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71V章)以及上市規則的規定提供的詳情,旨在向公眾人士提供有關本集團的資料,而董事(包括名列本招股章程的任何提名董事)共同及個別地就本招股章程承 擔全部責任。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招股章程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整,不具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致使本招 股章程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董事就本招股章程內容的責任
x招股章程載有遵照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
(香港法例第571V章)以及上市規則的規定提供的詳情,旨在向公眾人士提供有關本集團的資料,而董事(包括名列本招股章程的任何提名董事)共同及個別地就本招股章程承擔全部責任。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招股章程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整,不具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致使本招股章程所載任何xx產生誤導。
全球發售
x招股章程僅就香港公開發售(構成全球發售的一部分)而刊發。就香港公開發售的申請人而言,本招股章程載有香港公開發售的條款及條件。
香港發售股份僅按本招股章程所載的資料及所作聲明以及按本招股章程所載條款提呈發售,並受當中所載條件規限。概無人士獲授權就全球發售提供任何資料或作出未載於本招股章程的任何聲明,且任何未載於本招股章程的資料或聲明概不得視為已獲本公司、獨家保薦人、聯席代表、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任何包銷商、彼等各自的任何董事、代理人、僱員或顧問或參與全球發售的任何其他方授權發出而加以依賴。
上市由獨家保薦人保薦且全球發售由聯席代表經辦。根據香港包銷協議,香港公開發售由香港包銷商根據香港包銷協議條款悉數包銷,惟須待聯席代表(為彼等本身及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於定價日協定發售價後方可作實。國際發售預期由國際包銷商根據國際包銷協議(預計於定價日或前後訂立)條款及條件悉數包銷。
發售價預計於定價日由聯席代表(為彼等本身及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協定。定價日預計於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或前後且(無論如何)不晚於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惟聯席
代表(為彼等本身及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另行協定除外)。倘聯席代表(為彼等本身及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出於任何原因未能於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或前後協定發售價,則全球發售將不會成為無條件並將立即失效。
有關包銷商及包銷安排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本招股章程「包銷」一節。
香港發售股份申請程序
香港發售股份申請程序載於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請香港發售股份」一節內。
全球發售的架構及條件
全球發售(包括其條件)的架構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內。
發售及出售發售股份的限制
根據香港公開發售獲得香港發售股份的每位人士將須確認或因其購買發售股份而被視為確認其知悉本招股章程所述發售股份的發售限制。
概無採取任何行動准許於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權區公開發售發售股份或派發本招股章程。因此,在任何未獲授權提出該要約或邀請或向任何人士提出要約或邀請即屬違法的任何司法權區或任何情況下,本招股章程不得用作亦不會構成要約或邀請。在其他司法權區派發本招股章程及發售及出售發售股份會受到限制,除根據有關證券監管機關的登記或授權於司法權區適用證券法下獲准許或獲得豁免外,不得進行上述行動。
申請於聯交所上市
我們已向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根據全球發售已發行股份或將予發行的股份(包括因行使:(i) 超額配股權及(ii)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股權激勵計劃授出的購股權而可能發行的股份)上市及買賣。
股份預計於2021年12月30日(星期四)開始於聯交所買賣。我們概無任何部分股份或借
貸資本於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且亦沒有尋求或擬尋求上市或獲准上市。所有發售股份將於本公司香港證券登記處登記,以使該等發售股份可於聯交所買賣。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44B(1)條,若於截止辦理認購申請登記當日起計三個星期或聯交所於上述三個星期內可能知會本公司的較長期間(不超過六個星期)屆滿前,股份未能獲准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則就任何申請作出的任何配發將會無效。
