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中国商业犯罪防护保险
1. 保险责任
鉴于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并基于构成本保险合同一部分的投保书中所做的xx,现保险人同意根据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条件、限制及除外条款(包括保单附加的任何批单)约定如下: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由于在保险期限或延长发现期(如适用)内首次发现的任何犯罪行为所直接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并且依据本保单要求通知保险人的任何损失。
就本保险条款而言,犯罪行为应指任何内部犯罪或外部犯罪。
1.1 内部犯罪
内部犯罪指雇员单独或勾结他人实施的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任何欺诈性或不诚实的单一、连续或反复的行为。
如果雇员在从事贸易、资金或股票、股份、股权、债券、证券、有价凭证、大宗商品、外汇、衍生品、贷款交易、贷款或其他授信和类似交易过程中实施了任何内部犯罪,则被保险人必须证明实施此等内部犯罪行为的雇员有意导致被保险人蒙受此等损失或者为其自身或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获取不当财务得利。
1.2 外部犯罪
外部犯罪指由第三方实施的任何欺诈性或不诚实的单一、连续或反复的或者一系列的以下行为:
(i) 盗窃;
(ii) 伪造;
(iii) 欺诈性更改;
(iv) 假冒;
(v) 计算机欺诈;
(vi) 其他未承保或者不在本定义范围以内的、第三方获得不当财务得利并且意图导致被保险人蒙受损失,经刑事法庭最终判决认定第三方该行为有罪的犯罪。
在任何情况下,外部犯罪行为均不指:
(1) 企业交易;
(2) 自愿交换或购买,除非在伪造、欺诈性更改、假冒或计算机欺诈之下进行了承保;
(3) 投资活动。
2.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保单及其明细表和批单:
2.1 客户指被保险人的客户,被保险人依据书面合同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收取费用或其他货币对价。
2.2 计算机欺诈指被保险人因第三方欺诈性或不诚实地不当使用或操纵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运行的计算
机系统、程序或资金转移系统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资金、证券或财产蒙受损失。
2.3 企业交易指涉及买卖任何实体的股票、股权、债务或资产的任何交易。
2.4 假冒指故意仿造任何货币票据或硬币,以至于被保险人依据仿造品的质量被误导相信仿造品是真正的货币。
2.5 信用卡欺诈指伪造或修改与发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董事或高管、合伙人或雇员的任何信用卡相关的必需书面法律文件。
2.6 数据重建费用指在被保险人所拥有并运行的计算机硬件或软件程序或系统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相关犯罪行为,为纠正程序所受的损害或者修改安全代码而进行复制或修改软件程序或系统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不包括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雇员、合伙人、董事或高管的薪酬以及他们的时间成本或被保险人的费用或一般管理费用),且应同时满足本保单中损失的定义。
2.7 免赔额指在明细表中载明的金额,是被保险人(如适用)依据本保单应承担的各项索赔或赔偿要求有关的责任。
2.8 董事或高管指过去或者目前是被保险人或任何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管(或者在任何司法管辖地担任同等职位)的任何自然人,或者在保险期限内成为被保险人或任何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管(或者在任何司法管辖地担任同等职位)的任何自然人,包括法律上的董事、事实上的董事和影子董事。
2.9 发现指被保险人或其任何合伙人、董事或高管、部门主管或其他高级经理或者同等职位人员在未与实施犯罪行为的任何人士勾结的情况下,知晓或依据合理推断相信被保险人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本保单下损失(即使损失的确切金额或详情当时可能未知)的任何事实情况的时刻。
2.10 雇员指:
(a) 在被保险人的正常业务过程中依据与被保险人的服务合同(包含终止此等服务之后的前60天)受聘的任何自然人,被保险人通过支付薪水、工资或佣金来向此等自然人进行补偿,并且被保险人在此等服务的履行方面拥有管理和指导权;或
(b) 在被保险人的监管下工作并且遵照上文(a)段中提及的相同控制措施和程序的任何自然人;或
(c) 为任何作为养老基金的受托人、托管人、管理人或高管的任何自然人;或
(d) 作为志愿者或临时人员,在雇员的正常职责范围内行事的任何自然人;或
(e) 被保险人无法发现其身份,但其犯罪行为导致本保单下损失发生的任何自然人,并且有证据证明该损失因以上(a)、(b)、(c) 或(d)段所提及人士的犯罪行为而导致。
但不包括:
(i) 被保险人的任何合伙人(在被保险人或其子公司是一家合伙公司的情况下);
(ii) 在遭受损失之时控制被保险人20%以上表决权的任何雇员;
(iii) 以作为被保险人董事的职能,而并非以作为被保险人雇员的职能行事的被保险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管;
