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N40570097x20221204
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 (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互联网专线和物联网卡项目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11N40570097x20221204
甲方: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乙 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部分:合作内容及价款
1、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 2 条,带宽分别为 100M 一条,200M 一条;财政专线带宽为 2M,13 条;协议总金额(含税价)为 374000 元,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肆仟元整)其中:互联网专线使用费资费为 288000 元/年,电路使用费资费为 86000 元/年。乙方免费提供 个 IP 地址,超出部分按 50 元/月/个支付 IP 地址占用费。
2、业务明细:
名称 | 内容 | 带宽 (M) | 合计 (元) | 计费周期 | 缴费方式 | 备注 |
长治路办公区 | 特检财务专线一条 | 2 | 6000 | 按年支付 | ||
食检财务专线一条 | 2 | 6000 | ||||
坞城南路 办公区 | 计量财务专线一条 | 2 | 6000 | |||
太太路办公区 | 能检财务专线一条 | 2 | 6000 | |||
纤检财务专线一条 | 2 | 6000 | ||||
质检财务专线一条 | 2 | 6000 | ||||
并州西街 办公区 | 标院财务专线一条 | 2 | 6000 | |||
龙城大街办公区 | 药品检验技术研究所 | 200 | 192000 | |||
药检财务专线一条 | 2 | 6000 | ||||
桃园南路 办公区 | 医械财务专线一条 | 2 | 6000 | |||
晋源办公区 | 农检财务专线一条 | 2 | 6000 | |||
北中环办公区 | 畜牧与水产品检验技术研究 所 | 100 | 96000 | |||
畜研财务专线一条 | 2 | 6000 |
大营盘办公区 | 度量衡财务专线一条 | 2 | 6000 | |||
鸣李办公区 | 鸣李财务专线一条 | 2 | 14000 |
第二条 缴费方式及费用支付
1、合同签订后个 5 工作日内,甲方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
2、本协议有效期为壹 年,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协商续签事宜。如未通知乙方,则协议期结束后光纤价格自动恢复为乙方公布的当期光纤专线服务标准资费。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电信、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甲方必须是合法存续的行政事业单位或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甲方在申请业务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证件真实有效。
2、自愿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服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
3、有对乙方执行的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的知晓权,有权对乙方的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4、甲方合理使用租用的互联网专线,租用互联网专线仅供甲方内部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违反乙方相关规定,用于非法用途、妨碍社会治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转租给第三方。由于甲方违反规定、非法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等不良行为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所使用的 IP 地址均不得向外经营,否则乙方有权停止甲方对其 IP 地址的使用,由于甲方违反规定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须及时、足额缴纳相应费用。甲方逾期不缴纳网络使用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补交,并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子三的违约金,并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6.1 甲方欠费 30 日后仍不交纳所欠费用及违约金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服务同时销毁并终止为甲方开启的计算资源和相关的增值服务。
6.2 甲方逾期超过 90 日仍未交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提供互联网专线服务本协议同时解除,乙方仍有权依法继续向甲方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的使用费和违约金正常收取,期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6.3 乙方将在甲方足额补交使用费和违约金后的 48 小时内,恢复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并开始正常计费。
6.4 甲方如要求停止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在甲方按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后,经协商乙方同意后,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并停止服务。
7、甲方使用的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入网许可证。对租用乙方的终端设备甲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设备产权归属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甲方退网时需将租用乙方设备一并退回,如遇丢失或损坏,按 1000 元/个对乙方进行相应赔
偿。
8、在设备及互联网专线正常运行状态下,乙方如需在甲方所使用互联网专线上接入其他用户,在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应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如由甲方原因使其它用户接入中断,所造成其它用户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情节严重者,乙方有权终止其对互联网专线的使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9、甲方须在办理业务时与乙方签订《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并遵照执行。《互联网 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利 用所租用的互联网专线将其自有网站接入互联网,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和登记,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网站备案,备案后该网站方可接入互联网。甲方已备案网站请将备 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甲方应对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各类服务进行管理、审核,确保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0、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甲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开办新闻、教育、医疗、视频、电子论坛等须前置审批的栏目。
11、甲方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和未经接收方许可的商业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干扰网络服务、影响其他客户正常使用的行为。
