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興建 161 千伏鳳林~花蓮輸電線路第 71A 及 79A 號等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興建 161 千伏鳳林~花蓮輸電線路第 71A 及 79A 號等
2 座鐵塔,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 xxx等 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8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依據內政部 94 年 4 月 29 日內授中辦字第 0940724185 號函示,本案工程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另依內政部 92 年 10 月 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20016675 號函示,本案用地變更編定,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2 條之 1 規定之 10 公頃限制問題。案內使用農牧用地業經花蓮縣政府 111 年 4 月 11 日府農保字第 1110073438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因既設161千伏鳳林~花蓮輸電線路第74~78號間鐵塔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其邊坡經監測發現有滑移情形,經評估設計線路遷移並有興建第71A~76A 及79A 號等7座鐵塔之必要,本工程範圍係第71A 及79A 號等2座鐵塔興建用地(第72A~76A 號等5座鐵塔用地業經取得所有權),以維供電穩定及永續經營之需。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112年8月開工,114年12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鐵塔。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國營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輸電線路為既設線路,其維護營運及汰換更新細項工程之執行,係按每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法定預算,依「預算法」、「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經濟部與所屬公司權責劃分表」之規定,由台電公司本於權責自行核定辦理。又依據經濟部 95年11月21日召開「研商台電公司變更編定、水土保持及徵收土地案之『興辦事業核准文件』事宜會議」紀錄結論七,依預算審查原則由台電公司本於權責自行核定,爰本案興辦事業計畫依據上開規定已編列經費於台電公司111年度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土地預算項下列支,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屬非都市土地,並依該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二)本徵收土地範圍內並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本案鐵塔用地之四面毗鄰土地皆為雜林木。
(四)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 xxx等 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8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五)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2 筆土地現況皆無土地改良物(原有雜林木已清除)。
(六)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輸電線路為既設線路,目前仍持續送電中,茲因第 74~78 號間鐵塔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其邊坡經監測發現有滑移情形,為利電力輸送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且基於供電穩定與公共安全,亟須辦理線路遷移工程,並興建第 71A~76A 及 79A 號等 7 座鐵塔,爰實有必要取得本工程範圍第 71A 及 79A 號等 2 座鐵塔興建所需用地(第 72A~76A 號等 5 筆塔地業取得所有權),已達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徵收範圍以本案鐵塔興建基礎必要使用面積為限,並無徵收用地以外之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鐵塔使用位置係依電業法相關規定,考量地形、地勢等因素,擇其損害最少之方法與路徑施設,並受制於既有線路路徑影響,難以避免使用本案土地,爰實屬最適當評估方案,而無可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輸電線路網路之建構,仰賴鐵塔支持物之設置與維護,為利電力輸送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本工程係屬永久性使用性質,經評估宜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取得方式,茲所有權人未能辦理塗銷抵
押權及其他權利設定之負擔註記致協議價購不成,故須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經評估無其他取得方式。其他方式經評估不可行之原因:
1. 租用及設定地上權:
輸電線路網路之建構,仰賴鐵塔支持物之設置與維護,為利電力輸送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不宜以租用、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
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等經濟性收益性質,爰依本工程屬性,並不適合採聯合開發辦理用地取得。
3. 捐贈:
私人捐贈雖為公共工程取得用地方式之一,仍應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台電公司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捐贈手續,惟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不願以捐贈方式提供土地。
4.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台電公司所取得之用地皆作為鐵塔、輸變電等相關設施使用,亦無多餘且適宜之土地可供交換。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電力為維持日常生活不可或缺之一環,台電公司肩負電力供應之義務,需確保電力事業永續經營及民生、工業用電無虞,以提升國家經濟競爭力。輸電線路網路之建構,需仰賴鐵塔支持物之設置與維護,為利電力輸送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實有必要取得本案鐵塔用地。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徵收土地有 4 位土地所有權人,查均未居住於徵收範圍內,且案地內亦無其他居住人口,對於人口數量及年齡結構無顯著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徵收土地xx現況除雜林木外並無居住人口,且徵收範圍使用面積小,故不影響周圍社會現況。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徵收土地內因無人居住,故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並無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台電公司輸電線路在安裝前均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其所產生之電磁場遠低於(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鼓勵會員國採用暨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對 60 赫茲 833 毫xx之曝露限制,故對居民健康風險無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徵收土地範圍內,除地價稅或田賦外無其他稅種,台電公司徵收後仍依規定繳納地價稅,並不影響地方政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徵收計畫範圍現況無農作利用,面積合計 0.08 公頃,使用分區為山坡
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業經花蓮縣政府 111 年 4 月 11 日府農保字第
1110073438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而鐵塔興建施工過程不妨礙鄰近排水及農路通行,亦不排放有毒氣體或污水,故不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及農糧安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除鐵塔工程進行期間需工程人員進駐外,用地範圍內無人口居住,完成後不影響周遭環境,對於其他就業或轉業人口並無影響。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徵收費用由台電公司 111 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土地預算項下列支。本輸電線路為既設線路,其維護營運及汰換更新細項工程之執