(iv)任何外部的审计师、经纪人、代理人、代销人、承销人、承包人、其他代理人、代表或同等职位人员。
2.11 延长发现期指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关承保期。
2.12 勒索指对被保险人的雇员、董事或高管或各自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威胁,或者损坏或损毁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任何有形财产(包括计算机系统、软件或程序)的威胁,前提是在交出任何金钱、证券或财产之前,收到威胁的人士已尽合理努力向其他雇员、董事或高管报告此威胁,并且被保险人已尽合理努力向有关当局报告此威胁。
2.13 金融机构指任何银行(包括任何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融资公司、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由被保险人拥有的自保公司除外)、抵押贷款银行、储蓄贷款社、信用合作社、券商、投资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任何主要为了开展大宗商品、期货或外汇交易而成立的实体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实体。
2.14 金融工具指支票、汇票或类似书面承诺、支付某一金额的命令或指令,其由被保险人或者由作为或声称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开具、提取或利用。
2.15 财务利益指被认为等同于被保险人所蒙受损失的被保险人的财务利益。
2.16 伪造指:
(a) 签署另一个自然人的姓名;或
(b) 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批注或修改
由被保险人开出或收到的任何支票、汇票、本票或其他金融工具,意在进行欺骗以使被保险人采取行动或转移资金或商品。
通过机械或电子形式生成或复制的签名应被视为手写签名。
2.17 欺诈性更改指由无权签署金融工具之人士出于欺诈或不诚实目的对任何此等金融工具进行重大更改。
2.18 不当财务得利指任何人从被保险人处获得其没有法律权利获得的任何财产、资金或证券。不当财务利得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包括薪资、奖金、手续费、佣金、晋升、报酬或其他薪酬。
2.19 被保险人指:
(a) 投保人;
(b) 任何子公司;以及
(c) 任何雇员养老基金。
2.20 保险人是指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公司。
2.21 调查费用指被保险人为了确定损失金额所发生的所有合理且必要的,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费用
(不包括应支付给任何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合伙人、董事或高管的薪酬、他们的时间成本或任何被保险人的费用或一般管理费用)。本保单将赔付损失金额超出适用免赔额的部分。
2.22 投资活动指投资或交易证券、大宗商品、期货或外汇的行为或声称的行为。
2.23 赔偿责任限额指在明细表中载明的赔偿责任限额,其应为保险人依据本保单应予以赔付的总
赔偿责任。
2.24 损失指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而直接导致其遭受任何财产、金钱或证券的直接财务损失,应包括调查费用和数据重建费用。
2.25 损失调查员指由保险人任命的调查员和/或法律专家。
2.26 保险期限指在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可能达成协议的延长保险期间。
2.27 投保人指在明细表中指定的法人实体。
2.28 初始费用指损失调查员在协助被保险人调查损失以及编制损失证明上所花的至多8小时的时间。
2.29 财产指被保险人所有的除金钱或证券以外的有形财产。
2.30 证券指任何公债、债券、票据、股份、股票或其他股本或者债务抵押,并包括代表金钱或财产的任何前述项目之参与或权益凭证、收据、权证或其他认购或购买权、相关的表决权信托凭证或者其他权益。证券不应包括金钱或财产。
2.31 明细表指随附于本保单并且构成本保单一部分的明细表,包括替代明细表原件的任何明细表。
2.32 子公司指被保险人对其可行使有效治理或控制权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或者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
(a) 控制或曾控制其董事会的构成;
(b) 控制或曾控制其一半以上的表决权;或
(c) 持有或曾持有该实体一半以上的已发行股本或其他所有权,
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包括依据公司章程或适用的会计准则,财务账目须要与被保险人的财务账目合并的任何公司或法人实体。
对于子公司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此等实体作为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时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
2.33 投保文件指:
(a) 任何信息及/或声明或材料;
(b) 针对本保单以及任何之前保单(本保单是对其的替换或续保)由任何被保险人填妥和签署的任何投保单(包括其任何附件及其所附信息或者所含信息);
(c) 任何被保险人的财务报表和年报,