12、甲方利用所租用的乙方的互联网专线开展电信业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资质,不得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各类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电信业务。
1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实施的互联网网络改造和服务变更。
14、甲xxx有局域网,应建立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监测手段,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5、甲方要明确租用互联网专线的用途,如果不做网站要明确坚决不做网站,如因甲方非法使用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16、如果甲方租用互联网专线做网站,须在办理接入互联网专线时与乙方签订《互联网信息及数据安全保障责任书》并遵照执行。甲方利用所租用的互联网专线将其(/ 个)自有网站接入互联网,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网站备案(备案网址:xxxx://xxxxxxxx.xxx.xx),备案后该网站方可接入互联网。甲方已备案网站请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17、甲方如有建网站需求,请注明“开设网站数量”、“网站域名”、“备案号”等信息。甲方不得利用本协议所使用的网络资源擅自启用新的域名、开办新的网站(如有需求必须经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审批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使用),不得擅自提供虚拟主机等网站接入服务,不得擅自向其他用户提供内容发布服务。甲方如仅为利用专线上网服务,不开设网站,则乙方关闭甲方 WEB 服务的 TCP 端口(甲方如果以后开设网站,需经山西省通信管理
局审批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使用,协议中注明“开设网站数量”、“网站域名”、 “备案号”等信息 )。
开设网站数量 | 网站域名 | 备案号 |
/ | / | / |
18、甲方如为经营性质用户:需向乙方提供 ISP 或 IDC 经营许可;甲方如为非经营性质用户: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互联网站接入。
19、甲方必须明确网站主办者,并且网站主办者必须承担本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停止提供接入服务。甲方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自己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域名等,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应配合提供。甲方应自行承担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后果和责任。
20、如果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的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准的,甲方应及时获得该有关许可或批准,甲方在从事相应活动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不时颁布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要求。
21、除乙方以书面形式明示许可外,甲方不得修改、翻译、改编、出租、转许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转让乙方提供的软件,也不得以或试图以逆向工程、反编译或其他方式发现乙方提供的软件的源代码;同时,甲方也不会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破坏或试图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22、若乙方的服务涉及第三方软件之许可使用的,甲方同意遵守相关的许可条款的约束。
23、如果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甲方提出质疑或投诉,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说明并出具证明材料;如甲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或甲方逾期未能反馈的,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相应被质疑/被投诉信息、暂停或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电信和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除外)。
2、乙方按照国家颁布的《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标准》的相关规定,为用户提供受理开通、调测及售后服务。乙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10010 做好互联网专线的服务;提供客户服务支撑电话 0000000000,每天 24 小时协助甲方解答、处理使用创新业务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的终端设备(如光电转换器、光端机等),产权归乙方所有。
4、在没有附加协议的情况下,乙方仅负责提供的互联网专线和设备的维护,不负责甲方自
备终端设备、自建局域网内的维护和服务。
5、甲方存在如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业务:(1)甲方拒绝提供真实有效证件;(2)拒绝如实提供相关信息;(3)冒用他人证件;(4)提供伪造、变造证件。
6、为了向甲方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或相关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升级等(统称“常规维护”),如因常规维护造成在合理时间内中断或暂停的,乙方无需为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乙方应当至少提前 24 小时,就常规维护事宜通知甲方。若因不可抗力、基础运营商过错等原因导致的非常规维护,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7、乙方有权以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站内信等方式中的 1 种或多种,向甲方送达关于本协议服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通知、服务提示、验证消息等各种信息,信息一经公布或发送,即视为送达,对甲方产生约束力,甲方应当及时查看相关信息内容。
8、乙方有权因系统调试、维护或升级等需要而暂停沃云服务。乙方因技术进步、合作伙伴原因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等作出调整。乙方在调整前会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站内消息,邮件,短信,客户经理致电等方式。
9、如乙方发现甲方使用 VPDN 定向流量通过代理服务器转接等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互联网访问服务,或发现甲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有权暂停提供对甲方的服务。
第五条 保密和知识产权
1.本协议的签署不改变双方各自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归属,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提供的商标、品牌、设计、信息、资料、产品等的知识产权权属。本协议未授予甲方使用乙方任何商标、服务标记、标识、域名或其他显著品牌特征的权利。
2.甲方发布的信息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未经相关权利人之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上传、发布、修改、传播或复制任何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商标或属于其他人的专有信息。
