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品(定义如下)的提供是以适⽤“知识共享公共许可协议”( 简称“CCPL”或 “许可”)为前提的。本作品受《中华⼈⺠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其他可适⽤法律的保护。对本作品的使⽤不得超越本许可协议授权的范围。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法律⽂本
署名-相同⽅式共享 3.0中国⼤陆
“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不是⼀家律师事务所也不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本许可协议⽂本并不导致“律师—当事⼈”关系的建⽴。“知识共享”按其现状(As Is)提供这些信息。“知识共享”对于所提供的信息不提供任何担保,也不对因使⽤该信息⽽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协议⽂本
本作品(定义如下)的提供是以适⽤“知识共享公共许可协议”( 简称“CCPL”或 “许可”)为前提的。本作品受《中华⼈⺠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其他可适⽤法律的保护。对本作品的使⽤不得超越本许可协议授权的范围。
如您⾏使本许可授予的使⽤本作品的权利,就表明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许可协议的所有条款。鉴于本许可为合同,在您接受这些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许可⼈授予您本许可所包括的权利。
第⼀条 定义
1. 本作品: 指根据本许可协议提供的以任何⽅式和形式(包括以数字形式)表达之⽂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例如:书籍、⼿册等⽂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戏剧或⾳乐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不配词的⾳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素描、绘画、书法、建筑、雕塑、雕刻或版画等作品;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法创作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实⽤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 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及⽴体的造型作品;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学艺术作品。为本许可协议之⽬的,本协议有关“本作品”的规定适⽤于表演、录⾳制品及⼴播电视节⽬。
2. 原始作者:就⽂学或艺术作品⽽⾔,指创作本作品的⾃然⼈或依法视为本作品作者的法⼈或其他组织。为本许可之⽬的,下述情形下的⾃然⼈、法⼈或其他组织适⽤本许可有关“原始作者”的规定:
(1)就表演⽽⾔,指演员、歌唱家、⾳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者以其它⽅式表演⽂学、艺术作品或⺠间⽂学艺术的⼈员;(2)就录⾳制品⽽⾔,指⾸次将表演的声⾳或其他声⾳录制下来的⾃然⼈、法⼈或其他组织;(3)就⼴播电视节⽬⽽⾔,指传播⼴播电视节⽬的组织;(4)作者⾝份不明的,指⾏使作品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的作品原件所有⼈(⽐如出版社)。
3. 演绎作品:指基于本作品,或基于本作品与其他已存在的作品⽽创作的作品,例如翻译、改编、编曲或对⽂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其他变更,包括以摄制电影的⽅法对作品的改编,或其他任何对本作品进⾏改造、转换、或改编后的形式,包含任何可确认为源⾃原始作品的修改形式。在本许可定义之下构成汇编作品的作品不视为演绎作品。为避免疑义,并为本许可之⽬的,当演绎对象为⾳乐作品时,将其依时间序列关系与动态影像配合⼀致⽽形成的结果,视为演绎作品。
4. 汇编作品:指由于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构成智⼒创作的⽂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集 合,其中本作品以完整且未经修改的形式和另外⼀部或多部作品组成集合的整体,⽽各组成作品本
⾝是分开且独⽴的,例如百科全书、⽂选、数据汇编作品,以及本条第1项所列作品之外的作品或者标的。在本许可定义之下构成汇编作品的作品不视为演绎作品(定义如上)。
5. 许可⼈:指根据本许可提供本作品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6. 您:指以前就本作品没有违反过本许可协议、或曾违反过协议但已获得许可⼈明⽰同意、依据本许可⾏使权利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7. 授权要素:是指许可⼈所选择的、并标⽰在本许可⽂本标题中的下列基本属性:署名、相同⽅式共享。
8. 知识共享兼容许可协议:指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列出的、经知识共享组织确认与本协议实质上相当的协议,这种兼容性⾄少源于以下两种原因:(1)该协议包含与本协议中授权要素具有相同⽬的、含义和效果的条款;(2)明确规定基于该兼容许可协议授权之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可以采⽤本协议或其他具有与本协议相同授权要素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再次授权。
