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1-11-12
本规范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首次生效,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最新修订。
第一章依据及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品销宝广告服务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对品销宝广告服务的使用,根据
《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等有关内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xx妈妈有权随时变更本规范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品销宝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品销宝服务。xx妈妈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服务使用规范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 品销宝广告服务:指由xx妈妈及其关联公司基于品销宝广告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xxxxxxxx.xxxxxx.xxx),向用户提供的依用户操作在淘宝
(xxx.xxxxxx.xxx,下同)、天猫网站(xxx.xxxxx.xxx,下同)和(或)xx妈妈及xx妈妈关联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其他网站(含软件和无线客户端等,本协议中统称“联盟网站”)相关页面和(或)界面上按一定系统规则展示用户广告信息的广告服务。
第四条 广告信息:指用户在xx妈妈平台和/或合作网站发布的文字、图片、数字、音频及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图片、广告链接、广告文字链、广告商品信息等,亦包括该信息所链接页面的内容。
第五条 搜索关键词(本协议中称“关键词”):指用户指定的由汉字、数字和(或)字母等构成的字串。该字串必须符合淘宝平台信息发布要求及淘宝平台搜索关键词设置规范。
第六条 删除广告信息:指将用户的广告信息自品销宝服务系统中删除。
第七条 天猫店铺:指天猫卖家在 xxxxx.xxx 开设的店铺,分为天猫旗舰店、天猫专卖店、天猫专营店三种店铺类型,店铺类型的具体定义和分类标准请通过天猫官方网站查看。
第八条 淘宝网店铺:指淘宝网卖家在 xxxxxx.xxx 开设的店铺。
第九条 飞猪店铺:指飞猪商家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设的店铺。第十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本规范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资质管理(用户基本要求、行业资质、信息资质)
第十一条 除非您与xx妈妈另有书面约定,如您要成为品销宝广告服务用户,店铺主营类目需要符合《xx妈妈用户准入店铺主营类目限制》的要求,按照推广子产品同时需符合相应的条件,要求如下:
(一)品销宝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品牌特秀除外)
2、用户属性需要为天猫的旗舰店或专卖店;(专营店、集市店铺暂不准入)
3、店铺每项 DSR 在 4.4 以上(特殊类目无 DSR 要求或者可相应放宽,由xx妈妈根据特殊类目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店铺如因违反《天猫规则》、《飞猪规则》,近 90 天(含)因严重违规扣分累计未达
到 24 分及以上;
5、未因违规被终止过品销宝服务;
6、在使用xx妈妈其他营销产品或淘宝平台、天猫平台服务时未因违规而被暂停或终止服务。
(二)品牌特秀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2、店铺每项 DSR 在 4.4 以上(特殊类目无 DSR 要求或者可相应放宽,由xx妈妈根据特殊类目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淘宝店铺如因违反《淘宝平台规则总则》中相关规定而被处罚扣分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违规类型 | 当前累计扣分分值 | 距离最近一次处罚扣分的时间 |
出售假冒商品 | 6 分及以上 | 满 90 天 |
严重违规行为(出售假冒商品除外) | 大于等于 6 分,小于等于 12 分 | 满 30 天 |
大于 12 分,小于 48 分 | 满 90 天 |
4、店铺如因违反《天猫规则》、《飞猪规则》,近 90 天(含)因严重违规扣分累计未达
到 24 分及以上;
5、未因违规被终止过品销宝服务;
6、在使用xx妈妈其他营销产品或淘宝平台、天猫平台服务时未因违规而被暂停或终止服务。
第十二条 用户应确保广告商品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的所有资质文件。如您品销宝服务所涉及的商品属于下述商品类目,您需按下表要求提交资质文件。如法律法 规、国家政策变化或出现其他情形的,不在下表范围内但xx妈妈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质文件,您亦应予提交。
第十三条 用户不得在未获得相应资质或授权的情况下,在广告信息中使用任何侵犯或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广告信息中涉及下述内容,您需提交相关资质文件;
第十四条 用户须确保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质文件(包括您提供的涉及第三方的相关资
质,如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等)真实、合法、有效,xx妈妈有理由怀疑您所提供的资质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性的,有权按照本规范相关规定处理。
用户类型 | 基本要求 | 行业资质(用户须通过品销宝服务系统提交相关资质文件) | 信息资质(用 |
淘宝网卖家 | |||
天猫卖家和飞猪商家 | |||
