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适用于权利质押担保
合同编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权利质押协议
本权利质押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质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质权人 ”)
出质人: (以下简称“出质人”)身份证件名称(适用于出质人为自然人):
身份证件号码(适用于出质人为自然人):
质押权利共有人(如有): (以下简称“出质人”)身份证件名称(适用于出质人为自然人):
身份证件号码(适用于出质人为自然人):
出质人: (以下简称“出质人”)法定代表人(适用于出质人为法人):
鉴于:
1. 质权人同意按照编号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条款和条件向 (以下称 “债务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以下称“贷款”),主债务履行期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实际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质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 出质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的权利出质,以担保主合同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出质人、质权人就权利质押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 1 条质押的设立
1.1 为担保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出质人同意以《质押物清单》(附件)所列权利(“质押权利”)向质权人出质。
1.2 质押权利
(1)质押权利的详细信息由《质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质人与质权人可协议对质押权利进行变更。协议变更质押权利时,各方补充签署《质押物清单》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变更后《质押物清单》中新
增的质押权利视为设定新的质权,原有《质押物清单》中继续保留的质押权利之权利状态不受影响。出质人以理财产品设定质押的,理财产品须为出质人自己名义在质权人处购买的且经质权人认可的理财产品。
(2)质权人认为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需进行评估的,出质人应委托经质权人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质押权利的价值/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上述价值为参考价值,最终质押权利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权利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3)质押权利包括现在和将来产生于质押权利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作为协议一方签署的与质押权利有关的任何出售或许可使用协议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以及因质押权利受到任何损害而使出质人可以得到的赔偿的权利。
(4)质押权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红利、股息等)随质押权利一起质押。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质押权利价值实质性减少,出质人有义务在合理的期间内补充令质权人满意的其他担保。
(6)出质人有责任继续遵守并履行与质押权利有关的全部约定及法定义务和责任。质权人对质押权利不负任何义务或法律责任,亦不须履行出质人对质押权利承担的任何义务。在不影响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的情况下,质权人不因本协议而就质押权利对任何其他方负有任何义务或法律责任。
1.3 担保范围
本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
(1)主合同项下全部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2)债务人因主合同或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3)质权人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及本协议项下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
(4)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以上合称“被担保主债权”。以上被担保主债权包含增值税。
第 2 条担保的性质
2.1 本协议所设定的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出质人的担保责任至全部被担保主债权清偿完毕时为止。本协议的效力不受出质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
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2.2 质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对主合同项下贷款的金额、期限、币种和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并且加重出质人责任的情形(但不包括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变更导致的情形)外,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将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3 本协议所设定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就被担保主债权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质权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质权人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需事先向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担保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或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质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债务人对出质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2.4 如果被担保主债权项下存在其他担保权利的,质权人放弃任意其他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质权人提供的担保)、担保权顺位或者变更其他担保权内容,并不影响和免除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上述情况下,质权人亦不对出质人是否能够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承担任何责任。
第 3 条出质人提供的文件
3.1 非质权人已收到出质人提交的以下文件(经过质权人审查同意后可以豁免),质权人无义务向债务人提供主合同项下的贷款:
(1)出质人有效签章的本协议的正本。
(2)本协议项下所设定的质押已在法定有权机关办理出质登记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3)与出质人有关的下列文件的经确认为真实的复印件:
如出质人为法人,提供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同意出质人进行质押的出质人股东(大)会或其他有权机构的决议及会议记录或其他经质权人认可的合法有效文件(如须公示,则提交的文件须与公示内容一致)。
如出质人为个人,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
(4)如授权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人签署本协议的,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授权委托书。
(5)质押权利的权利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原件;质押权利为单位定期存单的,出质人还应提供存款银行出具的有效的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及出质人在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如有)。
(6)质权人合理认为出质人应当提供并要求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3.2 上述文件的复印件须经出质人确认为真实、完整的文本并按质权人合理要求的数量提供。
第 4 条质押权利的交付、登记和保管
4.1 如果出质人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出质人应当于签订本协议或协议变更《质押物清单》时将上述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验收,质押期间,权利凭证由质权人保管;没有权利凭证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办理出质登记。
4.2 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4.3 如果出质人是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或其他权利出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4.4 如果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向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4.5 如果以理财产品出质的,应由出质人配合质权人于本协议签订后向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且如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将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协议书、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证实书等凭证交付质权人保管。
4.6 如因出质人原因未完成质押登记或未交付相应权利凭证,质权人有权拒绝放款或要求出质人在质押权利价值范围内,作为债务人的共同还款人,对担保主债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7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押标的所有权或其中任一权利发生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于该转移或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相关证书及文件交由质权人保管。
4.8 一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在任何时候立即采取质权人合理要求的任何行动
(包括签署任何文件、取得任何批准及完成任何登记、备案或记录),以完善或保护本协议项下或者根据本协议设置的担保。
第 5 条出质人的xx和保证
5.1 出质人向质权人xx并保证:
(1)出质人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完全的资格拥有其资产并从事其目前正在从事的经营活动(法人出质人适用);出质人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国居民(自然人出质人适用)。出质人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或从事经营活动。
(2)出质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协议及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并已
采取或取得所有必要的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由出质人合法有效签署。