9. 发⾏: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权利移转⽅式向公众提供本作品或者演绎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10. 公开传播:指公开朗诵本作品以及以任何⽅式或程序,包括以有线、⽆线的⽅式或通过信息⽹络公开传播本作品的公开朗诵;或向公众提供本作品,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地点获得本作品;或以任何⽅式或程序公开表演本作品或向公众传播本作品的表演,包括通过信息⽹络传播本作品的表
演;或以任何⽅式,包括符号、声⾳或图像,⼴播或转播本作品。上述定义包括相关法律规定的“展览”、“表演”、“放映”、“⼴播”或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等传播⽅式。
11. 复制: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制作本作品的复制件。
12. ⼈⾝权:指相关法律赋予作者对本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第⼆条 合理使⽤
本许可⽆意削减、限制或约束您基于《中华⼈⺠共和国著作权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有关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或例外的规定对本作品的合理使⽤。
第三条 授权
根据本许可的条款和条件,许可⼈在此授予您全球性、免版税、⾮独占并且在本作品的著作权存续期间内均有效的许可,就本作品⾏使以下权利:
1. 复制本作品或将本作品收⼊⼀个或多个汇编作品中,以及复制汇编作品中收录的本作品;
2. 创作和复制演绎作品,但是任何演绎作品,包括任何形式的翻译作品,均需以合理⽅式清楚地标
⽰、区分或以其他⽅法表明原始作品已经被修改或变更。例如,翻译作品可以标明“原作品已由英⽂翻译为西班⽛⽂”,改编作品可以标明“原作品已作修改”;
3. 发⾏、公开传播本作品(包括汇编作品中收录的本作品);
4. 发⾏、公开传播演绎作品。
5. 为避免疑义,针对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著作权许可体系作出如下约定:
i. 权利不能放弃的强制许可体系。
在那些许可⼈不能放弃通过任何法定的或强制的许可⽅案收取许可使⽤费的权利的司法管辖区,许可⼈保留因您⾏使本许可协议授予的权利⽽向您收取许可使⽤费的专有权;
ii. 权利可以放弃的强制许可体系。
在那些许可⼈可以放弃通过任何法定的或强制的许可⽅案收取许可使⽤费的权利的司法管辖区,许可⼈放弃因您⾏使本许可协议授予的权利⽽向您收取许可使⽤费的专有权;
iii. ⾃愿许可体系。
在实⾏著作权⾃愿许可的司法管辖区,许可⼈放弃因您⾏使本许可协议授予的权利⽽向您收取许可使⽤费的权利,⽆论是⾃⾏收取,还是通过许可⼈参加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
以上权利可在任何现有的或者以后出现的并为可适⽤的法律认可的媒体和形式上⾏使。上述权利包括为在其他媒体和形式上⾏使权利⽽必须进⾏技术性修改的权利。许可⼈在此保留所有未明⽰授予的权利。
第四条 限制
第三条的授权须受以下规定的限制:
1. 您在发⾏或公开传播本作品时,必须遵守本许可协议。在您发⾏或公开传播的本作品的每⼀份复制件中,您必须附上⼀份本许可协议的复制件或本许可协议的⽹址(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您不得就本作品提出或增加任何条款,从⽽限制本许可协议或者限制获得本作品的第三⽅⾏使本许可协议所赋予的权利。您不得对本作品进⾏再许可。您必须在您发⾏或公开传播的每份作品复制件中完整保留所有与本许可协议及免责条款相关的声明。 在发⾏或公开传播本作品时,您不得对本作品施加任何技术措施,从⽽限制从您处获得本作品的第三⽅⾏使本许可协议授予的权利。本项(第四条第1项)规定同样适⽤于收录在汇编作品中的本作品,但并不要求汇编作品中除本作品外的其他作品受本许可协议的约束。在创作汇编作品时,若接到任⼀许可⼈的通知,您必须按照其要求,在可⾏范围内删除汇编作品中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3项的要求所作的有关原始作者的⾝份及其他有关原始作品相关信息的标注。在创作演绎作品时,若接到任⼀许可⼈的通知,您必须根据其要求,在可
⾏范围内删除演绎作品中根据第四条第3项的要求所作的有关原始作者的⾝份及其他有关原始作品的相关信息的标注。
2. 您必须以下述许可条款发⾏或公开传播演绎作品:(1)本许可协议;(2)与本许可协议具有相同授权要素的后续版本;(3)与本许可协议具有相同授权要素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或其后续版本(例如:署名-相同⽅式共享 3.0 美国)(以上三类协议统称为“可适⽤的协议”);或者(4)知识共享兼容许可协议。如果您使⽤知识共享兼容许可协议发布您的演绎作品,您必须遵守该协议的规定。如果您采⽤“可适⽤的协议”发布您的演绎作品,在您发⾏或公开传播的每件演绎作品的复制件中,您必须附上⼀份“可适⽤的协议”的复制件或⽹址。您不得就演绎作品提出或增加任何条款,从⽽限制“可适⽤的协议”的规定,或者限制获得演绎作品的第三⽅⾏使“可适⽤的协议”所赋予的权利。在发⾏或公开传播包含本作品的演绎作品时,您必须在本作品的每⼀份复制件中完整地保留所有与“可适⽤的协议”及免责条款相关的声明。在发⾏或公开传播演绎作品时,您不得对演绎作品施加任何技术措施,从⽽限制从您处获得演绎作品的第三⽅⾏使“可适⽤的协议”所赋予的权利。本项
(第四条第2项)规定同样适⽤于收录在汇编作品中的演绎作品,但并不要求汇编作品中除基于本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之外的其他作品受“可适⽤的协议”的约束。
3. 在发⾏或公开传播本作品、任何演绎作品或汇编作品时,除⾮有依据第四条第1项之要求,否则您必须完整保留所有关于本作品的著作权声明,并以适于所使⽤的媒介或⽅法的形式提供下述信息:
(1)在原始作者的姓名(或笔名)已被提供的情况下,给出该姓名或笔名,或者在原始作者或许可
⼈以许可⼈的著作权声明或其他合理的⽅式,指定可以在作品上署名的他⽅当事⼈姓名的情况下,指明该他⽅当事⼈的名称(“署名⼈”);(2)在本作品标题已被提供的情况下,给出本作品的标
题;(3)在合理可⾏的范围内,标明许可⼈指定需与本作品同时出现的⽹址,除⾮该⽹址没有涉及到本作品的著作权声明或者关于本作品的许可信息;(4)若为演绎作品,则依第三条第2项之要
求,必须注明演绎作品中使⽤的本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例如,“某作者作品的法语译本”,或“基于某作者作品的电影剧本”)。本项(第四条第3项)要求的对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指明可采取任何合理⽅式,但在演绎作品或汇编作品中,如果已经指明了演绎作品的所有作者或汇编作品中所有内含作品的作者,那么对本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的指明须同时出现在任何其他作者姓名出现的地⽅,并⾄少与对其他作者的指明⼀样显著。为避免疑义,本条有关标⽰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之规定,仅适⽤于前述署名的⽤途;除⾮您事先另⾏取得原始作者、许可⼈或署名⼈的书⾯同意,否则您不得以明⽰或者默⽰的⽅式主张或暗⽰,您本⼈或您对作品的使⽤与原始作者、许可⼈或署名⼈有关联或者已获得上述⼈⼠的赞助或者⽀持。
4. 除⾮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您在复制、发⾏或者公开表演本作品,或者复制、发⾏或者公开表演作为任何演绎作品或汇编作品⼀部分的本作品时,不得歪曲、损害或者以其他⽅式损害本作品,导致原始作者的名誉或者荣誉受损。
第五条 声明、保证和免责
除⾮本许可的当事⼈相互以书⾯的⽅式做出相反约定,且在相关法律所允许的最⼤范围内,否则许可⼈按其现状提供本作品,对本作品不作任何明⽰或者默⽰、依照法律或者其他规定的xx或担保,包括但是不限于任何有关可否商业性使⽤、是否符合特定的⽬的、不具有潜在的或者其他缺陷、准确性或者不存在不论能否被发现的错误的担保。有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前述默⽰保证,因此这些排除性规定并不⼀定适
⽤于您。
第六条 责任限制
除⾮属于相关法律所要求的范围,许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您因本许可或因使⽤本作品⽽产⽣的任何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或惩罚性赔偿负责,即使许可⼈已被告知发⽣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第七条 许可终⽌
1. 在您违反本许可协议任何条款时,本许可及其所授予的权利将⾃动终⽌。然⽽,根据本许可从您处获取演绎作品或汇编作品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他们仍完全遵守相关条款,则对他们的许可不会随之终⽌。即使本许可被终⽌,第⼀条、第⼆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第⼋条仍然有效。
2. 在上述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此处授予的许可在法定著作权保护期限内有效。即便如此,许可⼈保留依其他许可条款发⾏本作品及在任何时候停⽌发⾏本作品的权利;但是,许可⼈的上述权利不能被⽤于撤销本许可或任何其他在本许可条款下授予的或必须授予的许可,除本条第1项指明的终⽌外,本许可将保持其完全效⼒。
第⼋条 其他事项
1. 当您发⾏、公开传播本作品或其汇编作品时,许可⼈给获得作品的第三⽅提供本作品的许可,其条款和条件与您所获得的许可相同。
2. 当您发⾏或公开传播演绎作品时,许可⼈给获得作品的第三⽅提供本作品的许可,其条款和条件与您所获得的许可相同。
3. 如因相关法律,本许可的某⼀条款⽆效或不能履⾏,本许可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履⾏性不受影 响。如本许可的当事⼈未采取进⼀步措施,此类⽆效条款应在必要范围内进⾏最低限度的修改以使其有效和可履⾏。
4. 除⾮当事⼈书⾯同意并签字放弃某条款和允许某违约⾏为,本许可的任何条款或规定都不应被视为已被放弃,或被视为允许此违约⾏为。
5. 本许可构成相关当事⼈与本授权作品相关的全部协议。除已在此处确认的之外,并不存在任何与本作品相关的谅解备忘录、协议或声明。许可⼈不受您提出的任何附加规定的约束。未经许可⼈和您双⽅书⾯同意,本许可不得更改。
“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声明
“知识共享”不是本许可协议的⼀⽅,对本作品不作任何相关保证。“知识共享”不对您或任何其他⽅的任何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与本许可相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虽然有上述两点,但如果“知识共享”已明确标识⾃⼰为许可⼈,它将承担许可⼈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除⽤于向公众表明本作品是依照知识共享公共许可协议(CCPL)授权以外,如未经“知识共享”事先书⾯同意,任何⼀⽅均不得使⽤“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商标和其他相关商标及标识。任何被允许的使⽤都必须符合“知识共享”的现⾏商标使⽤准则。该准则已在其⽹站上发布或可应要求随时提供。为避免疑义,本段关于商标的限制性规定不构成本许可之⼀部分。
您可以通过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知识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