其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表在保险期限之前或之内按要求提供给保险人。
2.34 养老基金指仅由被保险人成立并发起并且仅旨在向被保险人过去、当前或未来的雇员、董事和高管或各自的受益人提供退休福利的任何养老基金。
2.35 地域范围指明细表中载明的地域范围。
2.36 盗窃指非法永久剥夺金钱、证券或财产,无论是从被保险人的场所还是在运送过程中或者通过
其他方式。为避免疑义,盗窃包含抢劫。
2.37 第三方指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而不是雇员或与雇员勾结行事的,或在雇员定义范围之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2.38 自愿交换或购买指在任何交换或购买的过程中自愿给予或放弃(无论此等行为是否由欺诈引诱导致)金钱、证券或财产。
3. 扩展保险责任
保单自动提供如下扩展条款,其条款和方式将与保险责任中的相同(除非另行说明)。各扩展条款取决于本保单的所有其他规定,包括与其相关的额外条款。所有扩展条款均不增加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除非另行说明。
3.1 业务中断
保险人将赔偿因本保单下承保的损失导致发生的任何合理额外费用,前提是此项额外费用非被保险人的正常运营费用,并且对于恢复被保险人的正常运营是必要的。
就本项扩展保险责任而言:
(a) 额外费用应指:
(i)用于临时更换设备和临时额外场所的租借费; (ii)增加外部劳动力和雇员加班的费用;
(iii)设备和文件相关的运输费用,
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之后的赔偿期内发生。
(b) 等待期应指从损失发现起为期48小时的时期。
(c) 赔偿期应指紧接等待期之后为期90天的时期。
3.2 照顾、托管及控制
保险人将赔偿由被保险人控制和托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金钱或证券的损失。仅就本项扩展保险责任而言,财产的定义修改如下:
“财产”应指除金钱或证券以外的任何有形财产。
3.3 客户责任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的客户因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未与此等客户的董事或雇员勾结的情况下实施的不当财务利得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且此等损失在保险期限或延长发现期(如适用)内被发现。
3.4 连续承保
保险人将赔偿在任何时候发生但在保险期限内发现的损失。
3.5 约定违约金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单下的承保损失直接导致其依据书面合同应承担的任何约定违约
金。
本项扩展保险责任所提供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的百分比在明细表中载明。
3.6 法庭出席费用
保险人同意提供每天不超过[XXXX]的被保险人发生的法庭出席费用,前提是被保险人作为在本保单所承保的索赔中的证人,有出席民事诉讼的法律义务。
保险人在任意一个保险期限内所有法庭出席费用的总赔偿限额不应超过[XXXX],并且应是在保单明细表中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额外限额。
3.7 信用卡欺诈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第三方实施的信用卡欺诈而遭受的在保险期限和延长发现期(如适用)内发现的直接损失。
3.8 数据重建费用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合理的数据重建费用。
3.9 错误资金转移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第三方非法收受由被保险人错误指示或错误转移的资金或证券而导致的损失。
3.10 延长发现期
如果本保单在终止之后未续保或被相同或类似风险承保范围的其他保单所替换,则被保险人将有权享有在明细表中载明的单次延长发现期,并须支付明细表中载明的额外保费。在此等延长发现期内发现并按照要求通知保险人的任何损失应被视为获得承保,但仅限于保险期限的终止日期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相关损失。该延长发现期在因未支付保费而解除本保单的情况下不适用。
除非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未续保日起的三十(30)天内向保险人提供书面通知,否则其享有的单次延长发现期的权利将被终止。一旦被保险人选择延长发现期,则收取的延长发现期全部保费应从该期限开始之时即被视为全额计收赚取。
3.11 勒索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其雇员实施勒索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3.12 利息
保险人将赔偿直接由本保单所承保的损失导致的、在遭受此等损失和发现此等损失的日期之间被保险人的应收或应付利息。保险人针对此等应收或应付利息的责任金额将根据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所
在国家的央行所实行的平均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3.13 调查费用
保险人将赔偿与本保单承保的损失直接相关的被保险人发生的调查费用。本项扩展保险责任所提供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为明细表中载明的金额。
3.14. 损失调查员
