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协议(模板) YJS-JL-6-2-0001
附件3
委托检验协议(模板) YJS-JL-6-2-0001
编号:浙里检订单编号
样 品 名 称 |
野山参 |
规 格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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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的生产 单位或产地 |
吉林(产地) |
包 装 |
纸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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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观 |
口完整 √不完整(情况:生晒品 ) |
数 量 |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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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号 |
/ |
有效/保质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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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标 |
/ |
生 产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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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项 目 |
口全项 单项( )√部分( 外观质量 体内异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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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目 的 |
口销售 √鉴定 口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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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依 据 |
√法定标准 口委托方提供 GB/T18765-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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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依 据 |
√法定标准 口委托方提供 GB/T18765-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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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分包 |
√同意 口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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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期 限 |
口 5日 口 15日 口 25日 √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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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带 资 料 |
√委托书口生产批件 口质量标准口检验报告 口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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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对照品 |
名称( / )标定单位( / )数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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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样处理方式 |
√退样(委托方取回) 口授权承检方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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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储藏条件 |
√常温 □阴凉 □冷藏 □冷冻 口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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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口现金 口支票 √其它(以最终结算为准,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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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协议方式 |
√电话 口传真 口信件 口电邮 口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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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报告方式 |
√自取 口邮寄 需要检验报告书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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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检 单 位 |
同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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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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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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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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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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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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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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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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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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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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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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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对于已批准上市的原辅料及成品的委托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将上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
2.请您对相关项目以“√” 表示有效;
3. 若委托方要求中断检验或改变委托内容及承检方因故不能加急,须重新修订协议,双方确认,检验费用须在委托时支付,最终按实际完成项目及时间结算;
4. 若委托方需取回余样,须在报告发出之日 10 日内取回,逾期不再保留;授权承检方处理的样品过复验受理期,不再保留;
5. 每份检品提供报告三份,若需加印,每份10.00元;
6. 取检验报告时请出示本协议或检验收费发票(收据);
7.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一份随检品运转,一份交委托方,双方签字后生效;
8. 检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
9. 受理方电话:0000-00000000;85463879 传真:0571-85463882。
编号:
样 品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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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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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示的生产 单位或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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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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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观 |
口完整 口不完整( )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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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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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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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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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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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项 目 |
口全项 口单项( )口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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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目 的 |
口销售 口鉴定 口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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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依 据 |
口法定标准 口委托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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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依 据 |
口法定标准 口委托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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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分包 |
口同意 口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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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验 期 限 |
口 5日 口 15日 口 25日 口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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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带 资 料 |
口委托书口生产批件 口质量标准口检验报告 口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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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对照品 |
名称( )标定单位(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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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样处理方式 |
口退样(委托方取回) 口授权承检方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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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储藏条件 |
口常温 □阴凉 □冷藏 □冷冻 口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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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口现金 口支票 口其它(以最终结算为准,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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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协议方式 |
口电话 口传真 口信件 口电邮 口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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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报告方式 |
口自取 口邮寄 需要检验报告书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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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检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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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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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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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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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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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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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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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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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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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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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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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对于已批准上市的原辅料及成品的委托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将上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
2.请您对相关项目以“√” 表示有效;
3. 若委托方要求中断检验或改变委托内容及承检方因故不能加急,须重新修订协议,双方确认,检验费用须在委托时支付,最终按实际完成项目及时间结算;
4. 若委托方需取回余样,须在报告发出之日 10 日内取回,逾期不再保留;授权承检方处理的样品过复验受理期,不再保留;
5. 每份检品提供报告三份,若需加印,每份10.00元;
6. 取检验报告时请出示本协议或检验收费发票(收据);
7.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一份随检品运转,一份交委托方,双方签字后生效;
8. 检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
9. 受理方电话:0000-00000000;85463879 传真:0571-85463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