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民安东路 268 号国际金融服务中心 E 座 19—25 层
宁波通商银行
与
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甲方: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目 录
鉴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担任理财产品理财财产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合同等理财文件的释义相同。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在发行单个理财产品时,甲方将单个理财产品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详见附件 1),乙方回函确认后,双方即就该单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就该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本协议的约束。
x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 000 x国际金融服务中心 E 座 19—25 层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021—00000000
(二)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39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0574-87196666-0327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1)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1)配合乙方为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等各类账户;
2)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及《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等;
3)负责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4)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按月核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
5)负责提交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报告;
6)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具体监督事项以每
期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为准;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1)为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
2)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
3)为甲方单个托管理财产品建立分级科目。
4)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财产的指令;
5)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具体监督事项以每期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甲方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的相关交易的凭证或合同等投资文件档案等不承担相关审核和保管责任。;
7)单个产品到期清算时向甲方出具该理财产品的托管业务报告(托管业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乙方决定);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单个理财产品成立前托管业务关系的确立与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不晚于单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将单个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后,传真至本协议指定的乙方传真号码(0574-87207757),或发送电子 邮 件 ( 甲 方 指 定 发 出 邮 箱 见 附 件 4 ) 至 乙 方 指 定 的 邮 箱 地 址
(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以传真方式(甲方传真号码 021-60587877)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同意托管意见至甲方指定邮箱(双方指定邮箱地址同上)后,双方就单个理财产品托管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
甲方应不晚于单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当日下午 16:00 前将该理财产品对应的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专户。
3.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不晚于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以传真形式提供单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
3.3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甲方通过传真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如传真件与正本内容不符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为准。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4.1 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1) 乙方应将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财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分科目区分。
2)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3)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划款指令及本合同约定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4.2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在指定的营业机构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托管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以下简称“理财专户”或“托管专户”)。
乙方应于托管专户开立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形式向甲方发送账户开立通知书。注明托管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等内容。
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资金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相关费用(托管费等)、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但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受益人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项的除外。
2)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理财专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本理财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2.2 单个托管理财产品分级科目的设立和管理
乙方应为所托管的甲方单个理财产品设立分级科目,实现单个产品的独立核算。
甲方的划款指令应明确到对应的单个理财产品的资产。对于甲方汇入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到对应的单个理财产品。
乙方按理财专户的相关利息支付,应按单个产品进行核算,并将计息结果通知甲方。
乙方按本协议和相关产品协议及产品说明书扣划的费用,应明确到对应的单个理财产品,并将分配结果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扣划凭证。
5.1 甲方对发送理财专户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 2)。
“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并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授权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xxx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该授权书,则该授权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
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 2 的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审查签收之日起生效。
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5.2 理财专户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款项收取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业务专用章相符的印章,并由指令授权签发人员签字或盖章。甲方发给乙方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 3。
5.3 理财专户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理财专户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指令。理财专户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发出,甲方发出理财专户划款指令后,应由其理财专户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
甲方向乙方发送专户划款指令应为乙方审核并执行专户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时间。
5.3.2 理财专户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乙方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专户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章和签名,并在对划款指令的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向甲方理财专户划款指令发送人员通过电话确认。对于不符合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规定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对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监督审核,并于执行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投资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投资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没有明确到账时间的划款指令,乙方在确认收到指
令后 1 小时内执行划款。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甲方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 1 个小
时发送且须保证乙方至少有 1 个小时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超过指令接收时间的指令,乙方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执行划款,但并不保证完成。
甲乙双方指定授权操作人员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4。
5.4 理财专户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需由乙方向第三方追索的除外。
5.4.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由乙方追索的除外。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时,应明确对应的具体的单个理财产品,并确保托管专户中对应的单个理财产品科目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5.4.5 乙方应对划款指令依据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进行形式监督审核,对适当的划款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
5.4.6 乙方应建立和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理财专户的安全,对其安全性负责。
6.1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理财财产专户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指定的账号划款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财产专户划款指令》及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理财文件进行表面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指定的收款账户。
6.2 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理财产品资金无法按时划付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7.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等理财文件。
7.3 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的有效印章。
8.1 甲方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8.2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得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产品。
9.1 托管费及计算公式
托管费率(年化):【0.02%】
托管费计算公式:单个理财产品起息本金×托管费率(年化)×单个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
/365
托管费在单个托管理财产品结束的当天支付,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托管费的支付由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复核后进行支付。
中国银行托管费收取账户: 户 名: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账号: 9190040019991001
开户行: 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
9.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相关费用(托管费等)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理财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9.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0.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单个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0.2 单个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0.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的约定,单个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单个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0.2.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应与清算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理财专户中单个理财产品对应的科目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划款指令。
10.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不晚于单个理财产品兑付日当天向乙方提交该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指令。
11.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1.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1.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2.1 不可抗力
12.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2.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2.2 保密条款
x协议的任何一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
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有权机构另有要求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2.3 争议的处理
12.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2.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按以下第_(1)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_甲方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2.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2.4.3 传真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由提供原件的一方承担责任。
12.4.4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叁年,协议到期还有单个理财产品托管的,则至乙方执行完毕甲方所有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时止。协议到期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壹年,依此类推。
12.4.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6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通商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合同签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