在被保险人依据保单5.9项“发现和通知” 要求通知保险人其发现损失之后,保险人将代表被保险人支付损失调查员的初始费用。被保险人可要求指派损失调查员来协助调查其损失以及编制损失证明。指派损失调查员是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而非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损失调查员的初始费用限额用尽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继续聘请损失调查员,则损失调查员的费用可依据第3.13项扩展保险责任予以考虑。“调查费用” 须取决于该项扩展保险责任的所有相关的条款和条件。
3.15 新子公司
(a) 本保单的被保险人将包含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新创建或收购成为其子公司的任何实体(金融机构除外),本保单将不加收额外保费承保此等实体成为子公司后以及保持子公司地位时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前提是:
(i) 子公司的总年收入及雇员数量少于被保险人在保单起始日的总年收入和雇员数量的25%;以及
(ii) 子公司在之前三年内遭受属于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金额(无论是否投保)低于免赔额。
本保单将承保在保险期限内收购或创建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子公司,但期限仅为其成为子公司起的九十(90)天内或者直至保险期限的到期日(以先到期的时期为准);且前提是被保险人应:
(i) 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创建或收购此等实体;
(ii) 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可能会要求的所有承保信息;以及
(iii) 同意保险人要求的与该等新子公司相关的任何附加保费及保单修订
此外,保险人将仅赔偿此等实体成为子公司后以及保持子公司地位之时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前提是被保险人支付了针对此等新子公司的附加保费。
(b) 保险人可能在收到所有适当的信息后酌情以书面形式同意承保在收购日之前实施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现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就此等对于之前行为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保留修改本保单条款的权利。
3.16 对终止业务子公司的未了责任
本保单将继续承保在保险期限内被出售或终止业务的,之前依据本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实体,但仅限于此等实体成为被保险人的时期内所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有关的任何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对于在出售或终止此等前任被保险人的日期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无合约责任,则本项扩展保险责任不适用。
4. 除外责任
对于以下任何事项,保险人将不予赔付:
4.1 间接损失
由任何损失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间接损失,但在扩展保险责任3.1“业务中断”、3.5 “约定违约金”、3.8 “数据重建费用”、3.12 “利息”或3.13 “调查费用”项下承保的损失不在此限。
4.2 火灾
由任何火灾导致的损失。
4.3 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由于获得任何保密信息而产生的损失或因其引起的损失,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计算机程序、客户信息、专利、商标、版权或处理方法,除非该信息用于支持或推动实施本保单所承保的犯罪行为。
4.4 绑架和赎金
因绑架、赎金或其任何威胁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损失。
4.5 已知犯罪行为
由被保险人知晓的,在与被保险人的雇佣关系开始日之前或之后实施过犯罪行为的雇员所导致的损失。
4.6 特定文件
与伪造、假冒或欺诈性更改任何应收账款或其转让文件、提单、仓库或信托收据或者服务于类似目的的收据相关的损失。
但本项除外责任仅适用于外部犯罪。
4.7 地域范围
由发生在本保单地域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失。
4.8 贸易融资和贸易贷款
因未依据以下事项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或者出现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a) 信贷协议、扩大授信或分期付款租购协议;
(b) 贷款或贷款性质的交易;
(c) 租赁或租借协议;或
(d) 发票、账目、协议或任何其他的债务证明。
但本项除外责任应仅适用于外部犯罪,并且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依赖于伪造、欺诈性更改或假冒货币票据或硬币的任何文件或依据此等文件行事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4.9 战争