超額配股權及穩定價格行動
有關超額配股權及穩定價格行動的安排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假若超額配股權獲悉數行使,本公司可能須出售最多1,131,000股額外新股。
股份將合資格納入中央結算系統
待股份獲准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以及符合香港結算的股份收納規定後,股份將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自上市日期或香港結算釐定的任何其他日期起,可於中央結算系統內寄存、結算及交收。聯交所參與者間的交易須於任何交易日後第二個結算日於中央結算系統交收。所有中央結算系統的活動均須依據不時生效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進行。
本公司已就股份獲納入中央結算系統作出一切必需安排。投資者應諮詢股票經紀人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以了解該等交收安排的詳情,以及有關安排將影響彼等權利及權益的原因。
股東名冊及印花稅
我們的股東名冊總冊將由本公司於開曼群島的股份過戶登記總處Maples Fund Services (Cayman) Limited於開曼群島存置,我們的香港股東名冊將由香港證券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於香港存置。
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所提交的申請而發行的所有發售股份將會於本公司位於
香港的香港股東名冊內登記。買賣於本公司香港股東名冊登記的股份,均須繳納香港印花稅。有關香港印花稅的進一步詳情,請諮詢專業稅務意見。
美國聯邦所得稅的若干考慮因素
以下是對收購、擁有和處置股份的美國聯邦所得稅若干考慮因素的一般概要。其並不意味著是對所有與之相關的潛在稅務考慮的完整分析。本摘要是基於守則的規定、據此頒佈的財政部條例、行政裁決和司法判決,所有這些都是截至本文日期的。該等機構可能具有追溯性的改變,從而導致與下文所述不同的美國聯邦所得稅後果。我們沒有尋求,也不打算尋求美國稅務部對以下摘要中的xx和結論作出任何裁決,而且不能保證美國稅務部或法院會同意這些xx和結論。
此討論並無提及根據任何國家、地方或非美國司法權區法律、美國聯邦贈與稅及遺產稅規則,或任何適用的稅務條例產生的稅務考慮因素。此外,此討論並無提及適用於投資者特定情況或可能受特別稅務規則規限的投資者的稅務考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 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
• 受其他最低稅務或投資收入淨額的醫保稅規限的人士;
• 免稅賬戶、組織或政府機構;
• 養老金計劃及符合稅收條件的退休計劃;
• 受控國外企業、被動國外投資公司及積累收益以逃避美國聯邦所得稅的公司;
• 證券或貨幣的經紀或交易商;
• 就彼等所持證券選擇使用按市值計價方法的證券貿易商;
• 擁有或被視為擁有我們股份及╱或所有發行在外股票(除下文特別列明外 )5%或以上的人士;
• 若干前美國公民或長期居民;
• 合夥企業(或就美國聯邦所得稅而言被歸類為此類的實體或安排)、其他轉手實體以及其中的投資者;
• 受監管的投資公司或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
• 在對沖交易、「跨期交易」、「轉換交易」或其他降低風險的交易中作為頭寸持有我們股票的人士;
• 因行使任何期權或以其他方式作為補償而持有或接受我們股票的人士;
• 不把我們的股票作為守則第1221條所指的資本資產(一般是為投資而持有的財產)而持有的人士;
• 以與美國貿易或業務有實際聯繫的方式持有股票的非美國持有人(定義見下文),或在其持有股票的任何年份中在美國停留了183天; 或
• 根據守則的推定銷售條款被視為出售我們股票的人士。
「美國持有人」於本文中就美國聯邦所得稅而言指我們股份的實益擁有人:
• 屬美國公民或居民的個人;
• 屬在美國、任何州或哥倫比亞特區,或就美國聯邦所得稅而言成立或組成的企業;
• 遺產,其收入須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不論其來源); 或
• 倘受美國境內法院的主要監督,及一個或多個美國人有權控制該信託的所有重大決定的信託。
「非美國持有人」於本文中就美國聯邦所得稅而言指我們股份的實益擁有人:
• 非屬美國居民的個人(定義見守則);
• 非屬在美國、任何州或哥倫比亞特區,或就美國聯邦所得稅而言成立或組成的企業;
• 遺產,其收入毋須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不論其來源); 或
• 倘不受美國境內法院的主要監督,及╱或一個或多個非美國人有權控制該信託的所有重大決定的信託。
倘合夥企業(包括就美國聯邦所得稅而言被視為合夥企業的任何實體或安排)持有股份,合夥人的稅務待遇將取決於合夥人的地位和合夥企業的活動。考慮投資股票的合夥企業應就收購、擁有和處置股份的特定美國聯邦所得稅後果諮詢彼等自己的稅務顧問。
閣下謹請就美國聯邦所得稅法對 閣下具體情況的適用性諮詢稅務顧問,包括如何解釋以美元以外的貨幣支付或收到的款項(包括股息),以及根據美國聯邦贈與稅或遺產稅規則或根據任何州、地方、非美國或其他稅收管轄區的法律或根據任何適用的稅務條約購買、擁有和處置我們的股份所產生的稅務後果。
本公司作為美國國內公司的稅收分類
美國聯邦所得稅反轉規則將某些根據非美國法律組建的公司視為美國公司,以用於美國聯邦稅收。由於重組,根據這些規則,就美國聯邦稅收而言,本公司將被視為一家美國公司,儘管本公司是根據開曼群島的法律組建的。
就美國聯邦稅收而言,由於本公司將被視為美國公司,(1)我們股份的分配一般將被視為美國公司股份的分配,(2)處置我們股份的收益或損失一般將被視為美國公司股份的分配,及(3)通常適用於美國公司股份的收購、所有權和處置的所有其他考慮因素將適用於我們股份。以下討論描述了對非美國持有人的一些考慮因素。