3.乙方可采取其认为必要或合理的步骤和诉讼程序,以保护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必须给予所有合理的协助帮助乙方执行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步骤或程序。
4.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保密信息是指:在签署及实施本协议过程中双方之间相互披露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业务、商业或技术信息和数据,无论这些信息或数据采用何种媒介作为载体,如以有形形式披露、或通过电子通信,包括基于互联网提供。获得对方保密信息的一方只能出于履行本协议的目的合法合理使用这些信息。
5.获得以上保密信息的一方同意将此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不出于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息所有方有权要求获得己方保密信息的另一方返还载有保密信息的载体或者销毁这些载体。
6.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7.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8.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五(5)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该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相关内容。
9.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项目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该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10.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保密信息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全部载体予以交还或者销毁。
11.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4)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
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
(6)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而透露保密信息,但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做出必要说明。
12.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13.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不对该等侵权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索赔负责。
14.此条款中双方的保密义务期限自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持续至本协议期满第五年的 12
月 31 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任意终止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终止协议方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直至解除
x协议,并依法追缴各项费用和违约金:
3.1 甲方提供的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3.2 甲方私自转让租用权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3.3 甲方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经营,有色情、暴力、网络诈骗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有害行为,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4 有确切证据证明甲方: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支付能力的其它情形。
4、如甲方违反第三条权利义务的任何约定,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服务、删除有害信息/程序等。
5.任何第三方对甲方上传存储或处理的数据内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包含有违反《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承诺书》内容的,甲方应在一小时内删除,否则乙方有权断开该内容与互联网的链接;任何第三方向乙方提出前述主张的,乙方有权将该内容断开与公众互联网的链接,立即删除该内容。一个自然年度中发生超过五次上述情形的,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前述所有情况中,甲方应当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独立处理争议、纠纷、诉讼或与政府机关的沟通协调。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涉及损害乙方商誉的,甲方应当在太原市辖区内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道歉,以恢复商誉。
6.甲方有可证明的合理原因,要求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应提前四周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同意后,将按照经乙方书面同意的终止时间终止该项服务,甲方按照终止日期向乙方付清服务费。
7.除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外,甲方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除应向乙方支付至终止日止对应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剩余的服务期限对应的服务费用(按使用量计费的,按已提供服务月份的平均数计算剩余服务期限每月的服务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违约金不足损失部分的差额。
第七条 免责条款
1.甲方理解并同意,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情况使服务发生中断。出现下述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与相关单位配合进行修复,但是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将予以免责。
1.1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政策颁布调整、法律法规颁布调整、罢工、动乱;
1.2 第三方过错,包括但不限于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电信/电力线路被他人破坏、电信/电力部门对电信网络/电力资源进行安装、改造、维护;
1.3 网络安全事故,如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
1.4 甲方通过非乙方授权的方式使用沃云服务,甲方操作不当或甲方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
1.5 其他非乙方过错、乙方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2、 因不可抗力、网络安全事故或其他超出当事人可合理掌控范围的事件,造成本协议迟延履行或任何一方违约,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受影响一方应尽可能及时通知另一方。如前述事件妨碍协议履行达 1 个月以上的,任一方可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因本条款终止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的服务是按照现有技术和条件所能达到的现状提供的。乙方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服务的连贯性和安全性,但乙方不能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毫无瑕疵。所以甲方也同意,即使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但若上述瑕疵是当时行业技术水平所无法避免的,其将不被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友好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相对方任何间接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相对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等承担责任(即使该方已经被告知该等损失的可能性)。