(3)出质人是质押权利的合法持有人(如质押权利为共有,则出质人为质押权利的全部合法所有人),出质人已就本协议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除本协议所设立的担保外,出质人未曾在质押权利上设置任何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该质押权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依中国法律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标的。
(4)出质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协议及主合同的内容,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5)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关于出质人及质押权利的各项资料和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6)出质人为签署本协议和设定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政府部门以及任何其他方的批准、许可、同意、公证、登记、备案均已适当取得和完成并且充分合法有效,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
(a) 出质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
(b) 出质人的公司章程;
(c) 与质押权利相关的合同、文件;
(d) 适用于出质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也不会与上述各项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冲突;出质人在其订立的任何协议项下并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出质人如为法人的,出质人承诺已向质权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规定的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能够决定本担保事宜决议文件。
(7)本协议对出质人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本协议项下所设定的担保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其他人的优先权的限制。
(8)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中的或就出质人了解可能发生的涉及出质人或质押权利的并可能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质押权利的价值或出质人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质押权利也未因任何财产保全程序而被查封或扣押。
(9)出质人已足额支付了因其享有质押权利、签署本协议及设定本协议项下的质押而需支付的所有税费。
(10) 质押权利为出质人有权处分且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
5.2 出质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出质人将随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 6 条出质人的承诺
6.1 出质人向质权人承诺,在被担保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之前:
(1)出质人应遵守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质押权利始终合法有效,包括但不限于确保质权人始终合法有效地享有对质押权利的质权。
(2)如有涉及出质人或质押权利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无论是未正式进行但已为出质人所知悉,或是已经开始,出质人需在知悉有关情况后尽快(但不应超过三(3)个银行工作日)将详请直接通知质权人。
(3)如发生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或发生除上述(2)项以外有关出质人的任何可能影响质押权利或其价值,或可能影响出质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任何事件,出质人应迅速将有关详细情况直接书面通知质权人。在质权人认为质押权利的价值不足以用作被担保主债权的担保时,经质权人要求,债务人需提供进一步的担保。
(4)未经质权人的指示或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在质押权利上设立除本协议所述的及本协议所设的担保外的任何进一步的担保。
(5)只要仍有任何被担保主债权尚未清偿,出质人将不会就其已被质权人根据质权人的指示处置的任何质押权利,向债务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6)无需事先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可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予任何第三方,如需通知,质权人可采用在自有网站、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出质人上述行为,但无论是否通知,出质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应当为此签署合理及必要的文件及作出合理和必要的行动,并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
(7)出质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改变或损害质权人针对质押权利或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且:
1
2
如为存单质押,出质人放弃行使存单挂失及要求存款银行办理止付手续的权利;如为理财产品,出质人保证除根据质权人要求提前行使质权外,不提前赎回本
协议项下理财产品,亦不对理财产品进行非交易过户操作。
(8)出质人向质权人保证,采取一切有利于其在本协议项下设定的担保的行为,并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随时向质权人提交质权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9)在质权人要求时,出质人须协助质权人取得与质权人实现质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
第 7 条违约事件
7.1 任何以下事件均构成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清偿债务或主合同项下发生任何债务人
的违约事件;
(2)因出质人未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决议文件影响本协议效力或质权设立及实现的(如有);
(3)被担保主债权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终止或受到限制;
(4)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擅自转让或兑现、赎回、提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或对质押权利的任何部分设定或试图设定任何担保利益;
(5)本协议项下设定的担保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被终止、撤销或受到限制或影响;
(6)发生了针对质押权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查封、扣押、被强制执行、被征收或经质权人或其委托第三方评估已低于届时被担保主债权金额或出现重大价值波动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质押权利价值减少的事件,而未能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新担保或采取其他符合质权人要求的补救措施的;
(7)出质人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类似程序,或出质人被主管部门决定停业或暂停营业;
(8)发生了涉及出质人或质押权利的、并在质权人合理地看来将会对出质人财务状况、质押权利的价值或出质人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9)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xx或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或者违反本协议项下出质人做出的承诺;
(10) 出质人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或发生质权人认为将会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的任何其他事件。
7.2 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质权人即有权选择如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同时有权停止继续向债务人发放贷款;
(2)根据本协议第 8 条约定行使质权;
(3)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另质权人满意的担保措施;
(4)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擅自处分质押权利的,质权人有权就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要求处分所得价款提存;
(5)以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质权人对出质人承担的任何债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抵销出质人因违反本协议而向质权人承担的债务,为此目的,如该等账户中资金的币种与扣划款项币种
不一致,出质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质权人按照扣划当日质权人公布的适用汇率扣划相当于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
(6)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实施或实现本协议项下所设定的质权。
第 8 条质权的行使
8.1 以载明兑现、赎回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理财产品等出质的,如:
(1)兑现、赎回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到期的,质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赎回、提货或者与出质人协议将质押权利转让、变卖、拍卖,对取得的资金,质权人有权自主决定:
1
宣布被担保主债权提前到期,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主债权;
2
作为保证金存于出质人在质权人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为质权人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其担保的主债权、担保范围均与本协议约定的权利质押的主债权、担保范围一致;
3
提存;
4
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2)兑现、赎回或者提货日期晚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到期(包括质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且债务人未履行到期义务,质权人有权:
1
与出质人协议将质押权利转让、变卖、拍卖,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
于兑现、赎回或者提货日期到期日直接对质押权利进行兑现、赎回或者提货操作,对回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同意并授权质权人执行上述操作时可不再另行通知出质人或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优先受偿后被担保主债权后的剩余款项将退回出质人;
3
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8.2 以依法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出质的,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上述质押权利,所得的转让费、使用费等收入应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主债权或提存。