行,係按每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法定預算,由台電公司本於權責自行核定辦理,故無各級政府需配合興辦公共設施或致其增加財務支出情事。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鐵塔施工及營運階段並不排放有毒氣體或汙水,不影響當地農林漁牧產業鏈, 詳後附花蓮縣政府 111 年 4 月 11 日府農保字第 1110073438 號函。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鐵塔用地已儘可能使用最小限度面積,且為避免影響土地整體利用,本案鐵塔位置於規劃設計時即勘選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小之地方施設,故不致影響其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位置已考量地形、地勢及既有線路路徑等因素,擇其損害最少之方法與處所施設,施工完成不會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徵收範圍內非屬已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或保存區或鄰接地。日後施工時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依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將有助提升用電品質,進而改善地方生活機能,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工程已盡量避免耕地、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且已避開生物棲息密集地區,維持生態環境xx。另本案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 年 8 月 5 日環署綜字第 1100053777 號函,依「開發行為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免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工程完工送電後,有效提升用電品質,有助於居民整體生活水準之提升,對整體社會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電力建設是經濟發展的原動力,也是維持高品質生活不可或缺的能源。在全球暖化與區域性環境議題日受重視的今日,台電公司透過具體可行的電力建設策略與行動計畫,力求事業活動過程與環境保護之間達成xx及永續,讓電業的永續發展應該兼顧「能源安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使當代及未來世代均能享有「寧適多樣的環境、生態」、「活力開放的繁榮經濟」及「安全和諧的福祉社會」。
2.永續指標:
本計畫完工後可確保電力事業永續經營及民生、工業用電無虞,促進都市永續發展競爭力。
3.國土計畫:
案內農牧用地經花蓮縣政府 111 年 4 月 11 日府農保字第 1110073438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另本案土地係非都市土地,目前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規定辦理一併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符合國土計畫對於公用事業計畫之土地檢討變更規定。
(五)其他因素:本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說明
1.公益性:
台電公司肩負電力供應之義務,本計畫完成後可確保電力事業永續經營及民生、工業用電無虞,對促進經濟發展與提升民眾生活品質助益甚大。
2.必要性:
輸電線路網路之建構,仰賴鐵塔支持物之設置與維護,為利電力輸送
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且基於供電與公共安全,亟須辦理本案輸電線路遷移工程,並興建本案鐵塔,爰實有必要取得該鐵塔用地。
3.適當與合理性:
考量地形、地勢及既有線路路徑等因素,並依電業法第 39、41 條之規定,已盡量擇地主損害最小之處所設置線路。另輸電線路不論強度、間距及導線與大地之距離均依照經濟部所頒「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標準施作。
4.合法性:
依電業法制定之目的,乃為開發國家電能動力,調節電力供應,增進公共福祉,爰於本案輸電線路設置時即依電業法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今基於供電安全及永續經營需要,需興建本案鐵塔,實有必要取得該鐵塔用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9 款規定申請徵收。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於 110 年 11 月 4 日、110 年 12 月 1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包括花蓮縣政府、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花蓮縣秀林鄉戶政事務所、花蓮縣秀xxx蘭村辦公處及文蘭村重光部落之處所,依地籍資
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更生日報及張貼於台電公司網站,並於 110 年 11 月 22 日、110 年 12 月 20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台電公司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
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本案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依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10 年 11 月 24 日及 110
年 12 月 21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包括花蓮縣政府、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花蓮縣秀林鄉戶政事務所、花蓮縣秀xxx蘭村辦公處及文蘭村重光部落及張貼於台電公司網站,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台電公
司網站證明文件。
(四)2 場公聽會與會者均未xx意見。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台電公司以 110 年 12 月 27 日花東字第 1108154727 號函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協議,協議價購價格 1,500 元/㎡係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查詢結果並考量鐵塔用地性質特殊及台電公司 95 年徵購同地段鐵塔土地單價訂定,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均已合法送達,並於 111 年 1 月 17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
(二)經協商結果,因所有權人均未能辦理塗銷抵押權及其他權利設定之負擔註記,致無法達成協議。詳如後附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
(三)本案於申請徵收前通知協議價購時,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土地徵
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載明如對
本用地取得案有相關意見者,請於一定期間內依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之規定將意見xx台電公司,通知並送達各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台電公司復於 111 年 7 月 25 日以花東字第 1118093054 及 1118093064號函詢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意願,惟所有權人均未能辦理塗銷抵押權及其他權利設定之負擔註記,並未於期限內同意協議價購及提出xx意
見。 八、安置計畫
擬徵收範圍內無建築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辦理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案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詳後附花蓮縣文化局 110 年 12 月 7
日蓮文資字第 1100012474 號函影本。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書面同意文件,如後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11 年 2 月 24 日原民土第字 1110006079 號函影本。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200,000 元。
1、地價補償金額:1,200,000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3、遷移費金額:0 元。
4、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花蓮縣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1,500 元/㎡,估價基準日 111 年 3 月 1 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344,190,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於台電公司 111 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土地預算項下列支(如預算書影本)。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徵收土地非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一)依內政部 92 年 10 月 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20016675 號函示,本案
用地變更編定,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2 條之 1 規定之
10 公頃限制問題。
(二)依據內政部 94 年 4 月 29 日內授中辦字第 0940724185 號函示,本案
工程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
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
(三)案內農牧用地經花蓮縣政府 111 年 4 月 11 日府農保字第 1110073438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需用土地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代理董事長 曾xx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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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圖說編號1
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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