第九条 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及解除条款
11.1 本协议有效期从 2022 年 5 月 1 日到 2023 年 4 月 30 日止;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顺延壹年。
11.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应提前 2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协议,但解除协议方应承担被解除方的损失。解除协议期间,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数据进行搬迁、转移或销毁。如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则乙方有权按照协议规定终止存储服务,不再保留甲方数据。
11.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遇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双方认为需要变更的条款,双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更协议内容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2.3 甲乙双方均承认其已审阅、理解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取代甲乙双方之间此前关于本合作内容所做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承诺。
12.4 乙方制定的平台隐私权政策、法律声明、平台规则将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书
凡利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原联通”)线路接入互联网的虚拟主机、主机租用和主机托管及拨号、专线、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服务用户必须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 接入到太原联通网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为本责任书的责任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同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电信、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太原联通为本责任书所述的虚拟主机、主机租用和主机托管及拨号、专线、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业务的服务提供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责任单位提供相应的通信服务。
二、 责任单位从事网站信息服务的应当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和登记,履行备案手续,到工业与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xxx.xxxxxxxx.xxx.xx)办理网上备案手续,要求备案准确率为 100%。责任单位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责任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在网站上擅自开办新闻、教育、医疗、视频、电子论坛等须前置审批的栏目;责任单位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未办理网站备案手续的责任单位不得从事网站服务。同时,对于责任单位开办有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的同时,提出专项备案申请;对已备案网站需增设电子公告服务的,也必须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备案申请,太原联通有权不向未取得专项备案的责任单位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责任单位在取得新闻、教育、医疗、视频、电子论坛等须前置审批的许可后,方可提出开办相关栏目。
三、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山西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应当先备案、后接入,不得为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否则太原联通将按照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切断其网络接入,责任单位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四、责任单位应合理使用租用太原联通的电路,租用的电路仅供责任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反太原联通相关规定、用于非法用途、妨碍社会治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转租给任何第三方。由于责任单位违反规定、非法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等不良行为导致的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五、责任单位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Upload)、下载(download)、储存、发布、查阅、复制和传播如下信息或者内容,不得为他人利用该等信息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 URL、BANNER 链接等):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3)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暴力、恐怖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4)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
(5)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6)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7)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8)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
(9)发送垃圾邮件和未经接收方许可的商业广告;
(10)利用互联网进行干扰网络服务、影响其他客户正常使用的活动;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政策的内容。
如发现上述违法有害信息,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信息扩散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上网日志记录 60 日留存制度,包括系统网络运行日志、使用日志及在互联网上提供电子公告栏、留言板、聊天室、个人主页服务、FTP 服务、邮件服务的日志记录等。