8.3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经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应收账款,但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4 在质权人依前款规定处置质押权利的过程中,质权人依法有权:
(1) 追讨和收取质押权利项下或与质押权利有关的所有应收款项;
(2)取代出质人行使出质人就质押权利享有的财产权利;
(3)以质权人经完全自行判断认为合适的方式接手或进行与全部或任何质押权利有关的所有仲裁或诉讼程序,并履行、和解或解除全部或任何质押权利或与之有关的权利
主张;
(4)以法律授予与之有关的权利,以质权人认为合理的对价,以公开拍卖或私下合约方式,无论通知或不通知出质人,出售、收回或变现全部或任何部分质押权利,并且质权人不须因该等对价的损失或不足承担任何责任;
(5)质押权利为存单且质权人是存款银行的,质权人可直接扣划质押存单项下存款及其利息,用于清偿被担保主债权;
(6)对于与质押权利有关并可能会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账目、权利主张、问题或争议等,作出和解、进行债务安排、让步,或将之提交仲裁或诉讼,并签署与此有关的任何文件;
(7)就涉及质押权利的事宜,采取或放弃任何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提起仲裁或启动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8)签署和办理质权人认为合理地需要的、适当的或与以上任何目的有关的所有行动、契据及事宜等。
8.5 质权人处分质押权利所得的款项,除相关政府部门另有规定外,质权人有权按以下顺序处理,出质人在此同意和授权质权人进行该等扣划:
(1)用以偿付因处分质押权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2)用以缴付一切与质押权利有关的税款和政府收费;
(3)用以偿还被担保主债权项下的损害赔偿金;
(4)用以偿还被担保主债权项下违约金;
(5)用以偿还被担保主债权项下复利、罚息、利息、本金。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的话,质权人须将余款交付出质人或其他有权收取处分质押权利所得款项的人士。
8.6 质权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时,除非因其违法行为,否则无需对因行使其权利而给出质人或质押权利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 9 条费用及补偿
9.1 因本协议强制执行所发生的一切税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差旅费等)均由出质人承担。以上相关税项、费用包含增值税。
9.2 出质人需补偿质权人因出质人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承诺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第 10 条通知
10.1 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以下地址或传真号码、电子邮件、联系电话(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特殊情形(如质权人变更营业地址、为落实监管规定等)下,质权人也可采取自有网站或网点公告方式通知抵押人。本协议各方的下列送达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协议约定方式通知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在协议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送达信息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送达信息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送达信息:
致出质人:收件人: 地址:
邮编: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致出质人:收件人: 地址:
邮编: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致质权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件人:
地址:邮编: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或就本协议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当日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在挂号信寄出五个工作日后
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短信发出的通知,自系统记录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10.2 各方同意以本条所约定的地址、邮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作为各方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及督促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各方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如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本条所约定的地址、邮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仍视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本条所约定的一方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一方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地址、邮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作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在诉讼程序中,如上述送达地址与各方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地址为诉讼送达地址。
第 11 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1.2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适用主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 12 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2.1 出质人为法人的,本协议自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质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本协议自出质人本人签字、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质权人盖章(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2 在被担保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及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履行完毕后,质权人同意解除本协议项下的质押,并向出质人返还权利凭证或办理撤销登记。
12.3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出质人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政策变更,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
应当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质权人可通过渤海银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变更事项予以公告,并可视具体情形辅以例如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出质人,公告期限届满后,相应的公告事项即生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特别规定或本协议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3 条其他
13.1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质权人对本协议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3.2 质权人未能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并不构成对它们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亦不影响质权人对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行使。在任何法律项下本协议任何条款之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在任何其他法律项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13.3 本协议经各方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所有的修改和补充经各方书面签署后方生效。
13.4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该等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13.5 质权人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取得出质人的同意,如需通知,质权人可采用在自有网站、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出质人上述行为,但无论是否通知,出质人仍在原质押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应当为此目的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出质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6 在本协议项下,出质人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13.7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出质人持 1 份,质权人持 2 份,向登记机关提交
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3.8 强制执行公证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决定(□适用/ □不适用)本款之约定: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已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理解,同意向 (以下简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当债务人、共同债务人或出质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时,质权人有权单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出质人对质权人根据前述约定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
议。其他约定:_ 。
13.9 个人信息授权
(1) 授权事项说明
(a) 基于向出质人提供本协议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或本第 13.9 条项下个人信息处理授权条款列明的授权目的需要,或为履行本协议等所必需,出质人同意并授权质权人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按照出质人所确认同意的授权内容及范围处理其相应个人信息或开展相应服务。
(b)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c)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d) 出质人保证向质权人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本人及他人的同意、授权。
