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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明确资产处置的界定范围、程序、权限等,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资产处置工作坚持以盘活存量资产、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优化资产结构。资产处置项目须符合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主业原则以及符合公司产业定位调整方向。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公司资产不流失、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 x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x办法所称处置资产是指经公司组织鉴定确属以后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再需要或已无法使用或无再利用价值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厂房、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其他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核销等。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第七条 处置资产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项。对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说明该项资产的历史沿革、现状情况、处置理由、处置方式和预期目标等。
(二)评估。获得立项后,由资产占有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所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对于企业实际拥有但没有纳入账务核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同其他资产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作价。
(三)报批。评估结束后,资产占有人将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请示材料报公司进行审批,获得批准后再按资产占有人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四)处置。对外资产处置时,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一般应通过拍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如采用协议转让,需由资产占有人说明理由,在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实施。
(五)归档。处置完毕后,相关的审批材料、合同协议、票据等材料应在归口部门保存。
第八条 提交的资产处置请示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四)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意向书。
(五)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的(以交易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交易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
—30%的(以交易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除上述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产处置事项外,其他处置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所指的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五章 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经审批需处置的资产,按照资产类别进行账务处理:
(一)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期末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方式不同,对外出售、转让,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资产处置收益”科目;报废、盘亏,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二)出售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贷记或借记“资产处置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