因战争、入侵、外国敌人的行为、敌意(无论是否宣战)、内战、恐怖主义、叛乱、革命、暴动或者军事行动或篡权或者由或依据任何政府或公共或地方机构的命令没收、国有化、征用、破坏或损害财产的后果所引起的损失。
5. 一般规定
以下一般规定适用于被保险人的保单。
5.1 赔偿责任限额
在明细表中载明的赔偿责任限额应为保险人依据本保单,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在保险期限和延长发现期(如适用)内所发现的所有承保的损失应予赔付的最高赔偿限额。赔偿责任限额应适用于超出适用免赔额的部分。
依据本保单的扩展保险责任所提供的所有赔偿和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应为保险期限内的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包括任何延长发现期(如适用)内的赔偿责任限额),而非额外限额。
如果一项犯罪行为或一系列互为因果关联或相互关联的犯罪行为引起一项以上的损失,则无论损失通知的数量其将被视为单次损失。此等单次损失应仅归属于最先发现此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所处的保险期限或延长发现期(如适用)。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所有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所遭受的一项或多项损失的总责任限额不应超过保险人有责任承担的金额。
5.2 免赔额
保险人将仅对超过适用免赔额的任何损失金额负责。免赔额非保险人损失赔偿责任的一部分。
单笔免赔额应适用于源自任何互为因果关联或相互关联的犯罪行为或一系列犯罪行为的全部损失。
5.3 转让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转让本保单和本保单下的任何权利。
5.4 授权
被保险人获得所有被保险人授权代表其行事。
5.5 解除
(a) 被保险人可通过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在任何时候解除本保单;
(b) 如果由被保险人解除,将允许针对未到期的保险期限以保费的80%为基准按比例退还保费;
(c) 除非没有收到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单。
5.6 控制权变更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控制权变更,其导致:
(a) 被保险人进行清算(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的)或者为被保险人指派破产信托人、接管人、清算人(或类似的官员或人士);或
(b) 任何政府或者由政府或地方机关任命的官员接管被保险人的控制权(下称“控制权变更”)
则本保单提供的保险责任将仅适用于在此等控制权变更的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并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发现的,且依据本保单要求向保险人进行通知的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应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此等控制权变更。虽然此等控制权变更对保险责任产生影响,但双方均无权解除本保单,并且本保单的全部原始保费将被视为截至控制权变更当日已全部满期。
5.7 风险变化
被保险人或其高管或代表一旦获悉任何严重影响到本保险开始时或之后续保日之时所存在事实、情形、风险程度或数量的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在收到此等通知之后,保险人可能会酌情更改本保单的条款及/或对此征收附加保费。
5.8 变更保单
本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只能通过由保险人签发的书面批单进行变更。
5.9 发现和通知
作为一项保险责任的条件,被保险人应在发现损失之后9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书面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日期和人士的完整细节以及被保险人首次获知损失相关事项的时间和方式。
依据本保单规定,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特快专递、挂号信或电子邮件发至保险人处,通过书面形式发出的任何通知将自保险人收到之日起生效。
5.10 欺诈性通知
如果依据本保单进行的通知具有欺诈性,或者如果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行事的任何人使用欺诈手段来获得本保单下的任何利益,或者如果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在其默许下引起或导致的,本保单下的所有利益将会丧失。被保险人应立即偿还保险人针对此等通知所可能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5.11 知晓
构成被保险人一部分的任何人士、公司或实体或者其任何合伙人、董事或高管、部门领导或其他高级经理或同等职位人员所知晓的情况或者取得的发现应被视为是构成被保险人一部分的所有其他人士、公司或实体所知晓的情况或取得的发现。
5.12 其他保险
如果本保单下的损失,若非本保单的存在,原本可由任何其他有效、可赔付的保单或赔偿予以承保,则保险人将仅对超出此等其他保单下的可赔付金额的部分负责。
5.13 赔付损失
对本保单下的任何损失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保险人对此等损失的责任将被完全免除。
