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监管平台中信用等级评定为AA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中随机抽取至少3 家作为邀请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类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备相应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主管部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在“广西房地产行业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理招投标提供指导和服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涉及广大业主公共利益,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业主大会可以正常履职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注明其信用信息。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不得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后期物业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如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履行相应职能或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申请,或经百分之十以上业主申请且公示后未超过百分之十的业主明确反对,由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从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中随机抽选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应急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需要临时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从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中随机抽选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投标信息公开) 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信息通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代理机构网站、招标项目所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网站招标项目公共区域上同时发布,需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内容更改通知、中标结果等。
公开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以上款规定的公共媒介发布为准,公告期限自上款规定的公共媒介发布公告之日起。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组织招标)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等招标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 鼓励招标人选择物业服务行业的专业机构,委托其筹备和办理招标事宜。
如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获批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 物业管理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含十万平方米)的,为有利于维护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应当选择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的,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同意后业主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
(三)招标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监管平台中信用等级评定为AA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中随机抽取至少3家作为邀请对象。
随机抽取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招标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并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
第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实施要求,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鼓励招标人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初次备案查验评估,再结合本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或优化物业管理方案,并进行物业管理费用评估,按以下内容要求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招标人简介,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招标项目查验评估报告,包括物业项目名称、地址(含四至范围)、物业类型,物业管理用房配备情况等;
(五)根据物业管理方案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六)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必须包含物业服务企业在“广西房地产行业动态监管信息平台”所公示的信用等级信息)、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等;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八)根据物业管理费用评估报告确定招标项目预算金额;如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九)评标方法、投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十一)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说明;
(十二)物业服务合同后评价标准及要求
(十三)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九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结果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组织现场踏勘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采购招标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通知所有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知。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利息。
第二十八条 由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对物业服务人的信用提出相应要求。
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参照第十二条情形,选择招标方式,并在招标工作开展前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授权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招标工作;
(二)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和服务实绩要求、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评分标准、评委组成等;
(三)招投标活动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的方案;
(四)招投标过程发生费用的列支方式;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招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前,将下列材料提交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表》;
(二)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
(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和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提供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招标人补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结果上传监管平台。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的获取) 符合招标公告申请条件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申请截止期间申请投标,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程序获取招标文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优化建议;
(四)实施物业管理方案保证服务质量承诺;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签收时间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签收回执,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招标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禁止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违规情形将被计入投标人信用信息。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 (开标程序)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招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四十一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招标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及时更换。
第四十二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招标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投标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招标人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建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行业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服务行业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评审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与物业管理评标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xx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xx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四十八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条 (评标)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鼓励招标人遵循质价相符原则,优先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物业服务人。
第五十三条 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包含在商务分值内,商务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应高于5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选出前三名提供给招标人选择。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六十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招标人。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招标人。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招标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招标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六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
第六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业主大会通过的选聘方案确定中标人。
选聘方案未明确中标人确定方式的可按以下推荐方式确定中标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票数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未收到专有部分面积过三分之一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三分之一的业主书面反对,则该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如公示期间,收到专有部分面积过三分之一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三分之一的业主书面反对,则本次招标无效,需重新开启招标流程。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标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履行期限、中标公告期限。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六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应重新招标。
第六十七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招标人应当将招投标期间的相关文件予以保存至少3个月。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记入招标人和投标人信用信息。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中标备案和合同备案)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时,提交下列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标及合同备案,并将备案结果上传监管平台:
(一)中标通知书;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四)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诚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十四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字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中文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中文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 日起施行。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