六、 责任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不得做任何违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对使用线路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太原联通没有任何关系,太原联通也不必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七、 责任单位负责对其自身提供的(包括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各类服务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包含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违反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计算机互联网规定的内容,并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责任单位须提供真实、有效、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责任单位如建有局域网,应建立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监测手段,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责任单位要明确租用线路的用途,如果不做网站要明确坚决不做网站,如因责任单位非法使用导致的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十一、如果责任单位租用太原联通的线路做网站,应明确其利用所租用的线路将其(/个)自 有 网 站 接 入 互 联 网 ,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进 行 网 站 备 案 ( 备 案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备案后该网站方可接入互联网。责任单位已备案网站请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十二、 责任单位如果将主机提供给其他企业发布信息,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保证发布信息的企业提供的信息不存在任何有害或者违法的信息,一旦发现发布信息的企业违反此规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信息扩散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和法律责任。
十三、 责任单位不得利用所使用的网络资源擅自启用新的域名、开办新的网站;利用太原联通互联网接入专线向第三方用户提供上网服务的责任单位,不得利用所使用的互联网接入专线擅自开办互联网站。
十四、 责任单位不得利用太原联通的线路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业与信息化部提出的违禁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淫秽色情网站、低俗内容以及法轮功等信息,一经发现,经太原联通核实后 24 小时内将无条件关闭相关责任单位的接入通道;若由于责任单位备案信
息不准确,太原联通将按照工业与信息化部有关要求经核实后 24 小时内将无条件关闭相关责任单位的接入通道。
十五、 禁止责任单位擅自改变已经约定的使用用途,如网站类型的责任单位不得擅自提供虚拟主机等接入服务,未取得 ISP 或 IDC 许可的专线类责任单位不得擅自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互联网站接入等;责任单位如变更网站主办者、域名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须及时告知太原联通。
十六、 责任单位对网站信息安全有管理责任,太原联通有权对责任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责任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太原联通有权终止合同,停止为责任单位提供接入服务,并有权配合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七、对擅自变更专线接入服务使用用途、超出入网协议约定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未取得网站备案许可的责任单位,太原联通有权依照入网协议/信息安全责任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其中任意一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太原联通有权切断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十八、责任单位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用作虚拟服务器,非法代理服务器(Proxy)以及邮件服务器;
十九、责任单位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从事 DDoS 防护、DNS 防护等经营性活动;责任单位不得大量占用,亦不会使用可能导致程序或进程非正常大量占用乙方云计算资源
(如服务器、网络带宽、存储空间等)所组成的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中服务器内存、 CPU 或者网络带宽资源,给乙方云平台或者乙方的其他用户的网络、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产品/应用等带来严重的负荷,影响乙方与国际互联网或者乙方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乙方内部的通畅联系,或者导致乙方云平台服务或者乙方的其他用户所在的服务器宕机、死机或者用户基于云平台的产品/应用不可访问等;
二十、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任何破坏或试图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钓鱼,黑客,网络诈骗,网站或空间中含有或涉嫌散播:病毒、木马、恶意代码,及通过虚拟服务器对其他网站、服务器进行涉嫌攻击行为如扫描、嗅探、ARP 欺骗、DDoS 等)。
二十一、甲方不得在乙方服务或平台之上安装、使用盗版软件;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有权拒绝使用盗版软件的相关应用系统在乙方服务或平台之上部署。甲方应对自己行为(如自行
安装的软件和进行的操作)所引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自行安装相关软件的合法版权人向乙方提出侵权投诉、指控或其他主张,甲方应当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保证乙方免责,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情况澄清、提供正版软件使用证明,以及其他足以使合法版权人撤回其前述主张的措施,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 除乙方以书面形式明示许可外,甲方不得修改、翻译、改编、出租、转许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转让乙方提供的软件,也不得以或试图以逆向工程、反编译或其他方式发现乙方提供的软件的源代码;同时,甲方也不会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破坏或试图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太原联通可以暂停向责任单位提供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直至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并依法向责任单位追缴各项费用和违约金:
1、责任单位提供的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责任单位私自转让租用权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3、责任单位超出协议约定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
4、对开办网站的责任单位,未取得网站备案许可的;
5、对开办网站的责任单位,其开通网站的数量超过备案网站数量的;
6、对开办网站的责任单位,违反规定在网站上擅自开办新闻、教育、医疗、视频、电子论坛等须前置审批的栏目;
7、责任单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经营,有色情、暴力、网络诈骗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有害行为,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责任单位违反本责任书保证内容的。
9、有确切证据证明责任单位: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支付能力的其它情形。
二十四、 此责任书一式四份,责任单位和太原联通各保留贰份,责任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责任单位(xx):法人(委托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