非美國持有人
股份的分派
如上述風險因素所述,我們目前沒有任何股息政策,以在可預見的將來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然而,如果我們對我們的股份進行現金或其他財產的分配(除某些按比例分配的
普通股外),就美國聯邦所得稅而言,該分配通常將被視為股息,只要其從我們當前或累積的盈利和利潤中支付,根據美國聯邦所得稅原則釐定。任何超過我們當前和累計盈利和利潤的分配部分,通常首先將被視為免稅的資本回報,導致非美國持有人股份的調整稅基減少,倘分配金額超過非美國持有人在我們股份的調整稅基,超出部分將被視為處置我們股份的收益(其稅務處理將在下文「處置我們股份的收益」中討論)。
根據下文對FACTA的討論,支付給非美國持有人的股息一般要按30%的稅率或適用所得稅條約規定的較低稅率預扣美國聯邦所得稅。
非美國持有人如果希望申請適用的條約稅率的好處,並避免下文所討論的備用預扣稅,乃由於股息一般將被要求向適用的扣繳代理提供一份正確簽署的美國稅務部W-8BEN表格或 W-8BEN-E表格(或其他適用的表格),在偽證的懲罰下證明該持有人不是守則所定義的美國人,並有資格享受條約的好處。
根據所得稅條約有資格享受降低美國聯邦預扣稅率的非美國持有人,可通過及時向美國稅務部提出適當的退款要求,獲得任何超額預扣款項的退款。
處置我們股份所得收益
根據下文關於備用預提的討論,非美國持有人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我們股份時獲得的任何收益一般不需要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除非我們是或一直是美國聯邦所得稅的「美國不動產控股公司」,並且滿足若干其他條件。
我們認為,就美國聯邦所得稅而言,我們不是且預計不會成為「美國不動產控股公司」。但是,倘我們是或成為「美國不動產控股公司」,只要我們的股份在出售或其他處置行為發生的日曆年期間在一個既定的證券市場上定期交易,只有持有或過去持有(在處置日期之前的五年期間或持有人的持有期(以較短期間為準)的任何時間)我們的股份超過5%的非美國持有人將因出售或其他處置我們的股份而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
資料呈報及備用預扣稅
支付給非美國持有人的分配款和與此類分配款有關的任何預扣稅款的數額通常將向美
國稅務部報告。根據適用的所得稅條約的規定,報告此類分配和任何預扣的資訊報表文本也可提供給非美國持有人居住國的稅務當局。
倘非美國持有人在作偽證的被罰情況下證明其為非美國持有人,或該持有人以其他方式確立豁免權,則其收到的股息一般不需進行備用預扣稅。
根據情況,資訊報告及備用預扣稅可能適用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我們的股份的所得款項,除非實益擁有人在偽證的懲罰下證明其為非美國持有人(且付款人並不實際知曉或有理由知曉實益擁有人是守則定義的美國人),或者該擁有人以其他方式確立豁免權。
備用預扣稅不是額外的稅款,根據備用預扣稅規則預扣的任何金額將允許在非美國持有人的美國聯邦所得稅負債中抵扣或退還,但必須及時向美國稅務部提供所需資料。
其他預扣稅規定
根據守則第1471 至1474 條(該等條款通常稱為「FATCA 」),可能適用於就我們的股份支付股息予下列機構時須徵收30%美國聯邦預扣稅:(i)並無提供足夠文件(通常是美國稅務部W-8BEN-E表格)的「國外金融機構」(具體定義見守則),除提供證明(x)FATCA豁免或(y)按避免預扣的方式遵守(或視為遵守)FATCA外,或(ii)並無提供足夠文件(通常是美國稅務部 W-8BEN-E表格)的「非金融外國實體」(具體定義見守則),除提供證明(x)FATCA豁免或(y)有關該實體若干主要美國實益擁有人(如有)的足夠資料外。倘股息支付既須根據FATCA進行預扣,亦須繳納上文「— 股息」所述的預扣稅,則根據FATCA進行的預扣稅可以抵扣有關其他預扣稅,從而降低預扣稅。美國與適用外國國家之間的政府間協議可能會修改該等要求。
建議諮詢專業稅務意見
倘全球發售的潛在投資者對認購、持有及買賣股份或行使股份附帶任何權利的稅務影響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專業顧問。謹此強調,本公司、獨家保薦人、聯席代表、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包銷商、任何彼等各自聯屬人士、董事、監事、僱員、代理人或顧問或參與全球發售的任何其他方對於股份持有人因認購、購買、持有或處置股份或行使股份附帶的任何權利而引致的任何稅務影響或負債概不負責。
匯率換算
僅為方便 閣下,本招股章程載有以特定匯率將若干人民幣金額換算為港元、人民幣金額換算為美元及港元換算為美元。
概不表示以某種貨幣計值的金額實際可按所示比率換算為另一貨幣計值的金額或根本無法換算。除另有說明外,(i)人民幣與美元間的換算以人民幣6.3702元兌1.00美元的比率換算,即中國人民銀行於2021年12月10日的現行比率;(ii)港元與人民幣間的換算以人民幣 0.81694元兌1.00港元的比率換算,即中國人民銀行於2021年12月10日的現行比率; 及(iii)美元與港元間的換算以7.7943港元兌1.00美元的比率換算,即美國聯邦儲備銀行每週數據公佈時間表H10於2021年12月6日的比率。任何表格內總數與該表格內所列金額數目有任何不一致均因約整所致。
語言
除非另有說明外,倘本招股章程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倘本招股章程的英文版本所提及的任何實體的非英文名稱與其英文譯名有任何不一致,概以其各自源語言的名稱為準。
約整
x招股章程所載若干數額及百分比數字已經湊整。因此,若干表格中所示數字總額可能並非前面所列數字的算術總和。任何表格或圖表中所示總數與所列數額總和的任何差異乃由約整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