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编号: H1QT24Z990203
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桐城市税务局新渡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
招标项目编号: H1QT24Z990203
发包人全称):国家税务总局桐城市税务局
承包人(全称):建麒建设有限公司
二0二四年八月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国家税务总局桐城市税务局
承包人(全称):建麒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国家税务总局桐城市税务局新渡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办 公用房维修改造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 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桐城市税务局新渡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 。
2. 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 00 x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桐城市税务局新
渡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皖税函〔2023〕180 号) 。
4.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 工程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桐城市税务局新渡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1193.53
㎡ ,本次拟维修改造面积1193.53 ㎡,主楼三层砖混结构。本次申请维修的项目内容主要有:含围 护系统、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给排水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电气系统、建筑消防系统、建筑智能化系统、院内化粪池维修、围墙及护栏维修、院内地面维修,包含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内的全部维修改造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工程量清单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08 月 27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日历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壹拾xxx仟捌佰肆拾玖元陆角陆分(¥ 1161849.66元);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叁万肆仟叁佰叁拾xxx角陆分 (¥34335.96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填写含税金额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填写含税金额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填写含税金额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
2.承包人应按约定指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施工现场开展工作。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 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 需替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 人员替换。中标后确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 不得更换:
(1)死亡;
(2)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3)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4)因重病或重伤(县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5)主动辞职或调理原工作单位的;
(6)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 7)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称 职需要更换的。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承包人在质量
、安全、人员 上岗情况中有违反以下规定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严格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 中标企业应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 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 外脚手架搭拆方案;塔吊、井架 安拆方案;施工用电方案;高支模方案;土方开挖及深基坑支护方案等。各项方案须经监理机构和 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塔吊、井架
、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场 前应提交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 经监理机构审查并报相关部门验收取得准用证。没有经过相关 部门验收和准用证不得使用。如有违反,监理人员应立即要求停工整改, 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000 元违约金。
1.2、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材 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不xx施工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 的,每发现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000 元违约金。
1.3、严格项目经理考勤制度。项目经理实行打卡考勤制,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单位负 责考勤,每月要求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不少于 22 天,少于 22 天的,每少一天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00 元违约金。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考勤情况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施工期间累计有 2 个月项目 经理在施工现场少于 22 天的,将视为涉嫌借、挂靠资质,建设单位应停止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拨付, 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一经查实,中标企业将被清除出桐城建设市场, 并限制在桐城 1-3 年投标资格,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公开曝光。
1.4、严禁无证上岗、缺岗。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无证上岗或缺岗 1 人/次,从履约保证金 中扣除 500 元违约金。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00 元 违约金。施工期间,发现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缺岗或违规操作累计 达 3 人/次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公开曝光。
1.5、严格执行总包负责制。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因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工程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由建设单位扣除部分或全 部总包管理费。非法转包,借、挂靠资质行为一经查实,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清离出场,前期施 工所有支出一律不予结算。
1.6、严格执行违约清场处罚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开曝光制度。施工企业因违反建筑市场有 关法律法规,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单位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将列入企业不良行 为记录,同时追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依规查处,清除出桐 城建设市场,限制在桐城 1-3 年投标资格,公开曝光。
1.7、以上违约处罚均由建设单位依据事实、提出申请,报请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依 规对违约企业作出违约处罚决定, 违约金原则上从违约企业履约保证金中一次性扣除、上缴市财政。 使用履约保函的,违约金原则上从违约企业工程款拨付中一次性扣除。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桐城市税务局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 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2 份,承包人执 4 份。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用于施工需要的临时占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无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用于施工需要的临时占地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
家 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贰套(含竣工图贰套) , 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
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以及图审意见回复变更通知书、图纸补疑文件等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工程开工前3天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叁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版两份,电子版一份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全部资料后七日内 。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对出入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管理,工程运输车辆应符 合安庆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规划红线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不提供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 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 行通用条款 。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不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无 。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除设计变更、费用调整、工期延长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政策性规定须由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的事项外,其它执行通用条款。 。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 3 个月内办理施工
合同额 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工
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保证期限到期前 30 天,预
计施工工期延期的, 发包人应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
担保 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
根据合同 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竣工图及资料各肆套并提供电子版一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15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整理装订成册并签章的书面文件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 。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x ;
身份证号: 610528***********3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皖234181893769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皖建安B(2022)0000000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工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
不得少于 8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自 行解决。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包
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承包人须承担 1000 元/人
·日违约金。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
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
此向承包人索赔。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
包 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
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
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照3.2.3执行 。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3日 x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常 驻现场,离开现场须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擅自离开的,一经发现,将按招标文件或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处罚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 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0.5 万元/人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
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一经发现,将按招标文件或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处罚 。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工程、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涉及承包人资质证书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不允许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之日起,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 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
日止。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 签订合同
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 7 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28 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除设计变更、费用调整、工期延长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 须由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职权的事项外,其它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为监理人 提供办公场所一间 。
姓 | 名: | xxx | ; |
职 | 务: | 总监 |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00000000 ; | |||
联系电话: | 180******22 |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石河社区徐庄安置点四期7幢114-01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标准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本工程必须达到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 横道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 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 . 4 . 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 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日内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
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6%。延期竣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
包人除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包括间接损失)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
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2)四级以上地震,连续四日日降雨量100mm以上的天气及其他天灾;
