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文化部辦理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補助作業文化經營類-補助契約書
計畫名稱:
建物門牌:
甲方:文化部
乙方:(受補助者)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在此鍵入]
108.1.08
文化部(以下簡稱甲方)補助 (以下簡稱乙方)辦理「 (計畫書名稱) 」,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
□甲方並委託OOOO(地方政府)代辦執行本契約相關事項。
(若甲方有委託代辦機關者,請於□打勾)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履約標的
其內容、經費詳如附件(包含甲方核定公文、乙方修正後之計畫書、甲方委託代辦機關之公文等相關文件),雙方應依契約內容及文化部辦理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及計畫書等文件確實履行,前開要點及文件等視同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履約期間
自簽約日起契約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契約結束。第三條:補助款與給付條件
(一) 甲方每月補助租金新台幣 元,共 月,合 計 元 , 乙 方 自 籌 款 為 新 台幣 元整。
(二)甲方依下列期程辦理補助款撥付:
乙方於核定通知所載期限內,應檢送修正後之計畫書 (含修正對照表)及用印之契約書 7 份,送□甲方審核無誤後撥付;□甲方委託代辦機關,經代辦機關審核無誤後,報甲方完成用印及備查程序。
簽訂補助契約後,乙方每執行完成三個月後,檢送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租金繳交證明文件【支出憑證限為統一發票、收據或簽收之簿摺】、接受甲方及各相關單位補(捐)助經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送□甲方;□ 甲方委託代辦機關審核無誤後,俾憑撥付三個月之租金補助款;每執行完成六個月及最後一期款應另檢附經營成果報告書兩份,最後一期款如不足三個月,依 實際執行期程核實撥付。
(三)本項補助款應依核定計畫項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原始憑證應依序黏妥於支出憑證黏存單;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開具憑證公司行號蓋章,申請人並應於該文件上,簽章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四)補助款不得支用於非核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總經費 應不少於核定計畫總經費。實際支出總經費若低於 核定計畫總經費,其賸餘款乙方應依補助比例繳回。
(五)補助金撥款方式及結算標準,除上開規定外,如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依本作業要點、「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等規範補充辦理之。日後審計單位如對單項憑證要求補正,乙方同意於甲方或甲方委託代辦機關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如補正後,審計單位仍要求剔除該單項憑證,乙方應同意配合辦理,並就該單項及影響補助款範圍內之經費,於通知期限內,負返還義務。
第四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如需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向□甲方委託代辦機關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報甲方同意後辦理;□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後辦理。
甲方如認為契約有修改之必要時,得經雙方協議後,另以書面為之。
第五條:履約期間之展延
契約履行期間,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需展延履約期間者,乙方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經審查無誤後辦理;□甲方委託代辦機關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報甲方同意後辦理。
第六條:履約遲延
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且未能如期檢送相關資料供審查核銷,每逾一日,甲方得扣除本契約補助總經費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以補助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前開情形,經定期催告後,乙方仍未改善者,甲方得逕行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並撤銷或廢止乙方之補助款受領資格,乙方應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
第七條:乙方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資料申請審查或補助金核撥。
(二)乙方同意配合機關派員實地查核、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說明。
(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四)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案再申請甲方及甲方所屬機關(構)補助。
(五)應依核定計畫及補助用途支用補助經費,不得有虛報、浮報。
第八條:違約處罰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款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甲方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甲方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乙方並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情節重大者並得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款受領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或類似之補助。溢領之補助款未完全繳回甲方前,亦不得再申請甲方任何補助。
1.違反前條各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3.執行本計畫所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4.違反承諾切結書之任一承諾事項與契約內容者,經督導後仍未改善者。
(二)經甲方撤銷或廢止補助者,應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前開補助款追繳事宜,由甲方或甲方委託代辦機關執行之。
第九條:著作權之授權及侵權責任
(一)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送之成果報告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等)、文字圖說紀錄等之 著作財產權,同意無償授權甲方(含甲方所屬機關),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甲方
(含甲方所屬機關)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使用,著作人並同意不對甲方(含所屬機關)或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因補助所產出著作之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受補助者應依本部要求辦理。詮釋資料則授權本部得另以開放資料(Open Data)方式對外開放或由乙方「CC BY 3.0 TW+」(創用 CC 授權條款姓名標示 3.0 臺灣)釋出予公眾使用。上開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 xxxx://xxxx.xxx.xx/xxxxxxx 辦理。
第十條: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之契約終止
(一)本契約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時,甲 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因發生不可抗力或不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停止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執行時,應經甲方同意後,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二)前項契約終止後,乙方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報告書送交甲方。
第十一條:執行進度報告
為掌握計畫執行進度與品質,乙方應於本案執行過程製作拍攝動態紀錄或平面紀錄記錄經營成果(含受補助之空間場域利用情形、文化活動、民眾參與情形等)。
結案時乙方需將前項相關資料列入成果報告(含電子檔)併送□甲方;□甲方委託代辦機關,作為撥款核銷之依據。
第十二條:補助款繳回
(一)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停止或未履行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執行時,經甲方定期催告後,仍未改善者,甲方得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停止撥付補助款,乙方並應返還甲方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
(二)如發生甲方撤銷或廢止乙方之補助款受領資格,則本契約視同解除,乙方應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並由甲方或甲方委託代辦機關執行追繳事宜,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甲方委託代辦機關為任何之請求。如經定期催告仍未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乙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代辦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逕為執行。
第十三條:其他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含本要點 及計畫相關書表文件等相關文件),上開要點如有修正,雙方應依修正規定辦理。
本契約正本 二 份,甲乙雙方各執 一 份,副本 五 份,由甲方相關單位執用。
本契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辦理事項結束,經費核銷無誤後終止。
立契約人: 甲方:文化部
授權代理人: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司長 x世芳
地址:xxxxxxxxx 000 xxx 00 x
xx: 00-00000000
乙方: 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乙方連帶保證人:身分證字號: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