(2) 个人信息处理:出质人同意并授权质权人自其申请本协议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质权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协议,办理本协议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收集且留存、处理下述出质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资料和个人信息:
(a)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户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学历学籍、职业、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住所、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
(b)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信息、金融资产信息、名下房产信息、名下车产信息、资产负债信息。
(c)个人贷款信息:包括授信信息、贷款发放信息、贷款还款信息、贷款担保信息。
(d)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出质人名下金融账户信息、贷款放款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信息。
(e)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征信信息、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f)个人涉诉信息、失信被执行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违法犯罪信息。
(g)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形成的其他个人信息。
质权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处理出质人的个人信息,对出质人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3) 除下述情形外,质权人不会公开披露出质人的个人信息:
(a) 向出质人告知公开其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别、内容并事先征得出质人同意的;
(b) 为履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c)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d)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e)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
(f) 出于维护出质人或其他主体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出质人同意的;
(g) 出质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h)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i) 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出质人可以依法向质权人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质权人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出质人发现质权人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有权请求质权人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5) 营销及用户体验改进等其他产品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授权(如同意并授权,请勾选;如不同意勾选以下选项,不影响对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申请):
□为了向出质人提供更优质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及向出质人开展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务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出质人同意并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前述目的,在本人申请本协议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质权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质权人可通过本人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人发送用于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务营销服务、
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的信息。如出质人同意并授权后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或致电质权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1。
(6) 本协议项下有关信息及资料的保存期间为:为实现相应授权目的及相应业务办理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
(7) 风险提示
出质人承诺充分知悉并理解本第 13.9 条内容及相关的风险:本人知晓并理解,因
不可抗力,或非渤海银行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网络遭受攻击等,可能因此会对本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导致本人信息泄露、被第三方不当使用、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等情形。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渤海银行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尽快告知本人。如本人发现相关个人信息可能或已经泄露,将立即通过至渤海银行营业网点、拨打渤海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与渤海银行取得联系,以便渤海银行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降低相关影响和损失。
13.10 特别约定
如出质人为法人,出质人同意并授权质权人在办理关于出质人相关银行业务、作为担保人和进行贷后管理的情况下,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使用本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期限为自业务申请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止及在质权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以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并且授权质权人可将出质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担保情况等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报送,报送授权期限为自业务发生之日起至业务结清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日止。
如出质人为自然人,出质人同意并授权质权人在审核出质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审核出质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以及进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情况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期限自业务申请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质权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以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并授权质权人将出质人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报送授权期限自业务发生日起至业务结清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日止。
若该授权下的主合同项下贷款已提款,出质人撤回授权前债务人需结清贷款。若出质人撤回授权,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出质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依据业务办理进度,出质人愿意承担因出质人撤回授权而引发的审批拒绝、额度失效、提前
归还贷款等业务规定事项。
本协议项下质权人确保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债务人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质权人应履行向债务人披露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使用的贷款产品信息以及相关服务信息的披露义务,履行对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相关自然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不得违法向非相关方披露。出质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咨询
(投诉),可联系质权人客户经理或拨打质权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1。
质权人已经应出质人的要求对协议之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附件 1:质押物清单(理财产品)
附件 2:质押物清单(其他质押权利)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质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出质人(自然人):
(签字)
出质人(自然人):
(签字)
出质人(法人):
(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质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质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序号 | 理财产品名称及代码 | 销售机构 | 理财结算账户号 | 开户行 | 产品类型 | 购买币种及金额 | 起息日 | 到期日 | 收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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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人签字: 质押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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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质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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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人签字: 质押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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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质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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