(3)其它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保管,保管费用含在合同总价 中 。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合同价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子目综合单价结合下浮率计算结算价款
; (2)合同价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子目综合单价结合下浮率计算结算价款; (3)合同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 由承包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中的计价原则规 定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 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该综合单 价需乘以(1-下浮率)作为实际结算综合单价予以结算,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 审定价为准。其中下浮率=[1-(中标人的中标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暂 估价)] ×100%。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
进行二次招标 。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招标图纸不可预见的和工程量清单未 列入而必须发生的工程项目或增加工程内容。该项按照通用条款第10.4.1“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计算或结算,双方有争议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定,以审定报告进行计算或结算。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无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①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 / ;
②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 / ;
③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 / ;
④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 /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人工市场价、材料费及机械费的市场价格变化;除政策性调整、不可 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施工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金额的 30%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合同签订且主要施工人员及机械进场,具备开工条
件后发布开工令 28 日内一次性支付预付价款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按进度款支付比例扣除,扣完为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
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或担保机构等额保函。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
文件 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在2日内审核 完毕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进行计量: 否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施工合同签订后, 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金额的 30%预付
款, 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等额预付款担保函;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支付该项工程合同价款
的 90%;竣工结算审核完成, 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定案金额的 3 %作为质量保证金
后, 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退还( 工程质量保证
金保函保险有效期与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形式可为银行保函
、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 号: ;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 付款 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
(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
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 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发包人于每月 25 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 10 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6)工程竣工后, 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 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
程 之日起, 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 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 试车其他费用( 包 括试 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 2) 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 试车其他费用( 包 括试 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日内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应当自工程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
有 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 日。超过 60 日的,自超期之日起 15 日内,机关、事业单位先 行按照合同价与结算价孰低的 97%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 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 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的工程款;
( 3) 其他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定案金额的 3 %,形式可为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 证保 险等非现金形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 在此情形下,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定案金额的3%,形式可为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 保险等非现金形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内 。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超过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 证书的期限(十个工作日),自第 15 天开始起计算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逾期支付进度款的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率计算违约金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 6 )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 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7)其他: 双方协商解决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所提交的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招标文件约 定到岗尽职尽责,或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执行招标文件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的 执行专用条款,本合同所述甲方损失还包括甲方因乙方违约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招标文件及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所有工程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 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安庆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解决方式未明确的, 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 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 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21.1.5 投标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 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 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 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 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 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7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 安的行为, 保持项目的安定; 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8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9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 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 在内)。
21.1.10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 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1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1 在工程移交前, 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 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 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1.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 他利益, 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 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 励。
21.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 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21.2.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 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 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 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8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 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 责任。
21.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无 ;
(2) 无 ;
21.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 不含设备价格)的 %作为总承包服务 配合费用, 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 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 3) 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 4) 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 到总包单位搭伙, 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 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 7) 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 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 8) 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 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 并承担因乙方 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 配合工程: 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 但 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 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 配合工程如下:
(1) 无
(2) 无
21.3.6 对于配合工程, 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 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 人给予承包人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 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
, 经甲方同 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合同价款) 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 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 索赔。
21.4.2 水电费的结算:
( 1) 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 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 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 移交给发包人。
( 2) 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 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 (税前)中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 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 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 材料数 量最多不超 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 金。
21.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 程价格确定, 一次包死, 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 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 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 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 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5 其他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 第7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6〕22号) 以及桐城市相关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 施工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
,承包人应负责无 偿返工, 赔偿由此可能带来的发包人的损失, 包括对使用功能造成影响的损失,并承担工程总造 价的2%-3%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建造师,并保留解除施工合同的权利。
3.承包人应仔细勘查现场,充分考虑现场装卸条件、材料堆放、实际状况等施工环境和市场风 险,由此造成的造价增加或工期延误等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4.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 施工中采取保 护措施,确保各类管线安全运营,确保沿线居民出行通畅,将施工给群众带来的干扰降至最低。
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 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6.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组织设置第五条:为期 6 个月以上的工程、 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 配备情况, 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 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 充分 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签订日期: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