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專案名稱:「臺北市大同區市府段一小段 18-1 地號等 19 筆土地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作業委託服務」採購案(案號: COAMC10924)。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作業委 託 都 更 規 劃 單 位 服 務 案 招 標 公 告
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一、 專案名稱:「xxxxxxxxxxxx 00-0 xx等 19 筆土地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作業委託服務」採購案(案號: COAMC10924)。
二、 投標廠商資格:自投標截止日前三年內承攬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核定案件 10 案(含)以上之經驗(須出具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三、 投標文件領取方式、處所:請於本公司網站招標公告專區下載投標文件。
四、 截止收件日期地點: 109 年 08 月 19 日下午 5 時 00 分前,
檢附服務費用報價單後送達本公司(xxxxxxxxx 00
x 0 x)。
五、 開標日期地點:109 年08 月 20 日上午 10 時 00 分於本公司會議室開標。
六、 決標方式:本案採價格標,底價不公開,投標廠商投標總價須低於底價,以最低價得標。
七、 本案聯絡人:xxx,聯絡電話:(00)0000-0000 分機 733。八、 本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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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00-0xx等19筆土地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作業委託契約書(草約)
立委任契約書人:
委任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受任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辦理「xxxxxxxxxxxx00-0xx等19筆土地都市更新 案」(以下稱本案)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相關事宜,茲委任乙方辦理本案都市更新單元劃定相關申請報核作業,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委託標的及範圍
基地範圍為臺北市大同區市府段一小段18-1、42、43、44、45、46、 47、48、49、50、51、96、97、98、99、100、101、102、103地號等19筆土地,面積共計1,104.00平方公尺(範圍詳後附)。
第二條 乙方受甲方委任工作項目如下
一、 申請土地及建物第三類謄本、整理權屬清冊及人數統計。
二、 代辦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以及代辦必要之鄰地協調會議及相關作業,二者均包含場地租借、寄發通知、說明會場地佈置、徵詢意見結果彙整、會議紀錄製作等。
三、 擬具劃定更新單元應備申請書件及相關附件,包含劃定更新單元所需之建築師簽證及檢討作業。
四、 代辦更新單元核准之相關作業與行政程序。五、 相關申請書件行政審查之溝通與說明。
六、 視甲方需要出席相關會議及提供諮詢意見。
第三條 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 雙方議定總服務費用計新臺幣○○○元整(含稅)。二、 付款期程如下:
(一) 第一期:本案簽約完成後,甲方給付總服務費用之 30%。
(二) 第二期:本案劃定更新單元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掛件後,甲方給付總服務費用之30%。
(三) 第三期:取得本案更新單元劃定核准文件後,甲方給付總服務費用之40%。
三、 本案服務費用包括乙方進行本案所衍生之營業稅、薪資、保險、交通、房租、說明會場地費、設備、庶務費用、劃定更新單元所需之建築師簽證費用,土地及建物謄本申請費,但不包括其他專業技師之委任費用,以及甲方應繳交政府規費。
第四條 甲方須提供乙方之必要文件如下
一、 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參與意願書:甲方須提供乙方基地範圍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之參與意願書。
二、 相關用印書件資料:甲方須提供乙方各階段必備之土地及建物相關文件及各式申請資料用印。
第五條 委任期間
自簽約日起至取得本案更新單元劃定核准文件日止。第六條 雙方應配合事項
一、 甲方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與雙方議定工作進度配合辦理本案。
二、 乙方應依雙方議定工作進度辦理下列事項:
(一) 應甲方之要求提供或說明本案所須之書表格式。
(二) 指定聯絡人負責與甲方聯絡人聯繫本案一切事宜。第七條 履約責任
一、 除本契約或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不得無故停止或終止本約,亦不
得拖延本契約工作之進行。
二、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辦理本案各項工作,並不得違反都市更新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三、 非經雙方事前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工作轉包他人。乙方應確保乙方自己與乙方之使用人、受雇人或承包商因業務上知悉甲方之秘密不得洩漏。
四、 工作瑕疵係因甲方提供之資料或數據有誤而生者,乙方不負擔保責任。
五、 本契約存續期間,非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與第三人就本案有都市更新規劃之委任關係。
第八條 契約增補
雙方如有對本契約需行增修或補充,可經雙方協商同意後以書面訂定增補契約,其條文及附件應視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九條 契約終止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後,終止本契約: (一) 甲方因計畫變更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須終止本案進行。
(二) 乙方不符合資格聲明規定或發生重大變故,致不能履行本契約
責任。
(三) 乙方將本契約委任案範圍,全部轉包他人辦理。
二、 任一方有逾期履約或違反契約之情形,經他方以書面催告後,經30日仍無法改正或履約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三、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影響本契約履行,應由雙方協議變更期程進度或終止契約。
第十條 違約處罰
乙方應按時履行本契約,每逾一日,甲方得按日處以總服務費用 1%之違約金,並得於給付尾款時,直接予以扣抵。
第十一條 誠信守則條款
一、 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契約條款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二、 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十二條 未盡事宜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民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
一、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誠實信用原則,盡力協調解決之。
二、 甲乙雙方間之爭執未能達成協議而提起民事訴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地 址:xxxxxxxxx 00 x 0 xx x:(00)2382-0868
統一編號:27960635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委託標範圍圖:
廠 商 授 權 書
x公司為參與貴公司xxxxxxxxxxxx 00-0 xx等 19 筆土地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作業委託服務 投標案, 特授權
(身分證統一編號: )代理本公司參與上開投標案之投標暨相關之會議,其簽章式樣如下:
。
該代理人所為任何承諾或意思表示,直接對本公司發生效力
。
本公司投標印章之式樣 | x公司簽約印章之式樣 |
另本公司並確認下列印鑑為本公司授權辦理上揭投標事務暨其後簽約之印章式樣
此 致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立授權書人(即投標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請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xx)
x x x x 年 月 日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採購與供應管理;其他契約、類似契約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或業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詳如相關投標須知等招
標文件或契約書內容。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如:商業會計法等)/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本國、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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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案名稱:xxxxxxxxxxxx 00-0 xx等 19 筆土地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作業委託服務經 貴公司向受告知人(以下稱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
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受 告 知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註: 本件表單,如受告知人未簽章, 即視同放棄投標, 所投標件為不合格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