第十五条 用户的店铺名称稳定,店铺名称中包含店铺品牌信息。店铺品牌需具有一定的 “品牌知名度“,且与用户拟设置的关键词具有“相关性”。“品牌知名度”指买家在淘宝网、天猫上对该店铺的认知和关注度,xx妈妈将参考品牌词是否为自有注册商标、是否涉及他人商标、商标类别与主营类目一致性、品牌词搜索量、搜索进店率(搜索进店率
=搜索且进入店铺的人数/搜索人数*100%)、店铺访问量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判断;xx妈妈有权随时视情形修正对用户“品牌知名度”的认定。“相关性”指如用户拟设置的关键词为具有品牌知名度的品牌词,该品牌词需与店铺品牌一致或者该品牌词的权益属于该用户或该用户的关联公司所有,并且该用户店铺内有售卖该品牌商品。
第四章广告商品及广告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用户发布的商品及信息应符合平台要求。用户不得违反下述 A 类违规行为:
(二)不得推广对人体造成重大伤害的或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等商品或信息;【解读】
(三)不得推广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毒品、制毒原料及毒品吸食工具等商品或信息;
(四)不得推广窃取隐私软件和设备、身份证明等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的商品或信息;
(六)不得推广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或不适宜交易的商品或信息;【解读】
(七)不得推广《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等“发布违禁信息”中的商品或信息;(违禁信息参考《淘宝平台违禁信息管理规则》中的商品或信息)
(八)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名称。推广信息中如使用他人商标、品牌名称的,用户在使用前需自行确认已取得相关授权证明文件;【解读】
(十)不得以遮盖、涂抹等方式对图片类推广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推广主图、商品详情信息中的图片等)中包含的商品、商品标签及商品包装进行修改;【解读】
(十二)不得进行任何危害xx妈妈以及关联公司利益、名誉或者商誉的行为;【解读】
(十三)不得推广《淘宝平台规则总则》等“发布混淆信息”中的商品或信息;【解读】
(十四)其他xx妈妈认为应当纳入 A 类违规的不适合推广的商品或信息。
第十七条 用户发布的商品及信息应符合平台要求。用户违反下述要求,视为 B 类违规行为:
(一)不得推广《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等“ 滥发信息”中的商品或信息;【解读】
(二)不得推广以减肥、丰胸、壮阳、缩阴或增高为功效,使用方式为口服、涂抹或注射的商品(“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下二级类目“保健食品”中功效为减肥的商品除外);【减肥规则解读】【缩阴规则解读】
(三)不得推广成人用品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情趣内衣、器具类、避孕套等; 【解读】
(四)不得推广二手、闲置类商品(部分类目允许在闲鱼 app 端推广) ;【解读】
(六)不得推广“彩妆\香水\美妆工具”、“美容护肤\美体\精油”、“美发护发\假发”类目下小样、中样、分装商品;【解读】
(七)淘宝网卖家不得推广数码电器类属性为“其他品牌”类的商品;【解读】
(八)不得推广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描述的信息;【解读】
(九)不得推广含有虚假、夸大、承诺性表述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如描述普通功效类文案,需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对应的检测报告。【解读】
(十)不得推广存在描述不符或无法证实的信息;不得有任何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价格欺诈以及虚假营销的行为;【解读】
(十一)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解读】
(十二)不得推广涉嫌不正当竞争或使用与他人进行比较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或第三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信息;【解读】
(十三)不得推广含有以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进行现身说法推荐、证明的信息; 【解读】
(十四)不得推广丑陋、难看的商品或信息,不得推广含有负面话题和网络炒作等消极负面影响的商品或信息; 【解读】
(十五)不得推广商品主图片或推广主图片为病症类真人图示的商品;【解读】
(十六)不得出现使用淘宝、天猫等官方名义推荐商品,或使用官方活动名称、LOGO、模板、标识进行宣传的描述,有xx妈妈官方授权的除外;【解读】
(十七)禁止发布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 1 段奶粉、0-12 个月适用的奶粉等;【解读】
(十九)淘宝站内推广信息不得出现网址、招商信息,严禁出现链到外网或链到淘宝客链接;【解读】
(二十三)不得在推广标题中使用特殊符号;【解读】
(二十四)不得使用与所发布的商品无直接相关性的关键词或xx妈妈认为不适宜使用的其他关键词; 【解读】
(二十六)不得提供虚假资质文件;【解读】
(二十七)不得推广全球购商家使用“商品轻发布”工具发布的商品;【解读】
(二十八)其他xx妈妈认为应当纳入 B 类违规的不适合推广的商品或信息。【解读】
第十八条 用户发布的商品及信息应符合平台要求。用户违反下述要求,视为 C 类违规行为:用户推广信息须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为 C 类违规行为:
(一)网站内容可正常访问,推广的内容不得为已下架不存在的商品,或官方活动信息
(含 LOGO)及已经过期的活动信息(含 LOGO);
(二)已通过聚划算审核在排期中的用户,广告信息不得出现非官方聚划算 LOGO 及任何形式的聚划算凸显字样;
(三)广告信息不得出现图片拼接、边框/文案过多过小、字体丑陋描边、背景高饱和撞色、纯文字、纯图案等;
(四)广告信息不得出现推广图片模糊、变形、有锯齿、有噪点等影响美观度的情形;
(五)不得推广有质量问题和描述不当的商品;
