以监理或业主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本工程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工程量清单偏差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单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风险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单价中。
2.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等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土石方工程除外),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平均值进行计算,《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信息价的平均值计算,两者都没有的按承包人、发包人审计部门审定的市场价计算,并乘以下浮系数(合同价/工程招标控制价);无定额可套的,承包人、发包人审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并乘以下浮系数(合同价/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审计部门审定,并乘以下浮系数(合同价/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
(2)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3)本工程可以调整的主要材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规定,本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仅指钢材、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砌块、水泥、砂]的材料价格调整幅度超过《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1年第 1期(除税信息价)公布价的±5%,则超出部分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的平均值调整,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税金。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发包人及发包人审计部门、委托跟踪审计单位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4)因招标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偏差和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15%)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变化幅度超过15%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进行调整,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并作为结算依据。当以上变化引起相关总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以项计算的总价措施项目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以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总价措施项目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计算基础及投标报价费率调整。
(五)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乘以下浮系数(合同价/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
3、工程量确认:
(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2)工程量及工程签证需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按实核准后计入结算。
4、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xxx﹝2016﹞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xxx[2016]16号)及本工程所使用定额的计算规则等计算方法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造价管理部门确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5、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图纸(另附);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3)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广西南宁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三份,承包人执 三 份。
发包人:广西警察学院(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12450000498502533X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xxxxxx0x 地 址:
邮政编码: 530022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771-2859045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中行东葛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6171 5939 2963 账 号: 2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合同金额的30%。
2. 工程款支付
①本项目合同签订完后: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预付款请款函》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
②工程施工材料到施工现场后,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提交《请款函》,甲方自收到《请款函》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至合同金额的70%作为进度款;
③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且完成结算,由乙方提交请款函后,甲方自收到《请款函》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至经审核后的结算价的97%,剩余3%做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返还(不计利息)。
(1) 竣工验收与结算
(2)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按实际工程施工提供竣工图。
(3) 移交:竣工验收后3天。
(4)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审计部门及委托结算审核单位的审定为准。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超出6%以上部分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当审减率大于6%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3.5% 。
3.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1、 违约
2、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按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同时每延误一日向承包人支付款额的0.1%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3、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自身原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除工料费外,延误工期的每天应付违约金按合同价的0.1%给发包人,工期顺误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3%。
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工程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承担此而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4、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2)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九)其他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广西警察学院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此项目质保期为2年。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的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土建工程为2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4.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2年;
6.装修工程为2年
7.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8.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9.绿化工程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
10.市政工程为一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课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的3%。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保修期满两年后10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他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甲方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