5.14 与商品和服务税相关的付款
如果保险人根据本保单支付购买商品、服务或其他供应品的价款,无论购买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保险人将从付款额中扣除被保险人享有、将享有或本应享有的与上述购买相关的进项税抵扣金额。
如果保险人根据本保单支付赔偿金(而非购买商品、服务或其他供应品的价款),则保险人将从付款额中扣除被保险人享有、将享有或本应享有的若此等赔偿金被用来购买商品、服务或供应品时所产生的进项税抵扣金额。
5.15 复数和名称
投保文件、本保单、其明细表和任何批单共同构成同一份合同,除非文中另行规定:
(a) 标题仅起描述作用,不用于条款的解释;
(b) 单数名词包含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 男性代词包含女性和中性含义;以及
(d) 凡提到的各种岗位、职位、职务名称,均包括索赔提出的任何司法管辖地中同等的岗位、职位、职务名称。
5.16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构成、效力、使用及解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除外)。除下述争议解决方式中另有约定外,各方同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有管辖权法院的司法管辖。
因本保险单的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如果无法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XX) 种]方式解决:
(1) 仲裁:提交[XXXXX]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诉讼:依法向[XXXXX]提起诉讼。
5.17 损失证明
被保险人应尽快地向保险人提供包含损失的相关完整细节的损失证明,以支持其依据本保单所提出的索赔。除非另行约定,否则合理的期限将被认为是从发现之日起的12个月。
被保险人不得提供以任何方式涉及盈亏的计算或比较,作为任何损失证明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可提供被保险人的库存记录和实际盘点的库存之间的比较作为损失金额的证明,前提是除上述库存比较以外,被保险人能确定其已遭受由雇员导致的承保损失。
5.18 追偿
依据本保单赔付一笔或多笔款项后,追偿回来的金额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a) 双方 (无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此等追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b) 被保险人支付的超出赔偿责任限额的损失金额;
(c) 保险人已赔付或应赔付的损失金额;
(d) 被保险人应适用的免赔额部分。
5.19 代位追偿
保险人可在任何时候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并自行承担费用采取必要的措施,向对被保险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导致保险人发生依据本保单已赔付或将有责任赔付的损失的任何人士(或该人士的继承方)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应在需要时向保险人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5.20 损失评估
(a) 证券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均不能超过发现损失当天营业结束时证券的实际现金价值。
(b) 账簿和记录
如果被保险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使用的账簿或其他记录(电子数据除外)的财产丢失或受损,则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复制此等账簿和其他记录的成本,并且责任金额不超过空白账目、空白页或其他材料的成本加上用于实际抄写或复制数据的劳动力成本和计算机时间成本。
(c) 电子数据
如果本保单下承保的损失导致被保险人所使用的电子数据遭到破坏、删除或盗窃,同时此等数据保存在被保险人的计算机系统中,则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复制此等电子数据的成本,并且责任金额不超过此等数据被实际复制的实际抄写或复制数据的劳动力成本。
(d) 场所损害
如果场所受到损害,保险人仅赔付不超出财产实际减值的部分。
(e) 外币
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涉及外币(本保单的承保货币以外的货币),则出于损失结算的目的,汇率应为此等结算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
(f) 财产
就(未包含在上文中的)财产而言,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其实际现金价值或者此等财产的财产减值部分或以类似质量和价值之材料进行更换所产生的成本,但前提是由被保险人持有的预付款或贷款的抵押品或担保品的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应视为不超过被保险人在进行预付款或贷款时所确定和记录的财产价值,在没有此等记录的情况下,则不应超过预付款或贷款
的未付部分加上按法定利率计得之应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