(六)广告素材需符合:一般图片标准;
(七)特殊广告位素材需符合:特殊素材制图规范;
(八)其他xx妈妈认为应当纳入 C 类违规的不适合推广的商品或信息。
第五章 品销宝广告服务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审核的信息、信息链接指向页面及(或)该页面上链接所指向页面内容中的任意内容,用户须保证实际信息、信息链接指向页面及(或)该页面上链接所指向页面与提交xx妈妈审核时的信息完全一致。
第六章违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用户违反本规范的,xx妈妈可对违规性质、严重程度等进行独立判定,并按本规范规定给予相应处罚,xx妈妈对处理结果免责。xx妈妈在发现及查处用户违规行为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如有)以xx妈妈统计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规范的,xx妈妈有权单独或合并采取下述措施:
(一)删除相应的广告信息;
(二)暂停提供品销宝服务;
(三)终止提供品销宝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用户因违反《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等被处罚的,xx妈妈同时有权依违规类型与扣分累计分值区间,按下表所列时间下述规则中止用户的服务:
(一)天猫商家、飞猪商家在近 90 天(含)因严重违规(出售假冒商品除外)扣分累计达到 24 分的 ,将被限制使用服务。
(二)淘宝商家在自然年内因严重违规(出售假冒商品除外)累计扣分达到 6 分
(含)-12 分(含),则中止服务 30 天;累计扣分达到 12 分(含)-48 分(不含),则中止服务 90 天;
(三)淘宝商家在自然年内因出售假冒商品累计扣分达到 6 分(含)以上,则中止服
务 90 天。
(四)违反《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严重违规行为中 “发布违禁信息”相关规定的,自然年内累计扣分达到 48 分(含)以上,则永久清退。
(五)违反《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严重违规行为中 “骗取他人财物”相关规定的,自然年内累计扣分达到 48 分(含)以上,则永久清退。
第二十三条 用户如发生下述情形,xx妈妈除有权采取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外,同时有权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暂停或终止用户的品销宝服务如下:
(一)违规类型及相应扣分规则:
违规类型 | 一般违规 | 较重违规 | 严重违规 | 情节恶劣 |
A 类违规 | 2 分-6 分 | 6 分-12 分 | 12 分-24 分 | 24 分-48 分 |
B 类违规 | 1 分-3 分 | 6 分-12 分 | 12 分-24 分 | 24 分-48 分 |
C 类违规 | 0 分-3 分 | 6 分-12 分 | 12 分-24 分 | 24 分-48 分 |
(二)违规累计分数及对应处罚类型:
用户类型 | 累计扣分值 | A 类违规行为 | B 类违规行为 | C 类违规行为 |
淘宝网卖家\天猫卖家和飞 | 12 分 | 14 天 | 7 天 | 7 天 |
24 分 | 90 天 | 14 天 | 14 天 |
猪商家\外部广告主 | 36 分 | 清退 | 30 天 | 30 天 |
48 分 | 清退不退款 | 90 天 | 90 天 |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中所涉及的 A 类、B 类、C 类违规行为的扣分分别累计;B 类、C 类违规若累积扣分达到 48 分,在扣分清零前,每增加 12 分,暂停服务天数皆为 90 天。违规行为累计积分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清零,但正在执行的违规处理不会随着累计积分清零而撤销。
第二十五条 用户如发生下述违规情形,xx妈妈除有权删除广告信息并暂停或终止提供品销宝服务:
(一)用户不再符合本规范第三章要求的。
(二)用户品销宝消费账户连续 6 个月无展现。
(三)在使用xx妈妈或其关联公司其他营销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天猫直通车、淘宝客等)服务时因严重违规被暂停或终止服务的。
(四)因违反《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导致店铺被执行全店商品搜索降权、店铺监管的。
(五)发生其他xx妈妈认定为违规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用户如违反本规范的或《淘宝服务协议》/《天猫服务协议》/《飞猪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被暂停或终止的,xx妈妈除有权采取本规范第二十一条的措施外,同时有权终止提供品销宝服务且有权不退还用户其品销宝账户中因推广计划已冻结的费用以及预存的全部费用余额,并且同时收回全部未消耗的赠款。
第二十七条 如您因违规被处罚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时的五个工作日内联系 0571-88157999 进行申诉,由xx妈妈审核和判断,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判定结果。申诉期内不影响处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未作定义的词语或术语,如在《品销宝广告服务协议》、《淘宝平台 规则总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或其他规则、协议中已有定义的,适用其定义;如在《品销宝广告服务协议》、《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或其他规则、协议中也未进行定义的,按照该词语或术语的通常含义理解。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首次生效,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最新修订。本规范施行后,新入驻的以及已入驻的用户都适用本规范。除《淘 宝平台规则总则》、《天猫规则》、《飞猪规则》中相关规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